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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法律实务律师办案数据大全

道路交通法律实务律师办案数据大全

一、道路交通事故的定义及法律适用

  

  1.什么是道路交通事故?

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其生要包括以下四个要素;  

 

  

(1)在道路上

 

  

(2)车辆与人、车辆与车辆

 

  (3)存在过错或意外

 

  (4)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如果在道路上发生的和车辆无关的事故和事件,如行人之间造成的损害或者道路交通设施造成行人的损害等,不属于交通事故,事故当事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关于侵权行为的有关规定寻求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应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当事人之间因损害赔偿发生分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非道路交逋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该法基本明确了道路的范围。

除此以外皆属于非道路范围。

包括:

 

  

(1)自建自管未列入规划的城市巷弄或村间路,或者称自行修建并自行负责管理的路面;

 

  

(2)用于田间耕作的农村铺设的水泥路、沥青路、砂石路等机耕路

 

  (3)村民宅前宅后建造的路段或自然通车形成的路面;

 

  (4)封闭式住宅小区内楼群之间的路面;

 

  (5)机关、团体、单位的内部路面,厂矿、企事业車位,火车站、机场、港口、货场内的专用路面;

 

  (6)撤村建居后尚未移交公安交通部门管理的路段;

 

  (7)凉晒作物的场院内;

 

  (8)断路施工而且未竣工或已竣工未移交公安交通部门管理的路段;

 

  (9)其他未列入公共交通管理范围的路段。

 

  当事人就非道路上发生的与车辆、行人有关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3.道路交通事故及航空、铁路、海商法律适用。

 

  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处理

 

  1.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依据及标准?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六十条: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锴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当事人的事故责任(注意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的证据釆集、原因分析)。

 

  

(2)交通事故责任不同于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种类?

 

  

(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3)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4)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3.不服事故责任认定怎么办?

 

  

(1)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不服的,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难、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属于鉴定结论,属于证据的一种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此不能对其提起行政诉讼。

 

  

(2)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3)确实有证据证明办案交警有问题的也可以通过纪检、监察、公安督察等正常渠道进行情况反映;

 

  a:

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交通警察是否已经取得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资格?

 

  b:

事故处理单位是否有管辖权?

 

  c:

签字是否是一人代签?

 

  d:

是否在法定期间做出检验、鉴定、认定?

 

  e:

事故现场处理程序是否合法?

 

  f:

扣留车、物程序是否合法?

 

  g:

现场处罚程序是否合法?

 

  h:

相应权利是否告知?

 

  4.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性质的认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难、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民事法律责任

 

  1.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依据?

 

  

(1)主观过错

 

  

(2)侵权行为

 

  (3)侵权结果

 

  (4)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2.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途径

 

  

(1)调解

 

  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第三方调解,但需要各方一致同意。

 

  

(2)和解

 

  针对小的事故

 

  (3)法院诉讼

 

  管辖法院的选择

 

  3.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项目?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的确定与金额的计算方法

 

  

(1)财产损失赔偿项目

 

  ①直接财产损失

 

  ②间接财产损失

 

  a.停运损失。

 

  b.不予赔偿和有限赔偿间接损失。

(乘客可得的间接利益损失超过了承运人可预期的范围的,以承运人所得运费为限赔偿。

 

  

(2)具体赔偿项目

 

  ①医疗费(一审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

 

  医疗费=医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费用

 

  ②误工费(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a.有固定收入的,按固定收入计算。

 

  b.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

 

  c.受害人不能证明其最近三年收入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③护理费

 

  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报酬标准*天数

 

  ④交通费(就诊、转诊、购费、购辅助残具、参加丧葬)

 

  交通费=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

 

  ⑤住宿费(到外地就医、配置残疾辅助器具、伤残、死亡亲属参加交通事故处理、办理丧葬事宜等费用)

 

  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关数

 

  ⑥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住院天数

 

  ⑦营养费

 

  营养费=医疗机构酌情建议的数额

 

  ⑧鉴定费(伤残鉴定费)

 

  ⑨残疾赔偿金

 

  a.赔偿标准: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

 

  b.赔偿期限:

①未满60岁,自定残日按20年计算。

②60岁以上,每增加1岁,从20年中减1年。

③75岁以上,按5年计算。

 

  

(1)60岁以下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伤残赔偿指数

 

  

(2)60岁-74岁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3)75岁以上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伤残赔偿指数

 

  ⑩辅助器具费

 

  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有医嘱,购买器具的发票等)

 

  在起诉时注意将器具的更换费用计算在赔偿费用中。

 

  ⑾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具备的条件:

1.无劳动能力;2.没有其他生活来源。

 

  a.赔偿标准: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

 

  b.赔偿期限:

①未成年人,计算至18岁。

②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

但60岁以上,每增加1岁,从20年中减1年。

③75岁以上,按5年计算。

 

  未成年人抚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c.赔偿限额:

被扶养人有数人,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一,18岁以下被抚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

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第二,18-60岁被抚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

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第三,60-74岁被抚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

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第四,75岁以上=[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

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⑿丧葬费

 

  丧葬费=事故责在人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⒀死亡赔偿金

 

  a.赔偿标准: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

(按当事人户籍区分城镇还是农村)

 

  b.赔偿期限:

①未满60岁,自定残日按20年计算。

②60岁以上,每增加1岁,从20年中减1年。

③75岁以上,按5年计算。

 

  第一60岁以下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第二60岁-74岁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

 

  第三75岁以上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⒁精神损害抚慰金

 

  a.请求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之外,还可以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b.受害人只能在侵权诉讼中提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c.不能单独提起精神损害抚慰金。

 

  赔偿数额的确定:

赔偿数额=损失数额*过错比例*因果关系比例

 

  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主体?

 

  

(1)谁有权利获得赔偿

 

  

(2)找谁赔偿

 

  ①机动车所有人驾驶情况下发生事故所有人为赔偿责任人。

 

  ②受雇人驾驶情况下发生事故通说认为受雇人因实施雇佣行为发生交通事故的,所有人一方面时运行的支配者,另一方面又是运行利益的拥有者,所以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受雇人在受雇期间非因雇佣行为而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原则上仍就由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所有人承担责任后,可以根据其与受雇人的约定再行追偿。

实际上这也减轻了受害方的举证责任,受害方只能从形式判断是否为雇佣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此也有明确规定: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

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③出借车辆给他人使用情况下发生事故按利益归属原则,一般情况下无偿出借的车辆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出借人明知借用人不具备驾驶车辆的资格或者由于车辆自身原因发生事故的,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出租车辆给他人使用情况下发生事故,此时出租人不免除赔偿责任。

 

  ④车辆挂靠情况下的处理,司法实践中被挂靠单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⑤好意同乘情况下发生事故的处理,所谓好意同乘,是指机动车所有人好意并无偿提供搭乘。

通说认为机动车有人作为运行的实际支配者,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如果搭乘人有过错的,可减轻所有人的赔偿责任。

 

  ⑥被盗机动车辆肇事责任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中明确:

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被抢劫、抢夺车辆处理也是如此。

 

  ⑦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批复中明确: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在分期付款期内发生交通事故的,出卖方对交通事故不承担民事责任。

 

  ⑧车辆虽已买卖但未过户情况下发生事故司法实践中车辆已买卖但尚未办理过户手续发生交通事故的,登记车主不承担责任,由实际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

 

  ⑨车辆在修理期间或委托他人保管期间发生事故的处理由修理厂或受托保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⑩代驾合同中,没有约定的,由过错方承袒赔偿责任,如果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3)赔偿权利人:

 

  ①受害人——自然人

 

  ②受害人死亡的,受害人所有法定继承人都作为死亡赔偿的原告人。

 

  ③单位法人,单位的司机在驾驶过程中出现交通事故,车辆损坏,对方负主要责任的,单位是赔偿权利人。

 

  ④挂靠关系,原告人为挂靠单位,但是实际获得赔偿的人是实际车主。

 

  ⑤承包关系,诉讼主体是单位,实际赔偿人按照承包双方的约定处理。

 

  5.执行

 

  四、道路交通违法责任——行政法律责任

 

  1.交通行政处罚含义

 

  由公安交通眘理行政机关或具有公共管理职权的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和权限,对违法的交通相对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具体交通行政管理处罚行为。

 

  2.交通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

 

  

(2)罚款:

针对不同的处罚情况,可以采用申请听证、提起诉讼等的方式进行救济。

交通违法罚款滞纳金的交纳的法律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

“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设定交通违法罚款滞纳金是对交通违法当事人不及时履行法律责任的一种惩处。

然而,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对加处罚款的上限作出规定,在实际执行中,一些当事人因特殊原因如没有接到违法罚款通知、车辆外出作业、非法过户等等而延迟缴纳罚款,造成加处的罚款数额远大于原处罚款数额,有的甚至超出几下倍、几百倍、上千倍。

 

  广大司机和车主对此做法怨声载道,认为绝对显失公平。

正是这种原因,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对交通违法罚款产生的滞纳金设定了上限——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这一修改充分考虑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交警人性化执法的精神。

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9年4月1日实施,而您的违法罚款正好在此新规定实施之后,可以适用新规定交纳。

 

  (3)拘留,拘留,是指公安机关对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实施的在短时间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是交通行政处罚中最为严厉的一种。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立法法》的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只能由法律规定。

我国的治安拘留制度是由《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77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中,有48项行为适用拘留处罚。

拘留的期限为1日以上,15日以下。

根据《交通违章处理程序》的规定,对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当事人处以行政拘留的,必须由交通违章行为发生地县〔市)、市辖区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局、公安分局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程序作出处罚决定。

 

  需要说明的是,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除了上述五种行政处罚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还可以依法采取一些行政强制措施和资格限制规定,如扣留车辆、限制当事人5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等。

 

  (4)吊扣驾驶证。

 

  根据《交通违章处理程序》的规定,吊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以下的,由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吊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以上(含)的,由地、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由此可见,“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必要条件。

这其中隐含两个条件关系,其一,“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其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必要条件。

也就是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处罚人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必须以被处罚人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为前提。

 

  《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即人民法院的判决是确定有罪的必要条件。

具体到本案,非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任何人不得确定你弟肇事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在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之前,公安机关不能对你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这主要是由该行政处罚的依附性决定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从表面上理解“依法追刑事责任”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二者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是并列的,但因为均以“构成犯罪”为必要条件,必要条件的特征是无之必不然,有之未必然,否定前件则否定后件,行政责任必然地依附于刑事责任。

 

  3.交通行政处罚的法律救济

 

  ①行政复议:

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向原裁决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仍有异议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②行政诉讼

 

  ③国家赔偿

 

  五、交通肇事罪——刑事法律责任

 

  1.交通肇事罪含义: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由于违反交通运输规章制度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涉及当事人赔偿的比例和数额,还涉及交通肇事的刑事处罚问题。

是比较重要的。

 

  注意在第一时间取得材料,为后面的工作打基础。

 

  做刑事辩护,民事赔偿最好是在审判之前或一审辩论之前进行调解。

这样有利于法院考虑量刑的问题。

“早”赔比“晚”赔好。

还要考虑取保候审的问题。

 

  从以下方面考虑辩护:

①交通事故发生时被告人存在的一些过错;②事故发生以后的行为、悔罪表现、赔偿结果。

 

  办案律师不能在火上浇油,对受害方要表示真诚的歉意。

争取民事赔偿和解、调解的机会,赢得双方的信任,以维护当事人的最大利益。

 

  做无罪辩护要慎重。

 

  有一定的执业风险,会见当事人时最好做到有言必录。

 

  2.交通肇事附带民事赔偿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高效快捷,获得赔偿快。

 

  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时间长。

 

  建议优先考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也存在弊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交通肇事罪加重处罚情形

 

  

(1)交通肇事逃逸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规定情形,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主观上“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往往难确定。

 

  

(2)因逃逸致人死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死亡原因、与逃逸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难确定。

 

  4.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

 

  

(1)主观方面。

 

  

(2)客观方面

 

  (3)客体

 

  如四川孙伟铭案、广州飙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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