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地震应急预案简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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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地震应急预案简本

常州市地震应急预案(简本)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地震灾害应急救援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援行为,提高应急救援能力,科学、有序、高效地做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和《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苏省地震应急预案》和《常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境内及毗邻地区发生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地震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政府主导、专家支持、群众参与的应急救援机制,最大程度地减少地震灾害造成的损失。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我市地震灾害发生后,市、辖市(区)政府立即按照地震应急预案自动处置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灾害事件。

快速反应、协调高效。

加强现有各类资源整合,形成共享平台和协调一致的应急救援体系,确保地震应急信息及时准确传递,应急处置工作反应灵敏、运转高效。

预防为主、平震结合。

全面落实预防为主的思想,树立常备不懈的观念,强化监测、预警、预防工作。

开展科学研究,提高地震应急救援水平。

加强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和志愿者队伍的建设、培训和演练。

2 组织体系

2.1地震应急组织机构

市地震应急组织机构主要有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市地震局、辖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等机构。

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地震应急工作机构,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地震应急工作,并服从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指挥。

2.1.1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当发生地震灾害时,经市政府批准,市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转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全市抗震救灾工作。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若干应急组。

2.1.2 市地震局

市地震局是市地震应急工作的管理机构,在市政府领导下,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身职责,负责全市地震应急工作的管理;负责市地震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协同省地震局做好地震监测预报、汇集灾情速报、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等工作;地震发生后,及时向市政府建议市防震减灾联席会议转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并负责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导、协助辖市(区)政府做好较大和一般地震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2.1.3 辖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辖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是辖市(区)政府

灾区辖市(区)政府迅速启动本辖区应急预案,先期组织指设立的抗震救灾工作领导机构,在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和本级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较大和一般地震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配合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做好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善后和灾后重建等工作。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全市各地震监测台网对地震前的微观异常信息进行监测、存储、处理、分析和报送;群测群防网对地震前的宏观异常进行观测并及时上报。

市地震局组织对全市各类地震观测信息进行汇集、存储、质量监控、异常落实、分析处理,并组织震情会商,对重大地震异常信息和预测意见进行审查、认定,及时上报,并与邻市地震部门沟通。

3.2 预警预防行动

3.2.1 年度地震趋势会商

市地震局组织召开年度全市震情会商会,提出“常州市年度地震趋势研究报告”,市政府根据市地震局提供的“江苏省年度地震趋势预测报告”,研究、部署防震工作,开展地震应急工作检查,组织落实应急预案。

3.2.2 短期防震准备

省政府发布我市短期地震预报后,市政府及时做好危房、生命线工程、避难场所等检查及物资储存等方面的防震准备工作。

3.2.3 临震应急反应

省政府发布我市临震预报后,本市即进入临震应急期。

市政府及时组织召开市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通报震情,研究、部署防震工作,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等情况,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发布避震撤离的公告或避震疏散指令;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工作;及时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保持社会安定。

如发现明显的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市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

同时,向省政府及上级地震部门报告,并做好应急防御工作。

4 灾情分级

根据《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江苏省地震应急预案》,地震灾害分为四级。

4.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全省上年地区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4.2 重大地震灾害

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影响的地震;发生在人口密集地区4.0级以上地震、其他地区5.0级以上地震、周边地区6.5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4.3 较大地震灾害

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伤亡,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影响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4.0—5.0级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4.4 一般地震灾害

造成20人以下伤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和影响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3.0—4.0级地震,或其它有感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5.1.1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I级响应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市地震局迅速向市政府和省地震局报告震情,并向市政府建议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始运作。

市政府根据震情和灾情,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运作,并及时向省政府报告,请求省政府启动I级响应。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建议,市政府立即启动本预案,先行领导指挥全市地震应急工作,组织召开指挥部全体成员会议,依据灾害程度和灾区自我恢复能力,确定应急决策;派出抢险救灾组、工程抢险组、医疗救护组、治安保卫组、通信保障组、电力供应组、交通运输组和次生灾害防御组等全市各应急组赶赴灾区,开展人员抢险和工程抢险等工作。

省地震现场指挥部成立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配合省现场指挥部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市地震局履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职责,依靠办公室全体成员,配合省现场指挥部及时研究提出抗震救灾对策措施和建议;协调组织灾区应急救援工作,处理好各级应急事务。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派出联络员参加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工作;按照省现场指挥部部署和市地震应急预案的要求,组织对灾区支援,做好本部门、本单位的地震应急工作

灾区辖市(区)政府迅速启动本辖区应急预案,先期组织指挥地震应急工作,开展人员抢险和工程抢险等工作,及时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和灾情。

5.1.2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

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市地震局迅速向市政府和省地震局报告震情,并向市政府建议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始运作。

市政府根据震情和灾情,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运作,并及时向省政府报告,请求省政府启动Ⅱ级响应。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建议,市政府立即启动本预案,先行领导指挥全市地震应急工作,组织召开指挥部全体成员会议,依据灾害程度和灾区自我恢复能力,确定应急决策;派出抢险救灾组、工程抢险组、医疗救护组、治安保卫组、通信保障组、电力供应组、交通运输组和次生灾害防御组等全市应急组赶赴灾区,开展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等工作。

省政府根据我市的震情和灾情,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按照省地震应急预案,统一领导指挥灾区地震应急工作。

省地震现场指挥部成立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配合地震现场指挥部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挥地震应急工作,开展人员抢险和工程抢险等工作,及时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和灾情。

5.1.3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

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市地震局迅速向市政府和上级地震部门报告震情,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始运作。

市政府根据震情和灾情,宣布启动Ⅲ级响应。

在省政府领导和支持下,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本市地震应急预案,组织召开指挥部全体会议,进一步了解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规模,迅速组织地震现场应急救援和安定民心工作,依据灾害程度和自我恢复能力,确定应急决策,派出相关应急组赶赴灾区,开展人员抢险和工程抢险等工作,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市地震局履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职责,依靠办公室全体成员,配合省地震局现场工作队,判断地震灾害趋势,提出震后地震趋势估计,开展震灾评估、科学考察、社会调查等工作,协助政府做好地震应急和安定民心工作。

灾区辖市(区)政府迅速启动本辖区地震应急预案,先行组织抗震救灾工作,及时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和灾情。

5.1.4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IV级响应

一般地震发生后,市地震局迅速向市政府和省地震局报告震情。

市政府根据地震部门所报的震情和了解的灾情及应急需要,决定启动IV级响应。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始运作,领导指挥全市地震应急工作,组织召开指挥部全体成员会议,进一步了解震情和灾情,依据灾害程度,确定应急规模和应急决策。

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稳定社会、安定民心等工作。

同时,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市地震局履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职责,协助市政府做好稳定社会、安定民心等工作,派出地震现场工作人员,进一步了解震情和社会影响情况,迅速收集有关地震前兆资料,并及时上报省地震局。

必要时,请求省地震局派出地震现场工作组,协助开展应急工作。

灾区辖市(区)政府迅速启动本辖区地震应急预案,先期组织开展应急工作。

派出地震现场工作人员,进一步了解震情和灾情,做好现场紧急救援和安定民心工作,及时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和应急工作情况。

5.2 震情、灾情公告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依据有关信息发布的规定,在地震发生1小时内公告地震时间、地点和震级;在地震发生24小时内,根据初步掌握情况,组织灾情和震情趋势判断公告,此后,适时组织后续公告。

公告可根据需要,运用广播、电视、报刊、政府网站等的形式发布。

5.3 指挥协调

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建议,由市政府先行启动市地震应急预案,组织领导全市抢险救灾工作。

及时向省政府报告震情和灾情,并请求省政府启动应急响应。

省地震应急预案启动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配合省现场指挥部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地震应急Ⅲ级、IV级响应启动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全市地震应急救援和安定民心工作。

灾区辖市(区)政府先行组织指挥抢险救灾工作。

非灾区辖市(区)政府及市各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部署,对灾区全力支援。

地震现场人员抢救、工程抢险、次生灾害防御、重要目标警卫、灾民转移安置、地震监测、灾害损失评估、呼吁和接受外援等工作遇到困难时,报请省抗震救灾指挥部要求省、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解决,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尽快协调解决现场的救援问题。

 

5.4 紧急处置

地震现场紧急处置的主要内容是:

尽快沟通和汇集地震破坏、人员伤亡和被压埋情况,灾民自救互救结果、救援行动进展等信息并及时上报;分配救援任务、划分责任区域、协调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组织查明次生灾害危害或威胁;组织防御措施,必要时疏散居民;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后果;组织抢修通信、交通、供水、供电等生命线设施;估计救灾需求的构成与数量规模,组织救援物资的接收与分配;组织建筑物的安全鉴定;组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5.5 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根据震灾情况,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迅速组织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灾区开展救援工作;部队抢救被压埋人员,协助进行工程抢险;市公安消防部队扑灭火灾,参与抢救被压埋人员;医疗救护队伍抢救伤员;各种专业工程队伍抢修被破坏的道路、供水、供电设施等,力争在最短时间内恢复正常。

5.6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对震损的建筑物能否进入、能否破拆等进行危险评估;探测泄漏危险品的种类、数量、范围等并采取处置措施;监测余震、火灾、爆炸、放射性污染、滑坡、坍塌等灾害,及时向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5.7 群众的安全防护

震灾地区政府要及时制定具体的群众疏散撤离的方式、程序、行动的组织指挥方案,规定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避难场所和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并分区分片落实到位。

5.8 次生灾害防御

公安部门负责组织力量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火灾、爆炸等次生灾害事故;水利、建设、通信等部门帮助灾区对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大坝、生命线工程、通信等设施采取紧急防御措施并加强监控;环保部门组织力量帮助灾区加强对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监测和控制;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帮助灾区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和预防;发改委、安全监管等部门督导和协助灾区对易发次生灾害的地区、行业和生产设施等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5.9 地震现场监测预报

市地震局向地震现场派出地震现场监测和分析预报队伍,布设和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增强震区监测能力,加强震区与省地震局、相邻市县地震部门之间震情监测的沟通与联系,对地震类型、地震趋势、短临预报提出初步判定意见。

5.10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地震发生后,灾区的各级政府要组织各方面的力量参加抢险救灾,动员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通过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动员非灾区的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根据需要,开展捐款、捐物活动。

5.11 地震灾害调查与灾害损失评估

市地震局组织力量赴地震现场开展地震烈度、影响范围、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调查,确定发震构造,并全面调查收集房屋建筑、工程设施、设备、物品等方面的破坏情况及地震社会影响。

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协调下,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震灾损失评估。

5.12 信息发布

 根据有关地震信息发布与新闻报道的规定,组织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5.13 应急结束

(1)特别重大或重大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根据省地震应急预案,由省现场指挥部组织相关小组和专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

应急处置工作达到以下条件:

地震灾害紧急处置工作已经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清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

省现场指挥部申请应急结束,由省政府批准并宣布灾区震后应急期结束,终止应急状态。

(2)较大和一般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相关小组和省地震现场工作队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

应急处置工作达到以下条件:

地震灾害紧急处置工作已经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清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申请应急结束,由市政府批准并宣布灾区震后应急期结束,终止应急状态。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地震灾区辖市(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为受灾人员提供临时住所、应急食品和衣被等生活必需品;做好现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按照有关规定,对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征用物资及时进行抚恤、补助或补偿。

6.2 社会救助

民政部门、红十字会和慈善机构发动社会、个人或境外机构开展捐赠和救助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做好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运输、发放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对社会捐赠资金和物资实行全过程管理和监督,确保救助资金和物资用于受灾地区和受灾群众。

6.3 保险

地震灾害发生后,保险机构对地震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审核和确认,根据保险条款及时实施理赔。

参与地震应急工作的各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各自应急工作的总结并逐级上报。

6.4 调查和总结

市地震局配合上级地震部门负责组织对地震灾害事件进行调查。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地震应急响应工作进行总结,并提出改进建议,上报市政府。

7 保障措施

7.1 通信保障

市各电信运营企业负责对通信系统的维护,制定通信系统备用方案,确保地震应急期间通讯畅通;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通讯录并定期更新。

地震系统内部各有关单位采用一切快捷有效的通信手段传递信息。

若震区公共通信系统破坏中断,市各电信运营企业应启用应急机动通信系统,保证与震区的通信联络。

7.2 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建立地震救援装备信息数据库。

数据库信息包括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等;建立相应的日常维护、保养和使用等制度,对陈旧老化的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有计划地改造和更新,确保有效使用。

7.3 应急队伍保障

地震应急救援队伍按照人员抢救、工程抢险、次生灾害特种救援、医疗救护、地震现场应急、建筑物安全鉴定等类别进行配置和管理。

有重点地发展城市社区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专业队伍与群众性队伍相结合的应急抢险救援队伍网络,并配备先进救援装备,开展专业技术培训。

7.4 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本着平战结合的原则,配备一定数量的应急交通运输工具,供地震灾害应急救援使用,并建立应急交通运输工具动态数据库。

数据库信息包括各类交通运输工具数量、分布、使用状态等。

地震灾害发生后,根据需要,市公安、交通部门依法实行交通管制,维护交通秩序,组织开通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必要时,依法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以及社会交通运输设施和装备,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紧急输送。

7.5 电力保障

电力部门要制定电力应急保障方案,以便尽快恢复被破坏的电力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功能等,保障灾区的电力供应。

7.6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部门负责地震应急处置工作中医疗卫生保障,及时提供现场创伤医疗救治的基本设备保障,建立应急医疗队梯队,并建立医疗卫生保障动态数据库。

数据库信息包括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业特长等。

卫生防疫机构要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爆发流行。

7.7 治安保障

公安机关负责地震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治安保障,驻常部队和武警部队予以协助和配合。

震区政府和社区组织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机关开展治安保障工作。

7.8 物资保障

市发改委、经贸委、民政等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调拨和紧急供应。

7.9 经费保障

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所必需的专项资金由政府财政分级予以保障、负担。

7.10 社会动员保障

市政府建立应对灾害的社会动员机制。

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各级政府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及时、主动地参与应急处置。

7.11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根据平震结合的原则,按照“紧急撤离、就近疏散、避开危险”的要求,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城规划建设,利用城市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停车场、学校操场和其他空旷地建立紧急避难场所,设立应急标志,配备供水、供电等生活必需的基本设施,并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维护。

提倡公共场所和家庭配备避险救生设施和应急物品。

7.12 技术储备与保障

建立地震紧急处置工作科学决策咨询机制。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聘请地震、工程、通信等方面的专家并建立地震灾害应急管理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作用。

市地震局建立、完善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技术系统和市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不断提高地震前兆信息监测、灾害预防、预警和应急指挥的技术水平。

8 宣传、培训和演习

8.1 公众宣传和教育

各级地震、科技、教育、文化、出版、广播电视、新闻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积极宣传防灾减灾有关方针、政策、法规,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增强民众防震减灾意识,提高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8.2 培训

防震减灾教育培训应纳入各级领导和行政管理干部培训内容,举办各类领导干部培训班,开设综合防震减灾、紧急处置及防灾救灾组织指挥课程。

地震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由地震部门负责组织培训。

8.3 演习

市、辖市(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行业、单位要按照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不同形式的地震应急演习,切实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解释

生命线设施:

指对社会生活、生产有重大影响的电力、交通、通信、供水、排水、热力、燃气、输油等系统及公用设施。

次生灾害:

指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

如水灾、泥石流、滑坡、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等。

直接经济损失:

指地震及地震地质灾害、地震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资破坏,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置所需费用计算,不含文物古迹和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场地和文物古迹破坏不折算为经济损失,只描述破坏状态。

本预案有关数量描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根据国家和省地震应急预案规定,本预案报中国地震局和省地震局备案,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地震局承担。

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本预案及时制定或修订本部门或本单位地震应急预案;各辖市(区)政府参照本预案,制定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预案,报市政府和市地震局备案。

9.3 责任与奖惩

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和《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本预案实施中的行为进行奖惩。

9.4 制定

本预案由市地震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发布。

9.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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