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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社保中心年度述职报告

区社保中心年度述职报告

区社保中心年度述职报告

区社保中心年度述职报告各位领导、同志们:

20xx年,在区委、区政府、区人社局的领导和市社保中心的指导下,通过全中心干部的共同努力和相关部门的大力帮助,我区社会保险各项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绩,顺利实现了各项工作目标。

下面按照区委组织部和区人社局的有关要求,我就自己一年来的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科学发展观指导社保工作实践。

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大精神,注重党性修养,严格遵纪守法,不断提高自身思想政治素质,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决执行区委、区政府和区人社局党组的各项决定、决议,结合创先争优等中心任务,贯彻落实到我中心的各项工作中,做到了政令畅通。

认真学习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学习了《社会保险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工伤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使自己的依法行政意识进一步增强,从而规范了行政行为。

二、恪尽职守,履行好自己的职责

1、始终坚持执政为民,密切联系群众。

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热点、难点问题高度重视,采取积极的措施让群众满意。

对乡办和区直部门提出的问题和要求也积极予以协调配合。

2、通过作风建设年和整治软环境的学习教育,使中心干部职工的思想素质有了明显提高,工作作风明显改进。

健全和完善了公开办事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内控管理制度等。

为保证干部队伍的廉洁公正,在工作中,坚持政务公开、职能公开、办事程序公开,促进了依法行政。

3、坚持民主集中制。

首先是中心内部的民主集中,主要依靠中层干部的团结协作,凡是中心的工作,都拿到办公会上讨论,充分征求意见后,做出决定。

二、加强与主管局和业务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大事多汇报,多请示,多沟通。

三、在工作中敢于承担责任,既做到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用科学的态度大胆决断,又做到了小心谨慎,避免盲目决策。

三、齐心协力,圆满完成各项工作目标20xx年,我区五大险种的扩面人数分别为养老保险17642人、失业保险13316人、医疗保险13816人、生育保险10947人、工伤保险16276人,分别完成全年目标任务246.74%、417.43%、433.10%、329.06%、510.22%;另外,城市居民医疗保险扩面25435人,完成目标任务605.60%。

20xx年,我区五大险种的征缴金额分别为: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征缴36193.69万元、失业保险征缴2255.11万元、医疗保险征缴11651.71万元、生育保险征缴254.94万元、工伤保险征缴588.06万元,分别为目标任务的198.21%、213.55%、205.15%、121.40%、172.96%。

(一)坚持不懈地强抓服务水平,滤布进一步带动扩面工作今年以来,我们在继续做好服务接待窗口建设、完善银行代扣代缴手续、保证服务窗口双岗双人制度等项工作外,着力推进了两项便民服务措施:

一是在上级业务部门指导下,推出企业网上申报业务,该业务方便参保企业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的各项事宜,同时优化办事大厅的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减少窗口排队现象。

二是积极推进灵活就业人员相关业务下沉到社区服务中心办理,使广大个人参保群众在家门口就可办理社保相关事宜。

此外,针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维护社会稳定等特殊情况我们采取特事特办,专人专办的方式。

以上措施的有效落实,有力地带动了今年的扩面工作。

(二)围绕全区工作大局,全力攻坚,努力解决各类历史遗留问题按照区委、区政府有关要求,我们积极配合区群工中心、区纪委、法制办、相关乡政府、社区服务中心等部门和单位,为解决朝阳钢厂、朝阳水泥厂、南明复烤厂、二戈寨工区商店、贵阳春风化学品厂等单位的历史遗留问题做了相关工作,为我区的社会发展和维护稳定做出了自己的贡献。

(三)结合基层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相关工作结合本年度实施的社会基层服务体制改革工作,加强与各乡、社区服务中心的沟通与协作,将托管工作纳入到社会基层服务机构网格化工作中,并将此项工作列为一项长期性、日常性、重要性工作,同时深入调研社会基层服务机构实际情况,征求多方意见和建议,在贯彻全市相关工作精神的基础上,制定符合我区实际的工作监管制度,以确保我区托管工作得以有效推进。

(四)继续促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开展坚持抓机构建立、促经办能力提升。

在局领导的支持和帮助下,我中心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部得到区编办内设机构编制确认。

经过内部调整,专门增加了2名工作人员,重新制定了工作制度,落实责任、细化流程,使整体经办管理做到精益求精。

各社区、乡镇也专门安排办公场所、业务经办人员,配备办公设备,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五)结合对审计和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进一步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

1、根据《审计法》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社会保障资金审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电〔201X〕2号)精神,贵阳市审计局今年2月至4月对我区社保基金进行了审计,在审计中发现了一些问题。

例如由于系统不一致带来的重复参保问题、由于经办能力的限制带来的企业少报缴费基数问题等。

面对这些问题,我中心能够做到正确面对,并及时采取措施积极妥善地予以整改。

针对重复参保问题,我们在系统问题尚不能解决的情况下采用人工方式逐笔核对,及时地进行了处理和纠正。

针对少报缴费基数问题,我们通过约见相关单位经办人员宣传政策,补收了64,567.68元,现已到账。

2、根据上级部门要求,我们今年对工伤保险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进行了一次全面自查并接受了上级部门组织的检查。

在检查中既未发现违规支出的项目和金额,也未发现违规领取待遇的人员和金额。

四、廉洁自律,努力塑造良好形象

1、认真学习《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其他廉政规定,提高廉洁自律意识,在自己身上筑起一道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2、加强廉政建设,规范和完善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强化内部管理职能,科学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相对分散职位权力,从源头上加以约制。

在岗位上,始终以身作则,团结同志,尊重他人,一视同仁,从不搞特殊,凡是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处处严于律己。

3、自觉贯彻执行廉洁自律规定,从大事着眼、小处入手,做到自重、自警、自省,自觉抵止各种不正之风,保持党员干部清政廉洁。

五、存在的不足回顾自己一年来的思想和工作情况,虽然做了一些工作,也取得了一些成绩,这与局党组的关心和同志们的支持是分不开的,许多工作也是大家共同努力的结果。

但我深知自己与党和群众的要求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在工作中还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主要是:

1、学习抓得不够紧,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水平有待于进一步的提高。

2、业务工作和管理上还有许多问题和薄弱环节,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服务水平的提高,干部和群众也有意见。

3、对一些小节问题听之任之,原则性坚持不够,有怕得罪人的思想存在。

六、今年工作打算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大精神,对照政策思考社保工作的切入点,紧紧围绕南明区建设首善之区、魅力之都、幸福之城的目标,积极推动我区社会保险事业协调可持续发展,积极开展优质的贴心服务,为广大企业和群众提供良好参保服务氛围。

1、全面做好扩面征缴工作。

加大征缴力度,重点抓好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的参保工作,努力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

2、抓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工作。

以贯彻落实《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X]26号)为契机,积极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和保费征缴工作,为我区的城乡一体化建设特别是道路建设和园区建设服好务。

3、继续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开展。

做好扩面工作,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上台阶;做好续缴工作,夯实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努力使60岁以上的城乡参保对象应保尽保。

4、强化社会保险稽核工作,抓好参保人数、缴费基数的稽核,确保应收尽收。

5、做好年度社会保险基数的调整工作,确保社会保险基金收入稳步增长。

6、继续不断完善内部控制措施,加强基金的监督管理,确保基金运行安全。

以上是我的述职报告,恳请领导和同志们提出批评指正。

 

附送:

区科学技术奖励管理暂行规定

区科学技术奖励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我区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

第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自治区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部门、本行政区域内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自治区设立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其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规则;

(二)审核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人选和项目;

(三)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人选和项目;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承担。

第五条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在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领导下,除尘滤布依照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开展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第六条鼓励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

社会力量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当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具体登记办法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条自治区设立下列科学技术奖:

(一)自治区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

(二)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八条自治区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做出了杰出贡献,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二)在某一学科领域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贡献,产生了重大影响的。

第九条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或者组织:

(一)在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与推广、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将先进成熟的科学技术成果应用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事业,成果转化程度高或者实现了产业化,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能力,并取得了显著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了明显社会效益的;

(三)在应用技术的研究开发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研制、开发、引进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生物新品种,或者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了技术发明,经实施产生了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有科学发现或者应用科学基本原理取得了创造性研究成果的;

(五)在为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软科学研究中,做出了重要贡献并取得了显著效果的。

第十条自治区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两人。

自治区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在没有符合条件的人选的情况下可以空缺。

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

一等奖在没有符合条件的项目的情况下可以空缺。

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授奖名额不超过申请评奖项目总数的50%。

第十一条下列组织和个人可以推荐自治区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候选人:

(一)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自治区级有关社会团体;

(四)十名以上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联名推荐。

第十二条下列组织和个人可以推荐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

(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自治区级有关社会团体;

(四)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驻宁单位;

(五)三名以上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联名推荐。

第十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自治区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候选人推荐条件和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推荐条件。

推荐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公布的推荐条件,推荐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者候选项目。

第十四条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被推荐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推荐书》,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初审并签署推荐意见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被推荐单位或者个人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推荐书》,推荐单位和个人签署推荐意见,应当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对《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推荐书》和推荐意见进行审查,符合规定内容和形式的,应当提交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审定;认为需要对有关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可以要求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被推荐单位、个人或者推荐单位、个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补充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应当依照本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评审规则》,对《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推荐书》和相关材料进行评审,并向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获奖人选、项目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对有关人选、项目或者相关材料的内容有异议的,可以要求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被推荐单位、个人或者推荐单位、个人就相关问题作出说明,或者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就有关问题进行核查。

第十七条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对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提出的自治区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的人选和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入选项目进行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应当将科学技术奖的评定结果在公开媒体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科学技术奖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书面材料。

自治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核。

属于实质性异议,可能影响评奖结果的,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依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复查规定》作出复查决定;属于非实质性异议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商有关推荐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处理。

自治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将复查决定或者处理意见送达有关组织或者个人。

第十九条自治区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不分等级,奖金数额为人民币30万元。

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奖金数额为人民币5万元;二等奖奖金数额为人民币2万元;三等奖奖金数额为人民币1万元。

第二十条自治区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由自治区主席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一条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获奖结果,记入获奖人员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和享受有关待遇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自治区财政专项列支;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经费经自治区财政部门审核后,压滤机滤布厂家从奖励经费中列支。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经费应当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增加。

具体数额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三条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

单位或者个人被撤销奖励的,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自撤销奖励之日起,五年内不受理其申报的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项目。

第二十四条推荐申报科学技术奖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科学技术奖的,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并建议其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自治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有关专家,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取消其评委资格,并建议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成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取消其成员资格,并建议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自治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中,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所收取的费用并返还交费人,可以并处所收取的费用1倍至3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社会力量未经登记,擅自设立科学技术奖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规定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推荐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订。

本办法规定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评审规则》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复查规定》,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制定。

第二十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不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201X年7月4日)起施行。

1998年9月2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和1999年3月1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奖有功科技人员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区科学技术奖励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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