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特许经营合同范本食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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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特许经营合同范本食品

甲方:

(特许人)  有限公司

乙方:

(被特许人)

总则

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以下条款达成一致,以资共同遵守:

1、 合同宗旨

    特许人授权被特许人在特定区域范围内开设加盟店,利用特许人之“”品牌及成熟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从事销售  产品(下称“产品”)的经营活动。

2、 被特许人之法律地位

被特许人以自身名义,自负费用进行经营活动,自担风险,自享收益。

被特许人不是特许人的代理人、买卖代表,也不是特许人的雇员或合伙人。

3、 授权范围

a.商标使用权;

b.门店设计及装潢;

c.使用_“N”名字/标志;

d.特许产品之经销权;

e.销售技术、门店管理、专职培训、经营决策等经营模式相关事项。

4、 授权区域

    特许人授权被特许人为                          城市区域内的总加盟商。

5、 专属性

特许人承诺,在上述授权区域内:

不将本特许经营的全部或部分授予第三人。

6、 市场开发

被特许人开设新的加盟店或者发展下级加盟商的,需经特许人同意并按照特许人提供的合同版本签署相应的合同。

被特许人应在授权范围内以自营或发展下级代理商的方式至少开发     家品牌店,具体开店时间表为:

                                               。

7、 特许经营的期间

本合同在签字之日生效,为期__年(通常不少于三年)。

本合同自动延长连续的___________年期加盟期间,除非特许人或被特许人在第一个加盟期限届满前或每一个延期届满前至少_____月之前发出本合同不再展期的通知。

8、 备案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特许人应将本合同向国家主管机关提起备案。

承诺与保证

9、 双方共同承诺:

    双方应本着善意解释和履行本合同,特别应当尽其全力,彼此应表明其谨慎、忠实和合作。

双方同意,在合同的范围之内,双方的关系确定为合作关系。

10、 特许人的承诺:

a. 依《商业特许经营条例》及其他法律规范进行信息披露、备案。

包括本合同签订前、后的信息披露,向主管部门进行的相关备案及信息披露。

b. 对本合同第3条所指授权范围内所涉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经营模式及商业秘密等享有充分权益,对被特许人之授权合法、有效。

c. 以业务指导、专职培训、广告投放等方式协助被特许人进行特许经营业务。

11、 被特许人承诺:

a. 被特许人向特许人披露的其法律人格、商业经历、资金实力均为客观真实的,未有夸张、隐瞒、不明确的虚假陈述;

b. 接受特许人依本合同进行的业务指导、培训及监督管理;

c. 在授权范围以内从事特许经营业务,善意履行本合同。

特许经营费用

12、 加盟费及支付方式:

a.被特许人应按照每个店铺    万元支付加盟费,该笔费用为获取加盟商资格的一次性费用;

b.加盟期间届满,本合同自动展期的,应按照上述标准再行支付加盟费;

c.加盟费应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具体支付方式为:

                                                      。

13、 特许权使用费及支付方式:

a.被特许人应按照每个店铺每月    元的标准按月支付月特许权使用费;

b.被特许人应于每个月末提前支付下一个月份的月特许权使用费,具体支付方式为:

                                                      。

14、 广告费用及支付方式:

a.被特许人应按照每月    元的标准按月支付广告费用;

b.被特许人应于每个月末提前支付下一个月份的广告费用,具体支付方式为:

                                                      。

15、 其他费用:

                                                        。

16、 上述费用的返还与中止支付:

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可就意外情况另行协商相关事项,具体可包括以下事项:

a.                                                   ;

b.                                                   ;

c.                                                  。

服务质量控制

17、 为维护品牌店售出商品品种和服务的一致性,提高品牌形象,被特许人品牌店的运营方法必须遵守特许人的要求和标准:

a. 特许人提供各种操作规范、工作规范、管理技术规范和其它规章制度,被特许人须无条件地执行;

b. 被特许人必须服从特许人派遣督导人员的监督、指导被特许人所开设的店铺的经营管理相关事项,如物料供应、店铺形象、经营情况等;

c. 被特许人必须严格执行特许人要求的进货要求;

d. 授权区域内的N品牌店所进的物料均由特许人提供,部分可于当地采购,但必须由特许人批准;

e. 被特许人每家店的门店人员数量及构成需报特许人同意,店铺管理人员、收银员人数及任职条件均按特许人事先制定的标准确定;

f. 被特许人的工作人员应穿着特许人统一制服,佩带统一胸卡,印制统一名片,用以维护与特许人相同的企业形象。

18、 特许人定期和不定期地以书面或其它方式对品牌店进行进货管理、销售管理、商品管理、商品知识、卫生管理、职工管理、会计处理、店铺经营管理、店铺陈设等各方面的指导,提供有关信息,帮助品牌店实施标准化管理。

19、 随着特许人品牌店数量在全国范围内的不断增加,特许人将对全体品牌店进行信息化管理。

如该项管理实施时本合同仍在有效期内,被特许人须遵照特许人的管理规定执行,不得以如任何理由拒绝执行,因此增加的品牌店设备及人员等相关费用由被特许人自行负担。

20、 反窜货、反低价管理:

a. 被特许人将特许人的产品发往指定区域以外的地区和接受外地定单的行为称之为窜货;

b. 甲乙双方应详细记录产品的收货单位/代理商,以便跟踪产品的流向和监督窜货行为;

c. 特许人有权监督被特许人并审查销售定单和发货记录,如发现任何窜货行为,特许人可以处罚被特许人以补偿受到侵害的代理商;

d. 窜货赔偿金将以窜货价款的100%作为罚金,以代理价计算,其中罚金的50%将直接支付给被窜货方,作为对被窜货方的补偿。

如被特许人在受到外地货源冲击时,有权根据特许人的规定从窜货方获得同等的赔偿;

e. 被特许人在举证他人窜货行为时,应提供产品购物发票和其他有效证明,并以客观诚实的态度进行举证;

f. 被特许人应按照特许人的价格体系在指定区域内进行销售,防范和制止任何低价倾销行为;

g. 如遇严重的被特许人窜货行为和低价倾销,特许人有权立即取消被特许人的代理商资格,并追究其经济责任。

知识产权

21、 商标:

    被特许人就商标之使用权限为在特许地域及期间内排他许可使用,但任何使用均需经过特许人同意。

22、 著作权、专利权:

特许人就之店铺装修、广告语、销售技术等方面所拥有的著作权、专利权,被特许人有权在特许经营之范围内使用。

23、 被特许人还就特许人提供的门店管理方案、经营决策等经营模式相关事项享有使用权。

24、 其他权益:

                                                    。

辅助

25、 经营指导:

a. 特许人在店铺经营管理、销售技术、市场推广等方面进行指导。

b. 特许人就产品市场研究研究成果反馈给被特许人。

26、 业务培训:

特许人应提供专职业务培训。

a. 特许人将负责对被特许人门店销售员、收银员进行基础培训。

b. 对管理人员进行择优录用(淘汰制)培训。

c. 受培训人员必须具备当地执法部门认可的有效健康证。

d. 被特许人自行解决住宿、就餐、往返车费、体检等费用。

e. 被特许人应积极参与特许人举办的培训活动,借以提高业务水平和店铺管理水准。

27、 其他辅助措施:

                                                          

                                                            

                                                        。

   

广告宣传

28、 广告宣传的宗旨:

前述广告费用专款用于广告推广,特许人推广产品和品牌,以利于从整体上提高品牌的识别性和表彰性,以有助于被特许人开展特许经营活动。

29、 互动:

特许人应定期向被特许人提供广告宣传计划,被特许人有权提出必要的建议或意见。

30、 广告投放力度:

特许人承诺每年度向诸媒体投放的广告量为       小时。

广告投放应以     媒体为主要途径。

具体标准为           

                                                      

                                                      。

31、 对被特许人之辅助:

a. 特许人根据需要制定被特许人配合广告宣传活动的行动方案。

b.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必要的资料(招牌、小册子、标语牌、小纪念品、样本、样品等),费用由被特许人自行负担。

32、 被特许人之参与:

被特许人对特许人之统一的广告宣传活动应按照既定的配合方案予以配合、积极参与,以保证广告宣传活动取得更加效果,费用由被特许人自行负担。

33、 被特许人在授权区域内的广告宣传发布权:

被特许人有权在授权区域内制作并发布广告,进行宣传活动。

广告宣传的内容、形式及投放媒体均应经特许人之书面许可。

促销

34、 促销主体:

    特许人及被特许人均有权采取促销措施。

35、 促销事由:

基于推广“N”品牌,树立市场地位,建立竞争优势等事由,特许人及被特许人可以适时、适度进行促销活动。

36、 促销方案:

促销方案至少应包括促销方式(诸如折扣、增值服务、附赠品等方式)、持续时间、涉及产品之明细、促销道具的设计制作及展开、媒体辅助计划等。

促销的基本原则在于维系品牌的持久发展及品牌增值。

被特许人自行制定的促销方案应征得特许人的同意并接受特许人的监督。

37、 促销方案实施:

    被特许人应当严格按照既定方案展开促销活动,并接受对方之监督。

促销期间双方保持促销相关信息持续、通畅。

38、 特许人对“N”品牌的整体促销负有监管及整体控制的义务。

特许人可将诸被特许人之个别促销活动的具体信息通告其他被特许人。

特许人应及时制止有害于    品牌的整体发展的促销活动。

特别约定:

为有效扩展销售,被特许人对特许人统一办理的门店促销活动应完全了解其重要性,并竭力配合。

如特许人为扩展销售所指定的单张广告,展示广告等,被特许人应与特许人直营门店同等使用,无条件接受,并就折扣差额由被特许人自行负担。

消费者权益保护及赔偿责任负担

39、 宗旨:

本合同双方应本着为公众服务之精神,为消费者提供优质、健康、安全的产品。

40、 赔偿责任之负担:

鉴于被特许人为独立于特许人的商主体,本着独立经营、自负风险的原则,被特许人与消费者之间发生诸如违约、侵权等事实而致负担赔偿责任,应有被特许人自行承担。

但是,满足以下情况之一的,由特许人承担赔偿责任:

a.系特许人提供之产品致使发生赔偿责任的;

b.系特许人逾期交付产品致使发生被特许人违约等情形并致发生损害赔偿的。

41、 特许人与第三方之间因为侵权、违约等法律事实而发生的赔偿责任由特许人自行承担责任,与被特许人无关。

产品供应

42、 产品种类及价格:

产品、设备具体包括:

a. N28玉米,价格为                   ;

b. 设备:

                                                      ;

价格为                   。

43、 销售指标:

被特许人同意在签署本协议后的首批定货金额为     万元正(或者以吨数),需全款付给特许人);其后在每季度的定货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万元正(或者以吨数)。

44、 供应关系:

产品由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有偿供应,在销售产品的范围内,被特许人不得销售第三人提供的相同或类似产品。

特许人应当保证货源供应。

45、 定货流程:

    在每月度或季度初,被特许人必以格式采购单的形式发给特许人。

每个采购单必须列明数量、产品类型和交货时间。

采购单可能还会附有关于采购、运输的其他条款以及其他事先书面约定的条件。

46、 付款条件:

    被特许人应在采购单确认后的三(3)天内把总价百分之三十(30%)的定金汇到特许人指定帐户,并将汇款单传真给特许人,余下百分之七十(70%)的余款应在发货前一次付请,特许人在收到全额货款后安排发货。

如被特许人不按本付款条件支付定金和余款,特许人有权把约定的发货期顺延。

47、 交货期:

特许人应在收到合同定金后的三十(30)天内安排发货,如对交货安排有特殊要求,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在运输途中如发生货物丢失和损坏的情况,将由特许人负责。

产品运输采用          方式,运费由被特许人承担。

48、 零售价格:

被特许人自行或通过下级加盟商销售产品的价格由特许人确定,具体价格见附件一。

N将在每年初复议价格规定,特许人将按照(品牌)的最新价格规定以书面通知被特许人。

对于在价格调整前已确认的销售定单,其单价将不于调整。

(若遇市场不可抗力影响,价格届时协商调整)

49、 产品品质要求:

产品质量应不低于国家标准,并应符合订单的要求。

店铺选址、设计及装潢

50、 店铺选址:

    特许人协助被特许人做好品牌店选址的把关工作,任何店铺的选址均须由特许人市场部总监批准。

51、 店铺设计及装潢:

52、 店铺设计:

为维护品牌形象的统一性,品牌店的店铺形象由特许人统一进行设计,装修工程由被特许人自行装修施工。

53、 施工:

工期应控制在      天以内,施工质量应达到国家相关标准。

装修、维修、维护之费用由被特许人自行承担。

54、 店铺形象维护:

涉及商标等标识的装饰件等应每年更新一次,费用由     承担。

发生品牌店铺设计、装潢风格统一改版的,双方应商定恰当的实施期间,费用由被特许人负担。

停业期间对应的月特许权使用费被特许人不需支付。

改版所涉及的其他诸如施工等事项均遵照本合同其他条款之约定进行。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55、 特许人权利与义务

a. 特许人应以公平合理的统一价格向被特许人供应产品;

b. 特许人有权要求被特许人提供库存量、产品流向、销售定单和其下级代理商的明细/销售网点等,以供特许人审查备案;

c. 特许人应对被特许人提供的商务信息严格保密,未经被特许人同意,不可将其泄露给第三方;

d. 双方将按约定的销售指标,在每季度考核进度和表现。

如不能达标时,特许人可提前1个月以书面通知被特许人取销个别或全部指定区域的代理权直至终止本协议;

e. 被特许人需要办理非法人执照时,特许人将提供一切合法手续,但被特许人办理费用自理。

56、 被特许人权利与义务

a. 被特许人在指定区域内须按照特许人拟订的价格规定销售产品,不可以跨区窜货和/或低价倾销,如有跨区销售,须与所管区域总代协商联系进货,并报备特许人;

b. 被特许人不可在指定区域外与其他代理商竞争客户,对于尼尔森内部客户、主要客户和其关联企业,被特许人不可以使用本协议的产品竞争业务;

c. 被特许人应配合特许人建立全国市场信息网,及时提供准确的市场和竞争对手的信息给特许人;

d. 被特许人必须按特许人的要求做好各种财务报表,并如实提供各种财务报表;

e. 被特许人不准在本加盟店之外的其它场所,实放与“N”制度相同或类似的营业活动或其它行为;

f. 被特许人必须配备冻库,以满足区域内品牌店的物料供应,并做好授权区域内各品牌店的物料供应服务,补货应及时,避免出现缺货断货现象;

g. 被特许人应在授权期间向各品牌店主提供良好的服务,维护特许人品牌的声誉、信誉和良好形象;

h. 被特许人取得的是在授权期内、在指定区域内特许人商标、服务标志的使用权和产品的代理权,这并不意味着特许人商标、品牌及商誉等相关知识产权的任何转让、许可。

合同到期或提前终止后,被特许人不得以任何借口继续使用“N”品牌,或以“N”品牌代理商的名义从事任何商业活动。

保密

57、 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向其他人泄漏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相关信息,也不得将本合同内容及相关档案材料泄漏给任何其他人。

但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披露的除外。

58、 被特许人保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全部商务文件、目录、广告材料、技术资料及样品等材料。

59、 具体保密义务如下:

a. 出于本协议的目的,仅拥有为实施合作而参阅特许人提供的保密资料的权利;

b. 被特许人承诺不会将该等保密资料用于非本协议之目的,不会使用、披露或允许任何第三方使用,并且不会向其被特许人员工泄露任何属于特许人的保密资料,除非该等员工有必要为工作的缘故而掌握该等保密资料;

c. 被特许人将对由于前述原因而掌握及了解特许人的保密资料的员工签署与此相同或相似的保密协议书,并将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护该等保密资料,以免使之为非双方确定的合作内容下允许了解及掌握保密资料的员工所使用或为公众掌握及了解;

d. 本协议下特许人将保密资料交由被特许人,并非意味着特许人授予被特许人任何专利或版权的权利,或意味着被特许人对该等保密资料拥有任何其它权利;

e. 被特许人并应向特许人提供与特许人有关的客户详细名单及相应报告,以便保证向客户提供持续性的服务,且被特许人不得再以任何方式以特许人的品牌或名义进行商务活动。

60、 上述规定的保密义务只有在司法程序、行政程序或仲裁程序中才能免除。

61、 保密条款为独立条款,不论本合同是否变更、解除或终止等,本条款均持续有效。

违约责任

62、 概述:

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积极、善意的履行本合同项下之诸项义务,一方违约应依照本合同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63、 违反财产给付义务的违约金:

本条所称“财产”是指:

货币、产品、店铺装潢等可以货币衡量的物品、劳务等。

违约一方应以财产给付价格(价值)为基数以每日千分之    为标准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

64、 违反非财产给付义务的违约金:

本条所称“非财产给付义务”包括:

营销方案、培训、营业指导等辅助工作,承诺事项,店铺设计,诸项智力、管理协助义务,其他非财产给付义务。

一方违约的,在另一方善意催告后的合理期间内,违约方仍未履行义务的,应以每日    元为标准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

65、 订单取消:

双方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果发生特许人迟延交货等违约情形,被特许人有权取消该笔交易并依照本合同之约定要求特许人承担违约责任。

66、 义务的继续履行:

    违约一方支付违约金并不妨碍其合同义务的继续履行。

67、 兜底条款:

    一方违约行为给另一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违约方还应赔偿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本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68、 协商解除:

    双方可以本着友好互利之精神,通过充分协商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合同的履行。

69、 一方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a.特许人提供的产品出现不合格的情况超过三次或导致严重人身损害(    级及以上伤残或者致人死亡的)一次以上的;

b.被特许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出现违约,经特许人催告在15天内仍为纠正的;

c.本协议其他条款规定的一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d.一方违约,经另一方书面通知两次以上仍不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

e.一方营业执照被吊销的;

f.市场启动后,如因被特许人原因影响品牌形象及市场发展,经特许人催告后被特许人未能进行有效纠正的,特许人有权解除合同;

g.本合同签署之日起七日内被特许人未付清加盟费的;

h.任何一方可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合同;

i.如发生以下情况,特许人有权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被特许人终止本合同:

1)被特许人破产或者进入破产程序的,

2)被特许人的股东方或控制方发生变更或被特许人的业务被转让给其他方;

3)如果发生了不可抗力、政府行动等突发事件,致使本协议延迟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任何一方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10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说明理由,同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因未及时通知对方或未采取相应措施而导致对方损失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失部分违约方应负责赔偿。

在事件发生后90天内事件仍未消除的,双方可书面协商解除本合同。

70、 合同变更:

在被特许人取得一定经营业绩后,特许人可扩大特许经营之地域,相关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71、 合同终止:

发生不可抗力、本合同一方当事人因经营不善而消灭等情形,及合同被依法解除或依约定解除的,或者加盟期间届满不再展期的,本合同终止。

72、 合同终止后的义务:

a. 本合同终止并不妨碍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b. 如果本协议终止,被特许人应在终止之日起10天内归还除为销售现存特许人产品所需材料以外的全部商务文件、目录、广告材料、技术资料及样品等所有材料。

c. 被特许人应在本合同终止之日起   天内清理产品存货,存货清理的价格、地点、方式以及宣传等辅助手段均应征得特许人同意;逾期被特许人不得再行销售,特许人有权以被特许人进货价   %予以回购、或者被特许人自行将存货销毁。

d. 被特许人应在本合同终止之日起   天内撤下并不再使用品牌店内所有与“N”品牌有关的商标标识、广告语,以及其他任何能够引起合理的联想到“N”品牌的标识和物品。

e. 本合同终止后被特许人不得再以“N”品牌加盟商的身份参加任何商业或非商业的活动,并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N”品牌或者使用曾经作为“N”品牌加盟商的事实。

73、 被特许人违反前条所规定之合同终止后的义务,均视作对特许人合法权益的重大侵犯,特许人有权追究被特许人任何可能的法律责任。

争端解决条款

74、 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应向特许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通知

75、 交付:

根据本协议规定发出的任何通知、要求或其他信函应以书面方式作出并送交:

a.就特许人而言:

收件人:

地址:

传真号码:

b.就被特许人而言:

收件人:

地址:

传真号码:

或交付收件人按照本款规定提前三日发出之通知所指定之任何其它地址、或传真、电话号码或指定作为收件人之其它人士)

76、 送达:

任何通知可由专人递送或以预付邮资之特快专递、挂号信寄出或以传真发送,且在下列情况下,应被视为已经送达:

a. 以专人递送的,以实际送达有关方邮寄地址时为收到之日;

b. 以特快专递、挂号信函递送的,自投邮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收到之日;

c. 传真送达的,发送之日为收讫之日,但若发送时不是工作日,则以下一个工作日为收到时间。

其他事项

77、 本合同项下被特许人、被特许人名下直营店、被特许人发展的下级加盟商、加盟店等的所有行为均应视为被特许人行为,被特许人应就该等行为之全部向特许人承担义务及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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