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惠朋伐木受伤案的案例分析硕士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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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惠朋伐木受伤案的案例分析硕士论文

分类号:

密级:

 

法律硕士学位论文

论文题目(中文)王惠朋伐木受伤案的案例分析

论文题目(外文)ThelegalAnalysisofthecaseofwanghuipenglogginginjury

原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

本人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成果。

学位论文中凡引用他人已经发表或未发表的成果、数据、观点等,均已明确注明出处。

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科研成果。

对本文的研究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

本声明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

论文作者签名:

日期:

 

关于学位论文使用授权的声明

本人在导师指导下所完成的论文及相关的职务作品,知识产权归属兰州大学。

本人完全了解兰州大学有关保存、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同意学校保存或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纸质版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兰州大学可以将本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任何复制手段保存和汇编本学位论文。

本人离校后发表、使用学位论文或与该论文直接相关的学术论文或成果时,第一署名单位仍然为兰州大学。

保密论文在解密后应遵守此规定。

论文作者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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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设计(论文)原创性声明和使用授权说明

原创性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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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呈交的毕业设计(论文),是我个人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成果。

尽我所知,除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不包含其他人或组织已经发表或公布过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我为获得及其它教育机构的学位或学历而使用过的材料。

对本研究提供过帮助和做出过贡献的个人或集体,均已在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了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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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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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

所呈交的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研究成果。

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的成果作品。

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

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

作者签名:

日期:

年月日

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

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学校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同意学校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

本人授权    大学可以将本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和汇编本学位论文。

涉密论文按学校规定处理。

作者签名:

日期:

年月日

导师签名:

日期:

年月日

中文摘要

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承包这种法律行为不仅盛行,而且形式多样,由于承包的法制不完善,使承包与承揽、雇佣难以区别;在过失相抵规则和过错归责原则中,过失的认定相当关键,但是我国法律在过失的概念、过失认定的标准等方面存在空白,学者关于过失的理论也有争议。

针对这些问题,本文通过分析王惠朋伐木受伤案例,论述承包、承揽、雇佣法律关系以及过失的定义、过失的认定等理论。

本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案情,引入本案争议的两个法律问题。

第二部分首先就承包合同的概念特征进行论述,比较承包合同与雇佣合同、承包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异同。

笔者认为承包合同的本质特征是承包人通过向发包人交付承包款获取承包经营权。

承包合同、雇佣合同、承揽合同最大的不同是合同标的不同,承包合同以经营管理权为标的,雇佣合同是以单纯的劳务为标的,承揽合同的标的是特定的工作成果。

第二部分还就过失展开论述,论述了过失的定义、过失认定的标准、理性人标准、以及过失的条件构成,认为重大过失是指过失的程度达到连“疏忽之人”可有的注意都没有尽到,达到极不合理以至于没注意到最基本的义务。

第三部分是本案相关法律问题的建议,笔者建议制定承包的相关法规,以调整广泛存在的承包法律行为;完善雇佣的立法;承包合同立法中设立保险和担保条款,确保承包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得到赔偿。

在过失认定方面,笔者设想建立过失认定的法律体系,法律体系要包含过失认定的一般标准和分类标准,设想建立过失认定的鉴定评估制度,扩大工伤保险的范围和强制责任险的范围。

关键词:

承包合同;雇佣合同;承揽合同;重大过失

 

Abstract

Withthedevelopmentofthereformandopen,chengbaoispopularandvaried.Forthedeficientlawsandregulationsofchengbao,itishardtodistinguishchengbaofromconductionandemployment.Theidentificationofnegligenceishardtooforthelackoflegislation.Itdealswithchengbao、conduction、employmentandnegligenceviathecaseofwanghuipenglogginginjury.

Thearticleisdividedintothreeparts.Thefirstpartmainlyintroducesthecaseandrelatedlegalproblems.Thesecondpartisabouttheanalysisoflegaltheoryofproblemsinthecase.Atfirstitisabouttheconceptandcharacteristicsofchengbaocontract.Fromthecomparisonofchengbaocontractwithconductioncontractandemploymentcontract,itisknownthatthetargetofchengbaoisbusinessmanagementrights,buttheoneofemploymentcontractispurelabor,andtheoneofconductioncontractisparticularworkproduct.Andthenitisaboutthedefinitionandidentificationofnegligence,anditsidentificationstandardandrationalpersonstandardandtheconstisticconditionsofnegligence.Thegrossnegligencemeanswithouttheattentionofthecarelessness,itissocarelessthattheactoractswithoutthebasicattentionresponsibility.Thethirdpartisabouttheadvicesaboutthelegalproblemsinthecase.Itputsforwardtheconceptionthatisaboutlaw-makingaboutchengbaoandemployment.Itsetsuptheclauseaboutinsuranceandwarranttoguaranteethecompensationtopersonalinjuryandpropertylossinthebusinessproduction.Asfornegligence,it

bringsforwardthatitwillperfectlawsystemabouttheidentificationofnegligence,setupthelawofappraisalofnegligence,extendtherangeofinsuranceofworkinjuryandcompulsoryliability.

Keyswords:

chengbaocontract;employmentcontract;conductioncontract;culpablenegligence

目录

中文摘要…………………………………………………………………….……….Ⅰ

Abstract…………………………………………………………………………….Ⅱ

绪论……………………………………………………………………………….......1

第一章基本案情及相关法律问题…………………………………………….……3

一、基本案情………………………………………………………………...…...3

二、本案争议焦点………………………………………………………………....4

第二章本案法律问题的法理分析…………………………………………………..6

一、汤保明与裴有喜、陈强之间法律关系的法理分析…………………………..6

(一)承包合同………………………………………………………………...........6

(二)承包合同与雇佣合同的辨析……………………………………………......8

(三)承包合同与承揽合同的辨析…………………………………………...…...11

二、王惠朋、王得安是否具有重大过失的法理分析……………………………..13

(一)过失…………………………………………………………………………..13

(二)过失的认定………………………………………………………………….15

第三章本案法律问题的建议……………………………………………..............18一、关于承包合同与雇佣合同的建议……………………………………………18

(一)制定承包合同法…………………………………………………………….18

(二)制定雇佣合同法……………………………………………………….........19

(三)保险或担保条款…………………………………………………………….20(四)保护弱者利益的原则…………………………………………………..…....21

二、关于过失认定的建议……………………………………………………21

(一)建立过失认定的法规体系…………………………………………………21

(二)建立过失认定的鉴定评估制度…………………………………………..22

(三)扩大社会保险和强制责任险范围…………………………………………22

结语…………………………………………………………………………………..23

参考文献……………………………………………………………………………..24

致谢…………………………………………………………………………………..27

绪论

一、研究的背景:

当前,承包、承揽、雇佣广泛存在于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由于这几种法律关系具有相似性,责任的承担却有较大的差别,往往产生纠纷时,承包、承揽、雇佣的认定分歧很大;责任的承担与分配方面,因为过失相抵规则和过错原则,如果当事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责任承担会有所不同,但是,过失认定的标准和规则不仅复杂而且争议较多,目前就过失认定的法规尚无,过失认定依靠法官的主观心证,具有极大的主观性,司法实践中与事实实际不相符的过失认定的现象时有发生。

二、研究的现状:

承包合同是中国特有的制度,关于承包合同的研究主要局限于农业承包、企业承包,至于个人承包、公司承包、非企业承包的研究目前尚无;雇佣合同的法规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九条、第十一条、在《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分别就雇佣的概念、雇佣关系的责任承担、雇主的主体有所规定,但雇佣合同的法规不够完善;至于承包合同与雇佣合同的辨析、承包合同与承揽合同的辨析,目前也无论著研究;过失的研究还比较多,如王泽鉴的《侵权行为法》、王利明、杨立新的《侵权行为法专论》等,对过失及其认定都有讲述。

虽然如此,对过失的认定的说法各一,目前我国尚无完整的法规对过失的认定予以规定。

只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违法推定过失”的原则,法院根据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根据现代侵权法中“违法推定过失”的原则,当存在上述情形时,人民法院就可以认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行为具有过失。

三、研究的意义:

对承包合同、雇佣合同、承揽合同的比较研究,为辨别承包、雇佣、承揽法律关系提供借鉴意义,从而为确立这三种法律关系中的责任承担提供依据。

过失认定的理论研究能为我国相关过失认定法规的完善提供参考,也为责任承担中过错的认定提供有益的理论参考。

四、研究方法:

本文采用了案例分析法、语义分析法、理论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

五、研究成果:

承包合同的概念、特征;雇佣合同的概念、特征;承包合同与雇佣合同之比较;承包合同与承揽合同之比较;过失与重大过失的认定;制定承包合同法、完善雇佣合同的设想,强化保险与担保功能条款以及认定承包、雇佣、承揽关系时实行保护弱者利益的原则;建立过失认定的法规体系,建立过失认定的鉴定评估制度,扩大社会保险范围,扩大缴纳工伤保险的范围;扩大强制责任险范围,全面建立危险活动强制责任保险。

第一章基本案情及相关法律问题

一、基本案情

2008年8月28日,蕲春县青石镇盖天村村委会与蕲春县大同镇盛源木业厂厂长汤保明签订《介天村森林间接疏林合同书》,由汤保明砍树运树,并约定在砍树过程中所有安全责任事故归汤保明承担。

汤保明一次性向盖天村村委会交押金八万元。

汤保明让陈强、裴有喜负责砍树运树,并以每斤十二分的价格收购树木。

裴有喜招募大量农民砍树运树。

王惠朋、王得安等到青石镇盖天村的山上为裴有喜做工。

裴有喜安排这些农民在山上伐木,指示他们把树木扛运到指定的地点用磅秤称重量,按照每斤三分或四分支付民工的报酬。

11月23日下午,王惠朋帮王惠秋扛一根树,自己也扛一根,刚扛上肩膀,发现用油锯锯树的王得安要锯附近的一棵树,就说:

“等会再锯!

等会再锯!

”并且赶紧逃离,刚走两步,树哗的倒下,树干砸在原告扛的树上,树枝打在原告的头上,原告立即倒地,左手左脚瘫痪。

原告经过49天的治疗和后期休养,司法鉴定伤残程度为九级。

医疗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等共计45000元。

王惠朋将盖天村村委会、汤保明、裴有喜、王得安诉至蕲春县法院请求赔偿损失。

2010年3月,蕲春县法院就此案判决如下:

盖天村村委会不承担赔偿责任,盖天村村委会作为发包人,发包的对象是有木材经营资质的汤保明,汤保明办理了木材采伐许可证。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盖天村村委会不与汤保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汤保明将承包合同标的转包给裴有喜、陈强,裴有喜、陈强没有木材采伐业的资质,根据《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司法解释》第十一条,汤保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损失的20%。

裴有喜作为雇主,没有提供雇员安全生产条件,没有履行安全管理的义务,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九条,承担40%的赔偿责任。

王惠朋没有尽到安全注意的义务,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条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王惠朋承担20%的赔偿责任。

王得安没有尽到安全注意的义务,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王得安承担20%的责任。

二、本案争议焦点

本案审理过程中,如下两个法律问题有重大分歧:

(一)汤保明与裴有喜、陈强之间的法律关系;

(二)王惠朋、王得安是否具有重大过失。

第一个问题,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

有人认为是雇佣关系,理由是每斤十二分的价格收购树木是支付工资的形式,裴有喜、陈强还接受汤保明的安排;有人认为是承揽关系,理由是裴有喜、陈强交付的是工作成果,而且得到的报酬远远高于是劳务的价值,包含了利润和风险的价值;还有人认为是承包关系,证据是汤保明给盖天村村委会的押金是裴有喜、陈强垫付的,裴有喜、陈强获取的是承包经营权。

第二个问题,一说认定两人都存在重大过错,另一说认定王得安具有重大过失,王惠朋没有过失。

在本案中,汤保明与裴有喜、陈强之间法律关系为什么会成为争议的焦点?

因为不同的法律关系,将使案件当事人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

如果是承包关系,除非裴有喜、陈强具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就王惠朋的损害赔偿,汤保明要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是承揽关系,只要汤保明不存在对承揽有选任、指示的过错,就不用承担责任;如果是雇佣关系,汤保明就要对王惠朋的损害赔偿承担雇主责任即雇主替代责任。

因此,为了避免责任,各方各执一词,意见分歧极大。

为什么王惠朋、王得安是否具有重大过失也成为争议的焦点?

因为根据民法过失相抵规则,受害人王惠朋如果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那么就要减轻或者免除加害人的责任,王惠朋故意是谈不上,于是各被告咬定王惠朋存在重大过失,以减轻赔偿责任;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一条和过错原则,雇员存在故意和重大过失,与雇主对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王得安是否应该赔偿,就取决于王得安是否具有重大过失。

因此,各方为了各自的利益得失,就王惠朋、王得安是否具有重大过失争议极大。

第二章本案相关法律问题的法理分析

一、汤保明与裴有喜、陈强之间法律关系的法理分析

分析汤保明与裴有喜、陈强之间的法律关系,实质上就是辨析承包合同与雇佣合同、承包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为了准确的界定承包合同,区分承包合同与承揽合同、雇佣合同,并且提出关于承包合同、雇佣合同的建设性构想,先来介绍承包合同的基本理论。

(一)承包合同

“承包”,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从农村土地改革起步,渐渐盛行于当下经济领域的方方面面,可以说是改革促使承包制度在中国产生和发展。

纵观中外法制史,并无“承包”制度,但是“承包”并非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而是吸取古老的制度——租佃制的精神实质而产生的。

张曙光等通过对承包经营制和历史上的土地租佃制进行比较,认为从现实来看,现行的承包经营制是与租佃制大体一样的制度:

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并通过租约(合同)和地租(提留、税费)维持所有者(或所有者代理人)和使用者之间的关系。

但二者不同的是,在租佃制下,土地使用权是受到保护的(永佃权),双方都可以自由退出,且承租方拥有充分的决策自由,因而租佃制下的使用权实际上是一种独立产权;而在现行承包经营制下,作为集体成员的农户没有退出权和自由选择权,政府对农户存在大量干预,承包经营权远未成为一种独立产权。

随着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成功,承包这种法律行为广泛应用于企业经营、工程建造甚至自然人之间。

目前主要有四部关于承包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国务院制定的法规)、《乡镇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规定》(农业部制定的法规)和《关于承包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规定》(对外经济贸易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的规定)不仅制定主体不同,效力等级不同,甚至就“承包”的概念和法律关系都规定各异。

由此可见承包制度的混乱于一斑。

所谓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承包经营者之间,由集体组织统一管理、统一经营与承包人自主经营相结合”的农业经营方式协议。

所谓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承包经营合同,是在坚持企业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基础上,按照所有权经营权分离的原则,以承包经营合同的形式,确定国家与企业的责权利关系,使企业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协议。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承包经营,则为合营企业与承包者通过订立承包经营合同,将合营企业的全部或部分经营管理权在一定期限内交给承包者,由承包者对合营企业进行经营管理。

比较这几类承包合同,我们可以发现,发包方是特定的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民所有制企业、合营企业,承包方获得承包经营管理权,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但是现实生活中各种各样形形色色的承包合同,这几种承包类型是无法包含的。

公司、各种非企业经济组织、自然人作为发包人成立的承包合同,目前尚无法律来规范。

那么,承包合同该如何科学定义呢?

“XX.百科”里“承包”的定义是“承包经营管理”,是指企业与承包者间订立承包经营合同,将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全部或部分在一定期限内交给承包者,由承包者对企业进行经营管理,并承担经营风险及获取企业收益的行为。

笔者认为,这个定义是狭义说,不能涵盖当前丰富多样的承包行为,因此提出广义的承包合同概念,承包合同是指发包方与承包方订立的,将承包标的的经营管理权交给承包方,承包方交付承包款给发包方,对承包标的进行经营管理,承担经营风险并获取收益的协议。

根据该定义,结合本文案例,对承包合同的法律关系做出进一步的梳理:

首先,承包合同的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发包方和承包方,发包方可以是集体经济组织、各种企业、公司、非企业经济组织以及自然人,承包方是任何适格的第三人,需要的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的应符合具体的法规和当事人的约定。

其次,承包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的承包经营管理权。

发包人通过一定的程序,将经营实体的经营权和使用权让渡给承包人,并保留经营实体的所有权,并按承包合同取得固定的承包收益。

第三,承包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即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结合我国既有的各类承包合同并参考承包相关的法律规范可得:

发包人享有承包资产所有权、收益权、监督权、承包人违约时的合同取消权等一系列权利,同时承担类似合同附随义务的协助承包人实施经营活动、不影响承包方在约定范围内的经营活动等义务。

而承包人则享有承包经营权、获取约定收益权等权利,并负有严格遵守承包合同约定、诚信维护经营财产、负担承包经营债务等义务。

综上所述,本案中盖天村村委会的集体财产树木需要出售,发包给木材经营个体户汤保明,签订的《盖天村森林间接疏林合同书》就是一个承包合同,盖天村村委会取得押金八万元,八万元押金是承包款,汤保明取得砍树运树销售树木的经营管理权,并独立承担经营风险;汤保明与陈强、裴有喜之间,陈强、裴有喜垫付八万元押金,从汤保明手中取得经营管理权,应视为承包合同的转包。

至于接受发包业务的陈强、裴有喜是否需要木材经营资质,从私权自治和意思自由的角度看,笔者认为不应苛求,毕竟管理砍树运树,只需要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就可以,但是为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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