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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协议带增值服务.docx

物业服务协议带增值服务

前期物业服务协议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邮编:

联系电话:

乙方:

代表人:

营业执照号:

资质等级:

证书编号:

住所地: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__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对提供前期物业服务事宜,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类型:

坐落位置:

单元

建筑面积:

平方米(最终以房屋产权证记载的为准)

第一章物业服务内容与服务标准

第二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内容与标准参照《xx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三条乙方服务内容不含业主车辆等特定财产的保管服务及车辆停放服务,但业主与乙方协商一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章权利与义务第四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监督乙方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

2、遵守物业管理相关法规及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各项管理制度,履行临时管理规约、本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

3、根据本协议约定及法规的规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4、按照相关规定交存、使用和续交专项维修资金,对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享有监督权。

5、需要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及占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征得业主委员会(未成立的除外)和乙方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甲方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并与物业服务企业签署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物业装修管理规定及装饰装修禁止行为与注意事项。

7、对物业维护保养、清洁卫生等工作提供通行和工作便利,如因不配合工作给乙方或他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8、受本项目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所限,除开发商按规定无偿提供的物业服务用房外,全体业主同意无偿提供/平方米的共有部分供乙方用作员工宿舍、员工培训室、食堂等,作为本项目物业服务的后勤保障。

9、其他权利义务:

/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的约定提供物业服务,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2、可以将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服务企业,但不得将本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委托给第三方。

3、有权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

面的规章制度。

甲方应共同遵守。

4、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乙方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征得业主委员会同意,业主委员会未成立的,应提前通知相关业主,施工过程中尽可能减少对业主的影响,并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原状。

5、乙方可采取规劝、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上报政府主管部门、起诉等必要措施,制止甲方违反本协议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

但是否采取以上措施由乙方决定。

6、建立物业管理档案资料并妥善保管和使用。

7、按法规要求向甲方通报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物业服务的重大事项,及时处理甲方关于物业

服务的投诉,接受甲方的监督。

8、甲方告知乙方需要装饰装修房屋时,乙方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9、依法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

造。

10、物业服务用房属全体业主所有,乙方在本协议期限内无偿使用,未经业主同意不得改变其

用途。

11、其他权利义务:

/

乙方履行了以上权利和义务,则完全充分地满足了业主的监督权和知情权。

第三章物业服务费用

第六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包干制,甲方应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按以下标准交纳相关费用:

高层住宅物业服务费:

元/月.平方米(含物业服务费元/月.平方米、公共能耗费元/

月.平方米、增值服务费元/月.平方米);

商业用房物业服务费:

元/月.平方米(含物业服务费元/月.平方米、公共能耗费

元/月.平方米);

宾馆物业服务费:

元/月.平方米(含物业服务费元/月.平方米、公共能耗费元

/月.平方米);

超市(地下)物业服务费:

元/月.平方米(含物业服务费元/月.平方米、公共能

耗费元/月.平方米);

乙方可在购房业主办理房屋交付使用手续时,预收十二个月的物业服务费(含公共能耗费及增值服务费,届时按实际用量结算,并予公示)。

根据增值税价税分离的政策,上述标准的物业服务费含税价,业主应交纳含税价的物业服务费,计算标准为:

物业服务费(含税)=不含税价的物业服务费×(1+增值税税率)。

依法将住宅变更为其他用途的,应根据变更后的物业性质的收费标准交纳物业服务费。

物业服务费由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构成。

物业服务成本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业主共有财产的保险费用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按应收物业服务费总额的10%分摊管理费;

10、特约服务成本;

11、社区文化活动费用;

12、法定税费;

13、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乙方按照上述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并按本协议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提供服务,盈余或亏损由乙方享有或承担。

业主缴纳的普通住宅公共能耗费结算时如有结余,则结余部分纳入物业服务费,不再分摊。

乙方收到业主交纳的物业费(含按月、季、半年、年度预收物业费)应开具全额收据,并按业主当月应交纳的物业费金额向其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票抬头应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

第七条乙方可以根据物价上涨、服务成本上升等情况,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提高物业服务费用的收费标准。

第八条物业费应当从房屋买卖合同(符合竣工交付条件)、入住通知书约定的房屋交付日期开始计收。

符合交付条件、开发商已下达书面通知办理交付手续的物业,物业服务费从书面通知中载明的日期起算。

业主办理入住手续时预付一年的物业服务费,此后物业服务费按季交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于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向乙方交纳下期的物业服务费,在所交季度首月15日及以后交纳的视为逾期交纳,每逾期一日应按欠费总额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对逾期交费的业主,乙方每月向欠费的业主发放物业费催缴通知书,欠费业主应按物业费催缴通知书(不仅限于第一次催缴)的交费时间缴纳物业费。

物业费催缴通知书一经送达即视为业主签收同意,该通知书作为本合同的一部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业主以银行托收方式向乙方交纳物业服务费,在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时,业主签订托收协议并根据托收金融机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商原因尚未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含专有产权房屋及车位),其物业服务费由开发商全额交纳。

因物业买受人原因未按交付使用通知书约定的交付时间办理交付手续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由物业买受人自交付使用通知书约定的交付之日起交纳。

物业买卖合同及本合同对物业服务费的交纳人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如业主或使用人实际已

入住、使用,由业主或使用人交纳。

业主或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的交费约定,业主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

业主转让物业时,应结清转让之前的物业服务费,否则,乙方有权依法追缴。

业主应按规定向供水、供电、供暖、燃气、信息、环卫等专业单位交纳水、电、供暖、燃气、信息、环卫等有关费用。

乙方接受业主的委托代为缴纳水、电、供暖、燃气、信息、环卫等费用的,业主须与乙方另行签订代缴协议并支付/的预付款。

第四章物业的经营与管理

第九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车位、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其他共有物业委托乙方经营。

第十条各类车位物业服务按以下约定收费:

1、共有车位,车位使用人应按露天车位汽车停放费XX元/个/月,其中,车位物业服务费80

元/个/月;车库普通车位汽车停放费XX元/个/月,其中,车位物业服务费XX元/个/月标准向乙方交纳车位物业服务费。

2、专有车位,开发商按车库车位XX元/个·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车位物业服务费;开发商产权的车位费标准由开发商依据政策法规确定,并向全体业主公示。

3、临时车位,收费标准由乙方依据政策法规或业主大会决议确定并向全体业主公示。

临时车位的物业服务收入根据临时车位的不同所有权性质按比例分配。

4、摩托车、电瓶车及非机动车车位的物业服务费以物价局的批文为准。

第十一条各类车位物业服务费交纳时间:

1、共有车位物业服务费,自车位使用人使用车位之日或合同约定的使用起始日开始交纳;使用服务卡或储值卡消费的,在每次车位物业服务结束时交纳或从卡内余额中扣除。

2、专有车位物业服务费,由业主购置或开发商附赠的车位,自开发商交付使用通知书约定的交付之日起交纳;属于开发商所有的车位,自乙方接管之日起交纳。

3、临时车位物业服务费,在每次车位物业服务结束时交纳。

第十二条“专有或共有车位”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可根据物价上涨、服务成本上升及政府相关收费政策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收费标准调整后,车位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应按调整后的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车位所有权或使用权人应当与乙方签订“专有或共有车位”物业服务协议(临时车

位除外),明确双方在“专有或共有车位”物业服务方面的权利义务。

如乙方接受委托提供车辆保管服务,收费标准由乙方确定并向全体业主公示,车位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须与乙方另行签订保管协议并支付保管费用。

第十四条业主共有的车位,除非业主大会另有明确决议,则乙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固定或非固定车位等“专有或共有车位”物业服务模式,合理划分“专有或共有车位”物业服务区域。

第十五条乙方接受业主委托为业主或业主专有部分提供家政清洁、户内维修、临时周转仓储等特约服务,收费标准由乙方依据市场调节价确定并向全体业主公示。

乙方按总收入的10%提取

代理服务费后,其余部分全部纳入本物业的物业服务费,服务成本列入本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六条业主共有物业经营收入按下列约定分配:

1、产权属于业主共有的车位的经营收入,乙方按总收入的XX%提取代理服务费后,其余部分

全部纳入物业服务费,服务成本列入本物业服务成本。

2、除业主共有的车位外的其它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包括电梯广告、公共场地租赁等)经营收入,按以下顺序分配:

A、乙方按总收入的XX%提取代理服务费;B、总收入的XX%专项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并由乙方代管(如当地法规已明确了公共经营收入应划归全体业主的比例以及用途的,则以当地法规为准),C、其余部分纳入物业服务费,服务成本列入本物业服务成本。

3、乙方每季度公示业主共有物业经营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第五章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开发商违反《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致使乙方未达成本协议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的,由开发商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但甲方不得以开发商违反合同约定为由拒绝或主张减免缴纳物业服务费。

第十八条因甲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使乙方未达成本协议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造成乙方或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损失的,违约人应给予经济赔

第十九条除前两条规定情况外,乙方的管理服务达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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