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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GA/T800-2008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身损害躯体伤残者和精神障碍者,口常生活是否需要护理依赖及其程度的评定原则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因人为伤害、交通事故、意外伤害等因素所造成的人身伤残、精神障碍护理依赖程度的评定。

国家和其他行业已有规定的,执行其相关规定。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躯体残疾者thedisabledduetobodyinjury

因各种伤害因素造成人体组织器官不可恢复的结构破坏或功能障碍,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他活动的人。

2.2

精神障碍者thementallydisorderred

因各种伤害因素造成人的大脑功能失调或结构改变,导致感知、情感、思维、意志和行为等精神活动出现不同程度受损的人。

2.3

日常生活活动能力。

Activitiesofdailyliving(ADL)

人体日常生活必须反复进行的、基本的、具有共同性身体动作的能力。

包括:

进食,床上活动,穿衣,修饰,洗澡,大、小便及行走等。

2.4

日常生活自理能力abilitiesoftakingcareofoneself

人体在正常思维支配下,为满足基本生理、生活需要,必须反复进行的一系列身体动作或活功的能力。

包括:

进食、更衣、修饰、整理个人卫生、使用日常生活工具、自主外出行走等。

2.5

躯休移动能力abilitiesofbodymoving

人体自主在床上移动,上、下床,室内或室外行走,上、下楼梯等能力。

2.6

日常生活活动能力丧失lossofADL

躯体残疾者因各种损害因素导致日常生活活动能力部分或全部永久性丧失。

2.7

日常生活自理能力丧失lossofabilitiesfortakingcareofoneself

精神障碍者因感知、思维、情感、行为、意志、智力等出现异常,部分或全部丧失料理自己日常生活能力。

2.8

护理依赖dependceonbeingnursed

躯体残疾者和精神障碍者需经他人护理、帮助以维系日常生括。

GA/T800-2008

2.9

护理依赖程度dependencelevelsofbeingnursed

躯体残疾者或精神障碍者需要他人帮助的程度。

2.10

他人接触身体的帮助helpwithtouchforthedisabledbyinjury

躯体残疾者需要他人给予抱,抬,搬,背等帮助。

2.11

治疗终结medicaltreatmentfinality

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固定。

3总则

3.1评定原则

护理依赖程度的评定应遵循实事求事的原则,以伤害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损害及并发症导致日常活动能力或日常生活自理能力丧失为依据,综合评定。

3.2评定要求

3.2.1对被评定人应进行客观、全面、详细的查体,必要时应做相应的辅助检查。

3.2.2除被评定人主诉及其近亲属的陈诉外,被评定人还应有客观临床体征,并与辅助检查、病历记载相符合。

3.2.3被评定人原有疾病或残疾需要护理依赖的,必要时确定本次损伤因素的参与度,见附录A。

3.2.4被评定人同时有躯体残疾和精神残疾的,应分别评定,按护理依赖程度较重的定级。

3.3评定时机

3.3.1躯体残疾者护理依赖程度评定,应在其治疗终结后进行。

3.3.2精神障碍者护理依赖程度评定,应在其精神障碍至少经过一年以上治疗后进行。

3.4评定等级及比例

3.4.1护理依赖程度等级

护理依赖程度分以下三级:

a)完全护理依赖

b)大部分护理依赖

c)部分护理依赖

3.4.2护理依赖赔付比例

护理依赖赔付比例,参见附录B。

3.5护理依赖程度表述,参见附录C。

3.6评定人条件

由取得主检法医师、精神专科主治医师以上职称或取得司法鉴定人资格的人员担任。

3.7列举数字

列举的数字"以上或以下"均包括本数。

4躯体残疾者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4.1日常生活活动能力项目、评定分值和计算

4.1.1日常生活活动能力项目

4.1.1.l进食

拿取食物,放入口中,咀嚼,咽下。

4.1.1.2床上活动

床上活动包括:

a)翻身;

b)平移;

c)起坐。

4.1.1.3穿衣

穿衣包括:

a)穿脱上身衣服;

b)穿脱下身衣服。

4.1.1.4修饰

修饰包括:

a)洗(擦)脸;

b)刷牙;

c)梳头;

d)剃须。

以上4项指使用放在身边的洗漱用具。

4.1.1.5洗澡

进入浴室,完成洗澡。

4.1.1.6床椅移动

从床上移动到椅子上或从椅子上移动到床上。

4.1.1.7行走

行走包括:

a)平地行走;

b)上楼梯;

c)下楼梯。

4.1.1.8小便始末

到规定地方,解系裤带,完成排尿。

4.1.1.9大便始末

到规定地方,解系裤带,完成排便。

4.1.1.10用厕

用厕包括:

a)蹲(坐)起;

b)拭净;

c)冲洗(倒掉);

d)整理衣裤。

4.1.2评定分值

躯体残疾者日常生活活动能力10项评定分值见表1。

表1日常活动能力项目评定分值(100分)

项目评定分值进食5分、床上活动5分、穿衣5分、修饰5分、洗澡0分、床椅转移5分、行走5分、小便始末5分、大便始末5分、用厕0分,总分40分。

进食10分能自主完成

5分经常依靠他人帮助把食物拿取到面前或身边才能完成

0分完全依靠他人拿取食物和接触身体的帮助才能完成,或需他人喂食

床上活动10分能自主完成4.1.1.2的a)、b)、c)

5分需要他人看护或扶助才能完成,或只能完成4.1.1.2中的1项或2项,其余需依靠他人接触身体的帮助才能完成

0分完全依靠他人接触身体的帮助才能完成4.1.1.2的a)、b)、c)

穿衣10分能自主完成4.1.1.3的a)、b)

5分只能完成4.1.1.3的a)或b)

0分完全依靠他人接触身体的帮助才能完成4.1.1.3的a)和b)

修饰5分能自主完成4.1.1.4的a)、b)、c)、d)

0分主要或完全依靠他人接触身体的帮助才能完成4.1.1.4的a)、b)、c)、d)

洗澡5分能自主完成

0分主要或完全依靠他人接触身体的帮助才能完成

床椅转移15分能自主完成

10分借助残疾辅助器具或其他用具才能完成

5分长期需依靠他人看护或扶助才能完成

0分完全依靠他人接触身体的帮助才能完成

行走15分能自主完成4.1.1.7的a)、b)、c)

10分借助残疾辅助器具或其他用具才能完成4.1.1.7的a)、b)、c)

5分借助残疾辅助器具只能完成4.1.1.7的a),其余需依靠他人看护或扶助才能完成0分完全依靠他人接触身体的帮助才能完成4.1.1.7的a)、b)、c)

小便始末10分能自主完成

5分长期需他人看护或扶助才能去规定的地方完成小便过程

0分长期在床上小便或长期依靠他人接触身体的帮助才能完成,并依靠他人帮助清理小便

大便始末10分能自主完成

5分长期需他人看护或扶助才能去规定的地方完成大便过程

  0分长期在床上大便或长期依靠他人接触身体的帮助才能完成,并依靠他人帮助清理大便

用厕10分能自主完成4.1.1.10的a)、b)、c)、d)

5分只能完成4.1.1.10的a)、b)、c)、d)中的3项以下,其余需依靠他人接触身体帮助或借助其他设施,辅助用具才能完成

0分完全依靠他人接触身体帮助才能完成4.1.1.10的a)、b)、c)、d)

注1:

看护,是指为了防止躯体残疾者在进行床椅转移,行走,上、下楼梯,大、小便等日常生活活动时出现摔倒、跌下等危险,而需他人经常照看。

注2:

扶助,是指躯体残疾者在进行日常生活活动时,需他人在旁边实施搀扶、护持等帮助,以防止躯体残疾都出现行走不稳、摔倒、跌下等危险。

上述二种情况,躯体残疾者日常生活活动主要是靠自身的能力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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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计算

4.1.3.1根据躯体残疾者完成日常生活活动能力顶目的情况,客现确定每项分值。

4.1.3.2将各项分值相加得出总分值。

4.2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4.2.1护理依赖

4.2.1.1日常生活活动能力项目总分值为100分。

4.2.1.2总分值在61分以上,日常生活活动基本自理、为不需要护现依赖。

4.2.1.3总分值在60分以下,为需要护理依赖。

4.2.2护理依赖程度

4.2.2.1总分值在60分~41分,为部分护理依赖。

4.2.2.2总分值在40分~21分,为大部分护理依赖。

4.2.2.3总分值在2O分以下,为完全护理依赖。

5精神障碍者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5.1日常生活自理能力项目、评定分值和计算

5.1.1日常生活自理能力项目

5.1.1.1进食

进食是指:

a)按时;

b)定量;

c)在规定地点完成进食。

以上3项无须他人提醒、引领、督促、控制或喂食,无厌食、拒食、绝食,暴饮暴食、不知饥饱等行为。

5.1.1.2修饰

修饰包括:

a)梳头;

b)洗脸;

c)刷牙;

d)剃须。

以上4项不需他人帮助打水、准备洗漱用具等。

5.1.1.3更衣

更衣是指;

a)穿脱衣服;

b)定时更换衣服;

c)按季节、天气、温度变化适时增减衣服。

5.1.1.4理发、洗澡,剪指甲

理发、洗澡,剪指甲是指:

a)去理发店理发;

b)去洗浴处洗操;

c)自己或要求他人帮助剪指甲。

5.1.1.5整理个人卫生

整理个人卫生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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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整理自己的床铺;

b)打扫室内卫生;

c)清洗衣物;

d)女性能自理经期卫生,使用更换卫生巾、清洗内裤等。

5.1.1.6小便始末

小便始未是指:

a)到规定地方;

b)解系裤带,完成小便过程;

c)清理小便。

5.1.1.7大便始末

大便始末是指:

a)到规定地方;

b)解系裤带,完成大便过程;

c)清理大便。

5.1.1.8外出行走

外出行走是指:

a)自主外出;

b)通常能独自找回出发处;

c)需要他人陪同。

5.1.1.9睡眠

睡眠是指:

a)按正常人的作息时问、规律睡眠;

b)不能按正常人的作息时间、规律睡眠,如昼夜颠倒、白天思睡、夜间不宁、晚上不睡、早展不起等;

c)睡眠需要他人监护、帮助。

5.1.l.10服药

服药是指:

a)保管药物;

b)定时服药;

c)定量服药。

5.1.1.11使用日常生活用具

使用日常生活用具是指:

a)使用炉灶;

b)使用日用电器;

c)使用自来水。

5.1.1.12乘车

乘车是指:

a)能乘坐交通工具,如公共汽车,出租车等。

b)需要他人陪同;

c)不能乘坐交通工具。

5.1.2评定分值

精神障碍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12项评定分值见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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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日常生活自理能力项目评定分值(120分)

项目评定分值进食10分、修饰0分、更衣0分、理发洗澡剪指甲0分、整理个人卫生0分、小便始末5分、大便始末5分、外出行走5分、睡眠5分、服药5分、使用日常生活用具5分、乘车5分,总分45分。

进食10分能自主完成5.1.1.1的a)、b)、c)

5分经常依靠他人提醒、引领、督促、控制才能完成5.1.1.1的a)、b)、c)中的1项或2项

0分完全依靠他人督促、帮助才能完成5.1.1.1的a)、b)、c),或需他人喂食

修饰10分能保持外貌整洁,自主完成5.1.1.2的a)、b)、c)、d)中的2项以上

5分经常需他人提醒、督促、帮助才能完成5.1.1.2的a)、b)、c)、d)中的1项以上0分完全依靠他人督促、帮助才能完成5.1.1.2的a)、b)和(或)c)、d)

更衣10分衣着得体,能自主完成5.1.1.3的a)、b)、c)

5分经常需他人提醒、督促、帮助才能完成5.1.1.3的a)、b)、c)

0分完全依靠他人帮助才能完成5.1.1.3的a)、b)、c)

理发、洗澡、剪指甲10分能自主完成5.1.1.4的a)、b)、c)

  5分经常需他人提醒、督促、引领、帮助才能完成5.1.1.4的a)、b)、c)中1项以上

  0分从不主动理发、洗澡、剪指甲,完全需要他人强制、帮助才能完成5.1.1.4的a)、b)、c)

整理个人卫生10分能自主完成5.1.1.5的a)、b)、c),女性能自主完成5.1.1.5的d)

  5分经常需他人提醒、指导才能完成5.1.1.5的a)、b)、c)中1项以上,女性在他人提醒、指导下才能完成5.1.1.5的d)

  0分完全靠他人帮助才能完成5.1.1.5的a)、b)、c),女性依靠他人帮助才能完成5.1.1.5的d)

小便始末10分能自主完成5.1.1.6的a)、b)、c)

5分经常需他人提醒、督促、引领才能完成5.1.1.6的a),5.1.1.6的b)、c)基本能自主完成

0分完全依靠他人帮助才能完成5.1.1.6的a)、b)、c)

大便始末10分能自主完成5.1.1.7的a)、b)、c)

5分经常需他人提醒、督促、引领才能完成5.1.1.7的a),5.1.1.7的b)、c)基本能自主完成

0分完全依靠他人帮助才能完成5.1.1.7的a)、b)、c)

外出行走10分能自主完成5.1.1.8的a)、b)

5分完成5.1.1.8的a)、b)经常需要5.1.1.8的c),否则就有走失的危险;或从不外出

0分完成5.1.1.8的a)、b)必需要5.1.1.8的c),否则就会丢失

睡眠10分能自主完成5.1.1.9的a)或偶有异常睡眠但不需要5.1.1.9的c)

5分有5.1.1.9的b)所列举异常睡眠表现1种以上,经常需要5.1.1.9的c)

0分有5.1.1.9的b)所列举异常睡眠表现1种以上,长期需要5.1.1.9的c)

服药10分不需要服药、或需要服药,但能遵照医嘱自主完成5.1.1.10的a)、b)、c)

5分需要服药,能自主完成5.1.1.10的a),但5.1.1.10的b)、c)需他人提醒、督促、帮助才能完成

0分需要服药,均需他人帮助才能完成5.1.1.10的a)、b)、c)

使用日常生活用具10分能自主安全使用5.1.1.11的a)、b)、c)

5分经常需他人指导、监护才能使用5.1.1.11的a)、b)、c)中1项以上0分从不使用5.1.1.11的a)、b)、c)或使用5.1.1.11的a)、b)、c)经常引发危险

乘车10分能自主完成5.1.1.12的a)

5分需要5.1.1.12的b)才能完成5.1.1.12的a)

0分5.1.1.12的c)或在有5.1.1.12的b)的情况下也难完成5.1.1.12的a)

5.1.3计算

5.1.3.1根据精神障碍者完成日常生活自理能力项目的情况,客观确定每项分值。

5.1.3.2将各项分值相加得出总分值。

5.2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5.2.1护理依赖

5.2.1.1日常生活自理能力项目总分值为120分。

5.2.1.2总分值在81分以上,日常生活基本能够自理,为不需要护理依赖。

5.2.1.3总分值在8O分以下,为需要护理依赖。

5.2.2护理依赖程度

5.2.2.1总分值在80分~61分,为部分护理依赖。

5.2.2.2总分值在60分~41分,为大部分护理理依赖。

5.2.2.3总分位在40分以下,为完全护理依赖。

5.3精神障碍者存在安全问题时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5.3.1适用于精神障碍者有造成自身,他人和公众安全危险的情况。

5.3.2安全问题是指可能发生:

a)自杀

b)自伤;

c)打人;

d)毁物;

e)出走丢失;

f)其他可造成自身、他人和公众安全危险的情况。

5.3.3精神障碍者经常有上述安全问题项目中1项以上,经治疗无明显改善,且时间持续一年以上,为需要大部分护理依赖。

GA/T800-2008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损伤参与度

A.1损伤参与度

指损害因素对护理依赖后果作用的大小。

A.2损作参与度的表示及划分比例

A.2.1损伤参与度采用百分比表示,分为:

100%,75%,50%,25%,0五种。

A.2.2完全由损害因素及其并发症、后遗症造成,其原有疾病或残疾与所需护理理依赖后果无因果关系的,损伤参与度为100%。

A.2.3主要由损害因素及其并发症、后遗症造成,其原有疾病或残疾对所需护理依赖后果只是起到加重和辅助作用的,损伤参与度为75%。

A.2.4损害因素及其并发症、后遗症与其原有疾病或残疾共同造成护理依赖后果,且作用相当,难分主次的,损伤参与度为50%。

A.2.5主要由原有疾病或残疾造成,损害因素及其并发症、后遗症对所需护理依赖后果只是起到加重和辅助作用的,损伤参与度为25%。

A.2.6完全由原有疾病或残疾造成,损害因素及其并发症、后遗症与其所需护理依赖程度无明确因果关系的,损伤参与度为0。

GA/T800-2008

附录B

(资料性附录)

护理依赖赔付比例

护理依赖赔付比例是指各护理依赖程度等级所需护理费用的比例,分以下三等:

a)完全护理依赖100%;

b)大部分护理依赖80%;

c)部分护理依赖50%。

GA/T800-2008

附录C

(资料性附录)

护理依赖程度的表述

C.1护理依赖后果完全是由损害因素及其并发症、后遗症造成的,直接书写所需护理依赖的程度。

如李某某需要完全护理依赖;张某某需要大部护理依赖;赵某某需要部分护理依赖。

C.2护理依赖后果是由于损害因素及其并发症、后遗症与原有疾病或残疾共同造成的,必要时在所需护理依赖程度之后,加上损害因素所占损伤参与度的百分比。

如李某某需要大部分护理依赖,损伤参与度为50%。

表示该被评定人所需大部分护理依赖,其50%是由于损害因素造成的。

C.3护理依赖后果完全是由于原有疾病或残疾造成的,损伤参与度为0,必要时说明损害因素与护理依赖无因果关系。

一、护理费的概念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损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护理而支出的费用。

二、护理费的分类

  1、依据护理期间的不同,可以把护理费分为三类:

  1.1是受害人在治疗期间,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护理费;

  1.2是受害人在伤情治愈后的康复期间,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护理费;

  1.3是受害人因残疾而永久性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需要他人的长期持续帮助而支出的护理费。

  注:

在受害人住院治疗期间,医院统一安排的护士护理的费用,因为已纳入医疗费的范围,因而不应列入护理费。

  2、按照护理人员的不同,也可将护理费分为三类:

  1.1是聘请专门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的护理费用;

  1.2是受害人的亲属或配偶进行护理的护理费;

  1.3是受害人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护理的护理费。

  注:

受害人的亲属和配偶进行看护时,虽然表面上没有支出费用,但是,这种看护活动仍然具有金钱价值,此种出于亲情的行为不能施惠于加害人,所以加害人也应当支付费用。

三、护理费的计算标准

  护理费数额是由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护理期限、护理级别等要素综合决定的。

  1、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

  1.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1.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的,无论受害人是否实际支付给护理人员以报酬,均统一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1.3受害人雇佣护工的,其计算方法与第二种情形相同。

  2.护理人数

  2.1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

  2.2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多于一人,具体可以参照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的明确意见,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3.护理期限

  3.1一般原则,计算到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为止;

  3.2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是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3.2.1如果受害人实际需要的护理期限,超过了法院判决的期限,甚至超过了二十年的最长期限,就超过期限的护理费,受害人有权再次请求赔偿(最高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33条规定: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经审理认定赔偿权利人确实需要继续护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

  3.2.2如果受害人实际被护理的期限,短于法院判决确定的期限(例如,受害人在此期限内康复已无需护理,或者在这个期限未满时受害人就死亡的)而赔偿义务人一次性已经支付了该期限内的全部护理费,受害人基于法院的判决一次性取得该笔护理费的,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不负返还的义务。

  4、护理级别

  护理级别是确定护理费数额的另一个重要因素。

而护理级别又是由受害人的护理依赖程度和配置残疾辅助器具情况决定的。

  4.1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

(1)进食;

(2)翻身;(3)大、小便;(4)穿衣、洗漱;(5)自我移动。

  4.2护理依赖程度就是指被护理人对护理人在生活上的帮助的依赖程度。

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为三级:

  4.2.1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5项均需护理者;

  4.2.2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5项中有3项需要护理者;

  4.2.3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上述5项中有1项需要护理者。

  4.3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

  具体是指致残的受害人在配制残疾辅助器具后,在多大的程度上恢复了生活自理的能力。

当配制了残疾辅助器具后,当时能够不同程度地恢复一定的生活自理能力。

其护理依赖程度降低,护理级别也相应较低,护理费相应减少。

  4.4护理级别

  依照卫生部颁布的《医院工作制度》的规定,应根据病情或残疾等级分为四级,即特别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三级护理。

五、护理费计算公式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

  护理费=误工费

  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的:

  护理费=当地护工同等级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最长不超过20年)*护工人数(原则上1人,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六、相关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1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同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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