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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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预算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和中央财政补助我省,专项用于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要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讲求绩效,规范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充分发挥对学前教育规范发展的引导促进作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教育厅共同管理
(一)省财政厅主要职责:
1.负责补助资金管理政策的制定与调整。
2.组织补助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根据省教育厅提供的学前教育等相关基础数据和资金分配建议,按照政策规定测算资金需求,安排补助资金年度预算,并及时分配下达。
3.会同省教育厅开展补助资金使用的绩效管理工作。
4.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明确的其他职责。
(二)省教育厅主要职责:
1.配合省财政厅做好补助资金政策的制定、调整,提出项目资金使用绩效管理目标。
2.按照预算管理要求,提出年度补助资金支持重点等合理化建议。
负责审核确认并向省财政厅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相关材料和基础数据。
3.开展补助资金使用绩效管理和有关信息公开工作。
4.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明确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市(州)县(市)财政、教育部门主要职责:
1.制定补助资金具体管理实施细则,明确目标任务、管理责任、资金申报、审核拨付和绩效管理要求;加强相关基础信息管理,确保向上级部门提供的幼儿信息、幼儿园基本情况、幼儿教师信息等数据真实准确。
2.认真做好项目筛选、审核、申报等工作,建立项目库,对补助资金支持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可行性负责。
3.按照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及时拨付上级下达的补助资金并足额安排本级财政应负担的资金,做好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等情况的调度,以及监督检查。
4.做好本区域内补助资金支持项目的验收和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五条 中央财政补助我省的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第三章 资金设立和调整
第六条 资金设立。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和《吉林省学前教育条例》等政策规定设立。
第七条 资金调整。
依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相关规定适时做出调整。
第四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八条 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扩大资源”类。
1.坚持公益普惠性办园基本方向,公办民办并举,多种形式多种渠道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
包括通过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支持公办幼儿园改善办园条件。
2.支持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街道集体举办的幼儿园面向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
3.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奖励等方式支持普惠性民办园发展。
4.健全成本分担机制,省财政对制定并落实省定公办园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和普惠性民办园补助标准的市(州)县(市)实施奖补政策,引导地方健全经费标准动态调整与保障机制。
5.支持学前教育“公建民营”试点。
(二)幼儿园教师培训类。
按照国家和省对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幼儿资助”类。
用于资助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确保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幼儿优先获得帮助。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学前教育改革发展新形势、新情况和新要求,适时适当调整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使用方向。
第九条 补助资金严禁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和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不得从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和管理经费。
第五章 资金申报与审核
第十条 各市(州)县(市)财政、教育部门应于每年1月底前分别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上报补助资金申报材料。
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工作总结,包括上年度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绩效评价结果、本级财政投入情况、采取的管理工作措施、问题分析和对策建议等。
(二)当年工作计划,包括工作目标、资金绩效目标、重点任务、资金安排计划,申请补助资金和本级资金安排计划。
(三)用于学前教育“公建民营”试点资金的申报,按照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开展公建民营普惠性幼儿园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执行。
(四)“幼儿资助”类资金的申报,按照省财政厅、教育厅、扶贫办、民政厅和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吉林省学前教育资助政策覆盖范围和审批流程的通知》执行。
第十一条 各市(州)县(市)财政、教育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申报材料,逾期不提交,视同自动放弃申请补助资金。
第六章 资金分配
第十二条 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采用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配。
(一)“扩大资源”类资金
1.对通过支持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改善办园条件的项目,根据项目规划和特点,主要选取新建、改扩建面积、在园幼儿数、幼儿园数、专任教师数和各地人均可用财力等,以及自然灾害等特殊因素。
2.对支持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街道集体举办的幼儿园,面向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的项目,主要选取幼儿园数、班级数、在园幼儿数和教职工人数等因素。
3.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奖励等方式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的项目,要根据项目规划和特点,主要选取所扶持民办幼儿园数量,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数和社会力量投入(主要是民办幼儿园创办者投入、社会各界捐赠等)总量等因素。
4.对按省政府要求,建立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拨款制度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经费补助制度,并达到规定标准的市(州)县(市),省财政按照规定比例奖补。
5.对开展学前教育“公建民营”试点的,采取项目法分配资金,主要依据市(州)县(市)财政、教育部门上报的项目情况,以及项目预算编制和本级财政资金投入情况等进行分配。
6.对各地学前教育改革管理项目,主要选取市县推进学前教育综合改革进展情况、对上级财政拨付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和地方财政投入情况,以及相关制度建设情况等。
(二)幼儿园教师培训类资金。
对支持幼儿园教师培训项目补助资金采取项目法,依据省教育厅提供的幼儿园教师培训计划和经费预算等进行分配。
(三)“幼儿资助”类资金。
分配补助资金时,主要依据符合条件的受助幼儿数、资助标准和资金分担比例等因素。
第七章 资金拨付和使用
第十三条 每年10月31日前,省财政厅提前下达下一年度补助资金预算数;省人代会审查批准年度预算草案后60日内,省财政印发当年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补助资金预算文件。
其中,分配下达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时,需将指标文件抄送财政部驻吉林监管局。
第十四条 各市(州)县(市)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在收到上级预算文件后30日内,将资金分配落实到具体项目或幼儿园,资金分配结果要同时录入学前教育相关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五条 各市(州)县(市)财政、教育部门在分配补助资金时,应结合本地区年度重点工作和本级安排的资金,加大资金统筹力度,对边境地区、民族地区和困难地区给予适当倾斜。
要做好各渠道资金的统筹和对接,加强资金申请单位和申报项目的查重工作,防止资金、项目重复安排。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上级下达预算的科目和项目执行,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
确需调整变更的,市县财政部门在不改变资金类级科目用途的前提下,结合本级资金安排情况,加大整合力度,将支持方向相同、扶持领域相关的专项转移支付整合使用,报同级政府批准后,逐级上报省财政厅和省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补助资金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严禁违规将补助资金从国库转入财政专户,或支付到预算单位实有资金银行账户。
第十八条 补助资金依法应实行政府采购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或因情况特殊,需要上级主管部门集中采购的,应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属于基本建设的项目,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执行相关建设标准和要求,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九条 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补助资金,按财政部门现行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补助资金支出形成国有资产的,应及时办理决算验收,做好产权、财产物资移交和登记入账手续,纳入单位资产管理,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第八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认真落实补助资金管理责任,加强本区域内相关教育经费的统筹安排和使用,指导督促补助资金使用单位建立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制度。
加强补助资金使用单位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约束,确保补助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高效。
要建立补助资金项目的立项、申报、审批、使用和绩效管理档案,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市(州)县(市)要建立健全补助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制度,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监控。
认真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应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安排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要对全省各市县补助资金扶持项目执行情况做好跟踪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教育等部门要建立健全补助资金的申报、分配、使用等情况的信息公开机制,细化公开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实施“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确保补助资金专款专用。
对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教〔2016〕49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