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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合同范本.docx

工程监理合同范本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合同编号:

LHPP-2014-03-SBGC-005

第一部分通用条款

委托人(甲方):

监理人(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宜,签订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1.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工程内容:

1.4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设工程费:

1.5本工程监理阶段(期限)包括:

钢结构厂房及其附属设施施工工程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保修阶段的全过程监理(自委托人与监理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开始至工程保修期满)。

1.6主要包括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工程计量的监理,安全和文明施工控制与管理、信息资料管理等。

1.7监理工作内容:

1.7.1前期及施工准备阶段工作

1.7.1.1协助委托人办理规划、供电、电讯、供水、排污、供气、环保、环卫、人防、消防、交通、绿化等主管部门的审批工作;

1.7.1.2组织扩初设计审批工作;

1.7.1.3前期施工招标代理工作;

1.7.3.4协助委托人对机电、设备的选择,协助签订供货合同(协议);

1.7.3.5开工准备,协助委托人办理工程建设保险、施工执照,申报质监和申请开工等各类政府部门手续;

1.7.2实施阶段监理工作

1.7.2.1编制建设工程监理规划;

1.7.2.2按工程建设进度,分专业编制建设工程监理细则;

1.7.2.3按照建设工程监理细则实施监理;

1.7.2.4出具工程书面建设工程监理评估报告;

1.7.2.5按照监理规范和相关规定的作业程序和形式进行监理:

1.7.2.5.1协助委托人与承包人编写开工报告;

1.7.2.5.2确认承包人选择的分包单位;

1.7.2.5.3审查承包人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提出书面改进意见;

1.7.2.5.4审查承包人提出的材料和设备清单及其所列的规格和质量;

1.7.2.5.5调解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争议;

1.7.2.5.6督促、检查承包人严格执行工程承包合同和工程技术标准;

1.7.2.5.7检查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验收分部分项工程,签署工程付款凭证;

1.7.2.5.8检查工程使用材料、构件和设备质量,检查安全防护的设施并落实安全文明施工;

1.3.2.5.9督促整理合同文件和技术档案资料;

1.3.2.5.10组织设计单位和承包人进行工程竣工初步验收,提出竣工验收报告;

1.7.2.6代办竣工手续,监理任务完成后,向委托人及相关单位提交建设工程监理档案材料,竣工资料送城市档案馆;

1.8监理范围:

1.8.1建筑工程:

包括土方工程、钢结构工程、地基基础工程、主体及围护工程、楼地面工程、屋面工程、门窗工程、装饰装修工程;

1.8.2建筑安装工程:

包括室内给水、室内排水、室内煤气、室内电气(含通讯及智能化系统等弱电项目)安装、通风工程、空调工程、电梯工程;

1.8.3配套工程:

包括给排水工程、燃气工程、电气(含通讯及智能化系统等弱电项目)工程、道路工程、绿化及园建工程、围墙工程。

2.词语限定

通用条款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专用条款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3.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3.1本合同通用条款;

3.2本合同专用条款;

3.3本合同技术条款;

3.4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5投标文件(如有)、监理费用报价文件、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6本合同附件(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约定工程的设计、施工图纸及变更后的设计、施工图纸、变更说明等相关文件);

3.7委托人与河南省新乡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附件;

3.8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及变更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4.总监理工程师

4.1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身份证号:

,注册号:

5.监理服务费

5.1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的监理服务费:

人民币柒万贰仟元整(¥:

72000元),该服务费包含乙方履行完其全部合同义务所需的所有费用。

5.2付款方式:

5.2.1合同生效,本合同约定工程开工且监理人按投标文件、合同附件、合同承诺的全部监理人员进场后3日内,委托人向监理人支付监理服务费的30%的预付款,金额人民币贰万壹仟陆佰元整(¥:

21600元);

5.2.2本合同及其附件约定的钢结构施工工程主体完工且委托人收到监理人提供的监理服务费等额发票后,委托人向监理人支付监理费的40%,金额人民币贰万捌仟捌佰元整(¥:

28800元);

5.2.3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委托人向监理人支付监理费的30%,金额人民币贰万壹仟陆佰元整(¥:

21600元)。

5.2.4各期监理服务费付款前监理人须向委托人提交付款申请并附符合各期监理服务费支付条件的单据、书面资料及合法有效的发票等材料,经委托人确认无误后10日内支付当期监理服务费。

5.3基于监理人在合同签订前及签订时已对影响本合同及其附件约定的工程监理费用的各种因素、风险、人力资源成本及工程监理服务内容的增加、变更等情况予以完全、充分考虑。

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上述监理服务费在本合同及其附件有效期内和履行过程中为固定不变费用,上述监理服务费不因任何因素、不可抗力、风险及服务内容的增加、变更等情况而调整,监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服务费基础上做出不利于委托人的价格、费用调整,在本合同基础上附加任何不利于委托人的条件或对本合同约定的监理服务内容、质量予以减少、降低。

第二部分专用条款

7.定义与解释

7.1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或解释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7.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7.1.2“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7.1.3“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7.1.4“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7.1.5“监理”是指监理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监理合同、工程建设和监理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7.1.6“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7.1.7“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工程施工、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7.1.8“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

7.1.9“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7.1.10“监理服务费”是指监理人全部履行本合同约定及法律、法规、规章、相关标准规定义务,委托人按照监理人完成监理服务的质量、标准、比例及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监理服务费用。

7.1.11“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

7.1.12“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协议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7.1.13“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7.1.14“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7.1.15“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7.2解释

7.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

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7.2.2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互相补充。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7.2.2.1通用条款;

7.2.2.2专用条款;

7.2.2.3补充条款;

7.2.2.4中标通知书、投标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7.2.2.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7.2.2.6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8.监理人义务

8.1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8.2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认真、负责地完成委托人的委托事务,为委托人提供专业的、科学的、合理的咨询意见。

8.3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保管、使用、维护,在监理工作完成或终止时,应将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8.4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有关的资料、信息、文件等。

9.委托人义务

9.1如监理人需要并提出书面要求的,委托人应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完成监理工作所必须的工程资料。

9.2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工程施工现场的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

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9.3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工程承包合同的承包人。

9.4如监理人需要并提出书面要求的,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如下资料:

9.4.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9.4.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10.监理人权利

10.1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0.1.1选择工程分包人的建议权。

10.1.2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10.1.3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10.1.4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10.1.5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10.1.6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后,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10.1.7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监督检验权。

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在符合有关规范的情况下,若经委托人同意且书面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允许承包人使用。

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

承包人得到监理人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10.1.8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

10.1.9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权。

10.2监理人对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义务提出变更,均须事先报委托人书面同意并提供可行性意见。

如未通知委托人或通知后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因此造成损失由监理人承担。

变更方案一旦确定,监理人须立即按已确定的方案执行,不得使工程中断。

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人可在征得委托人同意后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10.3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对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监理人可提出初步意见,最终由委托人作出决定。

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人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

10.4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进入诉讼程序后,监理人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11.委托人权利

11.1委托人有单方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11.2委托人有单方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11.3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11.4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除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外,随时应委托人要求提供有关本工程之书面报告,监理人应当按照委托人要求提供,因监理人提供的任何报告、书面材料错误导致委托人遭受损失的应当赔偿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11.5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安全事故、安全隐患、违反国家和地方标准的其他问题而监理未及时发现且采取措施要求承包人整改的,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或可能损失的,或欺诈、隐瞒与工程有关的其他问题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如监理人未在委托人规定时间内更换监理人员的,监理人应承担监理服务费20%的违约金,并赔偿委托人全部损失;如监理人不更换监理人员,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监理人赔偿委托人全部损失。

12.监理人责任

12.1监理人的责任期即本合同约定的监理期限。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本合同约定的监理期限,则监理期限相应顺延,监理服务费并不因此而做任何调整。

12.2监理人在监理期限内,应当履行约定、法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故意或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损失,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的全部损失。

12.3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但监理人未尽到监理义务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

但对违反本合同约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12.4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13.委托人责任

13.1委托人应当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直接损失。

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委托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14.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14.1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并得到委托人确认后,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

14.2在本合同签订后,发生不可抗力,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义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

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

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7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服务费。

如因监理人原因导致情况变化不适用本条款约定。

14.3监理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监理人若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委托人并经委托人同意。

未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本合同仍然有效并应继续履行。

因监理人变更或解除合同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4.4委托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监理服务费而迟延支付超过30日未支付,经监理人书面催告后超过30日委托人仍未支付的或非监理人原因而导致监理人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

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如因监理人未提交发票或其他原因导致委托人无法付款,委托人不承担责任。

14.5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

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4小时内没有收到明确答复,可在通知发出后15日内发出终止本合同的通知,通知送达监理人时合同即终止。

监理人依补充条款第三条承担违约责任。

14.6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15.监理服务费

15.1监理服务费按本合同或双方达成的补充、变更协议约定的时间、方式和数额支付。

15.2本合同约定的监理服务费的货币为人民币。

16.其他

16.1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聘用专家或专业机构咨询或协助的,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16.2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利益,否则,视为根本违约并应向委托人支付10000元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委托人损失的还应赔偿委托人的直接损失的间接损失,委托人并有权终止本合同。

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约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或与监理人履行职责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16.3监理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16.4委托人对于由监理人编制的与本工程有关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有权为本工程使用、复制、转让此类文件。

16.5监理人工程现场办公地点及办公场所相关费用由监理人自行承担。

17.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当地建设工程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均可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部分技术条款

18.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18.1《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

18.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8.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8.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理》

18.5《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18.6《建设部关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监理企业履行质量责任加强监督的若干意见》

18.7《漯河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

18.8《河南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

18.9依法订立的本工程监理合同及工程承包合同

18.10本工程施工设计图纸、设计说明、变更设计图纸、设计单位明确的有关技术要求和规范。

18.11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

18.12现行有关工程施工及验收技术规程

18.13竣工资料编制按《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18.14国家建设部、省市其他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

19.本监理直至本工程取得竣工验收合格证,该报酬为自本合同约定时间至整个工程完工的包干费用,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以及为本工程服务的其他所有工作的报酬。

20.如监理人需要并提出书面要求时,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

20.1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20.2地质勘察资料;

20.3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及有关附属文件;

20.4监理工作所需的委托人与其他单位签订的与本工程有关的合同或协议。

21.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身份证号码:

,电话:

第四部分补充条款

22.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实际使用的现场检测设备和工具应与监理人事先提报的一致。

监理人自行负责现场办公的计算机及其他完成监理工作、合同义务的物品,委托人对监理人自备的工具、设施无需支付任何补偿费。

设备工具由监理人自行保管,如有损坏或遗失,委托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3.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并在委托人发出要求履行义务通知之日后仍未履行的,每逾期一天监理人应承担监理服务费总额2%做为违约金,逾期达7天,委托人可单方面通知监理人后解除合同,监理人除返还委托人已支付的费用外,还应承担监理服务费总额20%的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委托人损失的,监理人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24.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约定的或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及履行合同、监理义务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如监理人由委托人提供早餐、午餐、晚餐,费用由监理人自理,该费用委托人可自应支付监理人的各期费用中扣除。

监理人并应禁止其直系亲属或其投资的公司,承包与其执行本合同职务、义务有关的任何工程或可能取得利益的事务,并同意签订委托人所制作的不受贿保证书及遵守保证书所述条件。

25.监理人员必要的外出考察(不包括境外),应经委托人同意并应在考察完后7个日历天内,向委托人提供考察报告,考察费用由监理人承担。

26.监理人应按委托人要求的时间依委托人指定或要求把监理人以前曾经监理过的厂房有关资料提供给委托人,并详细报告该厂房的特点。

27.监理人在合同签订后7个日历天内把竣工后委托人应送档案馆的资料范本细目清单提供给委托人一份。

如监理人不能如期提交,则应依本补充条款承担逾期违约责任。

28.每月7日前递交当月与竣工有关的详尽完整资料给委托人,并且监理人在工程竣工后应协助委托方整理竣工资料及存档,并应在竣工后10日内提交给委托方三套完整的监理资料(书面文本)供委托人审核,委托人审核后要求修改的,监理人应担按照委托人要求修改。

29.监理人应对工程设计人所做的各阶段设计配合委托人进行分析、建议(经济性、规范性、结构性等各方面),并在委托人书面通知之日起7个日历天内把分析结果、专业建议以书面形式报给委托人。

30.监理人应对施工图纸进行会审,在委托人书面通知之日起7个日历天内把意见及建议以书面形式提供给委托人。

31.监理人应对监理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可操作性、完整性、科学性、安全性进行会审,并在委托人书面通知之日起7个日历天内把会审意见以书面形式提供给委托人。

32.监理人对承包人和分包人进行资质审查,并对总包和分包单位的人员、机械等进行审查,确保与承包人或分包人投标文件、报价书、工程承包合同中的一致,如不一致,应在发现后3日内通知委托人。

33.对承包人在承包合同中的承诺,监理人应要求并监督承包人履行。

委托人允许监理人以各种合理方式要求承包人严格按施工进度表执行,如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表进行,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采取加班、加工方式赶工。

34.监理人不得擅自更改设计图纸及审批的施工方案等,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监理人负责,费用从监理服务费中扣除,监理服务费不足以赔偿损失的,监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35.监理人应在承包人进场后,将规划红线控制点及高程水准点移交承包人,并督促承包人进行保护。

承包人任何验收不通过及不规范的工作,监理人都应限期要求承包人整改完成并验收通过。

36.监理人应对承包人的测量放线进行复核,并把复核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备案。

37.工程基坑开挖后,监理人必须按规范定期地对监测单位结果进行复核,发现疑问及时要求承包人处理并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人报告。

并且监理人应严格落实执行委托人发出的工作上的指令,不得擅自扭曲解释。

在施工期间应有值班监理在办公室,并且监理方应确保其监理人员不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项,例如:

在办公室玩游戏、上网聊天等。

38.组织承包人及时进行阶段性工程检查及竣工初验,对工程施工质量每月提交评估报告及施工缺陷修补明细表,落实承包人按要求修补及进行复检,每月7日前向委托人提交有关工程质量记录和验评报告。

39.监理人接到承包人有关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总监理工程师应负责组织有关专业监理工程师在3日内进行初验,并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将初验意见书面答复承包人,同时上报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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