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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管理制度造价修改版

 

 

岗位制度

为了加强公司职能部门及岗位建设,提高公司的战略执行力,实现战略化目标的需要,通过制度的完善和规范,流程再造和优化,保证职能的有效发挥。

第一章项目负责人岗位职责

第一条项目负责人作为公司工程代表,对施工过程中的所有问题向公司负最终责任。

第二条根据公司项目组织机构编制要求,确定项目组织机构和人员安排,落实管理人员职责,配合项目公司开展工作。

第三条建立项目的合同管理体系,严格履行合同管理任务,处理好与中标单位的争议和纠纷。

第四条建立合格中标单位数据库。

第五条全面控制施工质量、进度、成本,完成公司下达的建设任务。

第六条组织所负责工程周工作例会,检查工作完成情况,贯彻实施公司及项目公司的规章制度,起草工作报告。

第七条在建筑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方面与外界进行交流,建立专业顾问人才信息库。

第八条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动态成本管理制度,并负有领导和实施职责。

第九条执行公司发布的各项指令,接受公司各职能部门的指导、检查、监督。

第十条定期向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提交项目实施的情况报告。

第十一条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参与组织施工图纸技术交底会,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十二条掌握图纸内容工艺要求、材料的选用要求,掌握建筑工程的规范要求,并能够合理的运用。

第十三条严格控制工程投资成本在预算范围内,对成本控制结果负责。

第十四条定期或不定期考核监理公司的土建工程质量、进度、成本控制和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业绩,并提供书面报告。

第十五条收集和整理工程管理的新思路、新方法、新技术和新工艺,为工程提供技术服务支持;

第十六条掌握景观、道路、绿化等相关知识,负责编制和完善所负责工程的工程管理程序性文件。

第十七条确保项目的施工过程处于受控状态,监督中标单位履行合约义务,协调与项目有关的外部周边关系及公司各职能部门关于本项目的工作,完成公司的关于项目的质量目标和进度目标,协助成本管理部完成成本控制目标。

第十八条施工进度控制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

监督监理单位检查施工单位的进度计划及完成情况。

检查现场作业面劳动力、机械设备、材料的到位情况,进度款是否专款专用,对周、月及总进度控制计划与实体实际进度进行对比,分析进度滞后的原因,针对影响进度的因素前瞻性地采取措施,及时报批报建、合理安排工序穿插。

第二章对监理单位的管理

第一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对工程施工质量实施监理。

第一条监理是现场质量、进度控制和施工单位间协调的主要责任单位,并协助甲方进行成本控制。

依据《监理合同》,经审定的《监理规划》,《监理细则》及《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对监理单位监理行为进行控制。

第二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建立现场监理机构,配备相应的监理人员。

监理服务期内,监理单位不得擅自调整监理人员;确需调整监理人员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同意。

第三条督促监理单位向承包商移交施工场地,向施工单位明确现场管理规定和程序。

第四条参加由监理单位组织的施工组织设计评审,由监理监督施工单位根据审核意见完善《施工组织设计》,参加由监理单位组织的施工图纸会审,催促设计院完善设计图纸,解决设计问题。

第五条监理单位应当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工程开工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重点审查隐蔽工程和桥梁的施工技术方案;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予以签字确认。

第六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规范和合同约定,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试验检测等形式对工程实施监理,检查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措施落实情况和主要人员、关键设备到位情况,核查施工技术档案,重点检查隐蔽工程的施工情况,并及时、真实、完整地做好监理记录。

第七条监督监理单位完成上墙资料:

晴雨表、监理单位各种规章制度、监理架构、监理人员岗位职责,每月工程进度照片、工程进度形象表、各阶段总平面布置图等。

第八条工程部应要求监理单位每月上报《监理月报》,并对其中所反映的质量、进度、安全文明等情况形成反馈意见,填写《监理月报审核意见表》,对于其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工程部平时巡视所发现的问题,应要求监理敦促施工单位予以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再上报工程部核实。

第九条督促监理单位每周召开监理例会对各施工单位工序、质量、进度进行监控和协调。

必要时,工程部也可以组织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召开质量专题会议。

各会议应注意作好相应的记录并予以保存,所有的会议纪要必须经工程部审核通过,监督监理和施工单位落实纪要内容。

第十条监督监理的其他质量记录和质量文件管理,督促监理单位对不合格工程质量发不合格报告和整改通知等质量文件,并监督监理在施工单位整改后的验证与文件的封闭。

第十一条监督监理对施工单位报审的进度款、签证、变更等的审核工作。

第十二条参加由监理单位组织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及工程初验。

工程初验后督促监理单位提交监理档案资料,由监理检查施工单位的竣工资料,协助整个竣工资料验收工作。

第十三条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不得支付工程价款。

第三章对施工单位的管理

第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推行全面质量管理。

第二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履行施工合同,建立施工现场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主要管理人员。

施工期内,施工单位不得擅自调整主要管理人员;确需调整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同意。

第三条施工单位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将工程分包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合同约定,与分包方签订分包合同,并对分包工程质量负责,不得以包代管。

第四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文件和图纸以及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第五条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工程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履行施工报批、自检、报验程序。

第七条工程开工应当经监理单位同意;未经同意的,不得开工。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每道工序完成后,按照规定进行自检;未经自检或者自检不合格的,不得报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

上道工序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隐蔽工程隐蔽前,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应当通知监理单位进行检查验收。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工程负责返修。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技术档案,及时、真实、完整地记录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技术控制情况。

开发报建制度

第一章土地报批

本制度所称土地报批,是指通过一些手续,流程,让土地性质改变,主要有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农用地变为建设用地。

为了规范土地新增建设用地上报和征收程序,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荥阳市辖区内的建设项目用地为新征土地的应当符合荥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二条建设项目选址在荥阳市城市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及乡镇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内的,我公司凭相关资料到市国土资源局规划科进行土地利用规划审查,经核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于建设用地区的,出具符合规划意见。

第三条向国土局提交用地意向申请。

第四条报市政府审批。

由市国土局征地科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共同做好报批工作。

(一)由国土局集体会审,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编制批次。

(二)由规划科审核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三)我公司与规划科签订委托补充耕地协议书及补充耕地资金情况说明。

(四)征地科联系测绘队测量定界,权属调查,清查附属物,登记确认。

(五)征地科协调乡土部门召开征地补偿会,拟定征地公告方案,经审核后正式行文,征地科协调乡土部门完成征地方案公告的送达与确认。

(六)协调社保部门和财政局部门及时拨付社保资金、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

(七)拟定报批文书。

规划处负责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及相关图件,规划科负责拟定《补充耕地方案》及相关图件资料,地权、测绘队负责拟定地类和权属资料及相关图件、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征地科负责拟定《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等相关资料。

征地科负责提供拟定报批文书所必须的相关资料。

(八)上报审批。

组卷完成后及时上报到市国土局、省国土厅,等待批文。

(九)批文下达后,完善土地征收手续

1.征收土地公告。

2.拟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3.完成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送达与确认。

4.转至征收办。

第五条卷宗上报过程中要协调县市级国土局和省国土厅,确保顺利完成审批,尽量缩短审批周期。

第六条保证报批报建项目手续的完整,符合审批资格,取得相关批复。

第七条根据国家各省市有关地产政策法规的更新,及时掌握并传达有关政策的调整或变动,并对政策变化对各项目开发的影响进行评估,提出建设性建议

第八条收集项目相关资料,整理归档各类文件。

第九条根据项目进度合理安排报建流程。

第十条负责部门月总结,月计划的制定。

第十一条监督执行公司的信息保密制度,杜绝开发资料任何形式的外泄。

第十二条负责及时促进或优化于政府和国土局等部门的合作关系,为公司建立良好、长期的沟通平台。

第十三条向公司主管领导汇报工作进展,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二章土地收储与出让

土地收储是指国家土地储备机构动用国家优先购买权力,对流入土地市场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购买,通过土地整理后作为储备用地的过程。

土地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建立公平、公开、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科学有序的进行国有土地公开出让工作,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

第二条土地挂牌出让流程相关文件(土地出让请示与批复、用地批复等)拟稿,政府手续(土地请示与批复上报、用地批复盖章等)办理、国土局软件录入等工作。

第三条与规划设计中心协调出具规划设计前置条件。

第四条与评估公司一起勘测土地现状,了解是否完成拆迁工作。

第五条负责与竞买人、买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第六条根据荥阳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结果,发布国有土地公开出让公示信息。

第七条国有土地公开出让结果应在公开出让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公示。

第八条与健康城项目组对关于健康园区范围内土地批、征、挂情况的沟通,整理相关材料。

第九条关注国土资源部、河南省国土资源厅、郑州市国土资源局官方网站,收集国家土地法律法规及地方性土地政策法规,了解关于土地利用及房地产开发等方面政策及最新消息。

 

投资控制

第一章总则

本制度所称的投资控制,是指建筑工程造价和成本管理的总括;一个工程能否利用有限投资取得最大预期收益,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工程投资管理的效果。

第一条范围

(1)决策阶段

建设工程项目确定实施以后,在决策阶段最重要的任务就是进行方案的选择确定以及优化,在该阶段,造价经营部首先要根据实际的工程建设需求、规模等进行综合的研究,对材料、工艺、施工交通情况、环境影响等多方面进行综合的考虑,然后形成多个计划方案,并且要对各个方案的优劣、造价等进行评估优选出最终的几个方案备选。

(2)设计阶段

设计阶段就必须要求对工程建设的材料、施工进度要求进行设计控制。

造价经营部应在确保设计质量的基础上进行限额设计,了解建设工程市场的行情、价格,在设计完成以后对造价进行初步的评估分析,树立投资意识,确保设计技术方案的经济性。

(3)招投标阶段

造价经营部要建立健全招投标管理办法,建立完善的招标管理制度,开标评标阶段要根据公平性与合法性的原则进行工作,招标完成后要对所有的招投标资料进行整理检查。

(四)施工阶段

(1)材料管理

工程部及应加大施工过程中选用材料的监督力度,保证施工过程材料的质量。

对于施工可能使用到的新型材料要做好分析工作,在不能保证新型材料使用效果时,严禁施工方盲目使用;对于可以有效使用的环保材料可以鼓励和推荐使用,达到有效节约施工投资的目的。

(2)经济管理

施工过程中应编制资金使用的计划,在工程变更时要做好工程变更的造价控制管理,一旦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现资金的使用与实际计划产生不合理偏差时要及时纠偏,找到原因,控制造价。

第二章投资的事前控制

第一条复核施工图纸,熟悉工艺程序,核查工程量清单,审查工程预算,分析合同价构成因素,做到心中有数。

分析造价控制的重点和难点。

第二条分析价格构成,确定控制重点。

对照施工合同、本工程施工预算书和施工投标书分析合同价构成因素,明确工程费用最易突破的部分和环节,从而明确投资控制的重点;

第三条进行造价风险分析,制定防范对策。

按照三维动态分析法就本工程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况进行分析,按照目标维、时间维、因素维的方法论预测工程风险及可能发生索赔的诱因,制定防范性对策,减少赔事件的发生。

第四条针对工程实际,合理规避风险责任。

对工程建设规模大,工期长,分包单位多,工程情况复杂,施工自然条件差,诱发费用索赔的诱因多,必须事先制定避免索赔和反索赔措施,明确索赔程序及要求,努力减少或避免索赔要素的形成。

第五条进行材料、设备和单项专业分包队伍的选择等工程招标事宜,力求通过规范的工程招标,使其质量、价格更趋合理,最大限度地压缩不必要的项目投资费用的支出。

第三章投资的事中控制

第一条参加图纸会审,重点就设计技术指标、使用功能、结构形式和选用的建筑材料进行审查,力求工程设计更趋科学、经济、适用、安全,以减少施工过程的工程变更和洽商。

第二条动态跟踪控制,及时对比纠偏。

做好施工过程的动态控制,配合工程进度做好计量工作,定期进行投资实际值与计划值的比较,审核承包商的进度计划。

发现偏差及进度拖延,立即采取纠正措施,使工程费用及工程进度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通过审核承包商的工作量及报表,提出支付意见,避免超额支付和提前支付。

第三条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对工期和费用作出评估。

对于确需变更的工程内容,认真分析工程变更可能对未完工程投资支出及对工期的影响,并根据实际情况、设计变更文件、变更工程量清单和其它资料,按照施工招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的有关条款,对工程变更的费用和工期做出评估,并就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的评估情况与承包商和业主达成一致意见后,再批准实施变更工程施工。

第四条认真审查工程报表,严格进行工程计量。

遵循相关合同文件的规定,认真审查承包商提出的工程计量月报表,核对设计及变更工程量,分析工程变更签证原因,复核变更工程量,处理合同外临时工程计量,据实签发各期工程计量报审单。

对于未经质量验收或质量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内容,一概不予计量。

第五条严格期中支付审查,拒绝不合理申请。

根据工程计量成果,核对合同条款、检查隐蔽纪录、核实设计变更签证、核实施工图工程量、执行定额单价,防止各种计算误差,杜绝不合理的支付申请。

第六条工程变更、设计修改要慎重,事先应进行技术经济合理性预测分析;

第七条及时掌握造价信息,完善价格信息制度,及时掌握国家调价的范围和幅度;

第八条严格审查承包商提出的索赔申请,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索赔申请格式符合要求,资料真实、齐全、满足评审需要,合同依据准确,理由正确、充分;数额计算原则与方法恰当,数量与监理记录和评估人员掌握的资料相一致。

第九条定期、不定期的进行工程费用超支分析,并及提出控制工程费用突破的方案和措施;

第四章投资的事后控制

第一条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结算书;严格核查承包商编制的工程结算资料的完整性。

第二条鉴于工程竣工结算一般由业主或其委托的专业咨询单位进行审核,当业主要求协助时,监理机构将委派造价工程师予以协助。

第三条严格按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进行质量验收,并进行质量评价,对于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直至整改合格于以验收。

第四条建筑通病的事后控制,如雨后渗漏、墙体裂缝等,一但发生,影响观感,影响使用功能,要在材料、设计、施工、管理上查找原因,施工单位制定专项方案,总监审批后,进行整改。

第五条技术事故的事后控制,查明原因,及时上报,设计院、专家会诊,拿出整改方案,监理监督整改。

第六条事后控制还有:

参建单位内部验收,住宅工程的分户验收,物业管理部门组织的细部检查,业主组织的客户看房等,这些活动参加的人员多,不同专业,不同需要,全方位,多角度的提出整改意见,是对工程质量全面评价,也是对工程质量的事先控制、事中控制的检验。

在工程项目建设中要使质量控制有成效,就要在事前、事中、事后工程质量“全过程,全方位”监控中,实行先实验,先示范,样板工程引路的事先控制;巡视、旁站,跟踪抽查,联合普查的事中控制;验收整改的事后控制,坚持控制程序化、标准化和科学化作业,达到精品工程,使业主、客户满意,参建单位也从中受益。

 

(请造价经营部对投资控制章节进行审查,并修改补充)

 

进度控制

为了有效的控制施工进度,尽可能摆脱因进度压力造成工程组织的被动,制定本制度。

通过控制管理以实现工程的进度目标。

第一条根据合同并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定工程项目总进度目标和分阶段目标,实行目标控制。

第二条施工单位应根据建设单位要求、合同工期,制定切实可行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和阶段性施工进度计划,并落实人力、物力、财力及机械设备等资源,确保计划按期完成。

第三条监理单位应认真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和资源供应计划,提出修改意见并监督其实施。

第四条监理单位根据建设单位的进度目标要求和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制订控制措施,并认真实施。

第五条检查进度计划实施到位情况。

第六条严格控制各阶段主要目标进度和关键线路上的关键工序、关键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位工程工期的实现。

第七条定期检查、分析、纠正实际施工进度和计划进度的偏差,对重大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及时解决有关问题。

第八条协调施工单位与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配合工作,确保施工顺利进行。

第九条当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要求或纠正不力时,可采取必要的经济处罚及组织管理措施。

质量控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的建设工程项目质量,是指通过项目实施形成的工程实体的质量,是反映建设工程满足相关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要求。

第二条建设工程项目质量控制应贯彻全面、全员、全过程质量管理的思想,运用动态管理的原理,进行质量的事前控制、事中控制和事后控制。

第三条工程部应当建立健全项目质量保证体系,制订质量管理制度,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严格履行质量管理职责。

第四条为认真作好质量控制工作。

在评审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中,注意有关质量和现场配合的条文的审核,确立明确的质量目标。

在施工过程中按照合同规定和规范的要求督促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严格履约实现质量目标。

第五条确定工程项目质量风险控制方针、目标和策略;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合同的约定,明确项目参与各方的质量风险控制责任。

第六条对项目实施过程中业主方的质量风险进行识别、评估,确定相应的应对策略,制订质量风险控制计划和工作实施办法,明确项目机构各部门质量风险控制职责,落实风险控制的具体责任。

第七条在工程项目实施期间,对建设工程项目质量风险控制实施动态管理,通过合同约束,对参建单位质量风险管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和考核。

第二章事前控制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的事前质量控制,即在正式施工之前进行的事前主动质量控制。

要求针对质量控制对象的控制目标、活动条件、影响因素进行周密分析,找出薄弱环节,制定有效的控制措施和对象。

第二条根据工程特点、质量目标编制,对容易出现投诉的质量问题,要编制有效预防措施。

第三条根据工程特点、质量目标、监理合同以及有关法规,严格审查《监理规划》,以便监督监理质量管理行为。

第四条根据合同要求,与工程部及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中有关质量保证措施进行审核。

第五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对工程施工质量实施监理。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推行全面质量管理。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履行施工合同,建立施工现场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主要管理人员。

施工期内,施工单位不得擅自调整主要管理人员;确需调整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同意。

第八条施工单位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将工程分包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合同约定,与分包方签订分包合同,并对分包工程质量负责,不得以包代管。

第九条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工程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事中控制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的事中质量控制,即在施工质量形成过程中,对影响施工质量的各种因素进行全面的动态控制。

第二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建立现场监理机构,配备相应的监理人员。

监理服务期内,监理单位不得擅自调整监理人员;确需调整监理人员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同意。

第三条监理单位应当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工程开工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重点审查隐蔽工程和桥梁的施工技术方案;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予以签字确认。

第四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规范和合同约定,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试验检测等形式对工程实施监理,检查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措施落实情况和主要人员、关键设备到位情况,核查施工技术档案,重点检查桥梁、隧道和隐蔽工程的施工情况,并及时、真实、完整地做好监理记录。

第五条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不得支付工程价款。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履行施工报批、自检、报验程序。

第七条工程开工应当经监理单位同意;未经同意的,不得开工。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每道工序完成后,按照规定进行自检;未经自检或者自检不合格的,不得报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

上道工序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隐蔽工程隐蔽前,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应当通知监理单位进行检查验收。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文件和图纸以及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第条施工单位应当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工程负责返修。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技术档案,及时、真实、完整地记录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技术控制情况。

第十一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其内部检测机构和工地试验室的管理,根据工程实际,合理确定工地试验室的规模,配置相应的试验检测人员和设备,在核定的专业和项目参数范围内进行试验检测。

第十二条测量及定位放线的监控:

工程部负责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附近的国家定位放线基准坐标点及高程控制点,并要求监理单位配备专门的测量工程师和经标定过的仪器对施工单位的定位放线情况进行严格校核复验。

第十三条重要材料、设备的质量监控:

对于乙供材料,必须在施工合同或限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质量要求描述。

所有进场材料根据规范要求查看材料设备的准用证、合格证、检验报告,监理对于部分材料必须进行有见证送检,未经检查合格的材料不得使用。

发现不合格品时,予以退货。

第十四条对隐蔽工程及重要和关键工序的监控:

工程部应坚持经常性的质量检查制度,对隐蔽工程及重要和关键工序要会同监理单位到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工程质量检查情况如实记录在监理单位相应的质量保证表格上,工程部相关负责人签字认可。

当出现把不合格时,工程部应要求监理工程师填写《整改通知单》。

第十四条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不得支付工程价款。

第十五条在需要进行中间验收的分部工程完工后,工程部按照有关施工中间验收控制程序的规定核查质量并组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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