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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考试试题及答案

 经济法基础知识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4分,2003年的分值为5分,题型主要为客观题,其中2001年第2个综合题有3分的考点来自本章的"表见代理"。

  本章于2000年进行了重大调整,增加了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等重要内容;2003年指定教材对"经济法的形式"、"法律行为的分类"等内容进行了小幅调整;2004年指定教材对第一节"本书的基本体系"部分进行了调整,但不属于考试内容。

  复习本章时,考生应特别注意代理(表见代理)、诉讼时效等内容在《合同法》、《担保法》综合题中的应用。

  本章考点精析

  本章的主要考点包括:

(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

(2)无效民事行为的界定;(3)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特征;(4)代理的特征和适用范围;(5)委托代理中授权不明的责任界定;(6)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7)表见代理;(8)诉讼时效期间;(9)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10)仲裁和诉讼。

  

  一、经济法律关系

  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1)只有具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当事人,才能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享受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

未取得主体资格的组织不能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不能从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受法律保护。

但是,依法成立的主体也只能在法律规定或者认可的范围内参加经济法律关系,超越法律规定或者认可范围的,(2004年调整)则不具有参加"相应"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

  【例题】未取得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的组织不能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不能从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受法律保护。

( )(2003年)

  【答案】√

  【解析】只有具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当事人,才能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享受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

  

(2)独立性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参加经济法律关系,即使是国家机关代表国家参加经济管理、经济协调法律关系,也不是以国家的名义,而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进行经济法律行为。

  【例题】国家机关作为经济法的经济管理主体,在代表国家参与经济管理、经济协调法律关系时,是以国家的名义进行经济法律行为的。

( )

  【答案】×

  【解析】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参加经济法律关系,即使是国家机关代表国家参加经济管理、经济协调法律关系,也不是以国家的名义,而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进行经济法律行为。

  (3)主体资格的取得方式(97年多选题)

  ①依照宪法和法律由国家各级权力机关批准成立;

  ②依照法律和法规由国家各级行政机关批准成立;

  ③依照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由经济组织自身批准成立;

  ④依照法律、法规由经济法主体自己向国家机关申请并经核准登记而成立;

  ⑤由法律、法规直接赋予一定身份而成立。

  【例题】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可以采用下列方式确认( )。

  A.依照法律由国家权力机关批准成立

  B.依照法律由国家行政机关批准成立

  C.依照法律、法规或章程由经济组织自身批准成立

  D.依照法律、法规由主体自己向国家有关机关申请并经核准登记成立

  【答案】ABCD

  (4)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经济管理主体和经济活动的主体两大类,国家机关作为经济管理的主体,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成为经济活动的主体(例如国家对内对外发行政府债券、政府部门出让土地使用权)。

  【例题】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的有( )。

  A.某市财政局

  B.某研究院

  C.某公司的子公司

  D.公民陈某

  【答案】ABCD

  【解析】我国经济法主体的范围包括:

(1)国家机关(某市财政局);

(2)企业(某公司的子公司);(3)事业单位;(4)社会团体(某研究院);(5)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6)公民个人(公民陈某)。

  2、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经济权利、经济义务

  3、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1)物:

可以为人们控制和支配,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并以物质形态表现出来的物体。

  

(2)行为:

包括经济管理行为、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和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

  (3)智力成果:

包括专利权、著作权、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

  【例题1】下列各项中,可以作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有( )。

(1999年)

  A.阳光

  B.房屋

  C.经济决策行为

  D.非专利技术

  【答案】BCD 

  【解析】选项A"阳光"不具有经济价值,不属于"物"的范畴;选项B属于"物"的范畴,选项C属于"行为"的范畴,选项D属于"智力成果"的范畴。

  【例题2】经济决策行为、提供劳务行为以及完成一定工作行为,都可以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 )

  【答案】√

  【解析】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和智力成果3大类,其中行为包括经济管理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和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

  4、某些经济权利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例如,土地使用权作为经济权利,在土地出让和转让的经济法律关系中,就构成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例题】专利权只能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不能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 )(1999年)

  【答案】×

  【解析】专利权属于经济权利,可以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内容包括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但在专利权的转让合同中,专利权就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二、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一)实质有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解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肯定"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能力"相适应"的法律行为,因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2、意思表示真实

  

(1)如果行为人故意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则该行为人无权主张行为无效,而"善意"相对人可根据情况主张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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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释】如果甲故意向乙作出"以10000元的价格购买1瓶矿泉水"的意思表示,则甲无权主张自己的行为无效,而善意相对人乙则可以根据情况主张行为无效。

  

(2)如果行为人基于某种错误认识而导致意思表示与内在意志不一致,则只有在存在"重大错误"的情况下,才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例题】如果甲基于某种错误认识而导致意思表示与内在意志不一致,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

( )

  【答案】×

  【解析】如果行为人基于某种错误认识而导致意思表示与内在意志不一致,则只有在存在重大错误的情况下,才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二)形式有效要件

  书面形式优于口头形式,特殊书面形式(公证形式、审核批准形式、登记、公告形式)优于一般书面形式。

  【解释】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取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三、无效民事行为的界定

  【解释】本考点在2000年、2002年的多选题两次出现,考生应注意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区别。

《民法通则》对无效的民事行为进行了列举性规定(共7条),其中第1、2条属于"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第3条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第4-7条属于"违反了国家法律或者社会公众利益"。

  【相关连接】对于"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进行的民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肯定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于"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如果不损害国家利益,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如果损害国家利益,则属于无效合同。

  【例题1】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有( )。

(2000年)

  A.不满十周岁的丫丫自己决定将压岁钱500元捐赠给希望工程

  B.李某因认识上的错误为其儿子买回一双不能穿的鞋

  C.甲企业的业务员黄某自己得到乙企业给予的回扣款1000元而代理甲企业向乙企业购买了10吨劣质煤

  D.丙公司向丁公司转让一辆无牌照的走私车

  【答案】ACD

  【解析】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因此,选项A"不满十周岁的丫丫"实施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因此,选项C"甲企业的业务员黄某"与"乙企业"恶意串通损害甲企业利益的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3)违反法律或者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因此,选项D"丙公司向丁公司转让一辆无牌照的走私车"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4)在选项B中,李某只有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才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例题2】下列选项中,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有( )。

(2002年)

  A.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B.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C.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

  D.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答案】AC

  【解析】选项BD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四、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意思表示不真实(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本质上属于有效的民事行为,因此,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变更,也可以选择撤销,当然也可以选择不撤销。

如果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未在法定的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则该行为视同"有效的"法律行为,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例题】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行为中,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是( )。

  A.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B.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C.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进行的民事行为

  D.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答案】AB

  【解析】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进行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1、撤销权的时效

  如果自行为成立之日起超过1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该行为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相关连接】

(1)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于可撤销的合同,具有撤销请求权的当事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2)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对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应当自"行为成立"之日起1年内行使。

超过1年的,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则视同"有效"的民事行为,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案例】甲、乙企业于2003年4月1日签订一分买卖合同,甲企业4月10日发现自己对合同的标的有重大误解,4月20日甲企业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合同,4月30日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

(1)该合同在4月30日被撤销前为有效合同;

(2)该合同在4月30日被撤销后,自4月1日起无效。

  2、撤销权的效力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于行为开始时无效。

  【相关链接】

(1)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于"可撤销的合同",一经撤销,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无效;

(2)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于债务人主动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经撤销,其行为自开始时无效。

  【例题】根据有关规定,对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该行为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当事人可行使撤销权的法定期间为( )。

(2003年)

  A.6个月

  B.l年

  C.2年

  D.20年

  【答案】B

  【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对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应当自"行为成立"之日起1年内行使。

超过1年的,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视同"有效"的民事行为,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例题1】下列关于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的联系和区别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2003年)

  A.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都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B.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都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C.可撤销民事行为被依法撤销后,其效力与无效民事行为一样,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D.可撤销民事行为被依法撤销后,其法律后果与无效民事行为相同

  【答案】ACD

  【解析】

(1)无效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当事人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违反法律),行为人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的内容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而可撤销民事行为,由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有重大误解或者显示公平),可以因当事人自愿的撤销行为而自始归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因此,二者均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选项A是正确的;

(2)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撤销前,其效力已经发生,未经撤销,其效力不消灭,因此选项B是错误的;(3)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于行为开始时无效,因此选项C是正确的;(4)如果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被依法撤销,则具有与无效民事行为相同的法律后果,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

  【例题2】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以下对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表述,其中错误的是( )。

  A.该行为撤销前,其效力已经发生,未经撤销,其效力不消灭

  B.如果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则该行为视同有效的法律行为,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C.该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自被撤销之日起无效

  D.如果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6个月,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答案】CD

  【解析】

(1)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于行为开始时无效,因此选项C是错误的。

(2)如果自行为成立之日起超过1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该行为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因此选项D是错误的。

  【例题3】对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如果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未在法定的期间内行使撤销权的,则可撤销民事行为视同有效的法律行为,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 )

  【答案】√

  【解析】对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如果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行为成立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则可撤销民事行为视同有效的法律行为,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五、代理的特征

  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由于"行纪"、"寄售"并非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因此不属于代理。

  【相关链接】委托合同、行纪合同、代理制度的区别:

(1)代理制度中的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2)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3)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但如果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则负有披露义务。

  2、代理人直接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

由于"代人保管物品"不涉及第三人,因此不属于代理。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

由于"传递信息"、"居间行为"不能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因此不属于代理。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因此,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不对被代理人产生任何法律效力。

  【例题】下列行为中,属于代理行为的是( )。

(2001年)

  A.居间行为

  B.行纪行为

  C.代人保管物品行为

  D.保险公司业务员的揽保行为

  【答案】D

  【解析】

(1)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只是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不能独立地对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因此,选项A不属于代理;

(2)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只能"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因此,选项B不属于代理;(3)代人保管物品与"第三人"没有关系,因此选项C不属于代理;(4)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是在代理权限内,以保险公司的名义,独立地、直接向投保人(第三人)进行揽保行为,由被代理人(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合同责任,因此,选项D属于代理。

  六、代理的适用范围

  1、可以代理的行为

  代理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也适用于法律行为之外的其他行为(如申请行为、申报行为、诉讼行为)。

  2、不能代理的行为:

  

(1)依照法律规定或行为性质必须有本人亲自进行的行为(如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

  

(2)具有严格人身性质的行为(如约稿、预约绘画、演出);

  (3)违法行为不得适用代理。

  【例题】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行为中,可以进行代理的是( )。

  A.遗嘱

  B.约稿

  C.寄售

  D.申报行为

  【答案】D

  七、授权不明的责任界定

  在委托代理中,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代理的权限范围和代理权的有效期限,并且由委托人签名盖章。

  1.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在"代理授权不明"的情况下,如果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的(表见代理),该代理行为有效,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例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被代理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应当由( )。

(2000年)

  A.被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不负责任

  B.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被代理人不负责任

  C.被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D.先由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无法承担责任的,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

  【答案】C

  【解析】

(1)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代理授权不明的,属于表见代理,被代理人应当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

  八、表见代理(重点关注)

  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进行的代理),"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代理有效,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表见代理的情形包括:

  1.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他人,而实际并未授权;

  2.被代理人将某种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如盖有公章的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文本、合同专用章)交给他人,他人以该文件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3.代理授权不明;

  4.代理人违反被代理人的意思或者超越代理权,第三人无过失地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5.代理关系终止后被代理人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第三人仍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解释】所谓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实际"没有代理权,但"善意"相对人从"表面"上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法律规定,该代理视同有效代理,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一般情况下,正是被代理人自己的"过失"造成善意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假象",因此,由被代理人直接承担合同责任并不"冤枉"。

在案例分析题中,如考到表见代理,整个故事将围绕"善意"和"有理由"展开,因为相对人是否"善意"、是否"有理由"是判断被代理人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关键。

具体案例见第八章《合同法》2001年综合题。

  【例题1】甲公司未授予王某代理权,王某以甲公司名义与乙企业实施民事行为,甲公司知道该事项而不作否认表示的,王某所为的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甲公司承担。

( )(2000年)

  【答案】√

  【解析】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如果经过本人追认或者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有权代理,无权代理人所为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例题2】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属于代理权滥用的是( )。

  A.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

  B.超越代理权的代理

  C.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

  D.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答案】ACD

  【解析】选项B属于无权代理。

  九、诉讼时效期间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2年)

  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重点)

  

(1)1年: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

  

(2)4年: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争议、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

  【例题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下列选项中,适用于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的情形有( )。

(2000年)

  A.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B.拒付租金的

  C.拒不履行买卖合同的

  D.寄存财物被丢失的

  【答案】ABD

  【解析】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适用1年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2)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等适用于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例题2】张某于2001年12月1日从A公司购买了一台电热水器,2001年12月10日在首次使用时因产品质量问题身体受到伤害,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张某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间为( )。

  A.2001年12月1日至2002年12月1日

  B.2001年12月1日至2003年12月1日

  C.2001年12月10日至2002年12月10日

  D.2001年12月10日至2003年12月10日

  【答案】C

  【解析】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十、诉讼时效和保护时效

  1.诉讼时效(4年、2年、1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保护时效(20年)自权利侵害"实际发生"之日起计算。

  【案例】A公司对B公司的权利侵害发生在1981年1月1日,适用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1)如果B公司于1996年1月1日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应当在2年内(1996年1月1日-1998年1月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将丧失诉讼请求权。

尽管B公司丧失了诉讼请求权,但其实体权利并未丧失,因此B公司仍可以请求A公司予以赔偿。

  

(2)如果B公司于2003年4月1日才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由于超过了20年的保护时效(1981年1月1日-2000年12月31日),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相关链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撤销权的时效:

(1)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2)自"债务人"的行为"实际"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十一、诉讼时效的中止

  【解释】本考点在2002年的单选题中出现。

诉讼时效的中止相当于计时器的"暂停键":

在诉讼时效期间,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当事人不能行使诉讼请求权时,应按下"暂停键";当不可抗力消失后,按下"恢复键",中间耽误的时间往后顺延。

考生应注意在什么情况下才可以按"暂停键":

  1.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不可抗力,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

  2.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发生不可抗力,至最后6个月时不可抗力已消失,则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

  3.如果在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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