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重点检查对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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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重点检查对象
一、税务稽查重点检查对象
(一)虚开发票和接受虚开发票重点检查对象
1.代开发票规模异常企业。
即营改增后代开超过一定金额(如已超过一般纳税人标准)的企业,特别是明显超过“营改增”前经营规模的企业。
2.自开发票金额异常企业。
即原地税长期零申报或非正常企业,“营改增”后销售额变动异常,在短时期内开票金额巨大。
3.接受代开发票金额异常企业。
即接受代开发票规模超过一定标准的企业。
4.代开“劳务派遣费”金额巨大并超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大学、人才服务公司、投资公司、各类技术服务部等企业。
5.收入成本配比异常的房地产企业。
即成本占收入比重超同行业比重较多的房地产企业。
6.住宿餐饮比率明显超同期或入住率明显异常的酒店(饭店)。
7.接受发票金额异常的保险企业。
8.进、销项发票与2016年总局下发的虚开案源企业相关联的“营改增”企业。
(二)未按规定开具发票重点检查对象
1.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以各种理由拒绝开票的企业。
2.违反规定要求购买方额外提供证件、证明等导致开票难的企业。
3.存在随意变更品名等错开票行为的企业。
4.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购买方当场索取纸质普通发票的,未按规定提供的企业。
(三)营改增重点检查行业
1.旅游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6〕5号)第五条税务部门依法承担组织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税、费征收管理责任,力争税款应收尽收;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从事旅游市场经营的纳税人偷逃税款、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严厉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
2.建筑业、房地产业:
《关于加强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涉税风险防范和稽查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256号文),国税总局将选取3-5个行业重点稽查。
房地产、建筑业是虚开发票的重灾区,必然会加强稽查力度。
3.生活服务业:
具备以下特征的生活服务企业:
一是成立时间短,成立时间多在半年以内,但营业规模迅速扩大;二是税务登记信息雷同,企业法人、财务人员、办税人员多为同一人;三是登记地址多为住宅小区某楼层某室,明显不适合对外经营;四是多户企业登记法人为同一人,且税务登记信息中所留的手机号码也为同一个手机号;五是每月申领的发票金额恰好在小微企业优惠免税范围内,明显难以满足正常的经营需要。
(四)其他重点检查项目
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税种的检查。
二、税务稽查重点方法:
(一)数据比对,综合分析。
稽查人员将利用金税三期、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等进行数据应用,认真分析“营改增”试点企业5月1日以后发票流情况,着重跟踪分析存在虚开行为的企业发票流向“营改增”行业的情况,综合分析“营改增”企业税务登记、申领发票、代开发票等情况,找出疑点企业,确定专项稽查对象。
(二)联合稽查,优势互补。
国税部门将按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稽查工作办法(试行)》(税总发〔2016〕84号文件印发)和税总函〔2016〕256号通知要求,协同地税稽查部门联合开展“营改增”专项稽查工作。
国地税将对税源信息、案件线索、查办成果、证据资料及其他资料信息实现共享,共同确定联合入户检查对象,同属双方重点税源企业是国地税联合稽查的重点对象之一;并将对同一税收违法行为,统一定性和税务处理处罚标准。
三、涉税风险主要类型及应对方法
(一)发票风险
2016年5月1日全国范围全行业实施“营改增”,增值税实行“购进扣税法”,关键是抵扣,核心是发票,所以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力度不断加大,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应用防范税收风险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5】122号文)的基础上,出台了针对发票系统升级的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53号公告,近期又出台了《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
所以,发票风险将是纳税人面临的最大税收风险之一。
1.虚开发票风险
(1)虚开发票类型:
一是无业务虚开。
无业务虚开是指根本不存在商品交易,虚构商品交易内容和税额开具发票。
此类问题在“劳务派遣费”方面比较突出,如大学、人才服务公司、各类技术服务部、投资公司、保安公司等。
哈尔滨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侦破过一起特大虚开劳务派遣发票案件。
2012年3月以来,姜某某等人先后注册成立了哈尔滨XX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等三家劳务公司,在两年多时间里,共计为1251家企业虚开劳务发票4210份,涉案金额高达13亿余元,造成国家税款损失6000余万元。
二是变名虚开。
变名虚开是指虽然存在真实的商品交易,但故意改变货名、虚增数量、价款和销项税额开具发票等。
“营改增”后各税目税率、计税方法差异较大,抵扣税款的规定不一,开票企业可能会出于少缴税款的目的或应客户的要求变更税目、业务类型开票。
例如:
餐饮费不能抵扣进项税金,酒店将“餐饮费”变更为“住宿费”;贷款利息不能抵扣进项税金,银行将“借款利息”变更为“咨询费”“服务费”等。
(2)虚开发票的法律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以下三种开票行为是虚开发票行为:
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提醒:
金税三期升级后,实现了开票同时必须选择商品及服务税收编码的操作。
金税三期可以通过信息化手段,实施数字编码分析、很容易对增值税进项发票和销项发票进行各种类型的比对分析,包括行业相关性、同一法人相关性、同一地址相关性、数量相关性、比率相关性等等。
通过分析,虚开发票的行为很容易就会被发现。
因此,企业要持续经营、长远发展,坚决不能发生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否则除需补缴税款、滞纳金外,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2.接受虚开发票风险
(1)风险成因:
一是主观故意(恶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二是不知情的情况下(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
(2)恶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表现形式:
为了增加成本费用、多抵进项税金,企业要求开票方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
对此可能会出现成本占收入比重超同行业比重较多、进销项比对异常、行业相关性比对异常以及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等疑点信息,成为税务稽查关注重点。
例如:
房地产开发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可能会以要求施工企业虚开发票等形式来做高房地产开发成本,减轻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税负,多抵增值税进项税金。
而个别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或内部承包人等也因各种原因而予以配合。
(3)如何防范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如果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使是善意取得的,进项税金也不能抵扣,已抵扣的要补缴有关税款。
购货时,建议企业主动采取一些必要措施:
交易前——知己知彼,防患未然
在购进货物时,一定要提高防范意识,从思想上重视虚开发票问题,有意识地规避取得虚开发票的风险。
建议在交易前对交易对方做必要的了解,通过对交易对方经营范围、经营规模、企业资质等相关情况的考察,评估相应的风险。
一旦发现供货企业提供的货物有异常,就应当引起警惕,做进一步的追查,可以要求供货企业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对有重大疑点的货物,尽量不要购进。
交易中——银行划款,有迹可循
建议尽量通过银行账户将货款划拨到交易对方的银行账户内,在这个过程中,纳税人可再次对购进业务进行监督审查,如果对方提供的银行账户与发票上注明的信息不符,就应当引起警惕,暂缓付款,并和对方进行进一步的沟通,对购货业务进行进一步审查,避免三流不一致的情况发生。
收票时——火眼金睛,识破风险
建议仔细比对发票信息。
如果对取得的发票存在疑问,应当暂缓付款和申报抵扣有关进项税金,及时通过税务机关公布的发票查询网站进行查询或者请求税务机关协助查询发票真实情况。
尤其是对大额购进货物,或者是长期供货的单位,更应当作重点审查。
交易后——留存证据,避免损失
企业在购进货物时要重视取得和保存有关的证据,一旦对方故意隐瞒有关销售和开票的真实情况,恶意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自身造成了经济损失,可以依法向对方追偿由于提供虚开发票而带来的经济损失。
3.代开发票风险和接受代开发票风险
此类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企业为了增加成本费用,或解决部分业务无法取得发票的问题,通过个人去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如果某个身份证号代开频繁,数额较大,将成为税务机关关注重点。
接受代开发票规模超过一定标准的企业也将成为税务机关重点核查对象。
例如:
某单位为了增加成本费用,通过某个人个人身份证长期大量代开发票,税务机关通过风险监控系统筛查出代开频繁的身份证号,倒查受票方,锁定疑点企业。
二是部分小规模纳税人为了逃避一般纳税人认定或对外虚开发票,而通过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代开超过一定金额(如已超过一般纳税人标准),特别是明显超过“营改增”前经营规模。
例如:
某生活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营改增”后,长期在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实并无实际经营业务发生。
税务机关通过风险监控系统筛比对发现该企业代开发票销售收入相比“营改增”前增幅异常,存在为其他企业虚开发票嫌疑,被锁定为疑点企业。
提醒:
既不能代开与真实业务内容不符的发票,也不能去替别人代开与真实业务内容不符的发票。
4.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风险
(1)增值税专用发票地址电话未填写。
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栏只填写了购买方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和开户行及帐号,没有填写地址、电话。
提醒: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将购买方的四项信息(“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全部填写完整。
(2)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识别号未填写。
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如购买方为企业、非企业性单位(有纳税人识别号)和个体工商户,购买方栏只填写购买方的“名称”,没有填“纳税人人识别号”。
提醒:
如购买方为企业、非企业性单位(有纳税人识别号)和个体工商户,购买方栏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为必填项。
(3)明细填写错误。
开具的发票未根据业务需要填写规格、单位、单价、数量。
提醒:
开具的发票应根据业务需要填写规格、单位、单价、数量。
(4)销货清单开具不规范。
一是汇总开票未开具销货清单;二是汇总开票开具销货清单但未在销货清单上加盖发票专用章;三是未从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清单。
提醒: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
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上述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清单必须是税控系统打印的,不能自制打印。
企业取得的非税控系统开具的销货清单,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
(5)发票备注栏未注明相关信息风险
“营改增”后,总局陆续出台了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注栏信息填写的要求。
例如:
出租房屋、提供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等开具发票,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和差额征税等。
提醒:
备注栏信息一定要按规定填写,否则为不符合规定发票,存在不能抵扣进项税金和不能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的风险。
(二)适用税率错误风险
1.兼营不同税率业务适用税率或征收率错误风险
表现形式: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货物、服务等,未分别核算或人为适用低税率。
例如:
酒店提供住宿服务的同时,兼营货物销售。
未分别核算,统一按住宿业6%的税率核算。
提醒:
兼营不同税率业务,应分开核算,分别计税。
未分别核算的,税务机关将会要求全部从高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2.混合销售适用税率错误风险
表现形式:
存在混合销售行为,未按规定适用税率、人为适用低税率或分别适用税率。
例如:
生产门窗并提供建筑安装的企业全部业务都按建筑安装业适用税率。
提醒: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其中“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三)财务核算风险
1.未真实反映全部经营活动,或存在帐外经营情况
税务机关的核查方法:
(1)大数据平台下的三方信息来源,可以还原历史经营活动,从而证明申报的真实性。
通过水电能耗数据、政府采购数据、银行流水清单等倒推收入是否真实。
(2)区域同行业经营情况对比。
通过同地域同行业同规模企业的数据比对,查找数据异常企业。
(3)国地税涉税信息共享,通过相关信息比对查找企业风险点。
2.收入成本不配比,非特殊情况微利、平销、低毛利销售货物或劳务
税务机关的核查方法:
(1)通过核查上游、下游公司数据确定收入申报真实性,同时会核查物流、资金流信息等,综合分析后,判定收入是否真实。
(2)区域行情与全市行情在大数据下,已经“共通”。
企业申辩理由“市场原因产品价格下降”等是否真实一查就知。
3.税前扣除凭证不符合相关规定
税前扣除凭证里存在白条、假发票、与个人消费相关的发票以及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凭证等。
提醒:
(1)如果用白条、假发票、个人发票或者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凭证等入账,一律不允许税前扣除。
(2)如果编造虚假成本费用,必然导致与你的收入费用配比失衡,通过相应公式,收入是否真实一目了然。
(3)如果将费用进行人为调整(如本应计入当期业务招待费的项目归集于其地明细,如办公费等)一旦发现,税务机关将对你的费用的真实性进行通盘核查。
(4)如果恶意使用假发票,还要接受税务机关处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珐》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一定要杜绝账外经营,真实反映经营活动。
按要求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入账,拒绝接受假发票。
(四)关联交易风险
1.是否按规定如实进行关联申报(包括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申报)。
2.是否利用关联关系的优势,人为将收入、成本、费用在关联企业间进行调整,利用不同企业间的税率差或税收优惠政策少缴所得税。
提醒:
按照税收相关规定,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关联企业之间按照公平交易原则进行交易,避免存在人为调整利润的现象。
(五)“营改增”前后政策的执行风险
1.计税方法选择风险。
主要表现:
未按照规定正确划分新老项目;建筑业未分项目核算以及未按规定建立项目台账;存在人为改变老项目计税方式等情况。
(1)风险表现形式:
建筑、房地产企业人为混淆新老项目,或是将老项目的进项税当做新项目的进项税进行抵扣。
例如:
营改增前的老项目在营改增后继续进行施工的情况下,根据税法规定选择了简易计税方法,不能抵扣进项税金,但是把老项目在营改增后所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在新项目发生的增值税销项税中进行抵扣。
(2)税务机关核查方法:
核查账目。
检查该企业账目是否健全,是否按照独立核算的要求进行核算,特别是成本项目;
查看合同与相关文件。
包括项目成本预算表、设计施工图、材料采购合同等;
实地核查工程物资。
是否按要求建立工程物资的领用存制度,账务列明的工程物资是否真实;
利用大数据平台进行区域数据比对。
核查企业提供材料的真实性。
(3)分项目核算和项目台账的建立的必要性。
由于各个工程项目增值税的缴纳并非在工程所在地,而是所属公司或分公司注册所在地,每个月公司或分公司的增值税包含了多个地方多个工程的增值税申报,各个工程的销项税、进项税互相抵扣,最终的税负并不一定等于各个项目税负的简单相加。
因此,增值税须核算到项目部。
施工企业应建立各项目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台账,以明确相关经济责任。
2.调整营改增试点前后的业务开票时间造成的税收风险。
(1)在营改增以前因各种原因突击开票,但在营改增以后取得其对应的成本费用发票,造成多抵税款的风险。
(2)建筑企业和房地产公司将营改增前发生的采购行为等到营改增后获得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抵扣。
例如:
营改增前采购的建筑施工材料已经用于工程施工项目,但是拖欠材料供应商的采购款,营改增后才支付拖欠材料供应商的材料款而收到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无论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还是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依据税法规定都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房企财税微信:
fdccspx】
(六)个人所得税风险
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扣缴系统能够获取更多税源信息,能够对纳税信息进行有效整合。
地税机关将依托该系统,利用国税局、工商管理局、社保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安局等部门提供的营业收入、发票开具、股权登记、社保缴费、公积金缴费、户籍登记等信息,重点开展针对以下纳税疑点的核实检查:
1.工资、薪金所得风险类型
(1)个人所得税零申报、小额申报、虚构纳税人、报销个人费用。
(2)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所得税工资薪金支出、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年金缴费基数、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不匹配。
(3)企业登记员工人数、社保缴费人数、住房公积金缴费人数与实际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人数不匹配。
(4)企业职工福利费、股份支付、管理费用等财务指标与个人所得税扣缴情况不匹配。
(5)同一企业的同一纳税人一年内多次适用年终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政策。
2.财产转让所得风险
企业的个人股东发生股权转让行为,企业应按照《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的规定履行相关报告义务,股权受让方应按规定履行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如果未履行相关义务,将会存在被税务机关追责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