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度系统目标责任制管理考核内容和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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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度系统目标责任制管理考核内容和标准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2009年度系统目标责任制

管理考核内容和标准

 

根据全省国税工作会议精神和《2009年全省国税工作要点》,全省国税工作的总体要求是: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全省经济工作会议、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管理强税、人才兴税,突出抓好组织收入和政策服务,致力服务基层、巩固基础、提升基本素质,为促进我省经济平衡持续增长和转型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按照这一总体要求,全省国税系统必须以新的精神状态、新的思想理念、新的工作举措,突出重点,攻坚克难,全面完成2009年各项国税工作任务。

为充分调动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和广大国税干部的积极性,锐意进取,扎实工作,根据2009年全省国税工作总体要求和重点任务,特制定全省国税系统目标责任制管理考核内容和标准:

2009年度系统目标责任制考核实行1000分制,达标分为800分。

一、办公室、中国税务报山西记者站负责考核的项目

(一)政务管理方面

1.对省局的全局性重大决策和部署贯彻不及时或贯彻不力的,每发现一次扣3-5分。

2.未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国税机关政务管理的意见》(晋国税发〔2006〕211号),政务管理不规范、存在问题漏洞的,酌情扣1-2分。

3.公文行文不规范,在公文会审中发现的问题再度出现的,酌情扣1-3分。

4.因管理不善,造成档案资料严重损毁或丢失的,酌情扣1-3分。

5.未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根据造成的后果大小酌情扣1-5分。

(二)保密、安全工作方面

1.发生失密、泄密事件的,扣10分。

2.各市国税系统内、外网站或广域网出现违法违纪、政治反动言论或不健康内容的,每发现一次扣10分。

3.发生失火、失盗、交通等重大事故的,每次扣3-5分;隐瞒不报的,扣10分。

(三)税收宣传工作方面

1.各市局每月向省局报送的税收工作宣传线索不少于2条,每少1条扣1分;各市局全年在《中国税务报》完成至少5篇发稿任务(包括省市连动和各市局单独发表的,中缝发表的除外),未能完成任务的,每少1篇扣1分;未按省局统筹安排的时间表完成在《山西经济日报》发稿任务的,每次扣2分。

2.总局《税务简报》专期或头条每采用1期(条)计10分,一般信息每采用1条计5分;省委、省政府上报中办、国办的信息以及在省委、省政府有关信息刊物上发表的专期文章,每期(条)计5分(其中,省委上报中办的综合信息每采用1条计0.5分),省委《山西信息》和省政府《晋政信息》每采用1条计1分,省政府上网信息每采用1条计0.5分。

各市国税系统在总局《税务简报》和省委、省政府有关信息刊物上发表的信息,按上述分值计算,全年得分低于全省平均分的,每低1个百分点扣1分。

3.各市局全年在总局网站“各地税讯”栏目完成至少3篇发稿任务,每少1篇扣1分。

4.未按照省局统一部署完成税收宣传月活动任务的,酌情扣1-5分。

(四)信访工作方面

因工作措施不力导致越级上访、集体上访和重复上访的,或未按照省局要求的期限办理完毕信访件的,每次扣5分。

二、政策法规处负责考核的项目

(一)税收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文件”)制定执行方面

1.文件制定下发未经法规部门合法性审查的,一次扣2分

2.文件中有违法内容的,一次扣3分。

3.对当地其他国家机关制定的违法涉税文件没有拒绝执行并未向上级国税机关报告的,扣4分。

4.未按照总局、省局部署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扣4分。

(二)税收执法责任制及其相关制度方面

1.未按照总局、省局规定和要求执行执法管理信息系统相关制度办法的,酌情扣分,最多扣10分。

2.未按规定落实执法责任制追究制度的,每发现一次扣3分。

(三)税收执法检查方面

1.未按照总局、省局部署和要求开展税收执法检查的,扣4分。

2.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未按规定予以处理、纠正的,扣5分。

(四)行政复议、诉讼方面

1.威胁、阻挠或以其他方式妨碍税务当事人提出复议申请,或对应当受理的复议申请拒不受理的,每发现一起扣5分。

2.未按规定办理其他复议事项的,扣3分。

3.未依法履行诉讼义务和行使诉讼权利而导致在行政诉讼中败诉的,每发生一起扣10分。

(五)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方面

1.审理机构设置不完善的,扣1分。

2.审理不符合规定程序的,每案扣3分

3.审理意见错误的,每案扣4分。

(六)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方面

1.未按照总局、省局规定和要求进行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的,酌情扣分,最多扣4分。

2.对下岗再就业优惠政策,未及时向下级机关转发文件进行宣传落实或执行不到位的,扣2分

(七)未按规定上报相关工作报表和报告,或虚报、漏报、错报的,一次扣1分。

三、流转税管理处负责考核的项目

(一)落实好增值税转型改革政策和消费税调整政策,解决好贯彻不及时、不到位的问题。

税收政策执行中发生偏差或落实不到位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

(二)做好增值税管理系统运行工作,存根联采集率达100%,连续两个月发生漏采的按区县扣1分;抵扣联重号率为零,超过零且无正当理由的,每次扣1分。

(三)做好增值税异常抵扣凭证的审核检查,审核检查进度低于总局要求且无正当理由的,每次扣1分。

(四)加强税源监控,未按照要求开展纳税评估或数据分析核查的,按行业或县区每次扣1分。

(五)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收、发、存管理,发生安全问题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发生调拨或收售错误的,每次扣1分。

(六)加强车购税管理,未按要求做好采集、上报、分发车价信息的,每次扣1分;车购税计税依据发生错误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

四、所得税管理处负责考核的项目

(一)按照省局的安排部署,积极开展税收服务年活动,及时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的各项税收政策。

各级国税机关要将企业所得税的各项税收政策,全面准确贯彻落实到位。

对政策落实不到位或执行不准确的,发现一起扣1分。

(二)进一步夯实企业所得税基础管理,突出抓好基础管理工作。

要及时做好与相关部门的信息交流工作,对纳税人户籍信息实行动态管理,特别是2009年总局对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进行调整后,各地要做好政策宣传和管户清查工作。

规范企业财务核算工作,年度查账征收面比本地上年查账征收面有所上升,年度查账征收面比本地上年查账征收面每下降1个百分点的扣1分;继续加强汇算清缴亏损面的管理,汇算清缴亏损面比全国亏损面平均数每上升1个百分点的扣1分;餐饮业实现零亏损,不达要求的发现1户扣1分。

(三)全面开展企业所得税的分类管理。

根据省局分类管理办法和要求,各地要因地制宜制定办法、措施、制度实施分类管理,对措施不当,贯彻不力,分类管理工作没有取得明显成效的扣1-5分。

(四)加强企业所得税信息化建设,积极探索和推行专业化管理软件,不断提高所得税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对措施不当,贯彻不力的扣1分。

(五)深入开展纳税评估工作。

各地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开展纳税评估的工作措施方法步骤,在全面开展纳税评估的基础上,对重点行业的重点企业纳税评估面达100%,对其他行业的重点企业纳税评估面达50%;对不能达到规定要求的,发现一起扣1-5分。

(六)加强税收分析,各地要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着手,对企业所得税税源进行分析,准确把握收入趋势,增强主动性,掌握主动权。

根据总局的要求,企业所得税月份分析各市全年应上报12次,缺一次扣1分。

(七)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

各地要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及陆续出台的的相关政策规定,把进一步加强新税法的宣传贯彻和落实工作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结合起来,采取有效措施,落到实处,抓出成效。

汇算清缴面要达到100%,不达规定要求的扣1分。

五、征收管理处负责考核的项目

(一)夯实征管基础,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

全年平均按期申报率达规定标准,其中企业按期申报率达到96%,个体工商户按期申报率达92%,每低1%扣1分。

(二)积极开展纳税评估,每季上报评估案例不得少于3个,每少一个扣1分,质量差的酌情扣分。

(三)利用“四位一体”互动管理平台,每季至少下发一次评估名单,每少一次扣1分。

(四)加强数据管理,提高数据质量。

网上巡查发现的数据差错限期改正,限期未改正的每有1次扣1分。

(五)及时、准确报送税收征管报表。

未按规定上报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

(六)进一步落实欠税公告制度,严格按规定缓批税款。

未按期发布或上报欠税公告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未按期上报缓缴税款缴款书复印件的,每发现一户扣1分。

六、计划统计处负责考核的项目

(一)组织收入方面

1.人为调节收入进度有税不收或寅吃卯粮收“过头税”,每发现一次,扣5分。

2.全年月度预测总误差率小于4%,年度预测总误差率小于1%,每高出2个百分点扣1分。

3.当年新欠占全年税收收入比重超过全省平均水平的,每超2个百分点扣1分。

(二)会统管理方面

1.省局规定上报的税收专题分析报告和税务统计分析,每少报1篇扣5分,专题分析报告质量较差的扣1-5分。

每季上报重点税源户动态分析报告5篇以上,少报一篇扣1分。

2.税收快报、税收旬报、收入分析档案、税收会计统计报表、重点税源报表、税收资料调查、代保管资金账户和车购税账户年检数据,发现差错扣1-5分,累计迟报2次扣1分。

七、财务管理处负责考核的项目

(一)预算批复不及时,15日内未批复的,扣1分。

(二)国库集中支付存在违规行为的,扣1分。

(三)基本建设项目未经立项或开工审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竣工决算申请、擅自超投资、超面积的,每发现一项扣1分。

(四)未经审批,擅自购置或处置车辆、房屋建筑物、土地资产的,每发现一项扣1分。

(五)未按规定权限,擅自购置或处置除车辆、房屋建筑物、土地外的其他资产的,每发现一项扣1分。

八、采购中心负责考核的项目

(一)未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中央预算单位2009—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或未按有关采购程序进行采购的,每发现一项扣1分。

(二)未按省局规定的时间及要求上报有关报表及资料,每次扣1分。

九、国际税务管理处负责考核的项目

(一)强化国际税源数据库的分析应用。

对省局下发的国际税源信息未进行调查核实、分析处理的,发现1户次,扣1分。

(二)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

发现漏征漏管现象1户次,扣1分;未认真落实总局出台的非居民税收相关管理办法的,发现问题,扣1-5分;未按时保质完成省局部署的有关上报工作项目的,每次扣1-5分。

(三)认真做好2008年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发现1户非居民企业应参加而未参加汇算清缴的,扣1分;未按时保质上报汇算清缴工作报告、报表和电子数据的,扣2-5分。

(四)加大反避税工作力度。

未认真组织关联交易申报,按时保质上报所属企业跨国关联交易基本情况调查报告的,扣1-5分;未认真组织选案工作,按时上报初步调查情况的,扣1-5分;未认真组织案件调查工作,按时上报案件调查进展情况,扣1-5分。

(五)做好税收协定执行工作。

未按要求及时上报税收协定案例的,扣1-5分。

(六)做好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

未按时、准确上报对外自动情报的,扣1分;未认真进行外来税收情报的核查工作,按时上报核查情况的,扣2分。

十、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负责考核的项目

(一)进一步加强征退税衔接工作,建立和完善规范化的征退税衔接机制,对试点工作没有方案、措施的,扣2分,未落实的,扣5分,未按要求报送试点总结报告的,扣3分。

(二)政策落实不到位或程序执行不到位,以及发现疑点未及时排查,发生偷、骗税案件的,每次扣10分。

(三)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和落实出口退税预警分析和评估办法,未按时报送《预警、评估报告》的,每次扣2分;不符要求质量不高的,每次扣1-2分。

(四)按时准确上报《出口退税进度月报表》,未按时上报的,每次扣2分;每次报表有1-2处错误的,扣1分;超过2处错误的,扣2分。

(五)管好用好出口退(免)税计划,严格按指标办理退税和免抵调库。

全年发生超计划退(免)税的或未足额完成计划的,扣5分。

(六)深入基层和出口企业调查研究。

根据省局安排的调研课题,未按要求报送调研报告的,每篇扣2分。

此外,各市根据本地工作实际,年内向省局至少报送1篇调研报告,未报送的扣1分。

十一、人事处负责考核的项目

(一)未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科级干部职数审批办法》、竞争上岗以及辞职、辞退等干部选拔任用及日常管理工作的相关规定、制度的,每发现一人次扣5分。

(二)未严格执行有关组织人事政策和劳动纪律的,每发现一人次扣5分。

(三)未按时按要求上报统计报表、总结等有关人事工作资料的,每次扣5分。

(四)未按照省局有关规定和时间要求实施机构改革工作或经检查机构改革不规范、不彻底、不到位的,扣5-10分。

(五)未按照地方党委和省局要求组织本系统、本单位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扣10分;学习实践活动各阶段程序不到位、没有达到预期目标、整改方案措施未落实的扣5-10分。

(六)未按照省局安排开展“五好班子”建设活动的,扣10分;活动无方案、无总结的扣5-10分。

(七)未按规定召开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扣5-10分。

十二、教育处负责考核的项目

(一)开展新一轮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有针对性地加大教育培训工作力度,加强高素质、专业化人才培养,提升干部基本素质和岗位技能。

各市国税局外出跨省培训要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违反有关规定者,酌情扣3—5分。

各市国税局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统筹规划,切实抓好国税干部教育培训。

按规定、按时参加总局、省局组织的各级各类培训班的学习。

无故不参加培训,有1人次扣2分;缺课、缺考有1人次扣1分。

(二)各市国税局要把国税文化建设作为思想政治工作的有效载体,深入开展政治品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社会公德“四德”教育,促进干部爱岗敬业、勤勉尽责。

工作开展不力的扣1—5分。

(三)围绕纪念建国60周年主题,积极组织干部接受爱国主义教育,举办一系列丰富多彩的业余文化活动,展示干部队伍热爱祖国、奉献国税、朝气蓬勃的精神风貌。

认真组织,积极参与省局组织的各类文体活动,并按时报送有关资料。

工作开展不力的酌情扣1—5分。

(四)对税务人员在岗按规定着装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每发现1人次不按规定着装的,扣1分。

十三、监察室负责考核的项目

以省局与各市局签订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目标责任书》为准评分,每项扣分×2后计入总分。

十四、党建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机关党办)负责考核的项目

(一)没有做到党建工作与税收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的,不按省局党建工作指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要求报告本部门、单位党建工作情况的,扣1分。

(二)党员每年参加所在单位党组织集中教育的时间累计少于12天的,酌情扣1—5分。

(三)没有认真执行“三会一课”制度和党员领导干部“过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的,扣1分。

(四)机关党委安排党支部每年召开组织生活会少于一次的,扣1分。

(五)对流动党员和离退休党员缺乏管理的,酌情扣1—5分。

(六)党组织、党员“创先争优”活动无规划和相关保障制度,对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工作指导不力、出现工作失误的,扣1分。

十五、巡视办负责考核的项目

以《中共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党组关于印发〈山西省国税系统巡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晋国税党组发[2007]24号)和《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国税系统巡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晋国税发[2007]6号)为依据,对各市局进行考核。

(一)巡视程序。

按照上述办法和规程规定的程序进行巡视,每有一个县(市、区)局少一项程序的扣1分。

(二)巡视效果。

1.巡视中未对被巡视县(市、区)局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提出问题、建议的,每有一个领导班子或一名班子成员各扣1分。

2.巡视后未向市局党组汇报的,每少汇报一个县(市、区)局扣1分。

3.巡视后未向被巡视县(市、区)局下达正式文件反馈意见的,每少一个县(市、区)局扣1分。

4.被巡视县(市、区)局未向市局党组以正式文件上报整改方案的,每少报一个县(市、区)局扣1分;整改方案无实质内容的,每有一个县(市、区)局扣1分。

(三)年终上报资料。

1.未上报本年度巡视工作计划和总结的各扣1分。

2.未上报本年度被巡视县(市、区)局巡视报告、市局党组反馈意见以及被巡视县(市、区)局整改方案的,每少报一份扣1分。

(四)巡视数量和时限,第二轮巡视时间从2009年算起,每两年必须巡视一遍,每年巡视一半县(市、区)局,对每个县(市、区)局巡视一般不少于5天。

未按规定执行的酌情扣2-10分。

十六、稽查局负责考核的项目

以《稽查工作考核办法(试行)》为准评分,直接计入总分。

十七、信息中心负责考核的项目

(一)未按照有关制度和办法进行数据采集、录入、审核、传输、清理等工作,造成数据错误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

(二)未按要求进行网络与信息安全防护体系部署安装的,或未按要求进行安全检查而发生各种病毒攻击等重大信息安全事故的,一次扣5分。

(三)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广域网络线路中断或广域网络设备故障,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修复影响税收业务正常开展的,一次扣1分。

(四)未按照应用系统运行维护制度和办法及时进行维护,造成应用系统出现问题的,一次扣1分。

(五)未按照省局统一部署,做好相关应用系统推行准备工作的,一次扣2分。

(六)对省局安排的工作,未按要求及时上报有关情况的,一次扣1分。

十八、科研所负责考核的项目

(一)未按时按要求召开省局安排的课题研讨会议、提交课题研究论文、上报课题研究报告和总报告,扣1分。

(二)未按时按要求完成省局安排的专题调研任务,税收科研骨干队伍未按要求开展工作、《山西国税》通讯员未按时按要求完成省局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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