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奖惩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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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奖惩条例
XXXXXX公司
安全生产奖惩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保障公司员工和企业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促进企业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安全生产,包括劳动者人身安全、设备安全及企业的财产安全。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各分公司。
第四条安全生产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实行公司领导,分(子)公司负责,车间、科室、班组管理,群众监督的安全管理体系。
第五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操作责任制。
安全工作纳入公司目标管理,层层签定目标责任书。
实行月度目标考核和年度目标考核相结合。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公司总经理对企业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定期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检查和监督;公司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协助总经理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分公司(部门)经理对所在分公司(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七条公司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任副组长,各分公司经理、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其主要职责是: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2、执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公司所属单位、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签定安全目标责任书;
3、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安全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
4、制定、修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责任制、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5、负责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检查、整改、考核、总结、评比等工作;
6、负责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演练工作;
7、负责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八条根据各单位的实际情况,设置与之相适应的专(兼)职安全员。
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安全法律法规及公司的安全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
2、监督、检查本单位、部门落实安全及消防措施、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协助改善劳动条件,处理事故隐患。
3、组织本单位、部门的安全知识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
做好安全设施及器材的管理。
4、随时在生产第一线检查安全工作,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置和上报。
5、负责对本单位、部门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员工的职责
1、认真学习安全法律法规及行业技术规范,刻苦钻研职业操作技能,不断提高安全互保和自保能力,安全生产,文明作业,促进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2、自觉抵制和积极向上级反映违章指挥和责令冒险蛮干的行为。
3、对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和安全隐患,有权提出整改意见。
4、监督单位(部门)安全员及管理人员履行安全职责的情况。
5、自觉遵守安全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自觉不违章作业。
6、积极参加安全、消防演练,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条工会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行使监督权。
其主要职责是:
1、协助贯彻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协助建立健全并审议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督促落实安全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2、教育员工自觉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抵制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蛮干作业的行为。
3、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安全合理化建议活动、安全救援预案演练活动以及抗灾抢险活动。
4、参与公司生产性建设、技改工程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5、对公司各级违反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有权提出纠正意见和改进建议,参与安全事故和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研究,并协助公司对安全责任者实行责任追究制和领导干部问责制。
必要时,向有关部门提出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的建议。
第十一条安全学习、检查、宣传、培训及总结的频率规定
项目
部门
安全学习
安全检查
安全宣传
安全培训
安全总结
公司
1次/月
1次/月
1次/季度
1次/半年
1次/半年
分(子)公司
1次/周
1次/旬
1次/月
1次/月
1次/季度
班组
1次/周
1次/日
1次/日
1次/周
1次/周
第十二条各单位、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安全会议、安全检查、隐患整改、三违处罚等记录。
第三章劳动场所安全
第十三条劳动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如有不安全的危险征兆,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其危险隐患。
第十四条劳动环境必须符合安全规定,便于员工安全操作;生产场所的坑、沟、池、井必须有盖板和围栏;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器材必须按照行业规定堆码有序,废料必须及时清除。
第十五条生产场所的人行道和车行道必须畅通无阻,道路和轨道交叉处必须有明显的警示标志和路灯,危险要道必须有防滑设施及栏杆或扶手。
第十六条因大风、雷雨、大雪、大雾等自然因素危及特殊产品和部分生产场所劳动安全的,必须停止作业,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继续作业时,必须采取专门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七条对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贮存、运输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生产规定。
第十八条生产场所的粉尘、噪音、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和强度,应符合国家安全生产规定。
第十九条生产场地、物质仓库(保管室)、易燃易爆产品销售门市部、要害部门应有防盗设施,并保持灵敏有效。
第二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建设项目,其劳动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条生产作业人员必须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特殊工种人员必须取得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二十二条发生安全事故,必须及时抢救,妥善处置,把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第四章生产设备安全
第二十三条操作机器设备,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作业,不准超温、超压、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压力机械的施压部位或其他机械对人体有伤害的部位,应有符合规定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四条安装、检修电器设备,架设或拆除电线,必须由专业电工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定操作,严禁私拉乱接;对破损或不规范的电器设备和电线,应及时更换和规范。
易燃易爆气体和粉尘场所,必须按照技术要求使用防爆型电器设备和采取有效的防爆技术措施。
手持电动工具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压力容器的安装、使用、改造、修理和检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定和技术标准,实行定期检验制度,保证压力容器的附件齐全、灵敏可靠,不得在承压、高温或者有毒介质等危及安全的情况下进行检修。
第二十六条生产设备实行“三检一巡”(班组日检、分公司旬检、公司月检、不定期巡查)制度,按时擦扫、注油润滑,保持设备安全卫生。
第二十七条公司所属车辆,必须保证车况良好,不得超速、超载行驶;进入生产车间必须佩带防火罩。
第二十八条健全和完善设备管理责任制,防止破坏、盗窃机具、设备及配件,搞好设备的维护保养,提高设备完好率和利用率。
第五章物质财产安全
第二十九条各种物质、财产、工(用)具,必须逐项清理、登记、编号,落实使用、保管责任人。
工作变动时,办理好交接手续。
如有损坏、遗失,除低质易耗品外,一律由保管或使用人照价赔偿。
第三十条物质仓库(保管室)各种物质,入库时必须坚持验质、验量,完备入库手续,出库时凭领用手续发货,化学性质相互抵触的物品,禁止混存,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贮存保管,应有符合安全规定的醒目标志,必须保持一定距离,包装必须严密,必须轻装轻卸。
库存物质每半年盘存一次,帐物不相符,由责任人赔偿。
第三十一条乙炔、氧气气瓶,必须建立专帐,专人管理。
管理人员必须认真负责的做好收发交接记录,保证气瓶数量万无一失,若因失职、失误,导致气瓶数量错误、遗失,由责任人按价赔偿。
第三十二条生产原(材)料、辅料、燃料等,凭购货发票经过对物质的验收后,由库管人员出具入库单。
第三十三条生产成品,必须入库,并分类做好原始记录,生产车间与产品保管要履行交接手续。
产品保管发货时必须与销售(运输)人员办理好产品出库手续,发生差错由责任人承担损失。
第三十四条物质因保管不善造成锈损、变质、被盗等,由物质保管人员赔偿。
第三十五条生产、生活用房,原则上每年翻盖维修一次,防止漏雨和倒塌,确保安全。
第三十六条财务、档案、销售、保管等部门,必须将门窗加固,财务室按照规定配置保险柜,保证公司财物安全。
第六章劳动安全保护
第三十七条员工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上班作业人员,严禁赤脚赤膊;严禁穿拖鞋、短库;生产车间禁止穿裙子;进入有机械运行的岗位,禁止披露长发。
2、属危险化学品生产岗位的员工,严禁穿化纤服装、高跟鞋、不准佩带首饰;严禁带烟火;严禁使用通讯工具。
3、从事对双目有可能造成伤害的作业时,必须按照规定戴护目镜或防护棉罩;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时,必须戴口罩;进入有可能发生物体打击场所或在此作业时,必须戴安全帽;高空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或设置安全网。
严禁随意动用消防设施和器材。
4、严禁带小孩进入生产作业场所。
严禁酒后上班或上班喝酒。
5、严禁搭乘无牌无照或非客运车船。
6、员工必须挂(戴)牌上岗。
7、按时参加安全例会;按时参加安全教育培训。
第三十八条以分公司为单位,设立义务消防队伍,完善防火责任制,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安全消防器材和设施。
第三十九条危险区域必须做好警示标志,出现安全事故,要及时组织抢救,防止事故的进一步扩大,尽可能降低事故损失和危害。
同时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协助上级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七章其他规定
第四十条气瓶安全的一般规定:
1、钢印标记(ZYQ及使用单位编号)必须准确、清晰、完整。
2、气瓶外表面颜色、字样和色环,必须符合GB7144《气瓶颜色标志》的规定,在瓶体上以明显字样注明产权单位和充装单位。
3、气瓶警示标签的式样、制作方法与应用必须符合GB16804《气瓶警示标签》的规定。
4、气瓶档案内容包括:
合格证、产品质量说明书保存至气瓶报废为止;充装记录保存一年;气瓶检验记录保存至检验周期到期为止。
第四十一条气瓶充装安全规定。
1、充装前,由专人对待充瓶逐只进行检查,详细识别气体介质和判断气瓶内是否有余压,防止错(混)充装。
2、充装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和公司的实际补加丙酮。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气瓶,应先进行处理,否则严禁充装。
1)钢印标记、颜色标记不符合规定;对气瓶内介质未确认的。
2)气瓶附件损坏、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3)瓶内无剩余压力的。
4)超过检验期限的。
5)经外观检查,存在明显损伤,需进一步检验的。
6)氧气瓶沾有油脂;无剩余压力乙炔瓶未置换或未抽真空的。
4、充装后,不得超过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氧气不超过13Mpa,乙炔不超过2.5Mpa。
5、充装后应逐只检查气瓶是否漏气,发现泄漏或其他异常现象,必须妥善处理。
6、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充装操作记录、丙酮补加记录、气瓶收发记录必须严格按照要求填写并妥善保存。
第四十二条气瓶的定期检验
1、乙炔、氧气、氩气、二氧化碳瓶、氮气瓶的检验周期为3年。
2、气瓶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的,应提前进行检验。
3、库存或停用时间超过一个周期的气瓶,启用前必须进行检验。
4、定期检验必须由华骏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验。
对不符合标准规定的气瓶应按照程序报废。
5、检验时严禁对气瓶进行挖补或焊接修理等。
6、对检验合格的气瓶进行蚀刻钢印、除锈、刷漆、涂检验色标。
7、检验员必须认真负责的按照规定填写检验记录。
8、华骏必须严格按照质检部门的要求出具检验报告。
第四十三条气瓶运输安全
1、气瓶运输车辆必须具备化学危险物品运输的各种手续。
车厢高度不得低于瓶高的2/3。
2、驾驶员必须具备驾驶化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的资质。
精心驾驶,安全行车,严禁违章驾驶。
3、销售人员和押运人员必须经过运管部门培训并获得押运资格。
4、气瓶在运输过程中必须戴好瓶帽和防震圈,做到轻装轻卸,严禁撞击、抛摔气瓶。
5、气瓶卧放时,瓶阀应朝向一方,堆放不得超过五层并不得超过车厢高度。
夏季运输应采取遮阳措施,避免阳光爆晒。
6、乙炔、氧气产品严禁同一车辆同时运输。
第四十四条气瓶贮存安全
1、气瓶必须用专用仓库贮存。
气瓶仓库必须符合《气瓶贮存防火规范》的规定。
2、气瓶仓库必须专人管理,设置危险标志和禁火标志,乙炔、氧气不得同一地点贮存。
3、仓库内不得有地沟、暗道,保持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
4、仓库的储存数量应符合规定;仓库内必须按照规定配备灭火器材。
第四十五条在产品销售时,必须严格检查销售商或代理商的经营资质,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资格证、税务登记证、消防许可等。
无资质或资质不全的单位(个人),不得签定销售合同。
第四十六条乙炔、氧气的使用必须执行有关安全规定,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禁止无证人员使用乙炔、氧气进行切割、焊接等特殊作业。
第四十七条员工生活用液化石油气必须符合安全规定,罐、灶距离不得<2M,罐、墙距离不得<0.15M。
严禁使用超期气瓶;严禁同一室内存放2个满气瓶。
第四十八条加强供电线路的检查维护,防止线路老化、破损、交叉、脱落等;严禁私拉乱接和违规安装。
第四十九条加强对重点设备的管理、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完好率100%。
第五十条压力容器、压力表、安全阀、计量器具等,严格按照规定按期送检。
第五十一条加强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防范,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
第五十二条加强安全消防器材及安全控制系统设备、设施的管理,保证其完好性。
第五十三条安全经费按照规定提取,专款专用。
第八章处罚
第五十四条人为造成未遂安全事故或事故隐患,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责令限期对隐患进行整改。
在限期内没有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继续危及人身、设备、财产安全的,处罚责任人责任金10-50元,并责令停产整改;危及安全严重的,处罚金20-100元;危及安全特别严重的,对责任者予以警告,并处罚金30-200元,并免发当月个人绩效工资中安全项应得工资。
同时扣发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的当月个人绩效工资中安全项应得工资。
第五十五条发生工伤事故,其医疗费按下列规定执行:
1、工伤医疗费由县社保局全额报销的,责任人不承担其费用。
2、工伤医疗费由县社保局部分报销的,责任人按照以下标准承担其费用。
1)不属于违章操作受伤的,责任人承担县社保局报销后剩余部分医疗费的20%;
2)属于违章操作受伤的,责任人承担县社保局报销后剩余部分医疗费的50%;
3)因违章导致他人受伤的,由肇事者承担县社保局报销后剩余部分医疗费的50%,受伤者承担20%。
4)未按照公司安排到指定医院治疗的,导致无法报销的,其全部医疗费由受伤人员自行承担。
第五十六条单位(部门)发生等级工伤事故,取消事故责任人、单位(部门)负责人当月绩效工资中安全项的全部应得工资。
第五十七条违章作业导致本人或致使他人受伤的,处罚金50-100元。
第五十八条发生设备事故的,经调查,属违章操作造成的,处责任人50-500元罚金;属自然事故,处责任人10-50元罚金。
第五十九条发生盗窃事件,企业财产损失在1000元以下的,处责任人50-100元罚金;企业财产损失在1000元以上的,处责任人100-500元罚金,同时扣发单位(部门)负责人当月绩效工资中安全项的全部应得工资。
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条管理人员、安全员工作失职、失误或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或违章指挥,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处责任人30-100元罚金,同时扣发当月绩效工资中安全项的全部应得工资。
第六十一条未经公司主要领导同意,擅自将外来人员带入生产车间或上班时间将小孩、亲属带入生产作业场所的,一次处责任人5-20元罚金。
同时处门卫值班人员和车间安全员5-20元的罚金。
第六十二条带烟火进入易燃易爆产品生产车间、仓库、门市或其他禁止烟火生产工作场所,一次处责任人20-50元罚金。
属外来人员,若门卫值班人员没有提示或者告知当事人的,同时处门卫值班人员5-20元的罚金。
第六十三条上班作业人员不按照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的,违反任意一款一项的,处责任人5-20元罚金;累犯的从重处罚。
第六十四条员工及其亲属(子女)盗窃、变相盗窃、偷拿公司财物,除追缴所盗物品外,处责任人(监护人)50-200元罚金。
涉及数额巨大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十五条利用工作之便,擅自使用公司设备、设施、材料私加工或对外加工的,按照其价值的2-5倍给予责任人处罚。
并当班按旷工处理,旷工处罚按照《劳动纪律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处罚。
第六十六条非本岗位操作人员,擅自启动、关闭机器设备、设施,一次处责任人5-20元罚金。
影响生产工作的,并按照《劳动纪律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处罚。
第六十七条设备、管道、阀门、气瓶泄漏,处责任人5-20元罚金。
第六十八条禁火区域内,未请示公司总经理同意或者同意后没按要求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随意动火作业,处责任人20-100元罚金。
第六十九条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不及时报告或采取紧急安全措施处置的,处责任人10-50元罚金。
由此造成安全事故的,处责任人50-200元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予以除名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不认真负责按照规定和要求填写生产操作、机器设备运行、安全检查等各项记录的,一次处责任人5-20元罚金。
第七十一条随意用铁器等硬件物击大压力容器、安全阀、压力管道以及其他防止打击的设备、设施的,一次处责任人5-20元罚金。
第七十二条随意抛掷、撞击乙炔、氧气及其他气体钢瓶的,一次处责任人5-20元罚金。
造成损失的,按价赔偿。
第七十三条乙炔发生岗位有下列情形的,按以下标准处罚:
1、因操作者失职或操作失误、操作不当造成气柜超标或放散者,一次处责任人5-20元罚金。
2、因操作者失职、操作失误、不及时投料、阀门未关或关闭不严等原因,使发生器或气柜呈负压的,一次处责任人20-50元罚金。
若因此导致发生器及送气系统进水,一次处罚50-100元。
3、投入不符合要求的电石粉末或者操作者操作方法不当,造成加料口着火或爆炸者,一次处责任人20-50元罚金。
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的20~50%。
后果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当班未用完的电石不进行妥善封存的,一次处责任人5-20元罚金。
第七十四条乙炔净化岗位有下列情形的,按以下标准处罚:
1、不按照技术要求添加净化材料,造成浓度严重超标,一次处责任人5-20元罚金。
2、因管理不善,导致酸碱污染环境或腐蚀设备、设施者,一次处责任人5-10元罚金。
第七十五条乙炔压缩岗位有下列情形的,按以下标准处罚:
1、因工作失职、失误或麻痹大意导致设备超温、超压,一次处责任人10-50元罚金。
2、机器仪表显示不正常,油路不通,且未检查发现的,一次处责任人10-50元罚金。
第七十六条乙炔汇流岗位有下列情形的,按以下标准处罚:
1、充装时气瓶超温,一次处责任人10-50元罚金。
2、送气阀、回气阀、片子阀、瓶头阀应开未开或应关未关的,一次处责任人5-20元罚金。
3、违章倒换充气排架,一次处责任人5-20元罚金。
4、不经常检查消防喷淋设施,导致消防系统受堵,一次处责任人10-20元罚金。
5、充装前不认真检查,充装不合格气瓶的,一次处责任人10-50元罚金。
6、不对气瓶进行丙酮补加;不对负压气瓶进行置换;一次处责任人10-20元罚金。
第七十七条乙炔发气、化验、自控、保管岗位有下列情形的,按以下标准处罚:
1、不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作业和办事,造成重大安全事故,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
2、工作不负责任,工作马虎,导致各类化验数据不真实、准确,一次处责任化验员10-20元罚金。
3、不严格按照作业规程之规定按时抽水,导致高位水箱缺水者,一次处责任人10-20元罚金。
4、因操作或技术原因造成短路者,一次处责任人10-20元罚金。
5、发出气瓶出现空瓶者,每出现一次(一只),处责任者每人10-20元罚金。
第七十八条驾驶人员因工作失职、失误导致事故者,按以下标准处罚:
1、乙炔气运输车进入生产车间,不按照规定戴好防火罩,一次处责任驾驶员10-50元罚金,门卫室没有履行监督责任,一次处值班门卫10-20元罚金。
出厂时,驾驶员不将防火罩交还门卫室的,一次处责任驾驶员5-10元罚金;门卫值班人员未收回防火罩就将车辆放行的,一次处值班门卫5-10元罚金。
2、驾驶员在生产车间禁火区内停靠或修理的,一次处驾驶员10~50元罚金。
3、驾驶员不严格按照化危品运输管理有关规定办事,造成损失的,除按照损失大小承担经济责任外,一次处驾驶员50~100元罚金。
4、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交警部门处理决定,主要责任在我公司驾驶员的,除按照规定承担其直接经济损失的20%,并处驾驶员50~500元罚金。
第七十九条氧气分公司生产区门卫,因失职、失误造成事故或损失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生产车间大门未随手关好,一次处门卫责任人5~10元罚金。
2、未严格把关,致使进入人员将烟火带入生产区域的,一次处门卫责任人5~20元罚金。
3、生产区域发生盗窃案件,除照价赔偿外,另处门卫值班人员50~200元的罚金。
4、不按照规定进行登记或不按照要求作好各项记录的,处门卫责任人5~20元罚金。
第八十条氧气保管员有下列情形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成品仓库气瓶漏气,发现一次,处保管员5~10元罚金。
2、因工作失职失误引发安全事故的,处保管员20~50元罚金。
第八十一条氧气质检员有下列情形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成品仓库出现漏气瓶或气瓶压力和气体纯度不符合内控标准的,一次处责任人5~20元罚金。
2、检验钢瓶时,没有分类排列或没有标注明显字样的,处责任人5~20元罚金。
3、气瓶入库编号与钢瓶编号不相符合的,一次处责任人5~20元罚金。
4、检验出的不合格钢瓶,没有标明原因或未向生产车间交待清楚的,一次处责任人5~20元罚金。
第八十二条氧气(含二氧化碳、氩气)充装工有下列情形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违反气瓶充装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规定作业的,一次处责任人10~100元罚金。
2、充装压力不足,不足瓶数量超过总充装量5%时,处责任人5~20元罚金。
3、氧压机运行中无蒸馏水(冷却开水),一次处责任人10~20元罚金。
4、停机后没有关闭或关闭不严冷却水,处责任人5~20元罚金。
5、没有按照规定先卸压、后关机,一次处责任人5~20元罚金。
6、充装中出现漏气并没及时处理,一次处责任人10~50元罚金。
7、不按照企业内控标准充装的,一次处责任人10~20元罚金。
8、充装氮气前后没有清扫而充装的,处责任人10~20元罚金。
第八十三条氧气分公司分馏、空压机操作工,因失职、失误造成事故或损失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气体纯度不合格而送入气囊的,损失1M3气体赔偿5元;满气囊赔偿200元~500元。
一次处责任人10~20元罚金。
2、停电、停机时必须先卸压,超过2分钟没有卸压,处责任人10~20元罚金,造成膨胀机事故的,一次处责任人50~500元罚金。
并承担一切损失,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3、不按时倒换纯化器或倒换纯化器后加温不到为而进行手动,一次处责任人10~50元罚金。
4、没有手动盘车、未按规定注润滑油或没上冷却水而开机者,一次处责任人10~50元罚金。
5、抽水泵无水空转,或分馏基础进水(包括排水管向外流),一次处责任人10~50元罚金。
第八十四条氧气分公司机修工,因失职、失误造成事故或损失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质检员、充装操作工及其他人员检查出的异常气瓶,机修工拒绝修理或拖延修理的,一次处责任人5~20元罚金。
2、气瓶应该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