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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制度

陕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通则》、《企业内部控制规范》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第三条 会计年度:

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四条 记账本位币: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五条 记账基础和计价原则:

以权责发生制为记账基础,以历史成本为计价原则。

第六条 坏账损失的核算采用备抵法,坏账准备按年末应收款项明细科目借方余额之和的3%0计算的数额,再减去当年坏账准备科目年末贷方余额后的差额提取。

坏账确认标准为:

因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人较长时间未履行偿债义务,并有足够证据表明应收款项收回的可能性极小。

第七条 存货核算方法

(一)、存货分为库存材料、低值易耗品、未完施工(在产品)、其他存货四类。

(二)、存货的取得方式:

建设单位供应、自行购买和自行建造;取得的存货按历史成本计价。

(三)、发出存货的成本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确定。

(四)、低值易耗品采用“五五摊销法”进行摊销。

(五)、存货采用永续盘存制。

(六)、长期投资核算方法:

采用成本法核算。

(七)、固定资产折旧采用直线法计算,并按固定资产类别、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残值率确定折旧率。

(八)、无形资产核算方法:

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平均摊入管理费用。

(九)、借款费用:

按《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予以确认和计量。

(十)、收入确认原则:

根据完工进度和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确认。

 

第二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八条 现金管理

  

(一)、遵循《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得随意扩大现金使用范围;不准白条抵库;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或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公款私存;不准保留帐外公款。

  

(二)、各单位需用现金应提前一天向公司资金结算中心报现金使用计划。

各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为5000元,超过部分应及时交存资金结算中心。

各单位提取现金超过10000元的,必须安排专车并派专人护送,确保现金安全。

第九条 银行存款管理

(一)、公司财务部下设“资金结算中心”,统一在商业银行开户,并负责公司各项收支业务的外部银行结算,以及办理银行贷款、资金保函、资金证明等业务。

各基层单位经财务部批准可在外部银行开立工资代发、纳税专用账户,专户专用。

(二)、公司内部各单位在“资金结算中心”开设内部结算账户,进行各类款项收支结算。

(三)、“资金结算中心”对各开户单位实行“集中存款、分户核算、各用各款、互不挪占”的结算原则。

存款按照银行同期利率计算,按季结息。

(四)、“资金结算中心”按各单位到账工程款5%预扣上交资金,指标完成时不再扣交。

(五)、各单位发放工资、津贴、奖金必须先按程序审批,在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月工资支付预提单,交清当月“四险一金”,经总会计师或委托财务部部长审批同意后,方能提款或转账发放。

(六)、各单位因支付差旅费等零星报销所需现金,提取数额在万元以上(包括一万元)的,需经总会计师或委托财务部长批准。

采购材料超过1000元以上的应转账结算。

第十条 内部融资借款管理

   

(一)、公司内部各单位因资金困难需要内部融资的,必须签订书面借款协议,经董事长或总经理和总会计师签字后方可办理。

为保证按期归还,同时还要由借款单位负责人同财务部负责人共同确定还款来源,制定还款计划,并由资金结算中心监督实施。

(二)、内部融资借款实行有偿使用制,借款利率根据公司实际融资成本计算确定。

超过期限未能归还的借款除加罚20%利息外,资金结算中心有权按借款单位不低于5%到帐资金的比例酌情扣回,直到扣完为止。

第十一条 资信证明及保函管理

(一)、资信证明:

各单位因投标需要办理资信证明时,应填写《陕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资信证明申请表》经公司经营经理和总会计师批准,方可办理。

(二)、资金保函:

各单位申请办理保函证明时,应填写《资金保函申请表》经公司经营经理和总会计师批准,交纳保函金额的20%的保证金和千分之一的手续费后,方可办理。

保函到期后,应及时退回原件,并配合“资金结算中心”收回在商业银行的保证金。

第十二条 资金结算纪律

(一)、公司所属单位的一切经济业务往来必须通过“资金结算中心”办理。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公司“资金结算中心”以外的专业银行和金融机构另立结算户。

(二)、各单位不得在建设单位直接领取现金,垫付民工费、分包工程款、购料款和其他款项,更不准将工程款转到外单位领取和使用。

(三)、开户单位应遵守结算纪律,合理计划,控制使用;量入为出,不得透支;不准出租、出借账户;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

第十三条 款项支付规定

  公司所有经济往来款项必须由财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项目部收到工程款后,项目经理应提供经分公司经理批准的付款计划,由财务部门依据业务经办人员提供的发票和相关单据或合同资料审核后付款。

第十四条 职工住房集资收款规定

   凡没有交清住房集资款的个人,不能发给住房钥匙及办理房产证明,确有正当理由需要缓缴部分房款的,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及缴款期限,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办理借款手续,推迟缴款的,必须承担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推迟缴款半年以上的,公司有权收回住房重新分配。

 

第三章   实物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 存货管理

(一)、原材料管理:

公司对原材料实行分库分类的核算办法。

对盘盈或盘亏的存货,应查明原因,损失金额1000元以内的上报分公司经理批准处理,超过1000元上报公司主管经理批准处理。

   购进原材料必须由经办人凭发票、验收单,经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审核入账;甲方供料必须凭由本单位材料员签收的调拨单与工地库管员开具的验收单入账,甲方供料价格应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来确定。

   发出材料应凭领料单按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核算,月底应将材料明细账与材料收发结存月报进行核对,对差额应查明原因,按上述权限及时处理,保证帐实相符。

(二)、周转材料管理

   对盘盈或盘亏的周转材料,应查明原因,超过1000元上报公司主管经理批准处理。

   购进周转材料必须由经办人凭发票、验收单,经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审核入账。

   发出周转材料应凭出库单按先进先出法核算,月底应将在库和在用周转材料明细账与材料收发结存月报进行核对,对差额应查明原因,及时索赔处理,保证帐实相符。

(三)、低值易耗品管理

 凡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下的生产用工具和设备,以及管理用办公设备都作为低值易耗品管理。

1、生产工具及用具:

 购进生产工具及用具由经办人必须凭发票、验收单,经单位或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审核入账。

领用生产工具及用具应建立台帐,报废应履行报批手续,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2、设备管理:

公司办公设备按低值易耗品核算,比照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办公设备包括电脑、打印机、复印机、速印机、空调、照相机、摄像机、电视机、影碟机、音响等。

公司办公室为公司机关办公设备的采购、收发、处置及盘点管理部门。

公司财务部为办公设备核算部门。

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收发、盘点及登记台账等具体工作,并设立办公设备数量台账和办公设备统计表进行管理。

财务部通过设立办公设备金额明细账进行管理。

办公设备使用人负责所领用办公设备的日常保管和保养。

  公司机关各部门需添置办公设备时,应向公司总经理报送采购申请,经批准后交由办公室按公司机关采购规定进行采购。

由办公室和使用部门填写验收单,同时登记实物台帐,然后凭发票、验收单和申请报告到财务部报销。

  各部门闲置的办公设备,应及时到办公室办理退库手续;使用人员调离本单位时,须持经办公室签字的汇签单办理调转手续,人力资源部见到完整的汇签单后方可办理调离手续。

  办公设备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使用时,使用部门应及时报请办公室进行维修;确无维修价值的,由办公室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后进行报废。

报废的办公设备需退回办公室,由办公室集中处理,同时填写报废单,没有使用价值的办公设备由办公室负责处置,后报财务部门销账。

报废的办公设备如属固定资产,应由公司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报废手续。

 每年12月25日前办公室负责对机关所有办公设备进行盘点,填写盘点表,注明设备使用状况,上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报送财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并根据批准情况登记数量台账,以保证账实相符。

   由于使用部门管理不善造成办公设备丢失或损坏不能使用的,由办公室负责填写丢失赔偿单,设备保管责任人按原价赔偿。

 公司基层各单位办公设备参照以上要求管理。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管理

(一)、固定资产的标准为:

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仪器等;以及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物品,但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物品。

(二)、固定资产的计价:

购买或自建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成本计价,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三)、固定资产归口管理

  公司工程项目管理部负责管理施工机械、运输设备、生产设备、材料部门设备、乘用车辆管理。

(四)、公司房产管理公司负责管理公司所有土地、公司的办公楼、家属楼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司属各单位房屋建筑物管理。

(五)、公司总工办公室负责管理各单位仪器及实验设备管理。

(六)、固定资产的购置审批权限

   各单位需购置固定资产(仪器及试验设备除外),应先向公司工程项目管理部提出购置申请报告,经工程项目管理部调查签署意见后报公司领导批准。

其中:

购置单位价值在5万元以内由主管经理批准;购置单位价值在5至10万元以内由总经理批准;购置单位价值10万元以上由公司董事长批准。

采购由主管部门与各单位共同进行。

 各单位需购置的仪器及试验设备,应先向总工办提出购置申请报告,经总工办调查签署意见后报公司领导批准。

其中:

购置的仪器及实验设备单位价值在5万元以内由总工程师批准;购置单位价值在5至10万元以内由总经理批准;购置单位价值10万元以上由公司董事长批准。

(七)、固定资产转让、报废及对外租赁

固定资产的转让:

各单位不需用的固定资产拟作价转让外单位或个人,须由资产占有单位向固定资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处理报告。

经主管部门对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做出技术鉴定,合理商定处理价值,经主管领导批准方可价让,价让的所得收入全部上缴公司。

   固定资产的报废:

需报废不可使用的,或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应由各单位上报主管固定资产的部门负责处理,经公司审批后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方可进行账务处理,回收的残值全部上缴公司。

  各单位闲置的固定资产可对外租赁,但必须经主管部门和主管领导同意,签订租赁合同后方可实施。

未经批准任何人无权将公司固定资产和设备租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

(八)、固定资产折旧和盘点

固定资产的具体折旧年限:

房屋25年;施工生产设备10年;运输设备8年;实验设备8年;其他设备5年。

 固定资产的盘点:

各单位管理的固定资产,每年的12月25日前必须进行全面盘点。

对盘亏、盘盈或毁损的固定资产,必须书面报告给固定资产主管部门,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账务处理。

第四章   应收帐款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成立应收账款管理领导小组(组长为董事长;成员有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部长、工程结算管理部长、法律顾问、应收账款管理办公室主任),各基层单位应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落实专人,分工负责,并将名单报公司应收账款管理办公室。

第十八条  在建工程应收账款管理

公司实行在建工程应收账款项目经理负责制,即每个项目经理必须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确保工程进度款的及时回收。

对于非正常停工超过三个月的项目,项目经理应建立经建设单位签章确认的催收款记录,并负责对建设单位的资产状况进行摸底调查。

财务部门应督促材料等相关部门与建设单位结算甲供料等往来款项,及时进行应收账款的账务处理,每月月初协助项目经理分析项目累计完成工作量(实际数与审批数)、累计收款数与甲供料结算数及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等与收款有关的信息。

第十九条  已竣未决工程应收账款管理

已竣未决工程在决算期间由项目经理负责收款,决算后或久拖不决,经公司工程结算管理部提出,可视同拖欠款纳入已竣已决工程应收账款管理。

第二十条  已竣已决工程应收账款管理

公司应收账款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已竣已决工程应收账款进行跟踪管理。

负责搜集整理各项目合同、还款计划、诉讼时效、质保期等信息资料,召开收款工作会议。

协商各项目收款方案,落实各项目收款责任人,对收款责任人进行奖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收账款,视为非正常应收账款:

①以工程质量有问题等借口拒付的。

②债务人财务状况恶化,有破产、解散迹象的。

③诉讼时效即将届满的。

发生非正常应收账款后,收款责任人应及时与付款单位办理签认手续,并将相关资料报公司应收账款管理办公室和企业改革发展部协调处理。

第二十一条  清收拖欠工程款措施

公司实行清收工程款目标责任制,对陈年老帐实行责任承包制,确定收款责任人,签订收款协议,明确奖罚措施。

对以物抵债的偿付应收账款或与债务人进行债务重组的,必须经公司董事长批准。

对即将超过法律诉讼时效期的业主又无诚意支付的债权,应准备好相关的合同、结算、收款资料,及时报公司应收账款管理领导小组和企业改革发展部,以便采取法律诉讼并实行财产保全措施。

对因失职导致债权法律诉讼时效期过期的责任人,要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拖欠工程款的界定

是指工程决算审定后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建设单位应付未付的工程款。

对于工程项目已竣工由于建设单位等客观原因迟迟未办理决算的工程,其未支付款项从完工日起可视同为拖欠工程款。

第五章   费用报销规定

第二十三条  借款

因公借款,应填写公司统一印制的借款单,按程序审批后方可借款。

借款应在一周内报销,前次借款未报销冲账的,不得再次借款。

单次借款金额在1000元以内(含1000元)的,公司机关由各部门负责人审批,基层单位由财务负责人审批。

单次借款10000以内(含10000元)的,公司机关由总会计师审批,单次借款10000以上,公司机关由总经理审批。

基层单位单次借款1000元以上由基层单位负责人审批。

借款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借款清理要求:

十日内未交回的借款由出纳员负责催交;二十日内未交回的借款由主办会计负责催交;一个月内未交回的借款由财务部长(基层单位由财务总监)负责催交;超过一个月未交回的借款由总会计师负责催交;超过三个月内未交回的借款上报总经理和纪委监察室。

备用金借款由财务部门按需核定额度,按上述审批权限审批。

第二十四条  差旅费

审批权限:

出差乘坐飞机、火车软卧、轮船头等舱、带公车到省外出差必须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出差费用由公司总经理签字报销;其他出差费用:

基层单位由基层单位负责人审批,公司机关由总经理签字报销。

交通费:

凭飞机票、火车票、汽车票、轮船票经审批后实报实销。

住宿费:

住宿费实行限额控制,超过限额标准部分自理,节约部分的50%奖励给个人。

限额标准为: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级420元/日的标准间;公司副职360元/日的标准间;正副科级320元/日的标准间;一般工作人员280元/日的标准间,因公出差可以合住的,报销标准减半计算。

到直辖市、经济特区出差,在上述基础上上浮50%。

到西安市以外各工地出差住在工地或住在亲友家的,按上述标准的40%补助给个人。

伙食补贴:

到省外出差20元/日,省内出差12元/日。

西安市内出差按以下规定执行:

凡到临潼、阎良、杨凌出差当日不能返回者,按省内出差补贴;当日返回者及西安市内其他各区出差一律不报销午餐补贴。

凡出差乘坐汽车连续超过8小时的,在途期间除按上述标准补贴外,每人再增加4元/日。

公司组织的会议、短期培训、继续教育,凡中午不能返回单位的每人补贴10元/日。

乘坐出租车的有关规定:

因公外出原则上一律不得乘坐出租车,如有紧急情况,公司机关须经各主管领导审批,基层单位须经基层单位负责人审批报销。

第二十五条  通讯费用

(一)、公司机关通讯费用报销范围:

公司副科级以上人员、办公室文书、司机、电工、内保专干。

(二)、公司机关通讯费用报销标准:

董事长、总经理、经营副总经理、清欠办主任凭单实报实销;副总经理、纪委书记、工会主席、三总师月报销标准260元;经理助理、副三总师月报销标准150元;正科级人员月报销标准100元;副科级月报销标准80元;办公室文书、司机、电工、内保专干月报销标准50元。

公司机关通讯费用报销方式:

符合报销条件人员凭其本人话费结算单,按季度经办公室审核登记后,在规定标准限额内到财务部报销。

基层单位经理每月移动电话费用实报实销,书记及副经理参照公司正副科级标准报销,项目经理月报销标准150元,基层单位部门负责人月报销标准80元。

第二十六条 租用或自备交通工具补贴

   符合陕一建(2009)003号文件规定的人员,车辆使用费用报销按(2009)003号文件规定办理。

基层单位购置或租用汽车必须经公司董事长审批,租用汽车的租金原则上不超过2000元/月。

租用汽车不得报销保险费、大修理费,可据实报销日常燃油费、过桥费等。

私车公用按公司批准的用车协议比照以上规定执行。

如果单位负担保险费、大修理费,不得另外支付租金。

第二十七条  学习培训费用

职工培训应纳入公司培训计划,培训计划内的费用报销,由各基层单位负责人审批;因公短期学习、经各单位经理批准后参加的各类上岗证培训及上岗证年审费用,在取得上岗证或年审合格后可予以报销。

第二十八条  业务招待费

    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业务经营需要而支付的交际应酬费,主要用于开拓经营、承揽任务、对外联系等方面。

基层单位业务招待费审批权限:

单次金额不超过1000元的,由项目经理审批;单次金额1000元以上,由基层单位负责人审批。

公司机关各部门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一律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公司驻外地各分支机构,业务招待费由分支机构负责人审批。

公司内部工作联系一般不允许发生招待费用。

公司机关各部门到基层单位及工程项目部检查指导工作,中午不能返回的,原则上午餐费用自理,不予补贴。

对于有计划提前通知的集中检查,可按每人每天10元补贴午餐费,经主管领导批准,到公司财务部报销。

第二十九条  维修性费用

汽车修理费:

公司机关车辆维修及保养,由车辆驾驶人提出申请,经公司综合办公室审核,报经总经理批准,凭正式发票实报实销。

公司各基层单位车辆日常维修及保养,由车辆驾驶人提出申请,金额3000元以下的,由基层单位负责人审批。

金额3000元以上的,必须报总经理批准。

报销单据的填写要求一事一单,如有合并填写,应具体列明每个事项,必要时,可粘贴相关附件说明,经办、验收、领款填写齐全后报经主管领导审批。

报销单据所附原始票据必须是国家税务部门印制的发票或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本系统内开具的收据必须加盖财务专用章方可报销。

公司内部所有经济往来(包括独立核算部门)必须凭加盖财务专用章的收据方可进行内部结算。

其他形式的收费凭据不得作为报销的凭证。

 

 

第六章     安全生产费用及环境保护费用管理

第三十条  费用来源

  按工程结算收入的2.6%计提安全生产费用,专款专用。

第三十一条  使用范围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六)、劳动保护费用。

   (七)、环境保护费用。

   (八)、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其他费用等。

第三十二条   费用使用管理

 

(一)、项目经理部应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分阶段编制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投入的具体计划(一般分开工前、基础、主体、收尾四个阶段),报各基层单位经理审批,安全生产费用支出计划总金额原则上不得低于工程结算收入的2.6%(市政工程不低于1%)。

审批后的实施计划送交财务部门,作为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审核的依据。

(二)、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项目经理部应指定安全技术负责人签字,在报销单据上注明安全生产支出,以便登记安全生产费用台账,避免遗漏。

   (三)、财务部门应设置安全生产费用台账,每季度按工程结算收入的2.6 %(市政工程不低于1%)计提安全生产费用,计入安全生产费用明细账的贷方,按实际发生的安全费用支出逐笔登记台帐,计入安全生产费用明细账的借方,余额反映安全生产费用节约或超支情况。

  公司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实行计划控制,公司季度生产综合检查应包括安全生产费用支出的检查和评价,费用开支低于规定标准应说明原因并做好书面记录。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应补充列入安全生产计划之中。

 

(五)、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在每年年末汇总安全生产费用投入情况,超过规定标准的,直接计入成本费用,结余部分下年使用。

第三十三条 环境保护费用支出范围

(一)、隔油池、沉淀池、化粪池、洗车台的设置费用;

(二)、废水、噪声、扬尘检测费用;

(三)、控制扬尘的覆盖物费用;

(四)、建筑和生活垃圾清理外运费用;

(五)、搭设隔音降噪设施发生的费用;

(六)、其他环境费用支出等。

第三十四条 财务部门应按实际发生的环境费用支出逐笔登记辅助台帐,并在年度报告中单独说明。

 

第七章   科技投入资金管理

  第三十五条  费用来源

  按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1.5%计提科技投入资金,用于科研费用支出。

第三十六条  使用范围:

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动力;仪器、设备、房屋等折旧及维护费用;研发人员工资及相关费用;与研发活动相关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七条  使用管理:

公司总工办应确立科研项目,提出资金计划。

财务部门应设立科技投入资金台帐,归集科研费用,按季度上报总工办,以备评价和考核。

 

第八章  经济活动分析

第三十八条  各生产单位必须依据《项目管理实施办法》《项目成本核算办法》的要求对在建项目按季召开经济活动分析。

第三十九条  经济活动分析的内容:

生产分析、成本分析、资金分析、生产各要素的分析,以及分析解决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十条  会议时间、地点及参加人员:

各单位自主决定会议时间及地点,并于会前三天报公司财务部,公司财务部组织公司主控部门有关人员参加。

第四十一条  阶段考核

   公司监察审计部应会同工程项目管理部、结算管理部、财务部按照基础施工、主体施工、竣工决算三个阶段,对项目部编制的各种计划、分类控制台帐、成本核算资料、经济活动分析资料进行监督、检查,对工程款的回收、资金的使用、成本费用的结算以及债权债务的状况进行考核。

 

第九章   合作经营核算管理

第四十二条  合作经营必须按项目设置账套进行财务核算,并接受公司财务检查和指导。

对合作者不能自行建帐核算的,可委托承包部核算中心代理记账,但必须按月将各项财务收支的有效票据提交承包部核算中心。

   第四十三条  合作单位(或个人)必须将经建设单位确认的价款结算单报承包部核算中心,作为收入确认和收取工程价款依据。

第四十四条  合作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必须通过公司承包部核算中心统一收取,合作单位(或个人)不得从建设单位直接收取工程价款,不得委托建设单位代付款项。

第四十五条  承包部核算中心收到工程款后应按分包协议规定扣收管理费和应代缴的流转税金3.41%(印花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费、水利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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