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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示屏合同

附件1、

内容服务合同

甲方:

地址:

乙方:

人民数字科技产业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8号北京IFC大厦A座10层

为保障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电子阅报栏内容服务事宜签订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

一、发布内容:

1、发布地点及期限:

人民日报电子阅报栏(见点位表附件)共:

台。

地区,(党政/高校/酒店/交通/金融/社区)渠道,右屏视频秒,每分钟循环播出一次,每天不低于次,自年月日(起始日)起至年月日(终止日)共计天;

地区,(党政/高校/酒店/交通/金融/社区)渠道,左屏1分钟无人触碰时出现海报,海报停留秒,每分钟循环播出一次,自年月日(起始日)起至年月日(终止日)共计天。

2、发布时段:

合同期内,播放广告时段为时至时。

3、设备开关机时间:

4、广告内容为:

“相关”,具体以甲乙双方确定的刊播内容为准。

5、乙方电子阅报栏技术参数:

单屏尺寸

播出时段

显示分辨率

展示屏

1.2mWx2.0mH

8:

30-18:

00

1920x1080

宣传视频

二、内容发布费用及支付方式:

1、甲方需支付内容发布费总额为¥00,000.00元(人民币大写:

元整)

2、付款时间:

(选择)

a、播前付款,具体如下:

甲方于2014年0月0日向乙方支付金额¥00,000.00元(人民币大写:

元整)。

b、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上刊前5个工作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首付款即本合同总价款的%,计¥00,000.00元((人民币大写:

元整)。

广告发布完毕5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剩余款项,即本合同总价款的%,计¥00,000.00元(人民币大写:

元整)。

 3、付款方式:

选择第种方式进行支付。

(1)电汇

(2)转账(3)支票

4、甲、乙双方的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如账户发生变更,应提前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甲方:

 乙方:

人民数字科技科技产业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建国路支行

开户名称:

   开户名称:

人民数字科技产业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

0200041919200103730

5、关于发票的约定:

乙方收到甲方付款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发票,此发票不作为付款凭据。

三、媒介条款:

1、甲方提供的广告材料需坚持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广告内容必须符合乙方播发的流程及要求,签订本合同,表明甲方已经充分理解乙方的媒体内容发布形式,同时本合同的各种内容发布形式解释权归乙方。

2、广告材料:

甲方负责自行制作并提供播放带等全部广告材料,无论是首次提供还是后续变更广告材料、主画面打印样稿(彩色打印),各地工商局内容审核编号等资料均须在发布计划的播出日前15个工作日送达乙方。

3、乙方及其授权机构均有权对广告内容及表现形式进行审查,对不符合乙方审核标准的广告内容,乙方不予以播发。

由甲方负责在3个工作日内修改后送达乙方,逾期未送达的,或是由甲方原因导致广告内容不能、不完全或不按时播放,以及由于甲方提供的内容受到相关的行政处罚、法律纠纷等一切法律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4、因乙方的显示屏故障设备维修、维护等原因导致广告内容无法正常播放(“无法正常播放”指一个自然日内的播放次数为零)时,引起的发布内容编排调整属正常变动,不视为乙方违约。

乙方应于24小时内修复完成,24小时无法恢复正常播放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书面的《故障停刊确认单》,待显示屏可正常播放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书面的《恢复刊播确认单》并为甲方补播。

甲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补播事宜确认同意,甲方未确认的视为已同意。

5、补播方式:

发布内容的补播原则为“错一补一、漏一补一”。

经双方核实确认的漏播广告,甲方须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补播要求,乙方补播完成,不属于乙方违约。

6、变更发布:

甲方如要求暂停发布,或出现临时性调整(改变播出格式、更换版本、调整播出时间等),须上刊前至少1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播放规格发生变化时,双方参照本合同约定的折扣及乙方的刊例价另行协商执行。

四、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合同约定的所有费用。

2、甲方承诺同意遵守乙方关于广告播放的所有相关规定及政策。

甲方的广告必须符合乙方播发的流程及要求。

签订本合同,表明甲方已经充分理解乙方的媒体内容发布形式,同时本合同的各种内容发布形式解释权归乙方。

3、甲方知悉并承诺履行合同的付款约定,不以播出瑕疵、发票等次要义务的履行作为本合同付款前提,亦不得以此作为甲方单方解除合同的理由。

4、甲方保证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证照资料,行政审批文件,内容材料等)均真实、合法、有效,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应赔偿乙方一切损失。

五、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合法拥有本合同约定媒体设备的知识产权、所有权及其运营资格。

2、乙方审查通过甲方提供的上刊资料后,应在约定之日准时发布,在节目、广告位置有结构性变动并对甲方广告播出造成影响时,应事先通知甲方,乙方负责与甲方协调并安排甲方广告播出事宜。

3、乙方有权对甲方的广告内容、表现形式、内容材料技术标准进行审查,但乙方并不因审查行为而对内容的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4、乙方负责提供文件:

(1)显示屏基本情况表;

(2)户外显示屏整体效果图。

六、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及各项承诺、保证的,守约方除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合同,还有权按合同总金额的20%向违约方主张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如造成守约方名誉损失的,除赔偿名誉损失外还须及时消除对乙方的不利影响。

2、违约方因违约行为而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媒体运作费用,因判决、行政处罚、和解或调解支付的赔偿金,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

3、甲方如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款项,乙方有权停播甲方所投放的广告,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乙方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后15个工作日后,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每逾期一天,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未付金额的千分之五作为逾期付款违约金,同时补足未支付完的广告发布款项。

除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外,还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无法如期发布甲方宣传内容时,乙方不退还相应发布费用。

自乙方书面通知催告甲方之日起10日内甲方未消除其原因的,视为甲方单方违反合同约定,乙方有权选择单方解除本合同。

乙方选择单方解除本合同时,甲方应按合同总价款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5、非本合同约定的情况,合同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根本违约;守约方有权在15个工作日的催告期满后单方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合同(本合同自违约方收到守约方的解约通知之日解除),本合同因此解除时,违约方须按本合同总价款的2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七、争议解决:

1、合同的签订、生效、履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国法律。

2、有关合同和签署合同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不成,该争议将提交本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八、特别约定:

如没有变更或补充,请直接填写“无”。

双方一致同意,对本合同作如下更正或补充:

1、删除通用条款第X条第X款;

2、更改通用条款第X条第X款为……;

3、添加如下内容作为通用条款第X条第X款,内容为“……“

九、附则

1、甲、乙双方应在合作期限届满前个月书面形式通知是否续约,双方同意续约的,应在合作期限届满前1个月续签合同或者以书面形式确认续约。

2、本合同标题仅为方便阅读,不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亦不作为本合同的解释之用。

3、通用条款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通用条款与本合同条款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合同的约定为准。

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属于本合同的组成部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人民数字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日期:

年月日日期:

年月日

 

  通用条款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同意并确认本通用条款适用于双方之合作,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合同主体

1、本合同各方均保证其为合法经营的企业法人,具备签订本合同所需的一切资质及履约能力,能独立承担本合同项下所产生的一切责任。

2、本合同各方均保证其签订及履行本合同的行为不会与任何第三方产生利益冲突或法律纠纷。

二、关联企业

合法成立,与甲方或乙方公司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的企业。

三、术语解释

1、广告服务:

广告服务是指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为满足甲方品牌推广或广告投放需求提供的服务。

2、广告内容:

指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与广告相关的所有广告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投放的具体广告或广告制作素材。

其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视频、图片、音频、网络、文字等。

3、广告素材:

指甲方提供给乙方做宣传甲方所指定的产品或品牌的商业广告素材,包括但不限于节目、产品、设备、稿件、录影带、录制品及音乐等。

广告材料的提供方及其归属权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确认办理。

4、工作日:

指星期一至五,中国大陆的法定公众假期除外。

5、特殊资源项目:

指非常规性质的广告,如奥运项目、重大体育赛事、重大活动、晚会。

6、制作费:

包括广告制作费及节目制作费。

四、播放内容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甲方保证其发布在乙方媒体或约定的相关媒体的有关广告内容符合所有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具有约束力的有关政策及乙方关于广告的审核标准。

甲方保证其广告所涉及的品牌和产品不含有任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称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承认或加入的国际条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危害国家安全、色情、虚假、违法、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人身权或其他合法权益或利益以及有违公序良俗的内容或隐含上述内容的传媒内容。

五、甲方需提交资料:

1、甲方于合同签订当日须向乙方提供以下资料备案:

1)加盖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银行开户许可证证照复印件;

2)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根据法律及政府相关规定,如果甲方广告品牌属于医疗、食品类等(包括但不限于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化妆品)广告须经广告投放所在省及市相关管理部门审查通过,甲方应同时提交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广告审批文件,否则,乙方有权不予发布广告,且不免除甲方的付款义务。

如发现画面出现注册商标,需提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颁布的商标注册证、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等证明文书;如发布画面出现专利,需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的专利证书、专利使用许可合同等证明文书。

甲方需提供广告材料审查所需的各种文件,广告审批证明、医药审查备案证明等。

六、权利义务的转移和转让

1、双方签订合同后,任何一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如发生合同主体合并、并购或分立等情况,新主体将继续履行已签订的合同项下该方未完成的合同权利义务,受本合同约束。

2、本合同签订后,乙方有权根据经营考虑,在不改变本合同项下甲方权利义务约定的情况下,单方把本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乙方关联企业或其他第三方,但此转让应提前书面通知甲方。

本合同签订后,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其他第三方。

七、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

1、除非合同另有规定,违约方违反合同的约定且在守约方向其提出书面通知后15天内没有改正的,守约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合同自守约方发出终止通知之日起解除。

2、若甲方提供的品牌商标或品牌产品出现知识产权纠纷或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侵权纠纷,则乙方有权选择:

(1)中止本合同,本合同自上述情况出现之日中止,待上述纠纷解除后或甲方与乙方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后恢复履行;

(2)解除已生效的合同,双方按实际履行情况结算。

(3)继续履行合同,更换甲方旗下其他合法品牌继续发布内容。

3、一方进入破产申请或清算程序,另一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本合同自该有权终止方发出通知日起解除。

八、知识产权保护

1、甲方与乙方互相认可并尊重各自的注册商标和与该注册商标相关的权利以及对方其它的知识产权。

除本合同明确规定外,本合同不得被解释为授予对方使用己方享有的任何知识产权。

所有由双开发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注册商标、版权、著作权、设计方案、报告、数据库、理念、市场活动、策划或计划、广告或其它可交付产品)的所有权归各方享有。

2、甲乙双方保证在工作成果的制作和使用上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著作权、商标权和其它知识产权权利并不会涉及竞业禁止或知识产权纠纷,否则由已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如因一方原因被牵扯到第三方诉讼,则另一方有追偿权。

九、保密与宣传

1、甲方和乙方均有义务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者透露有关本合同项下内容的任何信息及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获知的对方的商业秘密,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向有权机构(如政府执法部门、证券交易所)必须披露的除外。

2、商业秘密概括地描述为现在和将来归属与一方的业务数据、媒体报价及折扣、项目资料、软件程序、财务和其他能为该方带来利益或影响的商业资料。

3、甲乙双方均有权对外公布与对方的合作关系、使用企业标识等作为客户案例的宣传,公布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对方官方网站、对其他客户提交的方案等;该公布不涉及对对方的任何侵权,但公布的内容不得涉及本条所述的商业秘密。

4、本合同期满后,双方的保密义务并不随之终止,保密义务直到另一方同意其解除此项义务,或事实上不会因违反保密义务而给另一方造成任何形式的损害时为止。

5、本保密条款不因本合同的无效、解除、提前终止或不具操作性而失败。

十、反贿赂条款

1、双方及其工作人员和代理人在业务活动中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进行不正当的交易行为。

双方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

2、双方承诺任何一方工作人员或代理人不得向对方有下列行为:

1)向对方工作人员提供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或其他财务,或为对方工作人员报销与本合同无关的其它任何费用,或帐外暗中向对方工作人员提供回扣或其他名目的财物;

2)邀请对方工作人员就本项目进行私下商谈或达成默契,非法获得招投标内控信息及企业商业秘密;

3)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便利为对方工作人员亲属谋取利益;

3、任何一方如发现对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条的行为,应立即向对方举报。

十一、反猎头条款

双方均不会以任何形式破坏或间接破坏另一方团队组合及人员组成,包括但不限于挖角对方团队成员、破坏对方团队合作关系、聘用对方员工或介绍第三方聘用对方员工等行为。

十二、不可抗力

1、一旦本合同双方确认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延期履行,任何一方都将可以暂停履行本合同,但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对方并在15日内提交不可抗力事件的详细情况及有效证据。

如果上述不可抗力的影响未能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30天内消除,且双方未能就本合同协商一致达成变更意见,任何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合同自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终止通知之日起解除,双方按广告实际发布时间进行结算。

2、“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双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使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已不可能。

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为、政策变化、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或其它天灾、战争或任何其它类似事件。

鉴于互联网之特殊性质,不可抗力亦包括下列影响媒体正常运行之情形:

1)黑客攻击;

2)电信部门技术调整导致之重大影响;

3)因政府管制而造成之暂时关闭;

3、一方违约后发生不可抗力,违约方不予免责。

十三、通知

1、除非事先以书面通知更改,所有通知及函件均应发往合同所载之通讯地址。

2、若通知及函件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则通知收件日期以邮件进入收件方指定的电子邮件系统的时间为准;若通知及函件以传真方式传送,则通知收件日期以传真传送记录所显示的时间为准,当发出该传真时间在该日下午五(5)时之后,或是非工作日时间,则传真收件日期以收件方下一个工作日为准;若通知及函件以专人派送(包括特快专递)或挂号邮件发送时,则通知收件日期以寄件方寄发之日起第5日为准;以多种方式通知收件方的,收件日期以最早的收件日期为准。

3、本合同所指时间均为北京时间(GMT+8:

00)。

十四、效力

若本合同中的任一条款,由于任何原因在任何方面无效、不合法或不可执行,该条款及本合同项下其它条款约定的效力、合法性及可执行性不受影响。

(本行以下无条款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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