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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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汇编

 

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汇编

一、支持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1

(一)基础设施建设税收优惠1

1.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1

2.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2

(二)农田水利建设税收优惠3

3.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可适用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3

4.水利设施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4

5.农田水利占用耕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5

6.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5

(三)农民住宅建设税收优惠6

7.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6

8.困难居民新建住宅减免耕地占用税6

9.农村居民搬迁恢复耕地减免耕地占用税7

(四)农村饮水工程税收优惠8

10.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8

1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增值税9

12.农村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10

13.农村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11

14.建设饮水工程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12

15.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印花税12

二、推动涉农产业发展13

(一)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税收优惠13

16.转让土地使用权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13

17.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14

18.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15

19.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改革免征契税15

20.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免征契税16

21.收回集体资产签订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17

22.农村土地、房屋确权登记不征收契税17

(二)促进农业生产税收优惠18

23.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18

24.进口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19

25.进口玉米糠、稻米糠等饲料免征增值税21

26.单一大宗饲料等在国内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22

27.生产销售有机肥免征增值税24

28.滴灌产品免征增值税26

29.生产销售农膜免征增值税27

30.批发零售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27

31.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免税农业产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28

32.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29

33.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31

34.从事“四业”的个人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33

35.农业服务免征增值税33

36.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34

37.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35

38.农村居民拥有使用的三轮汽车等定期减免车船税36

(三)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税收优惠36

39.“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免征增值税36

40.“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减免企业所得税38

41.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农产品免征增值税40

42.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部分农用物资免征增值税40

43.购进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的免税农产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41

44.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涉农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42

(四)促进农产品流通税收优惠43

45.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43

46.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44

47.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房产税45

48.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45

49.国家指定收购部门订立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46

(五)促进农业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47

50.以部分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燃料电力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47

51.以部分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70%48

52.以废弃动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生物柴油等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70%50

53.以农作物秸秆为原料生产纸浆、秸秆浆和纸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51

54.以锯末等原料生产的人造板及其制品实行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52

55.以农作物秸秆及壳皮等原料生产电力等产品实行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53

56.沼气综合开发利用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54

三、激发贫困地区创业就业活力56

(一)小微企业税收优惠56

57.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限额内免征增值税56

58.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57

59.重点行业小型微利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59

60.企业免征政府性基金61

(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62

61.重点群体创业税收扣减62

62.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收扣减63

63.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64

64.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户增值税即征即退65

65.特殊教育校办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68

66.残疾人就业减征个人所得税69

67.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70

68.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71

四、推动普惠金融发展72

(一)银行类金融机构贷款税收优惠72

69.金融机构农户和小型微型企业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72

70.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74

71.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75

72.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77

73.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79

74.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80

75.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82

(二)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税收优惠83

76.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83

77.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84

78.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85

(三)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税收优惠86

79.为农户及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免征增值税86

80.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88

(四)农牧保险业务税收优惠90

81.农牧保险业务免征增值税90

82.保险公司种植业、养殖业保险业务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90

83.农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91

五、促进“老少边穷”地区加快发展92

(一)扶持欠发达地区和革命老区发展税收优惠92

84.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92

(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税收优惠93

85.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征或者免征属于地方分享的企业所得税93

86.边销茶销售免征增值税94

87.新疆困难地区新办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96

88.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97

89.新疆国际大巴扎项目增值税优惠政策98

六、鼓励社会力量加大扶贫捐赠99

90.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政府部门的公益性捐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99

91.个人通过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的公益性捐赠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101

92.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102

93.符合条件的财产捐赠免征印花税103

94.境外捐赠人捐赠慈善物资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103

1、支持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

(1)基础设施建设税收优惠

1.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享受主体】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2.企业投资经营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采用一次核准、分批次(如码头、泊位、航站楼、跑道、路段、发电机组等)建设的,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每一批次为单位计算所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

(1)不同批次在空间上相互独立;

(2)每一批次自身具备取得收入的功能;

(3)以每一批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

(二)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九条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第一条、第二条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5号)第一条、第二条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

2.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农村电管站以及收取农村电网维护费的其他单位

【优惠内容】

1.自1998年1月1日起,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2.对其他单位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对1998年1月1日前未征收入库的增值税税款,不再征收入库。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第一条、第二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91号)

(2)农田水利建设税收优惠

3.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可适用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

【享受主体】

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14年7月1日起,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享受条件】

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三)项、第四条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第二条、第四条

4.水利设施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

纳税人的土地用于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途。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局关于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9〕第14号)

5.农田水利占用耕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享受主体】

占用耕地从事农田水利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农田水利占用耕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享受条件】

农田水利占用耕地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第二条

6.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享受主体】

收取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10年5月25日起,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享受条件】

纳税人收取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财税〔2010〕44号)

(3)农民住宅建设税收优惠

7.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享受主体】

农村居民

【优惠内容】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享受条件】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是指农村居民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按照规定标准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一款

8.困难居民新建住宅减免耕地占用税

【享受主体】

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

【优惠内容】

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享受条件】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是指农村居民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按照规定标准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

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一款

9.农村居民搬迁恢复耕地减免耕地占用税

【享受主体】

农村居民

【优惠内容】

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对超过部分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享受条件】

1.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

2.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是指农村居民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按照规定标准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4)农村饮水工程税收优惠

10.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享受主体】

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

【优惠内容】

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饮水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

2.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9号)第五条

1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

【优惠内容】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饮水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

2.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9号)第四条

12.农村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享受主体】

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

【优惠内容】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享受条件】

1.饮水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

2.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9号)第三条

13.农村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

【优惠内容】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

1.饮水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

2.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9号)第三条

14.建设饮水工程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享受主体】

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

【优惠内容】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享受条件】

1.饮水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

2.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9号)第一条

15.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印花税

【享受主体】

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

【优惠内容】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

【享受条件】

1.饮水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

2.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9号)第二条

2、推动涉农产业发展

(1)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税收优惠

16.转让土地使用权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土地使用权从纳税人转移到农业生产者。

2.农业生产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用于农业生产。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三十五条

17.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

2.农业生产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用于农业生产。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四条

18.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从事农业生产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是指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五)项

2.《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15号)第十一条

19.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改革免征契税

【享受主体】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优惠内容】

自2017年1月1日起,对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受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享受条件】

经股份合作制改革后,承受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房屋权属。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5号)第一条

20.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免征契税

【享受主体】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

【优惠内容】

自2017年1月1日起,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享受条件】

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5号)第二条

21.收回集体资产签订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享受主体】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

【优惠内容】

自2017年1月1日起,对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享受条件】

因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5号)第二条

22.农村土地、房屋确权登记不征收契税

【享受主体】

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及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的地上房屋所有权人

【优惠内容】

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不征收契税。

【享受条件】

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5号)第三条

(2)促进农业生产税收优惠

23.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农业生产者

【优惠内容】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单位和个人生产的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2.农产品应当是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的初级农业产品。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

(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

(一)项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24.进口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享受主体】

进口种子种源的增值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免税品种范围

(1)与农林业生产密切相关,并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林业生产的下列种子(苗)、种畜(禽)和鱼种(苗)(以下简称种子种苗):

①用于种植和培育各种农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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