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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差错界定标准

医疗差错界定标准

医疗差错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因医务人员的诊疗护理过失,给顾客造成一定痛苦,延长了治疗时间,增加了医疗费用,但未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且未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争议;或者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虽然医务人员有诊疗护理过失,但未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任何后果的医疗事故争议;或医务人员虽有诊疗护理过失,但病员的死亡、残疾、功能障碍等后果属疾病的自然转归,与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没有因果

关系的医疗事故争议。

1、临床科室

一般差错:

(1)应邀会诊科室接到会诊通知单8小时内、急诊会诊30分钟内未到申请科室会诊者。

(2)未及时执行上级医嘱指示,对诊断、治疗有影响者。

(3)体检遗漏重要阳性体征或未认真观察、记录病情变化,对必要的辅助检查不及时而导致误诊者。

(4)未记录有药物过敏史,或漏开过敏试验,而导致误用过敏药物。

(5)申请单书写不规范,申请目的不明确,导致误检、漏检者。

(6)检查、治疗中,因技术和责任因素造成断针、断管等未取出,但对人体未造成影响者。

(7)伤口、体腔内留置引流条(管)未适时取出者。

严重差错:

(1)拒收、推诿顾客,致使病情恶化,增加顾客痛苦或延误顾客检查、诊断、治疗者。

(2)各种诊疗操作(如胸、腹、骨髓穿刺,内窥镜检查等),未按《深圳市常见疾病诊疗规范》进行,发生感染等并发症。

(3)各种检查或术中误伤重要组织、器官者。

(4)因误诊或主观臆断而致治疗原则差错,延误治疗时间,影响

治疗效果。

(5)对急症、危重顾客未能优先诊治,或对危重顾客随意转送而延误诊治者。

(6)对危重病员实施抢救或特殊检查,出现危象时医师不在场者。

(7)用药过程中,出现明显的毒、副作用而未及时停用者。

(8)对术前检查准备不充分或手术指征掌握不准,而轻率地实施手术。

(9)外科手术止血不完善,导致术后继续出血较多,需经二次手术止血者。

(10)体腔或软组织内遗留纱布、器械等异物,但在未离手术室前发现而拆开伤口取出者。

(11)病理标本丢失,影响诊断治疗者。

(12)错下医嘱(包括:

姓名、性别、年龄、床位、药名、剂量、用法、部位)已执行。

(13)对院领导和上级医师的指示不执行,违反规定影响诊疗工作的。

(14)急诊、危重顾客会诊、抢救中,接到会诊通知单或电话不及时参加会诊、抢救者。

2、麻醉科

一般差错:

(1)低位椎管内麻醉未按常规操作进行致平面过高,出现呼吸抑制,经处理未发生不良后果者。

(2)硬膜外麻醉未按常规操作进行,致穿破硬脊膜或麻醉导管遗忘体内带回病房。

(3)因麻醉插管未按常规进行,致顾客牙齿松动、脱落,咽喉部严重损伤;

(4)麻醉不全,严重影响手术进行。

(5)急诊手术通知单送达后,30分钟内麻醉医师未做好麻醉准备者。

严重差错:

(1)麻醉科医生临床抢救顾客时,遗忘重要器械、药品影响抢救者。

(2)麻醉科医生因术中玩忽职守致顾客出现呼吸循环骤停,经抢救顺利恢复者。

(3)因麻醉穿刺未按正规操作造成气胸。

(4)麻醉科医生因不负责任造成无氧供给或二氧化碳潴留者。

3、手术室

一般差错:

(1)主要手术器械、药品准备不全,影响手术进行者。

(2)体腔关闭前未认真查对清点敷料、器械,增加探查次数而延长手术时间30分钟以上者(体内找到为医师差错)。

(3)使皮肤压伤或出现水泡者。

(4)因责任心不强,用热水袋或电极造成轻度灼伤者。

严重差错:

(1)因未严格查对,术中输错血或用错药。

(2)接送顾客或手术前、后坠车、坠床。

(3)因交接班不严而误用未消毒物品。

(4)病理标本丢失,影响诊断治疗者。

(5)值班人员无故停止、拖延或推诿手术,影响手术按时进行。

4、输血科(血库)

一般差错:

(1)发错血而未输入顾客体中。

(2)损失血标本需重新抽血者或血样保存不足7天。

(3)未按技术规范要求进行血液的入库、核对、储存而导致血液浪费200ML以上。

严重差错:

(1)因全血、血液成分的储存不符合要求,影响质量而导致严重输血反应者。

(2)交叉试验错误导致错输血型。

(3)错发血型并已输入顾客者。

(4)收到危重、抢救顾客的输血申请单后;30分钟内无故未供血而影响抢救者。

5、放射科

一般差错:

(1)错照顾客或部位,错排或漏排X光号码,损坏或遗失照片,需重新检查者。

(2)诊断报告写错姓名、左右部位,已发出者。

未按规定时间发出报告者(疑难病例除外)。

(3)未按操作规程操作,造成胶片报废者。

(4)X光片归档错误,致使无法查找或丢失X光片或原始资料混乱者。

(5)因责任或技术原因致使重要特殊检查失败者。

(6)各种特殊检查的预约超过规定时间,延误诊治者。

(7)错配显影、定影液未使用者。

(8)报告单写错姓名、X线号并已发出,但未造成不良后果者。

严重差错:

(1)因错照顾客部位,而导致治疗错误,但未造成不良后果者。

(2)X光片显示不清楚,因责任或技术水平导致重大病情漏诊、误诊。

(3)配错显影液、定影液造成废片者。

(4)因责任心不强,对机器设备保管、使用不当,造成仪器损坏,影响工作者。

(5)不按操作规程致各种造影失败(例脑、心、肝、肾等)。

造成顾客痛苦及药物、胶片浪费者。

6、检验科

一般差错:

(1)丢失或损坏标本不能检查者。

(2)错查、漏查检验项目或填错检验结果者。

搞错标本而标本已处理不能复查者。

(3)错配或用错试剂,检验项目与申请项目不符合、报告结果错误者。

(4)未按规定时间发出报告,检验单填写不清或不规范。

(5)使用变质或未经校正的试剂,影响检查结果的准确性者。

严重差错:

(1)所查项目不按规程处理,影响结果的准确性、及时性以致延误诊断、治疗者。

(2)因工作粗疏,错发或遗失检查结果,影响诊断及治疗者。

(3)因不负责任损坏或丢失血、骨髓、肾孟导尿、脑脊液等标本者。

(4)贵重仪器因使用、保管不当,造成主要部件损坏者。

(5)值班人员拒查、推诿、拖延各种检验影响急诊治疗、抢救者。

7、病理科

一般差错:

(1)病理标本编号错误或错写姓名,已发出报告,但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2)收到体液标本未及时固定处理,致细胞破坏,影响诊断者。

(3)排泄物类标本,未作成涂片前过早遗弃,而须重留标本者。

(4)标本丢失或干腐,影响诊断者。

尸检后对尸体外形未很好整理者。

严重差错:

(1)凡因标本编号错乱、组织污染、损坏,使诊断错误,延误诊疗,但尚能补救者。

(2)因工作粗疏致诊断结论错误而影响治疗,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3)病理报告发出前,遣弃病理标本,致无法作出诊断结论,但对诊断治疗无影响者。

(4)因校对不仔细,出现包埋蜡块错误而延误诊断,影响治疗者。

(5)快速冰冻切片术提前一天通知后,因准备不周,影响诊断、治疗。

(6)标本丢失或干腐,无法诊断且又不能弥补者。

8、药剂科

一般差错:

(1)工作粗疏,遗漏或发错品种者。

(2)因未按操作常规,自制制剂不合格。

(3)毒麻精神药品未按规定管理或帐物不符者。

(4)药袋或药瓶上的姓名、剂量、用法书写不清或贴错瓶签者。

(5)处方不符合规定,把关不严或擅自发出超限量药品者。

(6)因工作不慎,配错处方、发错药品,但及时追回而未用于顾客者。

严重差错:

(1)注有“急”字的危重病员的处方,未立即配发而影响抢救治疗者。

(2)凡配制大输液含有杂质,致顾客使用后有严重输液反应者。

(3)毒、麻、精神药品因管理不善、丢失或错发并已用于顾客者。

(4)因保管不善,造成药品/中药饮片发霉、变质、过期和失效。

(5)投、发错药(包括品种、剂型、剂量)已用于顾客者。

(6)临床药师审发不慎,造成不良反应。

9、口腔科

一般差错:

(1)洞去腐和制洞时造成I0-II0龋齿意外穿髓者。

(2)应用失活剂后未向患者文字交待复诊时间,造成延误复诊者。

(3)写错姓名、床号、药物及错照部位者。

(4)修复中因模型或修复体丢失而致顾客再次复诊者。

(5)因操作不慎,在治疗过程中使患者误服修复体,但未引起严重后果者。

(6)或错戴假牙者。

(7)注射麻醉药时,未问清病史(例如高血压、心脏病、过敏史),而致轻度过敏反应者。

(8)需充填绝缘体而未充填,引起牙髓炎者。

严重差错:

(1)因工作粗疏,致失活剂不密合,造成牙组织灼伤者。

(2)根管治疗中扩孔针折断,导致拔牙者。

(3)在治疗修复中,未按常规操作造成舌、腭、龈组织较重的机械损伤者。

(4)用腐蚀药物治疗(如硝酸银、麝香草酚、碘酚)引起周围软组织严重溃烂者。

(5)拔牙撕伤软组织未经缝合,引起大出血者。

基牙预备中磨错牙或过多切割牙体组织者。

10、核医学科

一般差错:

(1)错报检查结果,姓名,科别或报告单填写错误,已发出者。

(2)丢失标本图像、报告或原始资料者。

(3)用错仪器、配错药液、算错药量而需再次检查者。

(4)对需检查的顾客,发错药、打错针者。

严重差错:

(1)错发报告结果,致使延误诊疗者。

(2)因不按操作常规或工作粗疏,造成放射污染短期内难以清除者。

(3)错查、漏查项目及部位,不能补救者。

(4)因工作不慎,造成仪器主要部件损坏者。

11、功能检查诊断科

一般差错:

(1)因工作粗疏,致导联、标记或部位错误,已发出报告者。

(2)检查错位、错项,遗漏检查部位,未发出报告者。

(3)错发或漏发诊断报告者。

(4)未按规定时间发出检查报告,影响顾客诊治者。

(5)不按操作常规,造成胶卷、图片浪费者。

(6)因保管不善,丢失和损坏原始资料者。

严重差错:

(1)错发、丢失图片或报告影响诊断、治疗或抢救者。

(2)因工作粗疏,保管、使用不当,损坏主要仪器部件者。

(3)图象与诊断不一致者,且发出了错误报告。

(4)诊断与手术或病理证实不一致,且有重大遗漏者。

12、理疗科

一般差错:

(1)开错处方,错误执行医嘱者。

(2)治疗时错置电极、部位或漏电,但伤及顾客较轻者。

(3)未遵医嘱而扩大紫外线照射范围,其红斑范围超过2cm2以上或6个生物剂量者。

(4)因查对不严,用错药、打错针、电极极性错误,但无严重后果者。

(5)针灸遗漏主穴、配错穴位或针灸完后忘记取针带回病房或家中者。

(6)治疗中出现二度烧伤、电解伤,面积大于0.5cm2,小于1cm2者。

(7)因封闭、针灸治疗造成小血肿(面积<2cm2)或轻度感染者。

严重差错:

(1)针刺治疗中造成气胸,不需外科治疗自行吸收者。

(2)治疗中出现二度烧伤、电解烧,面积大于1cm2者。

(3)对诊断明确的禁忌顾客进行错误治疗者。

(4)因保管、使用检修不当,造成贵重仪器,主要部件损坏而不能使用者。

13高压氧科

一般差错

(1)治疗方案不尽合理,但未发生不良反应。

(2)不遵守医嘱操作及护理过失,但未造成患者损害。

严重差错治疗适应症选择不当,致病情加重。

14、护理差错

一般差错:

(1)错抄、漏抄医嘱影响顾客治疗者。

(2)错服、多服或少服药物、延后或提前两小时服药者。

(3)漏做皮试或观察结果,需再做者。

错做或漏做各种临床处置者。

(4)采集血标本时,错抽、漏抽、抽错量、未加或加错抗凝剂、标本容器不干燥、溶血、凝血、以及标本未及时送检或损坏、丢失而需重新采血者。

(5)发生二度以下褥疮、烫伤,经治疗痊愈,未造成不良后果者。

(6)错发、漏发各种饮食,对病情有一定影响者。

术前应禁食而未向顾客交代,延误手术者。

(7)未备皮或备皮划破多处,影响手术、检查者。

(8)手术取下活体标本或各种急查标本未及时送检,影响诊疗者。

(9)由于手术物品准备不全,影响手术,未造成不良后果者。

(10)供应室发错治疗包或包内遗漏主要器械、发放过期物品或器械清洗或灭菌不彻底,培养有细菌生长等,未造成不良后果者。

(11)损坏或丢失重要标本,需重新采集者。

严重差错

(1)未做皮试注射青、链霉素等,皮试前未询问过敏史或阳性

皮试结果未及时记录,已发生过敏反应但未发生严重不良后果者。

(2)错用或使用毒麻或特殊剂量的药物超过中毒剂量,出现毒

性反应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3)将过期、污染、霉变的药物输入体内,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4)合血标本采集错误并已送血库者、取错血、输错血,未造

成严重后果者。

(5)静脉注射时,将刺激性药物漏出血管,造成局部轻度坏死,

面积小于3X3CM。

(6)发生二度以上褥疮、烫伤,面积小于体表面积的0.25%者。

(7)错写、错挂新生儿姓名、性别牌,导致新生儿错抱者。

(8)接产准备不及时、观察不仔细,导致产妇在待产床上分娩者。

(9)无菌操作中,使用未经消毒或过期物品,经及时处理未发生感染者。

(10)擅离职守或抢救配合不及时,有一定后果者。

(11)错用、漏用关键性药物,造成明显后果者。

(12)对生活不能自理的顾客,未采取必要的措施,发生坠床,造成一定后果者。

(13)手术未认真清点纱布或器械,在未离开手术室前发现,需拆开伤口取出者。

(14)未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造成环境或物品污染,影响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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