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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管理办法

南郑县青卢公路建设工程管理办法

为保证南郑县青卢公路建设工程顺利进行,现结合本工程特点制定工程管理办法如下:

一、质量目标

1.1建设过程中实体工程抽查单点合格率达到90%以上,其中混凝土强度、路基路面弯沉值、路基路面压实度和路面厚度等关键指标(即《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中带“△”符号的指标)代表值必须合格,无重大质量事故发生。

1.2分项、分部、单位工程交工验收质量评定合格率均达到95%,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达到优良等级。

1.3通车试运营期间路面平整无破损,交通安全设施线形舒顺,路基边线轮廓清晰,路容美观。

二、质量保证体系及职责

2.1企业自检

2.1.1承包人必须建立以项目总工为首的质量自检管理体系,制订各项内部质量管理措施,开展技术规范和设计文件的交底工作,对上岗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应知应会教育,通过各种形式的质量管理活动,落实各项质量要求。

2.1.2检查各项工程的开工准备情况,提出开工报告及质量保证措施。

2.1.3对施工的每道工序或工艺进行现场质量检查,保证整个施工的材料、操作及工艺符合规范要求。

2.1.4坚持现场巡查,发现并纠正现场存在的不规范工艺和操作,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2.1.5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和缺陷,经监理人员认可后督促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或补救;对工程质量事故进行现场记录,并按规定程序报告监理工程师和有关部门。

2.1.6按合同规定的抽样频率、时间和方法,安排工地试验室进行取样或现场试验,对试验过程进行检查指导。

2.1.7实际测量各项工程的位置、高程和几何尺寸,完成自检资料交监理人员复查签认。

2.1.8完成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自检评定工作。

2.1.9配合监理工程师的中间检查验收。

2.1.10分阶段对质量工作的有关数据进行统计分析,通过质量分析会、现场观摩等形式分析总结前期质量管理工作的经验教训,提出下一步的质量举措和办法。

2.2社会监理

2.2.1监理机构必须按照职责范围认真落实各项质量管理举措,督促指导承包人自检体系的有效运转,坚持巡视检查和重要工序旁站制度,使工程质量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2.2.2监理办为全线监理和质量工作的宏观管理机构,负责对全线施工质量的巡查与督查,制订监理大纲、监理管理办法和监理细则,明确各项质量控制技术要求,协调全线质量管理工作,主持重大质量问题的处理。

2.2.3总监办负责对工地日常监理工作的检查指导,巡查标段内施工质量,统一质量管理工作标准,主持关键工序的中间交验和质量问题的处理。

2.2.4总监办为监理工作的直接实施机构,对项目办直接负责;承担现场施工质量的巡视检查和重要工序的旁站责任,督促检查施工自检体系的有效运转,负责不称职施工技术人员的更换,各类料源的审批、原材料的抽检和各道工序的复核、签认工作;对签认过的工序质量负责。

2.2.5现场监理人员必须对隐蔽工程、重要工程部位、重要工序及工艺实行全过程旁站监督,及时指出并跟踪落实影响工程质量的不利因素,现场监督承包人的试样抽取及施工记录,对实体工程进行实测实量并签认承包人的自检结果。

2.2.6测量监理人员必须对承包人的施工放样、控制性工程的位置、高程、尺寸及其线形的准确性进行复核检查和认可;在各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工程段落或总体工程项目的中间交工时进行测量检查,汇总并提出各项工程的测量成果。

2.2.7监理实验室及试验监理人员应按规定的批量和频率对承包人各类进场材料进行抽样试验,不合格的材料跟踪清除出场;检查承包人各类标准试验的全过程,并按职责进行复核(对比)试验;在工程进行中按不低于施工技术规范规定频率20%独立进行抽样试验,以鉴定承包人抽样试验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2.3项目法人

2.3.1南郑县青卢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为工程质量管理的决策和领导机构,检查督促监理工程师贯彻执行国家、交通部、省交通厅以及市局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情况,以及“社会监理和企业自检”两级质量保证体系的有效运转情况。

2.3.2项目办负责制定各项质量管理的预控规划和措施,协助质监站和县交通运输局调查处理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

三、具体举措

3.1确保自检体系有效运转

3.1.1合同谈判时商定的项目经理和总工不许更换,每变换一人,罚款1万元;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应按照合同谈判时的承诺,在发开工令前上报监理批准,每变换一人罚款5000元;

3.1.2项目经理具备注册公路工程二级建造师及以上任职资格,总工具备公路工程工程师及以上技术等级,安全工程师具备交通厅及以上部门注册的任职资格,实验室主任具备交通部注册的实验检测工程师资质;其他管理人员应持有与所负责的工作相适应的执业资质。

3.1.3全面落实项目总工巡视检查工地制度,保证自检体系有效运转。

项目总工必须每天至少巡视工地一次,并对巡查发现的问题及落实、纠正情况做出专门记录,将质量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对工程建设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书面上报监理办、项目办。

3.1.2每一分项(单项)工程的施工技术员为该项工程质量的直接责任人,施工技术员不在现场,监理人员有权拒绝监理并暂停施工。

3.1.3全面落实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到场制度,各施工单位要严格以合同谈判时商定的项目经理及项目总工,强化落实领导责任,项目经理和总工每月驻工地时间不得少于26天。

其中召开工地会议及其他要求到场的情况,必须按时到场,否则按缺勤处理。

3.2确保监理工作到位

3.2.1现场监理应同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加强沟通并相互配合,每天现场巡查。

3.2.2对于关键部位、关键工程的施工,现场监理必须现场全程跟踪,确保工程质量。

3.2.3总监办和项目办按标段(质量督查组)每月分别进行巡查不少于一次。

3.3进一步明确项目办和总监办职责分工

项目办主要承担整个项目的统筹组织、进度和安全生产、环境保障等工作,监理办主要承担质量安全把关和技术服务工作,两者相辅相成,互为支持。

3.4严格工作程序

3.4.1各施工单位在施工中要严格遵守项目办、总监办下发的各种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监理细则、监理指令,切实做到规范施工,文明施工,保证工程正常、有序进行。

3.4.2总监办根据本工程特点负责制定工程监理大纲和监理细则、完善工程建设用表,但应删繁就简,并报备项目办,以便使全线统一。

3.4.3变被动为主动监理,以现场巡查为重点,现场办公,现场决策,规范工作程序。

3.5加强检测和工序控制

3.5.1把好单项工程的开工关、工序检查关和中间交验关;上道工序不合格,坚决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

3.5.2路基工程在第三方未检测合格并交接前,不得进行路面施工。

3.5.3混凝土工程拆模后,必须进行100%的强度和外观检查,不合格者不许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3.6项目办、监理办负责对关键工程、关键部位的施工进行决策,并提出应对措施。

3.7设计变更

3.7.1本工程在建设中应遵循以设计文件为主的建设理念。

3.7.2各施工单位要详细摸排,对设计与原地面存在较大差异的路段,应及时书面上报项目办,以便于尽快调整、优化设计。

3.7.3对于工程中的变更和调整,施工单位要及时配合项目办、总监办、设计单位完成,并完善相应的变更程序。

3.7.4超过1万元的变更设计,按照县政府的规定报县汉山旅游综合开发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予以计量。

3.8抓住重点,消除质量隐患

路基防护工程、桥梁、涵洞、沥青混凝土路面、水泥稳定碎石(砂砾)基层、换填路基、排水、平整度和线形等是本项目质量控制的重点,施工单位应加强质量检测和监控量测等措施,切实保证质量隐患得到消除。

3.9改变理念,精细管理

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要树立“又好又快”的理念,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变粗放管理为精细管理,施工单位做到精工细做,监理单位做到亲手检测。

3.10优化设计

鼓励项目管理人员,施工、监理单位技术人员在不降低工程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提出优化设计和合理化建议。

3.11层层落实质量责任

施工自检由项目总工负责,项目总工对现场监理负责,现场监理对项目办负责,层层落实,层层督办。

3.12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按“五不”放过原则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专项考核

4.1总则

4.1.1被考核单位为所有参加南郑县青卢公路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4.1.2考核采取日常巡视检查与月底综合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日常巡视检查由项目办、监理办组成的质量安全检查组进行。

4.1.3考核结果在次月10日前通报,同时抄报县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及县交通运输局。

4.2施工单位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4.2.1工程质量按以下四项进行考核,总分为100分。

(1)质量管理、质量责任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2)工程内业资料;

(3)施工工艺、外观质量;

(4)原材料及工程实体抽查合格率。

4.2.1.2评分办法

考核内容

规定分

评分标准

质量管理、质量责任制度建立执行情况

5

质量自检体系健全计1分;体系运转正常,检查记录每3份计1分,最高计4分。

工程内业资料

35

满分35分。

1、检查项目、数据正确性、程序签认、分类管理、自检频率每缺1项(次)扣0.5分。

最高扣5分,2、未对上级指令回复或资料严重弄虚作假者,扣10分。

3、不及时完善变更程序,扣20

施工工艺、外观质量

25

满分25分。

违反操作规程(工艺),每次(项)扣2分。

外观质量有缺陷每处(构件)扣5分,最高扣25分。

原材料及工程实体抽查合格率

35

单点合格率100%为35分,单点合格率92%(主要指标95%)以下为0分,中间内差。

注:

主要指标是指《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中带“△”符号的指标。

4.2.3.4

4.4考核方式

4.4.1项目办、监理办每月进行至少两次的全面巡视检验,并根据巡查情况按以上标准进行评分。

五、奖惩与责任追究

5.1对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进行奖励:

5.1.1实体工程抽查综合单点合格率在92%及以上。

5.1.2重要指标单点合格率在95%及以上。

5.1.3未受到上级有关部门质量方面的通报批评。

5.1.4当月未发生质量事故。

5.1.5按当月计划完成既定目标任务。

5.1.6按工程时间节点完成既定目标任务。

5.1.7当月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5.2奖励与处罚:

5.2.1按上述条件全部达标的,对施工单位予以3000-10000元的奖励。

5.2.2进度:

5.2.2.1项目办每周组织对周计划进行考核,两周进行一次书面通报,对未完成周进度计划任务的施工单位,按照周计划工程造价的10%进行处罚,未完成工程量累加进入下周考核;

5.2.2.2对连续两次通报未完成周计划任务的施工单位将约谈承包人法人;

5.2.2.3对连续三次通报未完成周计划任务的施工单位将对工程进行强制分割,超出部分费用由原承包人承担;

5.2.2.4对未按照总体施工计划时间节点开工建设或完工的,按照1000元/天的标准进行处罚,直至不影响下一道工序为止。

5.2.3工程质量及监理程序:

5.2.3.1对未按施工规范进行施工的,每次处以罚款500-1000元。

5.2.3.2对施工单位未按监理规范报请监理办进行工序检验的,每次处罚款500-1000元。

5.2.3.3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不合格施工原材料,除要求施工单位将其清理出场外,每次按照不合格原材料数量情况处以2000—5000元的处罚。

5.2.3.4不按规定时间向总监办和项目办报送资料的每次处以2000元罚款。

5.2.4安全工作

5.2.4.1对未按公路工程安全施工规程进行施工的,每次处以罚款1000-2000元。

对进入施工现场不带安全帽的人员,每人次处罚款100元。

5.2.4.2发生安全事故的,按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处理。

5.2.5合同履约:

5.2.5.1项目经理必须具备相应资质,不符合资质要求的每次罚10000元,实验室主任具备资质的每次罚款5000元,每变换一人罚款10000元;

5.2.5.2项目经理和总工必须常驻工地,每月驻工地时间不少于24天,有事离开工地时必须书面向总监办请假,每缺勤一天罚款2000元,其中召开工地会议及其他要求到场的情况,必须按时到场,否则按缺勤处理;其他主要管理人员每变换一人罚款5000元,所有变更人员必须必须在提出变更后3天内到场,否则加倍处罚。

5.2.6对于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除进行相关处罚外,专题报告市交通局建议列入“黑名单”。

5.2.7对监理单位参照上述条款进行处罚。

5.3奖惩执行办法:

5.3.1对一万元以内的处罚,由监理办对施工单位开具处罚通知单并执行,无需报项目办批准;对一万元及以上的罚款,由监理办报项目办批准后执行。

5.3.2所有奖励及处罚款项均由监理办负责在工程计量支付中计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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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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