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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出新企业如何应对

《劳动合同法》出新企业如何应对

左祥琦著名劳动法专家

左祥奇:

首先我们大家看一下,劳动合同法,我们现在的一个,从劳动关系这个角度来讲,我们国家从计划体制下,过渡到市场经济的今天,劳动关系的法律概念是发生变化的,在计划体系上我们的劳资关系并不是一种契约关系,他看成一种行动力的关系,今天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前,或者说劳动法出台之后,我们的劳动关系把它变成了一种市场化的契约关系。

契约关系以后,其实是一种平等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了,劳动合同里面有一种平等性。

具有平等性以后,跟过去的很多的想法,跟概念都是完全的不一样了。

但是我们有的人,对这种合同的理解,他就有一点见面了。

我建议大家把概念全面起来,劳动关系这种合同关系不是民伤的关系,我们HR管理的人员,包括企业很高级的高级管理层的人,都有这样的一种观念,他认为签了一个合同,双方应该像民伤式的合同一样,严格的履行,如果说合同没有约定的,双方在履行过程当中,所有的事重新协商,协商不一致的话就不能要求员工去做。

其实这种说与或者观念是不对的。

因为劳动合同,区别于民商式合同的,有几个特点,其中一个很重要的特点,他除了有平等性以外,他还有隶属性,还有人身性。

我们谈一下隶属性,劳动关系里面,因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为了使用劳动力。

我们说要想使用劳动力,最后获得一个什么效果呢,我们企业本身,所具有的生产资料,生产资料跟劳动力结合可以创造社会价值,作为企业来讲,有两类,一类向社会提供产品的企业,还有一类向社会提供服务的企业,现在看,我们用人单位从签订劳动合同使用劳动者的劳动力,在这种情况下。

他要达到他的商业目的,就是说提供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如果说一个企业他在提供产品和提供服务的过程当中,他不可能是一个人或者两个人,或者很简单的单个人就可以完成所有的工作,我们很多的企业有自己的,各自职工不同的岗位。

我们生产产品有自己的工艺,然后有各种流程,包括我们制造的产供销一条龙等等,像这样的岗位,我们必须得要大家分工合作,在这样一个共同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的环境当中,我们很多企业都知道,要有一个好的生产秩序,经营秩序,如果没有这样一个好的秩序,我的商业目的根本没办法实现,你上着班,你想跳舞,他想唱歌就不唱歌,这是不可以的,所以劳动上的规则,就是说这个肯定是需要的。

这种东西我们不可以说,我们给你定了一个劳动合同,我们跟你商量完了合同里面的工资报酬,工作内容等等,我们还要跟你商量,我们有一个规则,这些规则,你看能不能遵守,如果不遵守我们就改一改,这是不可能的,因为我们的劳动规则,是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你如果不遵守这个规则,那我的生产经营根本没有办法正常进行,我的产品出不来,我给社会提供的服务达不到效果,我的商业目的根本实现不了,这种劳动合同定他干嘛,根本没有必要。

它对员工是有管理的,所以我们看劳动合同法,这次对劳动关系的定义里面说的很清楚。

他说劳动关系是指什么,里面提到的是管理。

我说你要听。

这个隶属就跟平等是矛盾的。

隶属是纵向的法律关系,平等是横向的法律关系,在我们工作当中,经常有些企业的HR搞不清楚,在处理哪些问题应该用隶属,哪些用平等关系。

有的企业经常问我,某个职工提出了一个问题,但是我们在合同里面没有约定,我直接按照我的思路去处理这件事,我不管他同意不同意,我的回答是说,具体问题我可能会给他一个回答,我更愿意让大家知道什么呢,你应该搞清楚,怎么去处理这种所谓的,你产生出来的疑问。

因此有一个最基本的概念。

就是说你要知道,这个东西他是可以用隶属处理的,还是用平等处理的,你要搞清这个概念,如果没有这个概念,我告诉你今天这个问题怎么处理,你下一个问题还要问我。

我们从劳动合同关系地面,有一个隶属的东西在,我刚才讲的,就是为了保证生产经营有一个良好的秩序。

另外为了保证劳动者在生产过程当中的一些安全。

我们会有安全操作规程,我们为了保证生产秩序我们有企业规章制度,这个东西从劳动立法上怎么讲,叫做用人单位定地这些规则,劳动者应当服从。

这里面出现了一个隶属,在处理这些问题的时候,我们应该知道,这类的问题是我们可以直接通过隶属的法律关系,要求员工,按照我们事先订立的制度执行这些,这个没有什么商量的,我们现在的年轻人法律意识很膨胀,法律意识提高是对的,但是有时候被一些媒体误导,就走向过分膨胀了,我们有一个企业员工签了劳动合同,里面写的各种内容写的很全,就上班工作了,上班第一天的时候,我们告诉他,你这个岗位因为是一种特殊工种,需要事先佩戴好安全用品,才可以到岗位上操作,员工说为什么,我们说这是需要,安全生产的需要,我们的企业按照操作规程的规定,他说你安全操作规定,是什么东西,我不知道,签劳动合同的时候你没有跟我提啊,我还要做这件事,你现在让我做,按照合同的法律的关系,你得征得我的同意,我同意没有问题,但是如果不同意,你没有权利强迫我做这个事。

他说今天我不高兴,所以我就不同意。

不同意就不干了。

你总得履行劳动义务吧。

上去一干电死了能行吗,不可以,这种东西,同意不同意都得这么做,这就是隶属,我们企业对员工有这样的一种管理权,我告诉大家这种管理权,我们有的时候,很多企业的管理者,对于这种管理权有的时候过分的去把它夸大,他认为我既然有管理权,我什么事都可以不征求职工的意见,那也有问题,当涉及到劳动合同里面约定的企业义务,你不想履行,想改变的时候,这个不行了,这个你必须通过平等的法律关系跟职工协商,或者根据事先的约定,或者根据劳动法律里面的规定进行调整。

所以我说,我们企业一定要有这样的一个概念,第一在劳动关系里面,我们要搞清楚,哪些问题是我们从管理上,是可以从隶属的手段直接要求员工,不许做哪些东西,或者必须做哪些东西,而哪些情况发生以后,我们不可以单方面的决定,一定要让员工怎么着,这是要搞清楚的,我不可能把每件事都分得那么清楚。

我只是告诉大家,要建立这么一个理念,这种理念,是要根据我刚才讲的道理。

凡是涉及到企业规章制度管理这方面的生产经营的东西。

包括劳动力使用权个支配权范围之内的,都可以用隶属的法律特点对待劳动者,但是如果涉及到平等的,合同约定的各自义务里面,必须严格按照合同履行,即使要变更修改,那也要经过协商以后才可以。

另外我特别想强调一点,我们现在的隶属,一定要大家注意,这种劳动合同的隶属,一定要区别计划体制下的隶属,计划体制下,我们管理员工,不光是劳动方面的管理,我们是全方位的管理。

计划体制下,一个员工工作的时候,你要负责他的福利,分房,你要负责他的孩子子女入托,负责小孩上小学,所以很多单位过去办托儿所,盖集体宿舍。

甚至建小学都有。

所以企业都要负责这些事,职工是完全的被你领导的一个个体。

尽管法律上我们在计划体制下,没有引入劳动关系的一个概念,我们利用一个政治概念,所谓职工是企业的主人,取代了法律概念,但实际员工的法律地位,在计划体制下,跟企业不是平等的。

他是一种低于用人单位的一种概念,他是一种行政的概念。

具体讲一个职工在一个企业里面,在计划体制下,你说什么他必须听什么,我们的法律不调整劳动关系,司法部介入劳动争议,所以他没有办法,他即使有委屈,委屈太大了他就上访,没有别的办法。

计划体制下我们处理员工的时候特别随意,比如说一个员工,跟工作没有关系的时候,说你上街,说他买菜,骑车闯红灯,我们现在知道这样一个事谁管,警察管。

但是计划体制下不是这样,计划体制下警察抓住你以后,问你什么啊,哪个单位的,电话是多少,领导叫什么。

然后干嘛,给你单位领导打电话,让你单位领导领你走,为什么要做这件事,在计划体制下,你的所有的事物,都要被企业管理,企业就是政府的化身。

他就是一种行政隶属关系,所以你就很害怕,我赶紧掏颗烟给警察,说年饶了我得了,为什么有这样的心态,因为你到了单位以后,单位为你在交通违章上,就要处分你。

或者是扣你奖金,或者下一次涨工资没有你的份。

你说现在我们不应该管这些事了,这个大家都理解了。

但是有很多东西,大家还是不完全理解。

比如说前两天有一个企业,问我一个问题,他说我们单位有一个职工,违反计划生育生了二胎了,我们要不要解除他的合同,我们要解除劳动合同可不可以。

这样的逻辑就出来了。

我们说他违反计划生育,你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有的企业有这样的内部规定,员工违反计划生育,企业可以开除或者解除合同,但是问我这个的企业没有这样的规定,他下意识的认为,他做了这么严重的违反行为,我们解除合同难道有问题吗,其实当然是有问题的。

员工在工作上表现特别好,业余时间多生一个小孩,跟你有关系吗。

多生七个八个你也管不着,人家干得好就行,但是他违反。

他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这个是由谁来做,由政府有关部门对他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

但是我们有些企业为什么说我们很多企业制度里面,你回去看,很多企业有这种,要生育二胎就开除,为什么有这样的,就是因为我们计划体制下惯用的思维方式带来的,计划体制下,员工计划生育的问题由企业管理,企业内部超过了计划生育,上面给你的招标,最后你企业要被罚。

但是我告诉大家,这种事是2002年以后就不存在了,2002年以后我们出台了一个叫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取代了过去的计划生育条例,计划生育法把员工违反计划生育该处罚的行为,由相关的政府行政部门处理。

关于违反计划生育的处罚,第一他不可以处罚企业,因为你的企业内部职工计划生育做的不好,上面处罚你,这个不可以的。

他是没有任何法律根据的,我们现在是法制化的社会。

没有行政法律的许可,是不可以乱做行为的。

第二作为职工来讲,对于职工涉及到行政处罚的时候,完成是由行政机关操作,员工违反计划生育这种过错,没有任何的处罚说需要你企业来做,完全是由政府做的。

当然我们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那跟企业还有关系,是有关系,有关是哪块,奖励那块,独生子女费你要支付,甚至员工退休以后,他如果还是独生子女的话,按照规定给他一千块钱一次性奖励。

这是法律规定的。

从我们现在的药都来讲,我的意思是说,我们的所谓的行政管理,我们的所谓隶属,对于职工劳动关系里面的隶属性,你管理员工的权利的话,只是局限在劳动管理上,而不再具有行政的色彩,大家不要自己随便的扩大。

另外就是刚才常老师在讲的时候也特意谈到了,企业规章制度的问题,在这儿我想就企业规章制度,对企业的影响,以及它的操作,我在这儿谈一点个人的意见,因为我们劳动法大家可以看到,劳动立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企业规章制度。

从这样一个规定,我们应该很清楚的看到,规章制度就跟我刚才讲的,他是一个企业通过劳动合同这种隶属特点来管理员工这样一个手段。

首先我们要明确,他的劳动企业规章制度,这种规则的制定,他是一个由企业做出,就可以对职工产生法律效力一个单方的法律行为,并不是说非得是双方协商一致的,劳动法里面都没有说,企业和员工应当平等自愿签署规章制度,他说什么,他说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他又说劳动者有四大义务,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义务,就是要遵守企业规章制度,我刚才讲是一个单方法律行为,跟合同不一样,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

但是劳动法里面,他并没有说,企业规章制度具体包括哪些内容,劳动合同法我看他草案的条款里面,试图把这个做了一个解释。

所以你看,他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哪些制度,就是安全卫生方面的,职工培训,以及劳动合同管理方面的制度。

这个其实就是说,告诉我们大家,这个制度哪些东西我们是要建立的,是要完善的。

因为过去很多企业很盲目,说我们不知道,你劳动法里面说哪个制度,到底包含哪些东西,劳动合同法,这次试图把这个方面说清楚。

另外我们大家还要注意一下,劳动合同法,从劳动法里面规定,企业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但是并不意味着,这个规章制度就是你可以随便的弄。

应该怎么弄呢,我们说,规章制度各种企业的内部规则。

你是可以单方决定,但是要有一个法定的程序。

你必须要程序合法,然后这个制度才产生应有的法律效率。

什么样的程序是一个合法的程序呢,这个我们在座的很多企业,其实都没有做到的。

这个也是很多企业在劳动争议败诉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

就是什么呢,就是你这制度写的特别好,结果员工他的违纪行为,你所抓到的事实包括获得的证据,都没有问题,结果员工为了胜诉他挑你程序上的毛病,说你这个制度没有经过民主程序,结果你确实没有经过,这样的制度在我们的仲裁或者司法上,他不能作为一个定案的依据。

没有法律上的效率,怎么样才能让它产生法律上的效率,劳动法上没有说,在我们现行的司法解释里面有一个条款,他说的比较清楚,他说企业的规章制度,应当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且要公示,民主程序规定,公示过的规章制度,就是在企业内部可以具有法律效率这样一个制度。

最高法院就什么叫民主程序,他也没有讲,劳动合同法草案,这次他就具体讲了,什么是民主程序。

这个刚才常老师提到,企业的规章制度,你制定好了,你不可以直接推出执行,我说的制度,并不是所有的制度,而是涉及到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制度,你说我今天弄一个跟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一些操作流程,这个无所谓的,这个没有必要通过民主程序,你说我弄一个通知,说哪天开个会,这个跟民主程序没有关系,主要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一些内部的制度。

这些东西需要通过工会,或者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的讨论通过。

这种讨论通过以后,这个制度就变得法律上规定的程序上德东西,基本上差不多了,你再公示,就是告知劳动者,这个通过不一定啊,或者很难啊,其实非常简单,你想你如果说,弄一个制度,这个制度大体上是符合企业需要的。

而且是相对合理的。

我们召开职工大会,大多数人没有意见的,因为大家希望企业好,你是一个有必要的,合理的制度,多数人会同意,我们这里面所说的通过,不是每一个职工都同意,而是二分之一以上的通过就通过。

比如我们召开职工大会,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就可以了。

当然你如果说通过工会,我们就把这个制度交给工会,最后他给我们意见,多数的委员通过,那也好。

这样的制度,我们在企业内部在发布实施就没有问题的。

我们很多企业,其实我觉得,特别是外资企业,有很好的常规做法,他把企业内部的各种制度里面的,跟员工利益有关的,特别是要求员工必须做到,合乎是要求员工必须知道的内容抄出来做成一个册子,叫员工手册。

然后员工入职的时候每人发一册,让员工去签收。

这样的话,一个非常好的原因是因为第一,你定了一个规则,要员工执行,你根本不告诉他,或者你不充分的告诉他,最后人家做不好,这个东西你再事后处罚他,他也会给你生产经营造成不好的影响。

我们希望大家上来自觉遵守,自觉遵守的前提,就是你要充分的让他知道,这样的册子起的积极作用是非常好的。

另外一个你让他领取签收,获得一个证据。

现在我们有很多企业对企业的规章制度的法律定位,没有认识。

他们非常担心企业规章制度在企业没有效率,我们现在看到,绝大多数的企业,在企业规章制度问题上是很拿不准的,他们怎么办呢,他们在劳动合同里面是这样处理的。

劳动合同里面最后写一句话,他说本单位或者甲方,甲方企业内的下列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什么呢,各种考绩纪律,劳动纪律,各种规章制度,写一堆。

意思是什么呢,意思就是说告诉职工,这些东西都是合同里面约定好的,合同的附件你写了,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他是产生合同效力的,这个员工说对你没有用,或者你不知道,这些都不可以了,因为你签了这个合同,意味着这些东西都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这个在法律上没有问题的。

没有任何问题,他的效率肯定是没有任何的问题,但是问题在于什么呢,有一天这个企业人事总监给我们打一个电话,说我们新来一个总经理,这个总经理来了以后,管理上要求特别严,跟我们人事部讲,说你们过去的制度漏洞太多。

我们要规范管理,所以首先要把制度修订。

就要求我们对过去的制度进行修订,我们把过去的规章制度进行的修订,对员工的管理和约束增强的很多,我们在实施的时候,说劳动合同的一个附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你现在想修订,你订完了以后,不征得我同意我是不认帐,听到职工这样的说法,我们就用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的东西变更企业制度。

这是一个劳动合同协议的变更,变更了以后就没有问题的,结果让每一个人签这样的东西。

我们就会发现,这个企业他有80%的员工都签了,尽管员工知道,签这个东西对他没有利了,这个对他的约束增加了,福利待遇没有增加。

但是大部分职工愿意在这儿干,劳动者永远是弱者,他就不得不去签,而且很多人他觉得,我也不做那些事,我就会签的,仍然有10%多的员工,不同意签,那些员工说了,我认为那个制度更好,你让我签这个制度我不同意,我就不签,人事总监问我,说这个以后我们怎么办。

您帮我出出主意,我说这件事,要说出主意太简单了,办法很简单,什么呢,就是你同意变更协议的员工,你用新制度进行管理,没有签你用原来的制度进行管理,企业说这个制度不可能,我说怎么不可能,一国两制嘛,国家都可以,你为什么不可以,别看国家可以,国家有他的特殊性,过去就不一样,现在可以不一样,你过去一样的,现在把你把它变成不一样的,这个不行。

企业的员工就说了,我们是二等公民,他们是一等公民,很麻烦,我跟他讲,实际上像这些问题,到今天这个地步已经没有办法帮你了,问题在于我们企业的规章制度,你变成劳动合同复检是没有问题的,法律上的效率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如果不作为合同的复检,他本身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你只要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制定出来的规章制度,对员工有同样的管理作为。

所以我们通过这样一个案例,有可以说明什么呢,我们企业在研究工作的时候,有些做法有些事情,你要达到一个目的,可能有两种或者三种方式都可以做成这件事,都可以是合法的,但是你应该选择一个对你操作上最方便的,不至于产生一些尴尬局面的一些东西。

我们正常的做法就是说,如果你这个企业把规章制度不作为合同的附件,我通过一个职工代表大会,去讨论通过这个制度,发布实施,当你需要修改的时候,你还需要修订完了以后再通过原来的程序,职工代表大会再讨论一次,如果通过了再发布实施新的制度。

我们法律上讲什么样程序制定的东西,你通过什么程序修改就没有问题的,你看你这个企业制度没有写成合同的附件,你就不会出现那样的尴尬局面,说明规章制度在企业内部的一个地位,很多企业没有认识到这个地位,我讲是法律上的地位。

这是我要谈的一个问题。

另外我们谈企业规章制度,就是员工应该遵守,只要我们定的制度是一个符合法定程序的,一个合法的规章制度,员工就要遵守,他遵守,如果不遵守,我们可以对他进行处罚。

如果说严重违反了制度,我们甚至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在给企业设定单方解除合同权的,有一个叫过错解除劳动合同,基于员工的过错,导致企业获得单方解除职工的权利,从某种意义上讲对员工违法乱纪行为的处罚,这种行为我不会纵容你,允许企业解除合同,通过这样的方式,让你失业,最后你受到一个很重的惩罚,让你去承担法律上应该尽的遵守纪律的义务,包括劳动合同法里面都有规定。

这种解除合同不付任何补偿,不能说你有过错,很严重的过错,最后还拿钱奖励你,这是不可能的,不需要提前通知,不需要付补偿。

劳动法里面,他提到了,凡是职工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都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在这次草案里面,加了一个后面的尾巴,他说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按照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当解除合同的可以解除合同。

有人说这两句话表述没有什么区别,确实没有本质区别,但是能够看出来,劳动合同法在这样的一个细节上,表达了一个什么意思呢,表达了一个就是说,对企业的这种要求就会更高。

为什么更高一点,比如有很多企业这么写,特别在员工纪律这一块,企业根据员工违纪行为的轻重酌情处罚。

然后就说这些东西,我们弄到一个框里面,你犯了哪个错,我们挑出一个东西,我们认为酌情给你什么处理就处理。

但是过去如果说,员工在所谓的违纪行为里面,你拿出以来套用员工的行为,仲裁员法官认为很严重,你解除合同没有问题。

但是现在恐怕就不行了,如果劳动合同法将来出台的时候还是这样写的话,就不行。

按照你的制度,把严重违反的制度还在里面,还得按照你制度的规定,应当解除合同的。

换句话说,你要把员工哪些行为做出了,破坏了你的生产经营秩序以后,你要给他解除合同处理的这类行为,你必须明示,在制度里面你要明确的告知,你如果没有这样一个明确的告知,你都不可以解除,他做的尽管很严重,但是你仍然不能解除。

这个体现了一个企业,就是说劳动合同法,他对企业的这种完全上的要求又进一步了。

所以我们说,大家注意一下,我们企业的规章制度,我注意到有些企业写的制度还是不错的,比如说他的制度,对企业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你触犯一次我们解除合同的行为,我们叫严重违纪行为,罗列出来归成一类,叫做严重违纪行为,但是你不可以把所有的行为都归成严重违纪行为,有的企业宁严不轻,定的特别严,这也有问题,你上班一年当中迟到一次,说这也要解除合同,这个也太过了。

说保持生产上的经营秩序,保持好工作的环境卫生,不许随便吐痰,随地吐痰一次就解除合同,这个过分了,他对你的生产经营影响没有那么严重,你当然没有必要给予解除合同这样比较重的处理。

所以我们说,你应该把各种违纪行为,当然有些行为积少成多,你也不可能让他整天触犯一些小的行为,我们把纪律里面分成轻微的一些违纪行为,一些严重的违纪行为,甚至可以再分为中间一般的违纪行为,你在处罚上轻微可以给一个警告处分,重一点的,一般的违纪可能会有一个扣罚奖金等处分,最严重的可能就是做了一次就解除合同,你把各种违纪行为都罗列清楚,罗列的非常清晰的话,而且事先告诉职工,你在处理就没有什么问题了。

另外我特别强调一下,我们企业现在其实在劳动合同法出题以后,可能更是这样,对于员工违纪来解除劳动合同,可能引发的争议会更多。

而且我们说在我们日常的工作当中,企业因为员工违纪而解除合同的劳动争议的败诉率是比较高的。

最主要的是因为,我们企业在对员工进行管理的时候,缺乏一个理念,就是没有真正的依法管理。

这个理念是不够的,有些企业,现在似乎有一点意识但是是不够的。

因为我们说解除一个员工的劳动合同,应该说是一件对于员工来讲非常重要的事情,对于企业来进无所谓。

你想,我如果是一个员工,在一个企业里面月薪拿八千块钱,我贷款房了,把孩子送到一个全日制寄宿的托儿所里面,结果突然有一天煤没有任何准备的,说你做一个错事解除合同,我一下傻了,我的房贷怎么办,我的孩子怎么办,对于解除劳动合同,对于员工来讲是非常非常大的。

解除合同对于被解除的一方都是非常不乐意,你这里面没有瑕疵他没有办法,如果有瑕疵他一定会跟你没完没了,我们很多的劳动争议,就是因为企业有这样那样的瑕疵就败诉。

败诉费是很高的。

我在这里给大家介绍一下,我们劳动合同法出台以后,你的企业违纪解除合同,应该注意哪几个最主要的点,劳动合同法对将来员工,你解除合同,解除错了,这个法律责任加得很重。

现在先谈一下,企业在处理违纪员工的时候应该注意哪些,员工违纪我们一定要处理,我不太赞同有些企业说了,你做了一个很严重的违纪行为,你写一个辞职得了,或者我给你一点补偿金你走得了,我不太赞成这样,因为企业的规章制度不是做人情上的东西,企业要想保证良好的经营秩序,你必须要有一个好的制度,而且要有一个好的制度的执行,在执行过程当中,如果有人破坏了这个规则,你不加以惩罚,实际就是什么啊,对于那些遵守制度的人,遵守规则的人一种打击。

他做了这个你不处理,我将来也做,他做的东西没有什么后果,我做的很好,我凭什么。

所以从企业的管理角度来讲,我一直认为,你如果说对于企业,我们看到任何好的企业,他一定是劳动纪律规章制度执行非常好的,一定非常严格的,而且员工做得非常好,你如果不严格的处理,其实带来的是一个管理问题,对于员工来讲,可能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法律问题,对于一个企业来讲,是一个企业能不能保证你制度的长期有效执行的问题。

所以对于违纪员工不处理,这是不可取的,从管理上是一个败笔,对于做得好的职工不奖励也是一个败笔,对于做的好的员工不奖励,意味着什么呢,意味着对于那些做的不好的人的褒扬,或者纵容。

他做的不好,业绩不好,业绩好的不奖励,业绩不好的人说挺好的,你干得那么好,落得什么了,我们还这么做。

所以对企业管理来讲,依法是一方面,奖惩分明是另外一方面,所以我们得做到什么,既奖惩分明,还得依法,这是比较难一点,但是你如果做好了,企业的发展就可以做到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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