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3282675 上传时间:2022-11-21 格式:DOCX 页数:14 大小:30.8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22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4页
22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4页
22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4页
22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4页
22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4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22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docx

《22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2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docx(1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22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docx

22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

22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

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

闽政[2005]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已经2004年12月13日省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几点要求,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文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

印发号

闽政[2005]1号

印发单位

福建省人民政府

地    区

福建省

一、统一思想认识。

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实施意见》明确了今后十年我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主要任务和措施,是进一步推进我省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政策文件。

贯彻执行《纲要》和《实施意见》,是适应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新形势和依法治省的进程,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都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执行《纲要》和《实施意见》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自觉性,切实抓紧抓好贯彻执行的各项工作。

二、组织学习宣传。

要认真组织学习《纲要》和《实施意见》,通过学习会、报告会、研讨会、专题辅导和组织培训班等多种形式,组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学习,深刻领会《纲要》和《实施意见》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增强和提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

要加强宣传,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生动活泼、通俗易懂的方式,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纲要》和《实施意见》,形成依法行政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注重制度建设。

要根据《纲要》和《实施意见》确定的不同阶段的工作任务、具体措施和时间要求,组织制定具体办法和配套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予以落实,通过制度建设保证依法行政的长效性。

要对本地区、本部门依法行政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进行调查研究、分析情况,总结实践中形成的经验,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不断推进依法行政的理论创新、制度创新、机制创新和方法创新。

四、抓好督促检查。

要根据《纲要》和《实施意见》,确定每年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任务及其实施办法,并建立相应的检查制度,每年第四季度组织督促检查。

从2005年开始,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要在每年12月15日前将当年依法行政实施情况和翌年依法行政工作任务及其措施报告省人民政府。

五、切实加强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要加强领导,切实担负起贯彻执行《纲要》和《实施意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

各级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和使命感,认真做好协调、指导、督促、政策研究和情况交流工作,为本级政府和本部门贯彻执行《纲要》和《实施意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的作用。

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加强对全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指导。

各级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贯彻执行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〇〇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附: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

为了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关键环节,是政府行使行政权力的基本准则,是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在政府行政管理中的具体要求。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省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取得了明显成绩,特别是1997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贯彻《中共福建省委关于依法治省的决定》、《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治省的决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依法行政的实施规划》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的通知》,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逐步得到提高,依法行政工作有了很大的进展。

但是,与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相比,依法行政还存在不少差距,主要是:

行政管理体制还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行政机关职能交叉、职权重叠现象仍然存在;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市场无序现象还比较突出;制度建设反映客观规律不够,难以有效解决实际问题;行政决策机制与程序不完善,缺乏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执法责任制度不健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时有发生;行政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一些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地制止和纠正;部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观念比较淡薄,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还不高等。

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人民群众利益和政府形象,妨碍了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解决这些问题,适应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新形势,必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二、明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

2.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

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执政为民,忠实履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围绕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创新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效能,降低管理成本,增强管理透明度,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地努力,基本实现《纲要》提出的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

3.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把尊重和保障人民群众的权利和利益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其基本要求是:

合法行政,做到行政管理有法定依据;合理行政,做到行政管理必要、适当、公平、公正;程序正当,做到行政管理严格遵循法定程序;高效便民,做到行政管理效率高,服务优质;诚实守信,做到行政管理的公信力不断增强;权责统一,做到行政管理权力与责任相统一。

三、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4.依法界定和规范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主要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管理经济,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经济进行调节;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之外,行政机关一般不通过行政管理方式去解决;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能,公正执法,把监督市场运行、维护公平竞争、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作为根本任务;在继续加强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职能的同时,更加注重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重视预防和妥善处置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不受侵犯;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和公共服务意识,简化公共服务程序,提高公共服务质量,降低公共服务成本,逐步建立统一、公开、公平、公正的现代公共服务体系。

5.深化改革,推进政企、政事、政社分开。

进一步推动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投资体制改革,促进政企分开。

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实现政府公共管理职能和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能的分离。

省国资委等有关部门要逐步将各领域经营性国有资产纳入监管体系,加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业绩考核、激励和约束机制等制度建设。

省机关管理局、财政厅要进一步探索和制定机关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有效管理、使用和经营性收益征管的具体办法。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在2005年底之前,省发改委、经贸委等部门应提出我省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相关意见,明确投资项目审批、核准权限和备案办法,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并完善监管制度。

积极稳妥地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促进政事分开。

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对事业单位改革的统一部署,机构编制、财政、人事等部门应当逐步推进事业单位改革。

确立科学化的事业单位总体布局,坚持社会化的发展方向,推行多样化的分类管理,实行制度化的总量控制。

合理划分和界定行政机关与事业单位的职能,科学配置和利用事业单位资源,适当压缩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机构及其编制,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及人事争议处理机制。

对目前已完全承担行政职能不宜撤销的事业单位,参照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社会公益类的事业单位可逐步推进社会力量介入,政府核拨一定的经费予以支持;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逐步转制为企业。

应予撤销的事业单位,在做好相关保障工作的基础上予以撤销。

引导和规范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促进政社分开。

省经贸委、发改委、民政厅、财政厅等部门应当以民间性、自律性、服务性为方向,加快行业协会的改革与发展步伐,推动行业协会与政府部门脱钩,加强其自身市场化和规范化建设。

加快研究起草我省促进行业协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依法规范和保障行业协会的发展。

规范经济鉴证类市场中介机构,促进其自我管理,充分发挥其鉴证、监督、咨询等社会化服务功能。

6.完善各类市场监管制度,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各级各类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互相配合,共同把好市场准入关;健全产品、商品的质量监督机制,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完善市场巡查监管制度,强化日常监管;运用信息化管理手段,提高市场监管水平;建立违法行为处理结果抄告制度和定期情况通报制度,形成相关执法部门的监管合力。

加快建立市场信用体系,营造公平竞争的信用环境。

由省工商局牵头组织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经贸委等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相关制度。

打破部门保护、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

各地、各部门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工商行政管理等市场管理部门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

7.合理划分和依法规范各级行政机关的职能和权限。

进一步明确划分省、设区市、县(市、区)三级行政管理权限,按照事权和财权统一的原则,理顺各级政府的事权、财权,形成职能划分基本合理、权责基本一致的行政管理格局。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壮大中心城市的若干意见(试行)》、《关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省政府各部门要把工作重点从管理具体事务、审批具体项目转移到拟定规划、法规、政策和监督管理上来,扩大中心城市和县(市)的经济和社会管理权限,实现行政管理重心下移。

深化政府机构改革,严格机构编制管理。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不断深化政府机构改革。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严格执行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的机构改革方案和有关规定,特别要合理设置领导岗位及职数。

凡涉及职能调整,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的增减,都应当严格按照程序,报经政府机构编制部门按规定办理。

积极探索通过地方立法,推进政府职能、机构、编制的法定化。

合并、规范政府部门职能,相同或相近的职能由一个部门承担,少数确实需要多部门共同承担的事项,由同级人民政府协调确定牵头部门,着力解决政府各部门之间职能交叉问题。

完善职能争议协调机制。

同一行政区域内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出现职能交叉、职权争议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出现职权争议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不同地区行政机关之间出现职能交叉、权责脱钩、职权争议的,由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

机构编制部门具体负责协调职能交叉、职权争议问题,各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机构编制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做出决定。

8.完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

努力促进就业和再就业。

把提高就业率、控制失业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把就业状况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考核的重要指标。

建立全省就业信息网络,健全劳务派遣等就业服务机构。

完善劳动力市场管理,规范劳动用工行为,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加强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的权益保障,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依法处理劳动争议,加快建立欠薪应急保障长效机制。

加强社会保障工作,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

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制度;完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全面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采取措施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

拓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措渠道,增强养老基金的实力,探索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继续推进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改革;尽快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加大政府救助经费投入,健全养老、医疗、教育、住房等专项救助制度,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开展其他各种形式的社会救助,逐步形成城乡一体化、组织网络化、管理社会化、保障法制化,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覆盖城乡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

建立和完善“地税征收、财政监督、社保发放”的社会保险基金征缴、营运、管理机制。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民政厅、人事厅、卫生厅、国土资源厅、地税局等有关部门负责研究制定相关制度或措施。

9.努力提高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建立健全全省公共安全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和抵御风险的能力,完善预警、指挥、信息、救援系统的建设。

2005年上半年,省直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制定或修订专项应急预案;各设区市要制定本地区总体应急预案。

同时,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根据省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抓紧研究落实相关的工作任务,切实提高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保障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10.完善依法行政的财政保障机制。

建立健全集中统一的公共财政体制。

综合运用预算、税收、转移支付、补贴等财政手段,积极探索和改革财政资金支持经济发展的方式和方法。

调整支出结构、调节收入分配,保障和规范政府依法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调整和优化转移支付结构,统筹兼顾经济社会运行、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协调发展。

创新和规范预算管理机制。

继续深化部门预算改革,强化政府各部门在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中的责任,进一步推行国库集中统一支付改革,加大政府采购的执行和监管力度,健全政府采购制度。

加强财政监督工作,建立财政资金的追踪问效和反馈机制,逐步建立科学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制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清理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

进一步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坚决取消违法收费项目。

完善收费听证、审批、公示、期限、评价监管等制度,收费主体、项目、范围、标准要向社会公开。

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收费资金监督管理,逐步将政府非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实现收费收入与执收主体利益彻底脱钩,严禁以各种形式返还。

积极开展完善和规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津补贴制度的改革探索。

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应当尽快完成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各种津补贴以及相应的资金来源等情况的调研,并组织研究,适时提出实施意见。

支持和鼓励经济较发达的市、县先行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推开。

11.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创新行政管理方式。

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规范行政许可行为。

在省直有关部门制定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配套制度的基础上,省政府法制办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具有普遍性的配套制度,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充分运用间接管理、动态管理和事后监督等手段对经济和社会事务实施管理。

发挥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方式的作用,提高行政效能,降低行政成本,提升服务水平。

省效能办、省政府法制办应当认真开展调研,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在改革探索中好的经验和做法。

12.加快电子政务建设。

加强电子政务基础建设。

省政府办公厅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在全面采用国家颁布的有关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全省电子政务建设的相关标准和规范,研究起草我省电子政务管理方面的配套制度,充分利用现有信息资源、信息系统和设施,建设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和业务应用以及安全体系。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数字福建”的建设规划,按照全省电子政务总体发展要求,制定本地区相应发展规划。

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政务信息共享的基础上,通过全省政务网,逐步实现机关内部办公自动化、公文交换无纸化以及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协同办公,扩大政府系统网上办公的范围。

通过设在互联网上的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门户网站,在2008年底之前,实现我省各级行政机关相关部门的网上并联审批。

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对政府系统各公众服务职能实现整合,依托网上审批系统实现外网受理至内网处置至外网发布,开展“开放式、一站式”服务,并与各地已建立的行政服务中心信息网络系统有机结合起来,实现政务办理流程的重组和改造。

加强电子政务知识与技能培训。

2006年底之前,各级人事部门基本完成全省公务员和相关人员的信息技术知识与技能的培训和考核。

今后新录用的人员都应当经过培训和考核。

13.推进政府信息公开。

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逐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

我省各级行政机关应当进一步贯彻《福建省政务公开暂行办法》,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外,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

对公开的政府信息公众要求查阅的,应当及时予以提供,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2006年底之前,我省各级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整合后的政府门户网站或者通过政府公报,依法向公众公开政府信息。

2006年底之前,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以及设区市人民政府都应当设立新闻发言人,并建立相关制度,及时发布政府信息。

四、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

14.健全行政决策机制,完善行政决策程序。

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完善内部决策规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按照科学、合理的原则,依法界定行政决策权。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政府及其部门的工作规则,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建立行政决策公开制度。

行政决策的事项、依据、程序、结果都要依法予以公开。

对公开的行政决策信息,公众要求查阅的,决策机关或实施机关应当及时予以提供。

建立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制度。

对涉及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事先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对其他决策事项,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顾问团工作制度》的要求,充分发挥顾问团的专家咨询作用。

积极探索在重大行政决策中有两个以上方案可供领导决策的机制。

建立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和听取意见制度。

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也可以通过举行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

认真做好意见处理结果的反馈,并说明理由。

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论证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在出台前应进行合法性论证。

合法性论证包括决策主体、内容、程序等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合法性论证可以邀请政府法律顾问和有关法律专家进行研究,及时提出论证意见。

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上述事项进行研究,适时提请省人民政府制定相关规定。

15.建立健全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

加强对行政决策活动的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行政决策活动的监督。

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应当研究探索建立和完善行政决策的监督制度和机制。

建立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本级政府的行政决策跟踪,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也应当确定相关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本部门的决策跟踪,并充分利用专业人员或社会专业机构,对行政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收集社会各方面对行政决策的评价。

决策机关应当针对实施过程中反映出来的问题,对决策事项适时进行调整和完善。

建立行政决策评估和责任追究制度。

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相关制度,对行政决策的评估程序、内容、标准、对象、主体、结果,以及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的范围、形式、对象、责任种类等作出明确规定,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

五、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16.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科学合理制定政府立法工作计划。

按照立法决策和改革决策相统一,立法进程与改革发展进程相适应的要求,围绕省委、省政府工作大局,拟定立法规划和计划。

在继续加强有关经济调节、市场监管方面立法的同时,更加重视有关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的立法。

省人民政府、较大的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收到政府工作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提出的立项申请后,应当将汇总目录广泛征求意见,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也可以向社会各界征集立法建议。

根据同级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五年立法规划,提出逐年制定地方性法规计划建议,对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安排落实;根据省委、省政府工作重点制定本年度政府规章计划并认真执行。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确需增加立法项目的,可以列入补充项目。

相关制度由省及较大的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制定。

17.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方法,扩大政府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程度。

建立健全立法调查研究制度。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修改政府规章,应当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既要了解基层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也要了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并形成立法调研报告。

健全立法专家咨询论证制度。

2005年底之前,省人民政府及较大的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初步建立起涉及各行业、各学科的专家库,保证立法项目的论证,都能有相关的专家、学者参与。

省政府法制办要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顾问团工作制度》的规定,充分发挥省人民政府顾问团法律顾问组成员的作用,立法项目中重要制度的创设等都应当经过专家咨询论证和可行性研究。

探索建立委托立法制度,根据立法的性质、内容、专业化程度和技术性要求,采用委托专家、相关专业人员起草或修改的方式,切实提高立法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用性。

健全立法公开征求意见和听证制度。

起草地方性法规、制定政府规章,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

凡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其草案应当以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涉及多方利益的,应当全面听取相关各方的意见;重大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采取听证会形式听取各方意见并通过报纸、政府网站等公布草案,向社会广泛征集意见。

2006年起,对以听证会方式听取意见的,应当对采纳意见情况向听证会代表作出说明。

建立立法协调机制。

省人民政府及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起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应当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对有争议的事项应当进行协调;政府法制机构按照法制统一、精简、效能和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对部门存在意见分歧难以达成共识的事项进行论证协调,提出合法、合理的协调意见;对经协调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报请政府协调。

对经政府决定的事项,部门应当执行。

相关制度由省及较大的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2006年底之前制定。

18.积极探索政府立法项目尤其是经济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

从2005年开始,省人民政府及较大的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选择一些重要的政府立法项目特别是经济立法项目,尝试进行立法成本效益分析,重点研究立法所设立的相关制度、措施实施后的执法成本和社会成本,以此作为制度、措施设立的依据之一。

2006年开始,对立法中涉及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制度和措施都应当进行实施后的执法成本和社会成本分析。

建立立法效果的定期评估制度。

从2007年起,对新制定的政府规章实施两年后应当进行立法效果评估,并建立立法效果定期评估追踪制度,对已出台的政府规章分期分批进行评估,对不适宜的政府规章及时予以修改或废止。

相关制度由省政府法制办制定。

19.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根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

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公布、备案等程序制度。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经过调查研究,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管理职能的,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内容涉及人民群众重大利益关系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还应经制定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审查的,不得上报审定或签发。

规范性文件通过后,应当在政府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小学教育 > 语文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