宁波市工程建设施工阶段监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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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工程建设施工阶段监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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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工程建设施工阶段监理实施细则
(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的管理,提高监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促进建设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及其若干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必须按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工程建设施工阶段监理工作是指在工程建设施工阶段,依法成立的监理单位受业主的委托,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监理委托合同及其它工程建设合同等,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执业准则。
监理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的组织体系及管理制度,认真贯彻执行工程建设的各项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和现代管理方式,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第五条监理单位必须公平、公开参与市场竞争,严格按照资质等级和核定的经营范围承接监理业务。
第六条工程建设施工阶段应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理。
监理工作内容包括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和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及组织协调。
第七条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应当与业主签订书面监理委托合同,二者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
双方应做到各负其责、独立工作、相互尊重、密切合作。
业主应积极支持监理单位开展监理工作,不得干预和阻挠监理单位的正常工作,并为其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八条监理单位与施工承包商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
施工承包商必须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理,主动及时按要求提供完整、真实的技术经济资料及数据,以便监理单位确认。
施工承包商如认为监理指令不公正、不合理,可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申诉,但不得自行拒绝监理指令。
第九条监理单位应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工程监理工作,公平地维护业主和施工承包商的合法权益。
同时,对业主或施工承包商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各项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范标准及危及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责任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对劝阻无效的,应及时向有关管理部门反映。
第十条业主与施工承包商在监理委托合同范围内的一切业务往来,必须经过监理单位确认后才能实施。
业主与施工承包商在工程建设合同范围内发生争议,监理单位应进行调查、协调。
第十一条凡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同时必须接受政府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政府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监督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的监理行为,评价监理工作和效果。
第十二条凡按规定应实行而未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和施工许可证管理部门以及其他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均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章监理依据和内容
第十三条监理依据:
一、国家和省、市有关工程建设和建设监理的政策、法律、法规、规定及项目审批文件;
二、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规范、标准、设计文件、技术资料;
三、依法签订的监理委托合同和工程建设承包合同及其有关附件;
四、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的会议记录、函电和其它文字记载。
第十四条监理工作主要内容:
一、协助业主签认开工报告;
二、协助业主组织设计图纸会审及技术交底;
三、签认施工总承包商选择的分包单位;
四、审批施工承包商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并督促其实施;
五、下达开工令;
六、督促履行工程承发包合同,协调业主和施工承包商之间关系,协商合同条款的变更,处理违约索赔,调解合同双方的争议;
七、控制工程质量,检查工程使用的材料、成品、半成品、设备的数量、规格和质量等内容,验收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
八、按规定实行旁站监理;
九、参与协商工程设计变更;
十、控制工程进度,对工程进度实施动态管理;
十一、控制工程项目投资,审核签署工程付款凭证,复核确认工程结算;
十二、督促施工承包商整理合同文件和技术质量档案资料;
十三、主持工程竣工预验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十四、参加由业主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
十五、提出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第三章开工前期的监理工作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与业主签订监理委托合同后,必须立即填写宁波市工程建设监理项目登记表并输入《建设监理行政管理信息系统》,报当地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建设管理部门确认。
监理单位与业主签订监理委托合同后,依据有关规定持监理委托合同和总监理工程师业绩登记本到当地政府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持监理委托合同和其他有关资料到当地政府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凡监理委托合同和总监理工程师业绩登记本内容有变更的,监理单位及时报当地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和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任务应根据工程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服务内容、服务期限、工程环境等因素,设立项目监理机构进驻施工现场。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构成,应根据被监理工程的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和能够对工程实施有效控制的原则进行配备。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一般不得少于3人,并应专业配套,各专业应配备一名专业监理工程师。
一、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包括:
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以及必要的文秘(包括翻译)和行政事务人员等。
二、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总监理工程师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监理委托合同的履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工作。
项目监理机构可按规定设立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
专业监理工程师根据项目监理岗位职责分工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的监理工作,具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
凡质量、进度、投资等方面有法律效力的最后签证,只能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检验批和分项工程质量验收由各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签署,监理人员可在原始凭证上签署。
三、总监理工程师在授权范围内发布有关指令,签署所监理工程项目有关款项的支付凭证。
业主不得擅自更改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总监理工程师有权建议撤换不合格的分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要公正地协调业主与施工承包商的争议。
四、监理单位应于监理委托合同签订后十天内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对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书面通知业主。
当总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监理单位应征得业主同意后书面通知业主,并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和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备案;当专业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业主和施工承包商。
五、监理单位应及时制定所监理工程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检查工程有关各方的组织机构、人员落实及职责分工到位情况,建立与业主及施工承包商正常的工作程序和联系渠道。
在监理委托合同范围内业主与施工承包商之间的联系,都必须通过监理单位而到达对方。
第十七条监理单位应在监理委托合同签订后,由总监主持制定监理规划,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以指导监理工作开展。
监理规划应在报送业主后实施。
在实施监理前,业主应将委托的监理单位、监理内容、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其赋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等书面通知施工承包商。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将监理规划和其授权予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权限,书面通知施工承包商。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要求施工承包商对业主提供的图纸和定位数据进行必要的现场复核校对,纠正差错,补充漏缺。
对于发现的重大错误、漏项或方案性问题,监理单位应提出书面报告(资料)上报业主。
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应在合同规定的开工令发出之前,在适当时间内督促业主将全部工程或施工段落的工程场地移交给施工承包商使用。
第二十条监理单位应依据施工合同文件的要求并结合工程项目的实际,在推荐国家、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规定统一监理报表表式的基础上,不低于上述标准要求,与施工承包商、业主共同补充完善并统一制定出进行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和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及组织协调工作的各种记录、报表及图式。
施工承包商必须按监理单位的要求将工程项目有关技术经济资料报送监理单位。
第二十一条对施工承包商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理:
一、施工承包商的质量保证体系
监理单位应按合同要求施工承包商建立一个完善的以自检为主的质量保证体系。
各级自检人员应由具有一定施工经验、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熟悉规范和图纸,并且工作作风优良的技术人员担任。
施工承包商必须向监理单位提供该工程所有的施工上岗人员证书和项目经理证书,并由监理单位对其进行审核、备案,未经监理单位审核同意不得在该工程项目上岗。
二、施工承包商的质量负责人
监理单位应审批施工承包商在投标中所报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等质量管理人员资格,并应要求其始终在工程现场专门进行质量管理。
三、施工承包商自检职责及要求
1.自检各项工程的开工条件,提出各项工程开工报告及有关技术资料;
2.在各项工程施工中,对每道工序或工艺进行现场质量自检,保证整个施工过程中的材料、操作及工艺符合要求,并获得监理单位的认可;
3.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经监理单位认可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对工程质量事故进行现场记录,并将处理结果及时报告监理单位;
4.按设计图纸及现行规范规定的抽样频率、时间和方法,在监理现场见证下取样,填写见证送样单,送符合规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对保留在工程现场试样的养护与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5.及时检测工程各部位的位置、标高和几何尺寸,并提供资料以获得监理单位的认可;
6.对每道工序检验批和分项工程完成后进行自检,并配合监理单位检查验收;
7.对各项工程质量进行数理统计和分析整理,建立质量档案系列,竣工验收时提供详实的与施工有关的质量和技术资料。
四、监理单位应对施工承包商的试验进行监督和管理
监理单位监督施工承包商严格执行试验规范和操作规程。
现场试验、试件制作应有监理人员在现场监督。
监理单位平行检测所发生的费用应由业主负责支付。
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在监理委托合同签订后,在相应施工开始前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本工程项目的监理细则,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以作为指导监理工作开展的操作性业务文件。
监理人员按照监理细则实施监理。
第二十三条审查分包单位资质。
分包单位须经监理单位审查认可,才能进场施工。
对不符合要求的分包单位,监理单位应建议施工总承包商或业主予以调换,对劝阻无效的,有权向业主和有关管理部门反映。
第二十四条审查施工承包商的施工机械设备。
监理单位应按其批准的施工承包商工程进度计划分期审查施工承包商在实施工程时所使用的施工机械设备,查验其数量、型号、规格、技术性能、完好率等是否符合要求。
一、凡直接关系到工程质量的施工机械,如混凝土搅拌机、振动器等,应按技术说明书查验其相应的有效技术性能,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二、施工中使用的量具及其他计量等设备按规定应有相应的国家计量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检验单位)认可的有效技术合格证书,正式使用前应督促施工承包商校验或校正,并在施工过程中经常对其抽检,以保证其准确性。
第二十五条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审批。
一、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审批必须是在施工承包商自审手续齐全的基础上(即有编制人、施工承包商技术负责人的签名和施工承包商的法人公章),由施工承包商填写施工组织设计报审表报监理单位。
二、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返回施工承包商修改,直至监理单位审批通过。
涉及增加工程措施费的项目要征得业主的同意,并将已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送业主备案。
三、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承包商应认真贯彻执行,不得随意改动。
需要改动时,施工承包商应报请监理单位审查同意,施工承包商如擅自改动,所发生的质量、安全、工期问题及措施费用应由施工承包商负责。
四、结合监理工程的具体情况,可要求施工承包商编制重要分项、分部工程的施工工艺文件,由监理单位审批后方可施工。
五、要求施工承包商提交针对工程质量通病所制定的技术措施。
六、针对监理工程的具体情况,要求施工承包商提交为保证工程质量而制定的质量预控措施,并设置质量控制点。
第二十六条设计图纸交底
一、开工前,监理单位应协助业主及时组织设计图纸交底,由设计单位按照设计施工图,向施工承包商、监理单位、业主进行交底。
对规模大、施工周期长的工程,可根据实际需要分阶段进行交底;
二、监理单位和施工承包商在设计图交底前,应组织有关人员熟悉施工图纸,了解工程特点以及工程关键部位的质量要求,并对施工图进行会审,在设计图纸交底时,提交设计单位共同协商研究统一意见;
三、设计图纸交底和会审应有文字记录,交底后由监理单位整理起草会议纪要,并经设计单位、业主、施工承包商、监理单位等各方会签盖章。
第二十七条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
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人员应参加由业主主持召开的第一次工地会议。
第一次工地会议纪要应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起草,并经与会各方代表会签。
第二十八条签署开工报告。
在单位工程开工前,监理单位应要求施工承包商提交工程开工报告,明确开工时间并进行审批。
监理单位应根据施工合同规定的日期在符合开工条件的情况下,经业主同意,向施工承包商签署开工报告,并签发开工令。
第四章工程质量控制
第二十九条工程项目实行“施工承包商自检、社会监理、政府监督”的质量管理机制。
第三十条工程质量控制的依据:
一、合同条件。
各项工程质量的保障责任、处理程序、费用支付等均应符合合同条件的规定;
二、勘察设计文件。
勘察设计文件变更与修改,应经监理单位会签,报业主确认后,由施工承包商实施;
三、技术规范。
所有工程用的材料、设施、设备及施工工艺,应符合合同文件所列技术规范要求;
四、质量标准。
所有工程质量均应符合合同文件中列明或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五、企业标准。
经过审批的企业标准。
第三十一条工程质量控制的任务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全过程进行检查、监督和控制,要求施工承包商提出预防影响工程质量的各种不利因素措施并督促其落实,使施工承包商提交的工程项目符合施工合同、施工图纸、技术规范、使用要求和质量标准。
第三十二条质量控制工作体系
监理单位应建立完整的质量控制工作体系,以保证对所有的施工环节进行有效的控制。
质量工作体系中应根据工程规模大小和复杂程度等设置材料试验、测量、计量及各工程项目的专业技术岗位,并应明确其名称和职责。
第三十三条质量控制的基本程序
在开工以前,监理单位应提出适用于本工程项目质量控制的程序及说明,以供所有监理人员、施工承包商的自检人员和施工人员共同遵循,使质量控制工作程序化。
质量控制一般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开工报告
在各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开工之前,监理单位应要求施工承包商提交工程开工报告并进行审批。
二、工序自检报告
施工承包商的自检人员按照监理单位批准的工艺流程和提出的工序检查程序,在每道工序完工后首先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提交监理单位进行检查认可。
三、工序检查认可
监理单位应在施工承包商工序自检合格后进行检查验收并签认,对不合格的工序应指示施工承包商进行缺陷修补或返工,前道工序未经检查认可,后道工序不得进行。
四、中间及竣工验收
当工程的检验批、分项、分部或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承包商的自检人员应再进行一次系统的自检,汇总各道工序的检查记录及测量和抽样试验的结果提出交工报告。
自检资料不全的交工报告,监理单位应拒绝验收。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承包商报送的分项工程质量验评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签认;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人员对施工承包商报送的分部工程质量验评资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检查,对符合要求的予以确认。
分项、分部工程未经监理单位签认的,施工承包商不得进行下一步的施工。
施工承包商应根据工程验收备案要求,分阶段向监理单位提交相应的施工技术资料。
监理单位审核后应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当单位工程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施工承包商应在自查、自审、自评工作完成后,填写工程竣工报验单,并将全部竣工资料报送项目监理机构,申请竣工验收。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企业标准等,对施工承包商报送的竣工资料进行审查,并对工程质量进行预验收。
对存在的问题,应要求施工承包商定人、定时间、定方法及时予以整改。
整改完毕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竣工报验单,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项目监理机构应参加由业主组织的竣工验收,并提出相关监理资料。
对验收中提出的整改问题,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承包商进行整改。
工程质量符合要求的,由总监理工程师会同参加验收的各方签署竣工验收报告。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施工承包商应提交监理单位审核并由监理单位作出评价意见的施工技术资料主要有:
1.开工报告;
2.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3.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4.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5.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6.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7.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
8.单位(子单位)工程感观质量检查记录;
9.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10.结构工程中间验收记录;
11.图纸会审和交底记录;
12.设计变更通知单;
13.技术复核变更单;
14.打桩记录及试桩报告;
15.水准点位置、定位测量记录;
16.沉降及位移观测记录;
17.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合格证;
18.试验、检验、复试报告;
19.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20.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调查和处理资料;
21.材料代用表;
22.竣工图;
23.工程竣工验收其它有关资料。
上述资料由监理单位留底一份备查。
第三十四条现场质量控制是对施工承包商的人员、各项施工程序、施工方法和施工工艺以及材料、机械、环境等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理,以达到对施工质量有效的控制。
现场监理应主要包括以下工作内容:
一、专业监理工程师在施工期间应每天对施工现场进行巡视,及时发现并处理施工质量问题;
二、房屋建筑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必须实行旁站监理。
在基础工程方面包括:
土方回填,混凝土灌注桩浇筑,地下连续墙、土钉墙、后浇带及其他结构混凝土、防水混凝土浇筑,卷材防水层细部构造处理,钢结构安装;在主体结构工程方面包括:
梁柱节点钢筋隐蔽过程,混凝土浇筑,预应力张拉,装配式结构安装,钢结构安装,网架结构安装,索膜安装。
其他工程的施工旁站监理要求,可以参照执行。
三、现场监理人员应在每道施工工序结束后对其进行及时、认真仔细的检查和认定,并监督施工承包商的试样抽取,审阅施工记录。
第三十五条用于工程项目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不论由何方组织供应,均应向监理单位提供质保书、合格证、供货清单、供货日期、供货单位、数量等材料,以便于监理单位进行质量、进度及投资控制。
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须经监理单位签认后才能使用。
第三十六条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拟进场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及其质量证明资料进行审核,并对进场的实物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约定和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文件规定的比例采用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的方式进行抽检。
第三十七条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凡出现下述情况之一者,报经业主同意后,由监理单位发布停工令,指令施工承包商立即停工整改:
一、业主要求暂停施工,且工程需要暂停施工;
二、为了保证工程质量而需要进行停工处理;
三、施工出现了安全隐患,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停工以消除隐患;
四、发生了必须暂时停工的紧急事件;
五、施工承包商未经允许擅自施工或拒绝接受项目监理机构管理;
六、其他违反规范标准及规程的野蛮施工行为。
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向业主报告时,监理单位应在24小时内向业主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八条质量缺陷的现场处理
在各项工程的施工过程中或完工以后,现场监理人员如发现工程项目存在着技术规范所不容许的质量缺陷,应根据质量缺陷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按如下方式处理:
一、当因施工而引起的质量缺陷处在萌芽状态时,应及时制止,并要求施工承包商立即更换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或不称职的施工人员等;或要求立即改变不正确的施工方法及操作工艺。
二、当因施工而引起的质量缺陷已出现时,应立即向施工承包商发出暂停施工的指令(可先口头后书面);待施工承包商采取能足以保证施工质量的有效措施并进行了正确的补救处理后,再书面通知恢复施工。
三、当质量缺陷发生在某道工序或分项工程完工后,而且质量缺陷的存在将对下道工序或分项工程产生质量影响时,监理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对质量缺陷产生的原因及责任作出判定并确定补救方案后,再进行质量缺陷的处理及下道工序或分项工程的施工。
四、在交工使用后的缺陷责任期内发现施工质量缺陷时,监理单位应配合业主及时指令施工承包商进行修补、加固或返工处理。
第三十九条质量缺陷的修补与加固
一、对因施工原因而产生的质量缺陷的修补,应先由施工承包商提出修补方案,经监理单位批准后方可进行;对因设计原因而产生的结构性缺陷,监理单位应通过业主通知设计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及方法,由监理单位监督施工承包商进行整改,并检查其结果。
二、修补措施及方法应不降低质量控制指标和验收标准,并应是技术规范允许的或是行业公认的良好工程技术。
三、如果已完工程的缺陷并不构成对工程安全的危害,并能满足设计和使用要求时,经勘察设计单位确认并征得业主的同意,可不进行加固或变更处理。
如工程的缺陷属于施工承包商的责任,监理单位应通过与业主及施工承包商协商,降低对此项工程费用的支付。
第四十条质量事故的处理
当某项工程在施工期间(包括缺陷责任期间)出现了技术规范所不允许的断层、裂缝、倾斜、沉降、强度不足及危害公共安全的质量事故时应按如下程序处理:
一、监理单位应立即指令施工承包商暂停该项工程的施工,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二、监理单位应要求施工承包商尽快提出质量事故报告并报送业主、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当地政府工程质量监督部门。
质量事故报告应详实反映该项工程名称、事故部位、事故原因、应急措施、处理方案以及损失费用等;
三、监理单位应组织有关各方对质量事故现场进行审查、取证、分析、诊断、测试或验算,对施工承包商提出的处理方案予以审查、批准后,报业主、设计单位、当地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备案,指令施工承包商恢复该工程施工并监督其实施;
四、对重大质量事故,施工承包商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监理单位、业主、设计单位、当地政府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各方报告,监理单位参与有关部门组织的事故处理并负责监督实施;
五、监理单位应对施工承包商提出的有争议的质量事故责任和经济纠纷进行调解处理,处理时应全面审查有关施工记录、设计资料及水文地质现状,必要时还应检验测试。
在分清技术责任时,应明确事故处理的费用数额,承担比例及支付方式。
第四十一条审查技术变更和会签设计变更
一、对设计修改(包括施工承包商、业主对设计的修改意见),应由监理单位通过现场设计代表(或直接与设计单位联系)请设计单位研究确定后提出修改通知,并须经监理单位签发后交施工承包商施工。
二、业主或施工承包商提出的工程变更,应经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后,由业主转交原设计单位编制变更文件。
三、监理单位会签各种设计变更,应侧重审查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是否有不利影响,如发现有不利影响时,应明确提出监理意见,必要时向业主提出书面意见。
四、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单。
五、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变更单监督施工承包商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