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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国科发火〔2008〕172号

  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其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OO八年四月十四日

编辑本段具体内容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

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见附件)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

  

(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协调、解决认定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工作;

  (四)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出现重大问题的地区,提出整改意见。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

  

(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组织实施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检查;

  (三)负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资格的备案管理;

  (四)建立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五)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根据本办法开展下列工作: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二)接受企业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

  (三)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

  (四)选择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

  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

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

第三章条件与程序

  第十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程序如下:

  

(一)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对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

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可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二)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三)合规性审查

  认定机构应建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专家库;依据企业的申请材料,抽取专家库内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查,提出认定意见。

  (四)认定、公示与备案

  认定机构对企业进行认定。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第十二条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第十三条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须提交近三年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

  复审时应重点审查第十条(四)款,对符合条件的,按照第十一条(四)款进行公示与备案。

  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为三年。

期满后,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高新技术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应在十五日内向认定管理机构报告;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需要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的,由认定机构确认并经公示、备案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第四章罚则

  第十五条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四)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认定机构在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第十六条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认定工作负有诚信以及合规义务,并对申报认定企业的有关资料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违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原《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1996]018号)、原《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停止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另行制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编辑本段附: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附: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一、电子信息技术

  二、生物与新医药技术

  三、航空航天技术

  四、新材料技术

  五、高技术服务业

  六、新能源及节能技术

  七、资源与环境技术

  八、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编辑本段高新技术领域详细说明

  一、电子信息技术[1]

  

(一)软件

  1、系统软件

  操作系统软件技术,包括实时操作系统技术;小型专用操作系统技术;数据库管理系统技术;基于EFI的通用或专用BIOS系统技术等。

  2、支撑软件

  测试支撑环境与平台技术;软件管理工具套件技术;数据挖掘与数据呈现、分析工具技术;虚拟现实(包括游戏类)的软件开发环境与工具技术;面向特定应用领域的软件生成环境与工具套件技术;模块封装、企业服务总线(ESB)、服务绑定等的工具软件技术;面向行业应用及基于相关封装技术的软件构件库技术等。

  3、中间件软件

  中间件软件包括:

行业应用的关键业务控制;基于浏览器/服务器(B/S)和面向Web服务及SOA架构的应用服务器;面向业务流程再造;支持异种智能终端间数据传输的控制等。

  4、嵌入式软件

  嵌入式图形用户界面技术;嵌入式数据库管理技术;嵌入式网络技术;嵌入式Java平台技术;嵌入式软件开发环境构建技术;嵌入式支撑软件层中的其他关键软件模块研发及生成技术;面向特定应用领域的嵌入式软件支撑平台(包括:

智能手机软件平台、信息家电软件平台、汽车电子软件平台等)技术;嵌入式系统整体解决方案的技术研发等。

  5、计算机辅助工程管理软件

  用于工程规划、工程管理/产品设计、开发、生产制造等过程中使用的软件工作平台或软件工具。

包括:

基于模型数字化定义(MBD)技术的计算机辅助产品设计、制造及工艺软件技术;面向行业的产品数据分析和管理软件技术;基于计算机协同工作的辅助设计软件技术;快速成型的产品设计和制造软件技术;具有行业特色的专用计算机辅助工程管理/产品开发工具技术;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PLM)系统软件技术;计算机辅助工程(CAE)相关软件技术等。

  6、中文及多语种处理软件

  中文及多语种处理软件是指针对中国语言文字(包括汉语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和外国语言文字开发的识别、编辑、翻译、印刷等方面的应用软件。

包括:

基于智能技术的中、外文字识别软件技术;字处理类(包括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处理软件技术;基于先进语言学理论的中文翻译软件技术;语音识别软件和语音合成软件技术;集成中文手写识别、语音识别/合成、机器翻译等多项智能中文处理技术的应用软件技术;具有多语种交叉的软件应用开发环境和平台构建技术等。

  7、图形和图像软件

  支持多通道输入/输出的用户界面软件技术;基于内容的图形图像检索及管理软件技术;基于海量图像数据的服务软件技术;具有交互功能与可量测计算能力的3D软件技术;具有真实感的3D模型与3D景观生成软件技术;遥感图像处理与分析软件技术等。

  8、金融信息化软件

  金融信息化软件是指面向银行、证券、保险行业等金融领域服务业务创新的软件。

包括:

支持网上财、税、库、行、海关等联网业务运作的软件技术;基于金融领域管理主题的数据仓库或数据集市及其应用等技术;金融行业领域的财务评估、评级软件技术;金融领域新型服务模式的软件技术等。

  9、地理信息系统

  网络环境下多系统运行的GIS软件平台构建技术;基于3D/4D(即带有时间标识)技术的GIS开发平台构建技术;组件式和可移动应用的GIS软件包技术等。

  10、电子商务软件

  基于Web服务(WebServices)及面向服务体系架构(SOA)的电子商务应用集成环境及其生成工具软件或套件的技术;面向电子交易或事务处理服务的各类支持平台、软件工具或套件的技术;支持电子商务协同应用的软件环境、平台、或工具套件的技术;面向桌面和移动终端设备应用的信息搜索与服务软件或工具的技术;面向行业的电子商务评估软件或工具的技术;支持新的交易模式的工具软件和应用软件技术等。

  11、电子政务软件

  用于构建电子政务系统或平台的软件构件及工具套件技术;跨系统的电子政务协同应用软件环境、平台、工具等技术;应急事件联动系统的应用软件技术;面向电子政务应用的现场及移动监管稽核软件和工具技术;面向电子政务应用的跨业务系统工作流软件技术;异构系统下政务信息交换及共享软件技术;面向电子政务应用的决策支持软件和工具技术等。

  12、企业管理软件

  数据分析与决策支持的商业智能(BI)软件技术;基于RFID和GPS应用的现代物流管理软件技术;企业集群协同的供应链管理(SCM)软件技术;面向客户个性化服务的客户关系管理(CRM)软件技术等。

  

(二)微电子技术

  1、集成电路设计技术

  自主品牌ICCAD工具版本优化和技术提升,包括设计环境管理器、原理图编辑、版图编辑、自动版图生成、版图验证以及参数提取与反标等工具;器件模型、参数提取以及仿真工具等专用技术。

  2、集成电路产品设计技术

  音视频电路、电源电路等量大面广的集成电路产品设计开发;专用集成电路芯片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端通用芯片CPU、DSP等的开发与产业化;符合国家标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重点整机配套的集成电路产品,3G移动终端电路、数字电视电路、无线局域网电路等。

  3、集成电路封装技术

  小外型有引线扁平封装(SOP)、四边有引线塑料扁平封装(PQFP)、有引线塑封芯片载体(PLCC)等高密度塑封的大生产技术研究,成品率达到99%以上;新型的封装形式,包括采用薄型载带封装、塑料针栅阵列(PGA)、球栅阵列(PBGA)、多芯片组装(MCM)、芯片倒装焊(FlipChip)、WLP(WaferLevelPackage),CSMP(ChipSizeModulePackage),3D(3Dimension)等封装工艺技术。

  4、集成电路测试技术集成电路品种的测试软件,包括圆片(Wafer)测试及成品测试。

芯片设计分析验证测试软件;提高集成电路测试系统使用效率的软/硬件工具、设计测试自动连接工具等。

  5、集成电路芯片制造技术

  CMOS工艺技术、CMOS加工技术、BiCMOS技术、以及各种与CMOS兼容工艺的SoC产品的工业化技术;双极型工艺技术,CMOS加工技术与BiCMOS加工技术;宽带隙半导体基集成电路工艺技术;电力电子集成器件工艺技术。

  6、集成光电子器件技术

  半导体大功率高速激光器;大功率泵浦激光器;高速PIN-FET模块;阵列探测器;10Gbit/s-40Gbit/s光发射及接收模块;用于高传输速率多模光纤技术的光发射与接收器件;非线性光电器件;平面波导器件(PLC)(包括CWDM复用/解复用、OADM分插复用、光开关、可调光衰减器等)。

  (三)计算机及网络技术

  1、计算机及终端技术

  手持和移动计算机(HPC、PPC、PDA);具有特定功能的行业应用终端,包括金融、公安、税务、教育、交通、民政等行业的应用中,集信息采集(包括条形码、RFID、视频等)、认证支付和无线连接等功能的便携式智能终端等;基于电信网络或/和计算机网络的智能终端等。

  2、各类计算机外围设备技术

  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计算机外围设备,包括打印机、复印机等;计算机外围设备的关键部件,包括打印机硒鼓、墨盒、色带等;计算机使用的安全存储设备,存储、移动存储设备等;基于USB技术、蓝牙技术、闪联技术标准的各类外部设备及器材;基于标识管理和强认证技术;基于视频、射频等识别技术。

  3、网络技术

  基于标准协议的(如SNMP和ITSM等)的应用于企业网和行业专网的信息服务管理和网络管理软件,包括监控软件、IP业务管理软件等;ISP、ICP的增值业务软件和应用平台等;用于企业和家庭的中、低端无线网络设备,包括无线接入点、无线网关、无线网桥、无线路由器、无线网卡等;以及符合蓝牙、UWB标准的近距离(几米到十几米)无线收发技术等;向IPv4向IPv6过渡的中、低端网络设备和终端。

  4、空间信息获取及综合应用集成系统空间数据获取系统,包括低空遥感系统、基于导航定位的精密测量与检测系统、与PDA及移动通信部件一体化的数据获取设备等;导航定位综合应用集成系统,包括基于“北斗一号”卫星导航定位应用的主动/被动的导航、定位设备及公众服务系统;基于位置服务(LBS)技术的应用系统平台;时空数据库的构建及其应用技术等。

  5、面向行业及企业信息化的应用系统融合多种通信手段的企业信息通信集成技术;智能化的知识管理;工作流、多媒体;基于SOA架构建立的企业信息化集成应用。

  6、传感器网络节点、软件和系统面向特定行业的传感器网络节点、软件或应用系统;传感器网络节点的硬件平台和模块、嵌入式软件平台及协议软件等;传感器网络节点的网络接口产品模块、软件等。

  *采用OEM或CKD方式的集成生产项目除外。

  (四)通信技术

  1、光传输技术

  可用于城域网和接入网的新型光传输设备技术,包括:

中/低端新型多业务光传输设备和系统;新型光接入设备和系统;新型低成本小型化波分复用传输设备和系统;光传输设备中新型关键模块光传输系统仿真计算等专用软件。

  2、小型接入设备技术

  适合国内的网络状况和用户特殊应用需求的小型接入设备技术,包括:

各类综合接入设备,各种互联网接入设备(IAD);利用无线接入、电力线接入、CATV接入等的行业专用接入设备(包括远程监控等);其它新型中小型综合接入设备。

  3、无线接入技术调制方式多样、能适应复杂使用环境的移动通信接入技术的无线接入设备及其关键部件,包括:

宽带无线接入设备,如包括基站、终端、网关等;基于IEEE802.11等协议的基站与无线局域网终端设备;基于IEEE802.16等协议的宽带无线城域网终端设备、系统和技术;各类高效率天线终端设备和特种天线技术和设备等;固定无线接入设备;各种无线城域网设备和系统,包括增强型WLAN基站和终端等。

  4、移动通信系统的配套技术适用于移动通信网络等的系列配套技术,包括:

3G系统的直放站(含天线)配套设备;用于各种基站间互联的各种传输设备;移动通信网络规划优化软件与工具;基站与天线的RF信号光纤拉远传输设备;移动通信的网络测试、监视和分析仪表等;数字集群系统的配套技术;其它基于移动通信网络的行业应用的配套技术。

  5、软交换和VoIP系统

  基于分组交换原理的下一代网络系统和设备技术,包括:

中小型IP电话系统及设备;面向特定行业和企业应用、集成VoIP功能的呼叫中心系统及设备;VoIP系统的监测和监控技术等。

  6、业务运营支撑管理系统网络和资源管理系统;结算和计费系统;业务管理和性能分析系统;经营分析与决策支持系统;客户服务管理系统;服务质量管理系统;各类通信设备的测试系统;适用于上述系统的组件产品,包括各类中间件等。

  7、电信网络增值业务应用系统固定网、2.5G/3G移动、互联网等网络的增值业务应用软件技术,包括:

各类增值业务的综合开发平台;流媒体、手机可视电话、手机QQ、IPTV等的应用系统;基于电信网、互联网等的增值业务和应用系统;基于P2P技术的各类应用系统,包括即时通信系统等;基于现有网络技术的增值业务平台;支持网络融合和业务融合的增值业务应用平台及系统。

  (五)广播电视技术

  1、演播室设备技术

  与数字电视系统相适应的各类数字化电子设备技术,包括:

演播室数字视频服务器、数字视频切换控制台、数字音视频非线性编辑服务器;节目的电子交换、节目制播系统软件、面向数字媒体版权保护的加解密和密钥管理、数字版权保护等系统;适合我国地面电视标准的地面数字电视传输设备;地面—有线合一的数字电视传输设备;符合我国标准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数字电视发射与转发设备;卫星数字电视调制器、有线数字电视调制器、地面数字电视调制器;广播电视监控系统及设备;用于IP网络、移动接收服务网络的数据网关,数据协议转发服务器;有线数字电视和卫星数字电视运营商的运营支撑系统;以电子节目指南、综合信息发布、数据广播、以及交互电视等构成的业务应用系统。

  2、交互信息处理系统能够实现交互式控制的服务端系统技术。

  3、信息保护系统

  能够实现各种信息媒体整体版权保护的系统技术。

  4、数字地面电视技术

  可提高收发机性能的技术,与单频组网、覆盖补点、专用测试等应用相关的技术,包括:

数字电视单频网适配器;广播信号覆盖补点器;GB20600-2006广播信号发生器;GB20600-2006广播信号分析仪等。

  5、地面无线数字广播电视技术

  符合国家《地面数字电视广播传输标准》的设备技术,包括:

数字广播电视发射机;数字广播电视复用器;数字广播电视信道编码调制器;无线地面数字广播技术。

  6、专业音视频信息处理系统

  公共交通、公共场所等各类专业级网络化的音视频处理系统技术。

  7、光发射、接收技术

  具备自主知识产权的光发射和光接收设备的技术,包括:

激光器模块;光电转换模块;调幅返送光发射机;室外型宽带光接收机等。

8、电台、电视台自动化技术

  适合电台、电视台开展音频及视像节目编、采、播业务的技术,包括:

具备发射机单机模拟量、开关量的选择与采集,控制信号接口选择功能的设备;能对发射机工作状态实现控制、监测、记录、分析、诊断、显示、报警等功能的设备;能对全系统实现数据处理的计算机设备;能对发射机房多机系统实现自动化控制管理的设备等。

  9、网络运营综合管理系统基于卫星、有线、无线电视传输的、能实现分级网络运营管理、能实现全网传输设备的维护、设置及业务管理一体化的软件系统的技术,包括:

广播影视传输覆盖网的管理系统;有线电视分配网网络管理系统等。

  10、IPTV技术

  电信、计算机和广电三大网络的业务应用融合的技术,包括:

IPTV路由器和交换器;IPTV终端设备;IPTV监管系统和设备;IPTV前端设备等。

  11、高端个人媒体信息服务平台移动办公软件技术,包括:

个人信息综合处理平台;便携式个人信息综合处理终端等。

  *采用OEM或CKD方式的集成生产项目除外。

  (六)新型电子元器件

  1、半导体发光技术

  半导体发光二极管用外延片制造技术,生长高效高亮度低光衰高抗静电的外延片技术,包括:

采用GaN基外延片/Si基外延片/蓝宝石衬底外延片技术;半导体发光二极管制作技术;大功率高效高亮度低光衰高抗静电的发光二极管技术;高效高亮度低光衰高抗静电的发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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