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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总编

中国人民大学学生会章程

(二○○八年四月九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中国人民大学学生会是在学校党委领导和团委指导下的全校本、专科生的群众组织。

第二条:

全会承认《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北京市学生联合会章程》,并作为团体会员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北京市学生联合会。

第三条:

本会宗旨

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发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职能,团结带领广大同学努力学习,开拓进取,成为素质全面的、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优秀人才。

第四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带领广大同学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发展观,领会其深刻内涵,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水平。

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活动,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导广大同学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明确自身肩负的历史重任。

2、以把我校建设成为以人文社会科学为主的世界知名的一流大学为目标,调动广大同学参与校园民主管理的积极性,带领广大同学以各种方式积极参与学校的发展建设。

以刻苦钻研、开拓进取、奋发成才的实际行动为将我校建设成为“人民满意、世界一流”大学贡献力量。

3、发扬我校同学勤奋学习、刻苦钻研的优良传统,树立良好的学风。

广泛开展学术实践活动,培养广大同学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科技素质和人文素质。

4、贯彻《公民道德实施纲要》,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积极投身校园文明建设,倡导积极、向上、健康、高雅的校园文化氛围,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公益活动。

5、沟通广大同学与党和政府及学校的联系,做党和政府及学校同广大同学之间的桥梁纽带。

6、充分发挥“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职能。

在维护国家利益和学校总体利益的前提下,代表和维护广大同学的具体利益,及时了解和反映同学的愿望和要求,帮助同学解决实际困难,维护同学的合法权益。

7、加强师生、同学之间的相互了解,发展同兄弟院校学生会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第五条:

本会在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所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二章会员

第六条:

凡具有中国人民大学学籍、承认本会章程的本、专科生均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的基本义务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自觉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思想。

2、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积极参加学术、文体和社会实践活动,勤于实践,勇于创新,全面提高自身素质。

3、自觉遵守校规校纪,文明自律,尊师爱校;自觉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4、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积极参加本会活动,认真完成本会交予的各项任务。

第八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1、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2、在本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有要求本会提供正当权益保障和服务的权利。

4、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第三章组织与职权

第九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条:

校学生代表大会

1、校学生代表大会为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

2、校学生代表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经校党委批准,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3、校学生代表大会的代表以民主的方式从各学院在籍本、专科生中产生。

4、校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

(1)听取和审议学生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2)制订和修改本会章程;

(3)选举学生会委员会;

(4)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以及应由校学生代表大会议决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校学生会委员会

1、在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校学生会委员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

2、校学生会委员会的职权:

(1)在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学生会工作的重大事项;

(2)召集校学生代表大会和学生代表会议;

(3)选举学生代表大会常委会;

(4)检查、监督常委会的工作。

(5)在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工作需要,学生会委员会可召开学生代表会议增补委员会委员。

第十二条:

常委会

1、由学生会委员会推选产生的常委会是学生会委员会的常设机构。

2、常委会的职权:

(1)执行代表大会和委员会的决议;

(2)召集学生会委员会会议;

(3)任免校学生会主席、副主席;

(4)任免校学生会各职能部门的负责人。

3、学生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

校学生会主席召集常委会会议,主持常委会工作。

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主席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其委托的副主席代行职权。

4、学生会主席由常委会选举产生,副主席人选由主席提名,常委会选举通过。

第十三条:

校学生会各职能部门

1、校学生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职能部门。

2、各职能部门是校学生会的办事机构,对常委会负责。

3、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实行聘任制,由常委会任免,部长和副部长试用期一个月,特殊情况延长不超过2个月。

试用期不合格常委会有权解除聘任。

第十四条:

校学生会委员会聘请校团委干部担任秘书长,秘书长受团委委派,指导学生会工作。

第十五条:

院(系)学生会

1、院(系)学生会是校学生会的基层组织,在本院(系)党组织领导和团组织指导下开展工作,在全校性学生活动中接受校学生会统一协调。

2、院(系)学生会可经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代表会议或以其它方式民主产生。

3、院(系)学生会的机构设置可参考校学生会的部门设置,视本院(系)工作需要决定,报校学生会备案。

4、院(系)学生会应积极参加校学生会组织的全校性活动。

5、院(系)学生会主席须按时参加校学生会召集的院(系)学生会主席联席会,报告工作,交流经验。

院(系)学生会应与校学生会保持及时、密切的联系,积极沟通,协调一致。

第十六条:

班委会

班委会是院(系)学生会的基层组织,由班长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一般由全班同学选举产生,接受本院(系)学生会的工作协调。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

学生会常委会对本制度保留最终解释权。

中国人民大学学生会财务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严肃财政纪律,强化财务管理,科学合理使用学生会经费,本着“勤俭节约、统筹兼顾,科学使用每一分钱”的原则,依据中国人民大学学生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生会严格执行“精确预算、严格审批、细致决算”的财务运行制度。

第三条学生会财务管理实行由常委会直接领导,监察审核委员会审核监督,办公室具体执行统一管理票据、定期集中报账的财务运行机制。

二、财务业务办理

第四条办理报销业务以各部门为单位,提供真实、有效的原始报销凭证(即发票)和购买相关物资的采买详单。

填写《中国人民大学学生会报销单据》,由各部门负责人签字,单次报销金额在100元以下的(不含100元)经分管常委审批;金额在300元以下,100元以上的(不含300元)经分管常委、学生会主席审批;金额在300元以上的,经分管常委、学生会主席、学生会秘书长审批。

全部报销经监察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由办公室集中办理,各部门活动经费报销须在活动结束后一周内办理报销手续。

第五条活动预算凡在300元以上的,需办理预借现金业务,秘书长、常委会根据预算情况,决定预借金额。

办理预借业务时应说明预借现金的具体用途,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详细预算,并填写《中国人民大学学生会报销单据》和《中国人民大学学生会财务预算登记表》,由各部门负责人签字,经分管常委、学生会主席、学生会秘书长签字批准,监察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可办理预借现金业务。

第六条部门活动取得相应赞助款的需办理赞助款缴款业务。

办理赞助款缴款业务需提供学生会与赞助单位的合作协议或有效合同的复印件,说明赞助款具体用途,由办公室统一办理赞助款缴款业务。

三、财务档案的管理

第七条凡办理财务业务上交或填写的表、单、合同、文件以及学生会的账册、账单均属于学生会财务档案,须妥善保存。

第八条财务档案是学生会内部重要档案,按照《中国人民大学学生会档案制度》经由档案鉴定、划分密级、确定保存时限后,由办公室统一归档管理。

第九条办公室负责按照《中国人民大学学生会档案制度》中相关规定对财务档案进行公开。

四、会计记账的规定

第一十条学生会财务会计记账采用常规日常记账和大型活动独立记账相结合的方式。

学生会常规日常记账采用收支流水账和部门分类账并行的办法,详细记录学生会的收支情况和各部门的收支情况。

第一十一条学生会日常财务由监察审核委员会与办公室分别记账,监察审核委员会记电子帐,办公室记现金日记账,监察审核委员会主任与办公室主任每月定期核实账目,并将电子版详单交学生会秘书长、学生会主席审阅。

第一十二条学生会采用月结对账的审计方式,与校财务处保持一致,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停办各类财务业务,进行财务月结,统计本月收支情况。

学生会办公室于每月财务结算日赴校财务处财务管理科打印本月各项明细,与学生会本月账目逐一审计核对,保证部门账、流水账和财务处出具的收支项目明细表完全一致。

学生会财务月结审计核对完毕将结果报学生会常务委员会、监察审核委员会审核和秘书长审阅。

五、其他规定

第一十三条为保证学生会财务运行顺畅,各部门指派一名副部长负责与办公室协调与财务有关的事宜的沟通与执行。

第一十四条为确保学生会财务报销业务的顺利开展,编制《中国人民大学学生会财务报销注意事项》。

第一十五条学生会财务实行实报实销制,除保留流动资金300元之外,其余全部按照实际花销进行报销。

六、附则

第一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一十七条学生会常委会对本制度保留最终解释权。

中国人民大学学生会档案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学生会工作的完整性、连续性及系统性,为规范学生会的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档案工作管理水平,使其对今后的工作产生积极的指导、借鉴作用,更好地为学生会的各项工作服务,结合学生会当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生会档案是指学生会及其成员在活动过程中直接形成,保存备查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数据、信息和知识的记录。

第三条学生会档案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原则,在学生会常委会领导下由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

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检索和利用,确保档案工作顺利、有序地进行。

第二章领导体制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学生会档案工作小组接受学生会常委会的领导,由主管办公室工作的分管常委担任组长,负责领导、协调和监督档案工作,定期召开学生会档案工作会议,指导档案工作的开展。

同时负责对超过保管期限、需要销毁或封存的各类档案的鉴定、审批工作。

第五条学生会的档案工作由办公室主管,办公室主任担任工作组常务副组长,负责主持召开学生会档案工作会议,及时对档案工作进行总结,对各部门的档案工作予以指导,并且在不涉嫌泄密的前提下,定期将学生会所有部门在本周期内所交档案的相关统计数据发至各部门公共邮箱予以公开。

办公室两名副主任作为工作组专员辅助执行。

第六条各部部长以及专职委员会档案负责人须树立建设学生会档案的意识,对本部门以及委员会的档案工作负责,有义务配合办公室档案管理人员的工作。

学生会各部门指定一名副部长为小组成员专职负责本部门的档案工作,各专职委员会应指定一名副主任担任副组长专职负责委员会的档案工作。

第七条档案工作小组的基本任务包括:

1、认真执行本制度及实施细则的要求,收集、整理、鉴定、保管、检索和调阅学生会档案;

2、定期清查、优化档案材料,充分开发学生会档案资源,完善学生会档案管理制度,改进实施细则,实现档案管理工作的现代化;

3、完成上级部门安排的其他档案工作;

第八条所有小组成员应该接受由办公室组织的档案技术培训,掌握一定的专业知识,对工作认真负责,严格执行各项档案制度细则,保守秘密。

第九条各部门以及专职委员会的档案工作作为每学期常规工作绩效考核的标准之一。

 第三章档案的收集、管理和调阅

第十条档案收集

1、中国人民大学学生会档案的收集实行归档建议书机制,学生会档案工作小组根据每学期初各个部门以及专职委员会向档案工作小组提交的本部门及委员会工作计划和归档备忘录拟写归档建议书,经档案工作小组组长审议后出具归档建议书,各部门及委员会根据建议书进行归档。

2、各部门以及专职委员会应当每月提交一次档案,学期初、学期末不足一月的按照一月计算。

3、各部门以及专职委员会应当于每月的10号至15日将涉及到本部门的上一月份的档案资料一式两份交由办公室整理,学期最后一月的档案应于工作停止前一周提交,各部门及专职委员会须保障档案数量充分,内容齐全,工作组应在收到资料后的两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对档案的整理、归类和记录。

4、如有特殊原因未能按时归档的部门,须由部长或委员会副主任向工作小组常务副组长提出延期归档申请,工作小组常务副组长在两日之内做出是否允许延期的决定,延期上限为10天﹐自提出申请之日起计算,工作组应当交延期申请备案。

5、如每月25日仍有未能完成归档工作的部门,由工作小组记录在案,并在下次的主席部长联席会议上指出。

第十一条档案调阅与公开

1、档案借用:

(1)各部门部长(秘书处副主任)调阅本部门(秘书处)归档的档案,经分管常委批准,可以直接调阅;查阅非本部门的重要档案,须经归档部门负责人及分管办公室的常委书面同意;外单位或个人查阅档案应持盖有本单位盖章经主管领导签字的介绍信或持本人身份证,经主管档案小组的常委批准方可调阅。

(2)调阅人员要如实说明查档的目的和内容,办理符合调阅条件的手续,方可调阅各类档案。

(3)如摘抄、拍照、复制所查档案内容,需经档案管理人员同意。

(4)借用者对所借档案要妥善保管,不准拆卷、抽页、涂改、圈划、污损等,如发现以上情况,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5)借阅人员退还档案时,档案管理人员要认真清点档案数量,检查案卷有无损坏,文件是否齐全等,并在档案查阅批准单上签收。

2、档案公开:

学生会涉及秘密的档案应按不同的密级分级保存,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档案级别的鉴定由档案工作小组组长和常务副组长负责。

不涉及秘密的档案可以向学生会全体成员公开。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及时修改,修改过程由档案工作小组负责起草,并报学生会常委会审批通过。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四条学生会常委会对本制度保留最终解释权。

中国人民大学学生会物资和办公用品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实现学生会物资、办公用品管理与使用的合理化,满足学生会日常工作和活动开展的需要,合理节约开支,提高物资、办公用品的利用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文件中的学生会物资包括中国人民大学学生会开展各项工作、组织各项活动的物资,以及中国人民大学学生会仓库中存放的物资。

第3条本制度文件中的学生会办公用品包括中国人民大学学生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中国人民大学学生会办公室因开展工作和组织活动需要,而采购、存放、使用的办公用品。

第4条物资、办公用品使用遵循“合理高效,节约利用”的原则,

第二章物资、办公用品分类及范围

第5条物资、办公用品根据使用时间长短分为耐用品、消耗品、存储品三类。

第6条耐用品是在工作和活动中能够重复使用的物资。

第7条消耗品是在工作和活动中一次性使用、不可能实现重复使用或重复使用意义不大的物品。

根据消耗品性质不同,可分为日常消耗品和特殊消耗品。

日常消耗品是在办公过程中和开展活动时消耗的低值办公用品。

特殊消耗品是在开展活动中消耗的物资或办公用品。

第8条储存品主要是学生会工作和活动中生成的、需要保存一定时期的物品。

第三章物资、办公用品的采购

第9条中国人民大学学生会所有物资和办公用品由办公室统一采购,统一配发,统一管理,耐用品统一回收。

各部门未经允许擅自采购物资的经常委会核实少报销或不报销。

第10条中国人民大学学生会办公室根据物资、办公用品使用的具体情况进行采购,物资采购分以下两种情况:

(1)定期进行物资、办公用品清点时,认定物资、办公用品数量难以满足实现工作或活动持续开展的需要;

(2)在学生会活动前,相关部门开具物资清单后,库存物资难以满足活动开展需要时。

第11条中国人民大学学生会办公室采购物资时,须经办公室主任批准方能进行。

采购数量较多时,还应向分管常委进行汇报。

第12条中国人民大学学生会办公室根据物资、办公用品购买的具体情况,审慎选择,开动脑筋,权衡利弊,节约经费。

第四章物资、办公用品的配发与回收

第13条中国人民大学学生会物资、办公用品必须用于学生会的各项工作和各类活动中。

第14条办公室根据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学生会办公室办公用品的使用情况配发办公用品,办公用品的配发应及时、适量,以满足日常办公需要为标准。

第15条办公用品的配发的项目和数量,须由办公室主任审批。

第16条各类活动物资,须由活动开展部门根据工作的实际情况列出物资清单,经办公室主任审批后统一配发。

学生会尚无库存的,由办公室主任组织人员及时进行采购。

第17条如活动中需应急物资,可不经第十条审批手续,但该物资的采购、使用需经分管常委同意。

第18条配发物资时,应对配发情况进行登记,登记记录作为学生会档案长期保存。

第19条耐用品在配发时,应做好回收准备,与相关部门约定归还时间,并留有书面记录。

相关部门应及时归还所用耐用品。

第20条学生会本着节约的原则进行物资回收和再利用,消耗品若尚有使用价值,鼓励进行回收。

第五章物资、办公用品的管理与维护

第21条物资、办公用品的管理实行办公室主任负责制。

办公室主任对物资的采购、配发进行审批,并具体安排相关执行人员,办公室主任负责统筹物资工作和财务工作的关系,并定期向分管常委汇报物资情况。

第22条办公用品和物资实行每月清点,清点工作由办公室主任主持、负责物资工作的副主任具体组织实施,清点清单作为办公室工作档案长期保存。

第23条各类活动结束后,主管物资工作的副主任应组织对回收物资进行损耗评估,对于损坏物资应及时进行维修,保证物资的再利用。

第24条学生会仓库应做好防潮、防虫、防火工作,减少学生会各类物资在存放过程中的损耗。

第25条着力进行物资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学生会物资工作的专门人才,实现物资工作的专业化和科学化。

第六章附则

第26条学生会物资、办公用品使用管理制度是学生会物资和办公用品供应工作的原则依据。

第27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28条学生会常委会对本制度保留最终解释权。

中国人民大学学生会办公室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优化、整合学生会办公资源,保证学生会公章使用规范、合理,保障办公室公共财物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学生会对公章、办公电话、电脑、钥匙实行统一管制。

第二章公章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学生会公章由办公室负责存放管理。

第二条公章使用必须经过分管办公室的常委批准,登记后由办公室主任负责加盖。

第三条任何人不得私自使用公章,违者将严肃处理。

第二章电话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办公室电话使用实行办公室、公关部责任制,电话由办公室或公关部值班同学进行管理。

值班干事需将电话的使用情况进行记录。

来电情况和去电情况要告知当值副部长。

第二条电话使用应本着爱护和节约的原则。

第三条办公室电话只能用于工作,不能用于私人事务,违反规定者将根据规定给予批评,值班人员未进行电话使用登记或登记事实不清的,需追究值班人员的工作责任。

第三章电脑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各部门和值班人员有义务对电脑进行维护。

第二条严禁任何人将办公室电脑用于娱乐休闲或其他私人活动。

第三条学生会档案应分别存入常委会办公室电脑和办公室电脑。

第四条电脑在使用过程中需注意爱惜,不得随意安装程序或将不明来路的文件存入电脑,使用完毕后应关好。

第五章钥匙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办公室钥匙分发给常委、秘书处副主任、各部部长,每人一把。

第二条常委会办公室钥匙分发给常委、办公室主任,每人一把。

第三条办公室钥匙严禁随意外借、复制。

第六章办公室值班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学生会办公室各项工作的顺利展开,更好的配合学生会其他部门工作,特制定办公室值班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生会常委会办公值班和学生会办公室值班。

(二)常委会办公室值班

第三条常委会日常工作实行值班常委负责制,学生会日常事务可向值班常委请示,由值班常委酌情处理。

特别重大问题,值班常委应向学生会秘书长和学生会主席汇报。

第四条常委会办公室每周日至周五每天18:

00~21:

00各由一名常委值班,常委会根据各位常委的具体情况安排值班表。

第五条常委值班应按照要求填写《中国人民大学学生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值班日志》。

第六条常委有事不能值班的,须向秘书长请假,并自行协调其他常委替代值班。

(三)值班规程

第七条办公室日常工作实行值班副部长责任制。

由办公室、公关部安排干事值班。

值班干事在值班过程中主要处理接待来访、接听电话、接受物资借出请求、接收物资归还等工作。

公关部干事在值班中,还需按照安排进行公关工作。

第八条办公室干事每周日至周五每天18:

00~21:

00分时段值班,办公室副主任根据各位干事的具体情况安排值班表。

值班人员需在值班前10分钟到达办公室,与上组人员交接;若无特殊情况,值班人员应在确定下一组值班人员到达后再离开。

值班期间若无特殊情况,不得擅自离岗。

若有紧急情况,必须向负责副主任请示,在得到批准后方可离开。

第九条公关部干事每周一至周五每天9:

00~18:

00分时段值班,公关部副部长根据各位干事的具体情况安排值班表。

值班人员需在值班前10分钟到达办公室,与上组人员交接;若无特殊情况,值班人员应在确定下一组值班人员到达后再离开。

值班期间若无特殊情况,不得擅自离岗。

若有紧急情况,必须向负责副部长请示,在得到批准后方可离开。

第一十条值班人员应按照要求填写《中国人民大学学生会办公室值班日志》、《中国人民大学学生会公关部值班日志》,日志内应写清值班组员、值班时间、处理事务等内容。

第一十一条当值副主任、副部长若无紧急事务,应于每组值班人员上岗前到达办公室巡视,查看上次值班记录,处理相关事宜,并在每组结束前再次巡视,保证两组值班人员顺利交接。

第一十二条值班人员禁止进行打牌、抽烟等一切有损学生会形象的活动。

第一十三条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应保持办公室内整洁,负责办公室内卫生,每组值班前应打扫地面,清理垃圾,同时保证办公室桌面、茶几面以及沙发的整洁。

避免杂物随意摆放。

第一十四条值班人员应负责保管和整理办公室内物资,若有非办公室人员需要使用物资,应酌情处理,并在日志中做好相应记录。

第一十五条在值班期间若接收到非办公室人员归还物资,应妥善保管并在日志中做相应记录。

第一十六条值班期间接待来访人员应礼貌得体,不卑不亢,热情帮助来访人员解决问题,若有相关事宜应做好信息记录工作,并及时传达给相关部门。

第一十七条值班期间应负责接听办公室内电话,接听电话时应使用礼貌用语,应以校学生会身份接听,仔细留意电话内容,做好相应的电话记录。

电话记录包括来电人员姓名,具体事件,具体时间等,传达给下组值班人员或直接向副主任、副部长汇报。

第一十八条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翻阅其他部门文件及材料,不得翻阅主任及副部长的重要文件和私人文件。

若有工作关系需要翻阅时,应先征求相关人员同意方可借阅。

第一十九条遇到突发事件不能独自处理时,应及时向副部长或部长请示,妥善处理。

第二十条在值班结束后将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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