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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住人口评估报告范本1

《武汉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评估报告

一、背景介绍

(一)制定背景

《武汉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下文有的地方简称《条例》)于1995年颁布实施,于2002年1月、2004年7月对部分条款进行了两次修改。

《条例》除了户政治安管理外,还涉及到劳动、房地、工商、卫生、计划生育等管理事项,其依据的上位法较多,在治安管理方面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另外还借鉴了公安部发布的《暂住证申领办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等规章的规定;在其他行政管理方面的主要上位法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等法律。

在《武汉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颁布之前,在成都、南京、厦门等地已经颁布了相关的暂住人口管理条例。

在《武汉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颁布之前的一段时间,武汉市暂住人口增长迅速。

1990年暂住人口为30.1万人,到1994年猛增到41.2万人。

此前的暂住人口立法有市政府于1990年颁布的《武汉市城镇暂住人口管理规定》和1994年发布的《关于加强外来暂住人口管理的通告》,但这些规章内容有限,不能根本解决暂住人口管理中的突出问题,用工单位、房屋出租户及其他留住、招用暂住人口的单位、部门及其个人的职责不明。

暂住人口的增加和暂住人口相关法律的不完善,使得武汉市暂住人口的管理工作不能跟上形势,给武汉市的社会治安和城市管理等造成较大的冲击。

主要问题有三个:

一是外来人员中的违法犯罪活动突出;二是给城市管理和市容环境卫生带来许多问题;三是计划外生育问题突出,管理难度大。

同时,全国也在强调暂住人口的管理工作。

1995年3月召开的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上,李鹏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加强流动人口管理,使之有序流动。

1995年7月份,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在厦门召开会议,专题部署流动人口管理。

武汉市人大针对武汉市外来人口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和全国加强暂住人口管理的大形势,确定了武汉市暂住人口立法的指导思想为“保护合法、制止违法、打击犯罪”,并依据此立法思想出台了《武汉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

2002年,我国废除了《流浪乞讨人员收容条例》;2003年,我国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在此背景下,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分别于2002年1月、2004年7月对条例的个别条款进行了删除和修改,但是总体内容和立法精神都没有变化。

(二)评估背景

自《武汉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1995年正式发布实施以来,已经实行了十四年。

在这十四年中,全国关于户籍制度、流动人口管理制度等相关的法制及其相关理念都产生了非常大的变化,暂住人口的管理状况也有了很大的改变。

1996年,我国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2年,我国废除了《流浪乞讨人员收容条例》;2003年,我国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5年,我国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尽管《武汉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于2002年、2004年根据新的上位法修订了部分条款,但仍然有些条款与新颁布的上位法不相符合。

另外,一些城市根据《行政许可法》将暂住证作为一种行政许可予以废除,颁布了《居住证》等管理办法。

这十四年来,武汉市暂住人口的现状和管理形势也发生了很大的改变。

主要体现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武汉市的管理行政区域发生了变化,从而使得暂住人口的范围也相应产生变化;二是武汉市城市圈的建设使得武汉市暂住人口的范围产生了变化;三是暂住人口管理体制产生了变化,《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为暂住人口管理的主管机关,但武汉市暂住人口管理体制已逐步确立市、区、街三级多部门参与的工作模式;四是暂住人口的管理理念产生了变化,对暂住人口的管理理念已经从管理为主演变为管理服务并重,从对暂住人口义务的强调转化为权利义务并重。

二、《武汉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的优点和积极作用

根据《武汉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出台的当时背景和全国的总体形势,结合评估过程中的调研结果,我们认为就《条例》制定之时的历史情境而言,《条例》在以下几个方面具备比较突出的优点,从而对武汉市的地方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一)立法原则鲜明合理

《武汉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在总则部分确定了《条例》的立法原则为“加强暂住人口管理,保障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和社会健康、有序地发展”。

在相关的立法背景资料中,武汉市人大明确指出《条例》的指导思想为“保护合法、制止违法、打击犯罪”。

可以看出,加强暂住人口的管理,打击犯罪成为了《条例》立法原则中的重中之重。

此立法原则具有以下两个优点。

1.具有鲜明的时代烙印和地域特色

《武汉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出台之时,全国流动人口迅速增长,流动人口犯罪率居高不下。

因此,全国上下都纷纷强调加强暂住人口的管理,打击犯罪。

因此《条例》立法原则中对暂住人口管理的强调,是当时社会发展形势的必需,也是当时暂住人口管理情形的时代反映。

另外,武汉是湖北省的省会城市,又是中部特大城市,因此流动人口非常多。

其中部的交通枢纽地位也给流动犯罪和犯罪分子的潜逃提供了便利的交通条件,所以在《武汉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的立法思想中强调打击犯罪也是适应武汉的地理位置及城市发展要求的。

2.较为合理地权衡了各种利益

对暂住人口的管理,除了考虑到管理的便利和强化之外,还会涉及到暂住人口合法权益的保护,暂住人口生活、办证、就业等方面的服务措施,还有暂住人口的迁徙自由等多种因素。

因而立法原则中就应该合理地平衡各种利益。

根据当时的社会形势,《条例》尽管强调重点是要进一步加强对暂住人口管理,但也指出要保护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从而做到既要管理,又要服务。

立法原则中对管理和服务的兼顾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既符合当时流动人口发展的形势,也体现了一定的权利意识,是较为合理的。

在我们针对立法执法人员的调查问卷中,认为武汉市暂住人口管理工作的立法原则,应该反映暂住人口的管理便利的占55.9%;认为应该反映保护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的占73.5%。

可见大部分的立法和执法人员都认为加强暂住人口的管理和保护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在立法原则中应该兼顾。

(二)立法技术成熟

《武汉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显示出了较高的立法技术。

就形式要件而言,《条例》语言表述简明、清晰,文字运用准确、规范。

条文中概念表达严谨,语言表述统一且无歧义。

就结构安排而言,《条例》分为总则、登记与领证、管理与服务、法律责任、附则五章,总体排列科学严密、层次分明。

就内容的技术处理而言,《条例》详略得当。

对于上位法已有详细规定的,一般不重复规定;对于上位法中不够明确的,针对武汉市的实际情形做出详细规定。

这样使得《条例》既简洁,又有利于操作。

(四)立法内容重点突出、比较合理

1.贯彻立法宗旨、重点突出

《武汉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的立法指导思想是要加强暂住人口的管理,“保护合法、制止违法、打击犯罪”。

《条例》的整个内容都是围绕这个重心展开的。

首先,《条例》的主要内容都是关于暂住人口的管理和处罚的。

《条例》除附则外,包括28条。

这28条中,涉及对暂住人口管理、处罚的内容共有21条,涉及暂住人口合法权益保护的仅有9条。

其次,《条例》规定暂住人口管理的主管机关为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在查处、打击流动人口犯罪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把公安机关确定为主管机关,意味着《条例》非常强调其打击暂住人口犯罪这一方面的内容。

同时公安机关的主要职责是在对暂住人口的管理上,为暂住人口提供相应服务应是劳动、工商、民政等其他部门的职责,《条例》把劳动、工商、民政等其他部门作为公安机关的协同机关,这也就更加强调管理为主,服务为辅的立法指导思想。

2.在立法权限内合理地补充了上位法

《武汉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的具体规定与当时上位法的立法精神、基本原则以及具体规定较好地保持了一致,并且严格遵循了相关法律对地方立法权限的规定,在立法权限内既与上位法相符合,又合理地解决了武汉的现实问题。

在讨论《武汉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草案时,有的委员提出,暂住三天以上的就要登记,实践中难以办到。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这一上位法已明确规定暂住三日以上的要在三日内登记,所以《武汉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依然保留了三日内登记的规定,没有因为现实因素而超越立法权限。

另外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中,对暂住人口、单位、出租户不按规定办理暂住证的只处以50元罚款,处罚偏轻,难以达到效果。

由于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已经规定,对不按规定办理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的暂住人口,处以5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为了遵循这一上位法,《条例》区分了暂住人口、单位、出租户三种对象分别进行处罚,对暂住人口依然处50元罚款,对单位和出租户分别予以更为严厉的处罚。

如此立法既严格遵循了上位法,又在自己的立法权限内合理地弥补了上位法可能带来的不足。

3.主要条款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在评估过程中,我们从《武汉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中的登记与领证、管理与服务、法律责任这三章中分别抽取了主要条款,用问卷的方式分别对普通市民和立法、执法工作人员进行了调查,大部分人认为其中主要的内容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针对《条例》第9条关于申报暂住登记或申领暂住证的人员范围的规定,认为探亲、访友的人需要申报暂住登记的,在普通市民中占66.75%,在机关工作人员中占71.4%;认为旅游、就医、出差的人需要申报暂住登记的,在普通市民中占65.3%,在机关工作人员中占74.3%;认为武汉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招用的人员需要办理暂住证的,在普通市民中占65.3%,在机关工作人员中占60%;认为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运输业的人员需要办理暂住证的,在普通市民中占49.3%,在机关工作人员中占82.9%;认为从事商业、饮食业、修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人员需要办理暂住证的,在普通市民中占50.7%,在机关工作人员中占85.7%;认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人员需要办理暂住证的,在普通市民中占44%,在机关工作人员中占71.4%。

上述数据表明,大多数被调查的普通市民和机关工作人员对该条文的主要内容是赞同的。

针对《条例》第10条关于办理暂住证的相关要求的规定,认为须持暂住人口的《居民身份证》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或暂住人员登记站办理的,在普通市民中占69.3%,在机关工作人员中占76.5%;认为暂住在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或者工地、工场、水上船舶、经营场所内的,由单位或经营者将暂住人口登记造册,统一办理的,在普通市民中占56%,在机关工作人员中占79.4%;认为住在房屋出租户的,由房屋出租人带领暂住人口办理的,在普通市民中占36%,在机关工作人员中占58.8%。

该数据表明,对该条款的部分内容,大部分的普通市民和机关工作人员赞同。

针对该条例第16条和第20条关于招用暂住人口或向暂住人口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的相关义务的规定,认为应该与所在地公安机关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的,在普通市民中占37.3%,在机关工作人员中占77.1%;认为应该对暂住人口进行法制宣传的,在普通市民中占29.3%,在机关工作人员中占60%;认为不得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场所,发现违法犯罪活动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在普通市民中占53.3%,在机关工作人员中占74.3%;认为应当按规定到公安机关办理《武汉市暂住证》的,在普通市民中占48%,在机关工作人员中占77.1%;认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暂住人口的变化情况的,在普通市民中占32%,在机关工作人员中占62.9%。

针对第25条对违反《条例》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我们仅就机关工作人员作了问卷调查。

第25条共有两款,核心内容是第1款,这一款共有6项,我们针对这6项规定的合理性分别进行了调查。

认为第1项(暂住人口不按规定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武汉市暂住证》,经公安机关通知仍不改正的,对暂住人口处以五十元罚款,并责令限期登记、办证,拒不登记、办证的,责令限期返回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规定合理的有69.7%;认为第2项(转借、转让、冒领、骗取、变造、伪造、买卖《武汉市暂住证》的,收缴证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的规定合理的有66.7%;认为第3项(招用暂住人口或向暂住人口出租房屋不按规定办理《武汉市暂住证》的,对直接责任人、有关负责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合理的占51.5%;认为第4项(非法扣押暂住人口持有的《武汉市暂住证》和其他身份证件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合理的占57.6%;从上述数据可看出,大部分的机关工作人员认为第25条的主要内容是合理的。

(五)积极作用众多

《武汉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十四年来,为武汉市暂住人口、出租屋管理服务提供了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高度重视暂住人口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在依据该条例进行有效管理的同时,还积极探索了新的管理工作模式,从而有效地打击了藏匿在暂住人口中的违法犯罪分子,在保护市民、暂住人口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经过我们的问卷调查,大部分的普通市民和机关工作人员认为《条例》在以下四个方面对武汉市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第一,有利于暂住人口的管理。

在作答的有效问卷中,赞同这一点的在普通市民中占72%,在机关工作人员中占77.1%。

第二,促进了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安全。

在作答的有效问卷中,赞同这一点的在普通市民中占70.7%,在机关工作人员中占77.1%。

第三,保护了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

在作答的有效问卷中,赞同这一点的在普通市民中占52%,在机关工作人员中占54.3%。

第四,有利于武汉市公民的人身、财产保护。

在作答的有效问卷中,赞同这一点的在普通市民中占61.3%,在机关工作人员中占48.6%。

三、《武汉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存在的问题

根据调查材料,在《武汉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实施之初,实施效果较好,从而对武汉市的发展起到了诸多积极作用。

但是近年来,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条例》的实施效果不是很理想,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法制宣传效果欠佳。

在我们调查的普通市民中,不知道该条例的占了28%,知道有这个条例,但是不知道具体内容的占53.3%,对这个条例的内容了解一点的为14.7%,对条例内容非常清楚的只有4%。

二是暂住人口不登记不办证的现象非常严重。

在我们调查的普通市民中,暂住人口共有53人,其中申报了暂住登记或者办理了暂住证的只有37.7%。

大部分的暂住人口都没有登记,更不用说办证。

三是公安部门对暂住人口的管理工作较为松懈。

在我们调查的普通市民中,没有经历过或者没有看到过公安人员查处暂住人员的占据了69.3%。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上位法变化对《武汉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的影响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带来的影响

2003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12条确定了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而地方性法规没有超越此范围确定行政许可的权限。

《行政许可法》实施后,很多人认为暂住证不属于该法第12条行政许可的范围之内,因而应该将暂住证予以取消。

但也有人指出暂住证仅仅是地方政府管理事项,不属于行政许可,因而《行政许可法》与暂住证无关。

《行政许可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因此,我们认为要判断暂住证是否是一种行政许可,首先要确定暂住证的性质,即它究竟只是对流动人口信息的掌握与管理,还是对其居住在武汉市的一种许可。

《武汉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并没有就暂住证的性质做出明确规定,但我们认为根据《条例》中的一些规定,可以推定武汉市暂住证具有一些行政许可的性质。

首先,《条例》第15条规定,暂住人口来本市务工、经商,须凭《武汉市暂住证》,向劳动部门申领《外来人员就业证》或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这意味着暂住证是行政机关许可暂住人员进行务工、经商的先决条件,所以暂住证在某种程度上就具有批准外来人员是否能进行务工、经商的行政许可性质。

其次,《条例》第25条第1款第1项规定,暂住人口不按规定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武汉市暂住证》,经公安机关通知仍不改正的,对暂住人口处以五十元罚款,并责令限期登记、办证,拒不登记、办证的,责令限期返回常住户口所在地。

这条规定意味着,如果外来人员不办理暂住证,就不允许其居住在武汉市内,这条规定使得暂住证就成为了准予外来人员居住在武汉市内的一种行政许可。

根据《行政许可法》,武汉市暂住证所具备的上述两种行政许可的性质,都是超越了《行政许可法》第12条规定的行政许可范围的。

所以如果仍然要保持暂住证制度,就必须对该条例的第15条和第25条进行修改,以去除暂住证的行政许可性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颁布带来的影响

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通过,该法第57条第1款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武汉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第25条第1款第3项规定,招用暂住人口或向暂住人口出租房屋不按规定办理《武汉市暂住证》的,对直接责任人、有关负责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尽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7条没有对不办理暂住证的出租户的处罚予以规定,但是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从理论上而言比不办理暂住证的行为其违法性更重一些,所以不办理暂住证的出租户所受的处罚理应不高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7条第1款五百元元上限的规定。

因而,《武汉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对出租户不办理暂住证处以二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有违背《治安管理处罚法》之嫌。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颁布带来的影响

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通过实施,该法第33条、第47条规定了可以当场处罚、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

《武汉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没有当场处罚的规定,这使得违背《条例》的处罚措施难以落实。

在工作实践中,因外来人口、出租屋业主不配合处罚,民警为案件结案自己掏钱交罚款的例子比比皆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当场处罚的规定,使得《条例》可以有权设定一些当场处罚甚至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这将非常有利于《条例》处罚的落实。

(二)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发展对《武汉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的影响

《武汉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实施十四年以来,武汉市以及全国的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都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这些变化都影响到《武汉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的合理性和实施效果。

具体影响有以下几个方面:

1.暂住人口的管理理念产生了变化

随着整个中国社会法治进程的发展,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对暂住人口的管理理念已经从管理为主演变为管理服务并重,从对暂住人口的义务的强调转化为权利义务并重。

在武汉市的管理实践中,市外管办近年来年年推出新的外来人口服务举措,公安、教育、劳动等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也逐渐实现由重管理、轻服务向管理服务并举转变。

在针对机关人员的问卷调查中,认为武汉市暂住人口的管理应该考虑到暂住人口的迁徙自由权利的受访者占64.7%,认为应保障暂住人口合法权益的占73.5%,认为应考虑到暂住人口办理暂住证、就业等生活便利的占58.8%,但认为应着重考虑暂住人口管理便利的只占55.9%。

但是《武汉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制定之时的立法指导思想过于重视暂住人口的管理,因此《条例》中对暂住人口服务和权益保障的规定非常少。

这已经不能适应当前暂住人口管理和行政管理理念的变化。

在我们收回的有效机关问卷中,认为《武汉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立法精神合理、充分体现了暂住人口的权益保障和管理便利的关系的,只占27.3%。

同时由于暂住证所蕴含的权益少,所以外来人口也不愿意去办理暂住证,这对暂住人口的管理也带来了极大的不便。

2.武汉市的管理行政区域发生了变化

《武汉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制定时,我市黄陂、新洲、江夏、蔡甸、汉南、东西湖等区尚是郊县,因此《武汉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将上述六区到城区的人员作为暂住人口管理。

但在1998年,我市上述六县实现撤县改区,因而该六区人口应该作为武汉市城区常住人口管理,不应再作为外地人口对待。

在我们进行的针对普通市民的调查问卷中,认为郊区人口到中心城区居住应不需要办理暂住证的占有效回答的71.2%。

在执法实践中,大部分跨区流动人口拒绝申报暂住登记或办理暂住证,武汉市公安部门也已经出台了变通措施,规定跨区流动人口可以办理暂住证,也可以不办理。

3.武汉市城市圈的建设使得人口管理形势产生了变化

国家发改委批准在武汉城市圈设立“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后,武汉市制定了总体方案,要求创新人口管理机制,推动城市圈一体化的管理办法。

2008年5月,湖北省公安厅出台二十条便民利民措施,其中规定持有“8+1”城市圈内任一城市有效暂住证的人员,在城市圈内其他城市暂住,进行登记后可不办证。

而《武汉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并没有对这类流动人口做出单独的规范,已经不能符合城市圈建设的需要,对武汉市积极引起外地人才也会起到限制作用。

在我们收回的有效问卷中,认为《武汉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对武汉引进外地务工人员起到限制作用的,在机关人员中占53.3%,在普通市民中占69.3%;认为《条例》不利于武汉市城市圈建设的,在机关人员中占66.7%,在普通市民中占46.7%。

4.暂住人口管理体制产生了变化

《武汉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为暂住人口管理的主管机关,但是我市暂住人口管理体制已逐步确立市、区、街三级多部门参与的工作模式。

早在2002年,武汉市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两办文件规定了“党政领导、综治牵头,公安为主,部门参与,齐抓共管”的外来人口管理服务工作机制,并建立了市、区、街三级外来人口管理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的体系,在全市84个外来人口较多的街(乡)成立了外来人口管理服务中心。

这个机制和相关机构的建立,对明确外来人口管理服务责任主体,强化责任,促进工作的落实有重要意义。

但现行《武汉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没有明确规定相关内容,使得这种机制因没有法律支撑,近年来有逐步削弱的趋势。

(三)《武汉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本身存在的问题

除了因为上位法产生变化,客观情势产生变化给《武汉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带来了问题之外,《条例》在制定之初就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对管理体系中各部门的职责分工不明确

《条例》第4条规定,本市公安机关是暂住人口管理的主管机关。

劳动、工商、房地、计划生育、民政、卫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做好对暂住人口的管理、教育和服务工作。

该条规定没有明确的确定各个机关的具体职责,使得武汉市的暂住人口管理工作基本上是公安机关在单打独斗,各部门的力量未得到有效的整合。

暂住人口管理基数庞大,事务繁杂,仅凭公安机关,难以有效实施暂住人口的管理,达到令人满意的效果。

2.有些条文规定得不够合理

在我们进行的调研中,对《条例》的主要内容,大部分市民和机关工作人员都表示赞同,但有些内容,获得支持的比率不足50%。

针对《条例》第9条关于申报暂住登记或申领暂住证的人员范围的规定,认为寄养、寄读需要申报暂住登记的,在普通市民中占20%,在机关工作人员中占48.6%;认为学习培训、从事科学研究工作需要申报暂住登记的,在普通市民中占36%,在机关工作人员中占42.9%。

针对《条例》第10条关于办理暂住证的相关要求的规定,认为暂住在居民家中的,暂住人口应持户主的户口簿办理,在普通市民中占28%,在机关工作人员中占41.2%;认为住在房屋出租户的,由房屋出租人带领暂住人口办理的,在普通市民中仅占36%;认为已婚育龄妇女应出示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对无计划生育证明的,先行登记,待补交计划生育证明后,再发《武汉市暂住证》的,在普通市民中占41.3%,在机关工作人员中占47.1%。

针对《条例》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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