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政府采购项目实施办法》鄂财采发7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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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政府采购项目实施办法》鄂财采发7号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监察厅湖北省审计厅

关于印发《湖北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

政府采购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鄂财采发〔2010〕7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省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工作,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现将《湖北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政府采购项目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湖北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政府采购项目实施办法》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监察厅湖北省审计厅

                              二O一O年九月二十六日

 

湖北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政府采购项目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工作,规范行为,提高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各级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及与财政性资金配套实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政府采购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软(硬)件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

本办法所称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以下简称"系统集成"),是指通过结构化的综合布线系统和计算机网络技术,将各个分离的软(硬)件设备、功能和信息等集成到相互关联的、统一和协调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之中,使资源达到充分共享,实现集中、高效、便利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中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机房设备、计算机及网络设备、存储设备、视频会议设备(含各类显示大屏)、成品软件(含成品软件升级)、硬件设备升级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中除货物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包括系统方案设计、信息化工程监理、互联网租赁及增值应用、综合布线、信息系统集成、软件开发(含二次开发及系统升级)、计算机及信息化系统维护的服务外包等。

第四条 系统集成项目政府采购实施中应优先采购国产货物和服务及环保产品、自主创新产品,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第五条 用于涉密事务处理的信息系统,其设备和软件采购应遵循相关保密规定,严格控制进口产品使用。

第六条 采购单位向财政部门申报系统集成项目采购计划时,应同时提供项目预算组成明细表。

第七条 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政府采购计划和采购单位提供的项目预算组成明细表、项目建设方案、技术需求、资格审查要求等编制招标文件,并规范招标文件。

第八条 采购单位应在提出系统建设方案、技术参数、招标文件确认、候选中标供应商确认等方面,配合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代理机构做好项目实施工作。

第九条 项目建设方案、技术需求等经确定后,如需变更,采购单位应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申报。

第十条 系统集成项目应按照《湖北省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的规定,先按照政府采购程序确定信息工程监理单位。

第十一条 省级政府采购中金额在300万元及以上的系统集成项目,应由采购单位会同采购中心、采购代理机构就是否分包确定项目采购方案,并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金额。

第十二条 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系统集成项目采购活动时,采购单位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特定条件的,联合体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单位规定的特定条件。

由同一资质条件的供应商组成的联合体,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

第十三条 对于系统集成所占比重较大的系统集成项目,应先对其中的主要货物和单价较大的货物进行采购,确定货物供应商后由系统集成中标供应商与其签订购买合同。

第十四条 对于系统集成项目中采购金额较大的产品,应作授权要求。

如项目中采购产品种类较多,均作授权要求可能出现实质性响应不足三家的系统集成项目,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定金额以上的项目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报批后,可只对主要产品作授权要求;其它项目由采购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会同采购中心、采购代理机构商定,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后,可只对主要产品作授权要求。

第十五条 系统集成项目采购中符合《关于实施单一来源政府采购方式的管理规定》(鄂财采发[2009]3号)规定情况的,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报告,经批准后,实行单一来源采购。

第十六条 系统集成项目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采购单位组织相关专家论证,并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报告,经批准后,可在招标文件中对主要产品指定两个及以上品牌:

(一)项目专业性较强、技术较复杂,但所需货物因行业自身原因,各品牌之间产品性能、价格差异太大,不同品牌之间的产品难以进行对比;

(二)项目技术较复杂,且上级部门有明确的数据对接要求或需要与金融、安全等部门横向互联,系统对安全性、稳定性要求很高,不明确产品难以确保整体建设的安全、稳定;

(三)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有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要求,且经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同意的。

第十七条 系统集成项目中如有指定品牌,实施时不应对指定品牌的产品作唯一授权要求,供应商应选择在指定范围内的品牌参与投标。

第十八条 系统集成项目采购中,项目采购总预算及分包预算以申报计划时提供的预算组成明细表为准,如采购单位要求可在招标文件中公布项目采购预算。

供应商投标总报价超过项目采购预算的作无效投标处理。

开标后各供应商投标总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采购单位无力支付的,项目作废标处理。

第十九条 系统集成项目必须遵循《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的规定,评分办法采取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百分之六十;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百分之三十。

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

同时包含货物及服务项目的价格分比重按以下公式进行计算:

价格分比重=货物所占项目资金比例×60+服务所占项目资金比例×30

货物、服务所占资金比例以申报计划时提供的项目预算组成明细表及采购清单为依据。

第二十条 专业性较强、技术较复杂、以软件开发内容为主的系统集成项目,评审过程中如项目评委会认为有必要,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后,由采购单位技术负责人向评委会介绍项目情况。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附《湖北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政府采购项目通用评标方法、步骤及标准》,请采购单位及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参照实施。

 

附:

湖北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政府采购项目

通用评标方法、步骤及标准

 

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确定以下评标办法、步骤及标准。

一、评标方法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其中价格比重X%,技术服务比重Y%,商务比重Z%。

(注:

X+Y+Z=100分)

二、评标步骤

评标委员会将按以下工作程序进行评标:

(一)投标文件初审。

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1、资格性检查:

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资格性检查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视作无效投标:

(1)不满足投标供应商资格要求的;

(2)所递交资格证明文件不足以证明其满足投标供应商资格要求的;

按照《湖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审查管理规定》要求,采购人在开标前已经进行了资格审查的项目,资格审查合格的单位方可参加正式投标,评标委员会不再进行资格性检查,只进行符合性检查。

2、符合性检查:

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相应。

符合性检查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将被视作无效投标:

(1)投标总报价超过本项目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2)投标保证金未递交或金额不足、递交形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3)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4)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5)投标人是代理商的,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制造商有效授权书的;

(6)交货时间(工期)、质保期或付款方式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7)投标文件技术规格中的响应与事实不符或虚假投标的;

(8)投标人必须提供所投产品的具体参数值或功能表述,如原文复制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相关部分内容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的;

(9)不满足招标文件中(标注"*")技术条款要求的;

(10)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被视为无效投标其它条款的。

(二)澄清有关问题

1、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投标人必须按照评标委员会要求的澄清内容和时间做出澄清。

除按招标文件规定改正算术错误外,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澄清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不得寻求、提供或允许投标人对投标报价等实质性内容做任何更改。

2、投标人的澄清文件是其投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有关澄清的答复均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的书面形式作出。

(三)比较与评价投标文件

1、商务评议(比重:

10%-20%)

评标委员会只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评议并依据"评标标准"中的分值进行评估,综合比较和评分。

2、技术服务评议(比重:

30%-50%)

评标委员会只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技术评议,并依据"评标标准"中的分值进行评估,综合比较和评分。

3、价格评议(比重:

货物类60%,服务类30%)

评标委员会只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价格评议,报价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其他投标人的报价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报价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分比重

4、计分办法

政府采购中心或代理机构负责对各评委的总分进行复核和汇总。

各项统计结果均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各投标人的最终得分为评委所评定分数(去掉一个最高分数和一个最低分数)的算术平均值。

(四)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

1、评标委员会依据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结果,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按各投标人的最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向采购人推荐得分最高的前三名为中标候选人,并形成书面的评标报告。

采购人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排名第一的为中标供应商。

2、得分相同的投标人,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

得分且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三、评标标准

(一)商务评议(比重:

10%-20%)

序号

评审因素

分值

比较与评价的主要内容(评分细则)

1

投标人

综合情况

 

投标人所获本项目相关的资质、相关认证及证明、财务状况、企业获奖情况等(如ISO质量认证、信用等级AAA),但作为投标供应商资格要求的条款不得作为评分项。

2

参与本项目

人员素质

 

1.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的学历、所获相关资格认证(如PMP、CPMP认证)、类似项目的管理经验等情况;

2.项目技术负责人的学历、所获相关技术认证(如系统分析师、Java认证)等情况;

3.项目班子人员的所获相关技术认证、人员配备及专业是否齐全等情况。

3

类似项目

业绩

 

1.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对投标人作为独立承包人近三年内实施完毕某金额上下的类似项目建设案例进行评价,但应明确每项加几分,最多加几分;

2.业绩必须以合同及验收报告为依据,每项只计算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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