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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首长出庭发言稿

行政首长出庭发言稿

【篇一:

宪法讲话稿】

宪法讲话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依法治国,依宪治国,依法执政,最根本的是依宪执政,这是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发展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问题。

学习和贯彻实施宪法,对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树立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下面,我与大家共同学习《宪法》有关知识。

一、宪法的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制定过四部宪法,现行的第四部宪法在1982年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经过了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四次修正。

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二次会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13条,把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进宪法,使这一基本治国方略成为宪法原则。

在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必须把宪法和宪法实施置于头等重要地位。

二、宪法的地位和作用

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保证。

我国的宪法是国家制定其他一切法律法规的依据,正如人们所说的,宪法是母法,其它法律是子法。

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都必须了解《宪法》的内容,遵守《宪法》的各项规定。

它的作用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1、宪法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最高法律依据,

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法律基础,是完善和健全社会主义法治的法律基础,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指明了前进方向。

2、宪法是保证国家权利有序运行,规范和制约国家权利。

宪法通过赋予立法、行政、司法等国家机关公共权利,使国家权利在宪法设定的规道上有序运行,避免国家权利缺位、越位和错位。

3、宪法是确认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在人民主权原则下,宪法是人民共同意志的集中体现,人民通过宪法使自己的基本权利得到最明确的确认和最有效的保障。

4、宪法是调整国家最重要的社会关系,解决各种重大社会矛盾和冲突,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

在国家的各种社会关系中,最重要的关系是由宪法来规范和调整的,如国家与公民的关系、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以及其它最重要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关系。

三、宪法的主要内容

(一)序言

1、国家的根本任务;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2、国家的指导思想:

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

3、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4、统一战线:

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政治联盟。

5、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的组织,不属于国家机关,也不属于一般的人民团体。

主要职能:

对国家的大政方针、地方的重要事务、政策和法律的贯彻、群众生活和统一战线的重大问题,参政议政、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

(二)总纲

1、国家性质:

(国体)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

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2、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

(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3、国家的结构形式:

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普通的地方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统一国家下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

4、基本经济制度: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5、分配制度:

各尽所能、按劳分配;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6、财产权:

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和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三)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公民的基本权利:

1)平等权。

现行宪法第33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这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现行宪法第34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合称选举权利)是公民参加国家管理的一项最基本的政治权利,也是最能体现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一项权利。

现行宪法第35条规定:

“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现行宪法第36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我们党和国家长期的基本政策,宗教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

但在实践中,我们应当注意划清宗教信仰问题与政治问题,宗教团体与反动会道门邪教,正常的宗教活动与利用宗教进行破坏活动,宗教活动与封建迷信活动的界线,以保障宗教信仰自由,取缔借宗教信仰自由之名从事封建迷信之

实的活动。

4)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现行宪法第37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公民参加社会生活和享受其他自由权利的前提和基础。

现行宪法第38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现行宪法第39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现行宪法第40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通信包括书信、电话、电报等传递媒介,从发信人发出信息到收集人收到信息的全过程。

通信是公民进行各项社会活动的重要手段之一。

5)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取得赔偿权。

现行宪法第41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的国家性质即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群众有权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

宪法第41条还规定: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但值得注意的是公民取得赔偿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6)参与社会、经济、文化活动的权利,包括劳动权、休息权、退休享受生活保障权。

现行宪法第42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这一规定表明劳动既是公民的一项权利,同时又是公民的一项义务。

劳动权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工作并取得相应报酬的权利。

现行宪法第43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休息权和劳动权是密切联系的,其目的是为保护劳动身体健康和提高劳动效率。

现行宪法第44条规定: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

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7)文化教育权利。

现行宪法第46条第一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受教育权是使公民文化素质得到提高和享受文化精神生活的必要条件,因此,宪法规定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

8)对社会特定人的权利的保护。

包括: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婚姻、家庭、老人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国家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权利和利益。

现行宪法第48条规定:

“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现行宪法第49条规定: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现行宪法

第50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益和利益。

2、公民的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3)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4)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的参加民兵组织;5)依法纳税;6)其它义务。

(四)国家机构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全国人大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

每届任期五年,每年开会一次。

其主要职权:

修宪;宪法监督;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组织其它中央国家机关;决定重大国家事项;罢免其它中央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由等职权以及应有最高权力机关行使的其它职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和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由委员长、副委员长、委员、秘书长组成。

任期也是五年,每两月开会一次。

主要职权:

解释宪法和法律;宪法监督;制定和修改基

【篇二:

潘院长在依法行政会议上的讲话】

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

为“平安海盐”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定稿)

海盐县人民法院院长潘宇民

(2010年11月10日)

各位领导、同志们:

今天,县委、县政府专门召开依法行政工作会议,全面贯彻落实全省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部署新形势下全县的依法行政工作。

这是一次非常重要的会议。

借此机会,我代表海盐县人民法院向大家通报2006年以来的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情况,分析当前行政争议的特点及成因,并从审判工作的角度对预防化解行政争议提出一些建议。

一、2006年以来我县行政审判工作的回顾

行政审判承担着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的职能,是新形势下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有效方式,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手段。

一方面,通过行政审判妥善化解行政争议,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以积极的态度救济民权,以优质的服务减轻民负,以公正的裁判保障民利,以有力的执行实现民愿,增进人民群众与政府之间的理解与信任,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另一方面,行政审判也是预防行政争议的重要手段,通过行政审判,纠正违法行政,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促进行政机关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

2006年至2010年10月,法院共受理行政诉讼58件,审结54件。

行政诉讼案件的类型有近11种,涉及城建、土地、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人事、乡镇政府、安监、民政、财政、经贸等,涵盖了大部分的行政管理领域和行政行为种类。

从审理结果看,法院审结的

54件行政诉讼案件中,判决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9件,占16.66%;判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3件,占5.55%;行政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或履行法定职责后原告撤诉的21件,占38.89%;经法院协调,原告与案外人达成和解协议后主动撤诉的8件,占14.81%;原告未在法定期间内预交诉讼费按自动撤诉处理的3件,占5.55%;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9件,占16.66%;裁定驳回原告起诉的5件,占9.26%。

近年来,法院在县委、县人大、县政府的领导、监督、支持下,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指导思想,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按照“保护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优化司法环境、化解行政争议”的工作要求,以化解行政争议为工作主线,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工作重点,主动服务县委、县政府工作大局,更新行政审判理念,推进行政审判制度创新,及时化解和妥善处理了一大批行政争议,有力地保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支持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是依法化解行政争议,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行政审判与保障民生关系密切。

我院始终坚持把行政审判放到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之中,适时调整工作部署。

维护和支持与中心工作密切相关的合法行政行为,监督和纠正不符合科学发展观、损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违法行政行为,依法审理了涉及经济调控、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以及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房屋拆迁、工商管理等行政案件,努力为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如我院审理的海盐鸳鸯丝绸印花厂等7家企业诉海盐县物价局热电定价行政批复案,2008年3月,被告根据第三人嘉

二是积极创新协调机制,有效化解官民矛盾。

我院着眼于促进社会和谐,牢固树立“案结事了”的工作目标,积极探索行政诉讼案件协调和解等工作机制,于2007年3月制定了《行政案件协调工作规则》,明确规定六类案件适用协调和解:

1、行政赔偿案件;2、涉及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如行政处罚案件,法院可在法定幅度内,确定适用处罚种类和数额;3、起诉行政机关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4、涉及行政合同的案件;5、行政裁决案件;6、其他案件,如行政行为有瑕疵、不服行政机关侵犯财产等。

同时规定了协调的原则、程序、方法等。

将协调工作贯穿于行政案件的审理全过程,促进行政相对

人与行政机关彼此沟通、增进信任、妥善化解行政争议。

对于合法的行政行为,加强对当事人的教育疏导,力求说服当事人息诉,主动接受政府职能部门的依法管理。

对于行政行为存在一定问题但又不宜简单裁判结案的案件,查清案件基本事实后,在不违反法定原则和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平衡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关系,通过做协调工作,建议由行政机关完善和改变被诉行政行为,在基本满足行政相对人合理的利益诉求的情况下,裁定准许行政相对人自愿撤诉,有效化解行政争议,力争达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促进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和谐。

该规则的运用在审判实践中取得了良好效果。

如2007年受理的朱玮等八原告诉海盐县建设局请求撤销行政许可的案件,通过协调,被告作出了变更许可的决定,原告自愿撤诉。

2006年至2010年10月审结的54件案件中,通过法院协调,行政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或履行法定职责后原告撤诉的21件,占38.89%;经法官释明后原告自愿撤诉的15件,占27.78%,两项合计,占66.67%。

海盐法院的行政诉讼协调工作走在嘉兴市法院系统的前列,协调率位居全市之首,并得到了省高院的充分肯定,至今未出现因行政案件而引发的涉诉信访。

三是优化行政审判环境,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

法院注意正确处理监督与维护的关系,对行政机关合法正确的行政行为依法予以支持,切实维护各级政府和行政机关的权威和形象;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予以纠正;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依法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2006年至2010上半年,我院受理并审查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545件,经合法性审查,96%的案件进入了司法强制执行程序,有力地支持了行政机关依

法实施社会管理,同时又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违法行政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造成的侵害。

同时,法院主动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努力实现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

一是建立与行政机关经常性的联络沟通机制。

每年参与行政机关的执法检查和行政考核,协助行政机关培训执法人员,组织观摩旁听典型案件庭审,增进了解和共识,相互支持,协调配合,形成合力,促进提高依法行政、依法审判的水平。

五年来法院共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行政机关执法人员旁听庭审74人次,为行政执法人员授课1000余人次。

二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通过围绕执法主体、行政处罚的取证、法律适用、自由裁量、处罚执行以及执法文书的送达方式有效性等行政执法疑难问题展开研讨,共开展研讨12次,讨论解决疑难问题200余个,提高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水平。

三是针对行政诉讼、非诉审查中发现的依法行政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向行政机关提出综合性、预警性、前瞻性的意见建议。

有针对性地建议行政机关纠正或改进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为行政决策提供法律建议,促进行政机关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

四是加强对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宣传,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台、电台、网络等新闻媒介,对行政诉讼相关规定进行普及宣传,通过公开审理、以案释法等方式,使当事人及人民群众了解行政诉讼制度。

五年以来,进行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达二十余次,进一步扩大了行政审判的社会影响。

2007年6月,县政府出台了《行政应诉工作规则》,将行政应诉纳入依法行政考核范围。

至今已有5位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占应出庭应诉率的33%。

五年来,行政审判工作所取得的成绩,是县委正确领导,县人大有力监督,县政府、县政协和社会各界大力支持的结果,

【篇三:

基层公务员普法演讲稿】

山西清泽律师事务所基层公务员的普法演讲稿

-------------------基层公务员应具备的法律意识依法治国”被确定为我国的治国方略以来,社会各界经过研讨,已就“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行政法治是依法治国的根本原则”形成共识。

依法行政不仅要有健全的公务员制度,更要有公务员自身的高素质。

因法律意识是公务员素质中最基本的素质,本文仅就基层公务员应具备的法律意识谈几点看法。

基层公务员直接面对相对人(即行政管理中的被管理者),代表政府的形象,其法律意识水平直接影响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仰和对政府的信任。

基层公务员,是行政处级及其以下的国家行政机关公务人员,及各类有法律授权具有外部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中的公务人员。

法律意识是指基层公务员对于广义的法(尤其是现行法)和有关法律现象的态度,思想,观点和心理的总称。

一、基层公务员的法律意识,是其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中最重要和最基本的要素,也是依法治国的最基本条件。

从党的十三大提出建立公务员制度的问题;十四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的确立;到十五大依法治国方略的确定,经过公务员过渡培训,我国的公务员队伍已初步形成,十六大提出的“政治文明”中当然包括宪政、法治、民主之意,对公务员队伍建设的要求也就更高。

但从近几年行政执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我们清醒地看到这样一种现实:

基层公务员的法律意识远远没有达到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要求。

究其原因,本文认为有两个:

一是客观原因。

现在的基层公务员队伍的人员构成,有相当数量的人员是原基层党政干部经过渡培训而转过来的。

虽然这些人的政治素质比较过硬,但由于我国的法治是在民主法制传统少,专制思想浓厚,且新中国成立后在较长一段时间不重视法制建设,这样的环境中开始起步的,因此这些人的工作经验中,就形成了政治的行政的方式占绝对优势,而少有依法办事习惯的状态。

二是主观原因。

现在的基层公务员在思想上没有或者说少有关于自己也是国家法律工作者的认识。

关于公务员的法律地位,大多数公务员是在公务员过渡培训中了解到,自己的身份随国家政治体制改革,公务员制度的建立,由“干部”明确为公务员了。

但由于公务员的初任、岗前培训时间较短,基层公务员工作任务重,而思想认识的转变是长期的过程,因此不少基层公务员在主观认识上,对公务员应具备什么样的法律意识并不明确。

我们知道,依法治国必须有一支健康的执法队伍,即要有健全的公务员体制和具有高素质的公务人员。

基层公务员身处执法第一线,是国家机关(政府)与社会成员之间的桥梁。

只有基层公务员具备了与其法律地位、职权相应的法律意识和依法行政的能力,才能使依法治国具备了最基本的条件,也才能使依法治国的核心──依法行政落到实处。

可以说基层公务员法律意识水平

的高低,不仅决定着其自身对法律的立法目的,具体内容的理解是否全面、深刻;而且影响到整个公务员队伍适用法律的能力与水平。

相应地也会影响到法律的尊严,以及政府的形象。

因此,基层公务员是否具备相应的法律意识,直接关系到我国依法行政的水平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

二、基层公务员应具备的法律意识,是包括法律角色意识,法律服务意识和法律责任意识在内的法律意识系统,而不是几个法律观点的简单相加。

(一)基层公务员应树立公平待人的法律角色意识。

公务员在社会生活中具有公民和公职人员双重身份。

这就决定了基层公务员在社会生活中以不同身份出现时,应明确自身不同的法律角色。

作为普通公民办私事时,基层公务员就应意识到自己与其他公民一样,法律地位平等,没有任何特权,而不能以职务身份办私事。

作为公务员行使职权时,基层公务员应意识到自己执掌的公权,是人民依法赋予的,必须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秉公执法,而不能仅以普通群众的标准要求自己,滥用自由裁量权。

法律角色意识要求基层公务员应明确自己的双重身份是以严格界定的法律关系为条件的。

即在生活中办个人的事情时,大多数是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基层公务员只能是公民角色;而在行政执法行使国家权力过程中,基层公务员是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的组成部分,只能是公职身份。

由于我国有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历史,加之新中国成立以后

没有进行彻底的反封建特权,而实行了高度中央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因此在社会上存在着封建的官本位意识和封建等级特权思想。

这些影响表现在基层公务员的思想意识中,就是不能正确对待国家权力的行使过程中,客观存在着的公共权力与私权利不对等的法律关系,而将这种公共权力与私权利的不对等,等同于封建的官本位条件下的不平等。

在官本位意识和特权思想作怪下,一些公务员或是真的不懂,或是忘记了自己的第一身份是公民,在成为公务员后,不执行公务时依然是普通公民,而将自己看成是“高于”普通公民的权贵。

因此“替民做主”,“我为官你为民”,“我管你,你服从”等等具有明显封建色彩的,对普通公民不平等的法律角色意识充满一些公务员的头脑。

与此同时,这些基层公务员对上级领导者(行政首长)则表现出“人身依附”,“对上级负责”,“仰仗领导”等等卑屈的态度,这也是一种法律角色意识不平等的表现。

基层公务员应该认识到,国家公务员之间,只有社会分工不同,没有高低贵贱之分,上级公务员也是中国公民,所有的公务员手中的权力都是符合人民公意的宪法和法律赋予的。

因此作为执法第一线的基层公务员,若无“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法律角色意识,则不可能客观公正地对待上级领导者执掌的公权与自己行使的公权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自己的公职身份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而表现出对上级领导者的“谦卑”,和对被管理相对人的“亢奋”。

律师认为,由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要求所有社会成员“在法

律面前一律平等”,因此基层公务员的法律意识,首先就要树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法律角色意识。

只有这样,基层公务员才能明确公务员与普通公民之间只有社会分工不同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地位高下之别;也才能明确,所有社会成员在法律人格上的平等,是公平待人,对上不卑,对下不亢的基础是公正执法的前提条件。

(二)基层公务员应当树立公正执法的法律服务意识。

我们不否认绝大多数基层公务员能够在行使国家权力时贯彻党的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但我们不能不看到在基层公务员思想观念中实际存在的,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当作“管老百姓”、“把持权力”的错误观念。

因而一些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没有公正执法的法律服务意识,却滥用职权、吃拿卡要,甚至越权,失职,贪赃枉法,侵害被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还不以为然。

当然更谈不到“严格执法,热情服务”。

为了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严格依法行政,本文认为,基层公务员必须通过学习转变在行政观念上的落后认识,进而弄清现代行政的职能,树立法律服务意识。

从法律赋予行政权的职能角度看,行政权力的行使,不仅仅是公务员为了管理被管理者及社会财物,而消极地遵守法定职权和权限。

公务员在行使行政权时不仅要明确和承担与权力相一致的法律责任,而且必须积极依法参与社会服务。

因为现代行政的职能不是单一的管理(或行政命令),而是包括行政决策,协调,服务(或行政指挥,执行组织,监督)等等多种功能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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