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篇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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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篇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DOC

第十二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以下简称《广西环境保护条例》)

1999年3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5年12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0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6年5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1.为促使全区环境质量达标,广西采取了哪些措施?

《广西环境保护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自治区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开展和推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落实任期及年度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促使全区的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2.人民政府的哪些工作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负有责任?

《广西环境保护条例》第七条第二、第三、第四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环境污染的防治、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有专人负责环境保护工作,街道办事处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3.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哪些环境保护权利?

须承担哪些环境保护义务?

《广西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要求减轻和消除污染危害、享受良好环境、知悉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有权举报违反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的义务。

4.政府和有关部门在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方面应当做哪些工作?

《广西环境保护条例》第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普及环境保护知识知识,提高全社会环境保护意识,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的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5.环境保护规划的重要性体现在哪里?

对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和修改有什么要求?

《广西环境保护条例》第十条规定,环境保护规划是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控制的基本依据,各种开发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

环境保护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

因保护和改善环境确需修改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原编制和批准程序办理;修改后的保护标准不得低于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

第十一条规定,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和修改,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征询公众意见并向社会公开。

上报审批的环境保护规划应当附有公众意见以及对公众意见采纳和不采纳情况的说明。

6.怎么解决跨地区的环境污染问题?

《广西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自治区建立跨设区的市的重点区域、流域和海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防治措施。

其他跨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防治,由有关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7.如何预防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

《广西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应急预案,规范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导致环境质量严重恶化、威胁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紧急情况时,所在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通报当地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以及可能受到影响的邻近地区的同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因过错造成突发环境事件,导致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在履行环境监督管理职责时,可以采取哪些调查手段和措施?

《广西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现场监测、调查取证;

(二)查阅或者复制有关资料,采集样品;

(三)责令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停止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

(四)查封、扣押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9.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工作时应遵循哪些规定?

《广西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要求开展环境监测工作。

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篡改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报告。

10.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哪些措施保护、改善和整治土壤?

《广西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本行政区域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划定优先区域隔离带,建立并实行严格的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的保护和管理制度,并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点排放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危险废弃物等集中处理设施周边土壤进行监测;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造成土壤污染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其限制生产、排放或者停产,并责令进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开展耕地土壤环境监测和农产品质量检测,对已被轻度污染的耕地实施分类种植指导,采取农艺调控、种植业结构调整、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等措施,保障耕地安全利用;污染严重且难以修复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其划定为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

11.从事畜禽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什么要求?

《广西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从事畜禽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对禽畜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以及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设置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二)城市市区、镇和村庄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禁养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12.哪些措施可以预防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设施或者高频设备对公众身体健康的影响?

《广西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设施或者安装高频设备,应当符合国家电磁辐射环境保护规范,电磁辐射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值。

在已有的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设施或者高频设备周围,按电磁辐射环境保护规范和城乡规划要求划定的限制范围内,有关主管部门不得办理修建居民住房、幼儿园、学校、医院、养老场所等敏感建筑的审批手续。

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设施或者高频设备电磁辐射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应当采取措施降低电磁辐射值。

经采取措施后仍达不到国家规定限值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责令其停止使用或者迁出。

13.如何做到减少和合理处置生活垃圾?

《广西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对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回收利用和无害化集中处置,逐步推广回收利用、焚烧发电、生物处理等资源化利用方式,并建立与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相适应的投放垃圾与收运模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投放,减少日常生活废弃物对环境造成的损害。

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

鼓励和支持采用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易消纳降解的包装物、容器,对可回收利用的产品包装物、容器、废油和废旧电池等资源进行回收利用。

14.怎样做到合理使用塑料包装袋?

《广西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加强对塑料包装袋、购物袋生产、销售、使用的监督管理,并采取措施推广符合国家标准的可降解的塑料包装袋、购物袋。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废塑料污染的危害性。

塑料制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生产和销售塑料包装袋、购物袋。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地丢弃塑料包装袋、购物袋。

15.夜间进行建筑施工必须遵守哪些规定?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禁止在午夜和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持有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并提前二日公告附近居民。

16.哪些住宅区不能开设餐饮业?

可以开设餐饮业的区域必须遵循哪些规定?

禁止在城市市区住宅楼、商住综合楼的居住功能区内,新建、扩建、改建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服务业。

商住综合楼的商业功能区内,新建、扩建、改建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服务项目应当设置专用烟道。

17.跳广场舞等公众活动要遵守哪些规定?

《广西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居民住宅区或者毗邻居民住宅的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唱歌、跳舞、健身等活动,应当控制音量,禁止使用产生过大音量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音响器材。

禁止夜间在以上区域开展使用乐器或者扬声设备的唱歌、跳舞、健身等活动。

18.对日常生活中的噪声污染有哪些管理措施和手段?

高考、中考等特殊期间,禁止在考场周围进行噪声污染的活动;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室内娱乐活动,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午间、夜间不得在毗邻居民住宅的餐饮等场所进行猜码划拳、喧哗等产生噪声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活动。

19.对排污许可证的管理有哪些规定?

《广西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自治区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浓度、方式等排放污染物。

第四十一条规定,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变更、延续、撤销、吊销、注销,应当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取得排污许可证,并不免除其法定的治理污染义务和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20.在哪些情形下必须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

《广西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平台联网:

(一)排污单位纳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建设要求的;

(三)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厂、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厂;

(四)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有较大影响或者位于人口密集区等环境敏感区域的污染源;

(五)其他影响公共利益、需要重点监控的污染源。

21.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广西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国家环境监测规范的规定开展排污状况的自行监测或者委托环境监测机构监测构,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根据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有关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和便于监测的采样平台,并安装标志牌。

企业应当按照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要求和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要求,制定操作规程,并保证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

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产生污染物的主体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产使用。

已建成的防治污染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22.自治区对建设项目的发展和布局有哪些规定?

《广西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相关环境保护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生态功能区划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求。

自治区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重点行业的污染控制,合理确定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严格控制高污染高能耗项目的建设,鼓励和支持无污染或者轻污染产业的发展。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容量、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污染状况等因素,确本在本自治区或者部分区域内禁止建设和严格控制建设的高污染高能耗项目,并根据环境质量变化状况适时进行调整。

23.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时必须遵守哪些防治污染的规定?

《广西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时,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粉尘、噪声、振动、噪光等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在城市市区内,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工地应当设置硬质连续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措施。

建筑土方、建筑垃圾、渣土和散装物料应当及时清运,在工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或者洒水抑尘等有效防尘措施。

建筑土方、建筑垃圾、渣土和散装物料以及灰浆等流体物料应当采用密闭方式运送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运输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路线行驶。

24.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哪些环境信息?

《广西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定期公布以下信息:

(一)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名单;

(二)污染严重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名单;

(三)发生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名单;

(四)拒不执行已生效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名单。

25.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公开哪些信息?

如不公开应承担什么后果?

《广西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向社会如实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

第六十六条规定,违反本例第五十四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未向社会如实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附录:

案例

案例一:

某公司经营造纸项目,拟新建一条纸板生产线。

按照规定,当地环保部门于2013年1月对该公司新建的林浆纸一体化工程高档纸板项目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

项目于2014年10月开工建设后,由于国际造纸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某公司对原来报审的项目建设内容进行了变更和调整,扩大了生产线的规模,并对生产工艺进行了优化和改动,但未向环保部门作任何申请和报告,继续建设直至项目完成。

请问:

(1)该公司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可以自行变更建设内容吗?

(2)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哪些规定?

(3)对该公司的行为,环保部门应当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要点:

不可以。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环保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对该公司进行处理。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案例二:

2015年10月,李某与其他三人签订《电池统一回收合伙协议》,在某市的废弃停车场内开办了废铅酸蓄电池加工点,从事废铅酸蓄电池的回收、处置和买卖业务,并在没有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的情况下,向外省市销售废铅酸蓄电池。

2016年1月,当地环保部门调查后发现,李某等四人先后共处置和跨省买卖废铅酸蓄电池达三吨以上。

请问:

李某等人的行为违反了哪些规定?

应当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要点:

李某等四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按照国家危险废物识别的规定,废铅酸蓄电池属于危险废物。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涉及危险废物的污染环境罪,其构成要件为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

李某等四人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当地环保部门应当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原告进行处罚。

《固废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由环境保护部门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李某等四人未经批准擅自处置危险废物,数量巨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已经涉嫌构成犯罪,公安部门应当对其进行立案侦查。

案例三:

某厂系一家保健酒生产企业,生产的副产品是酒糟,该厂将其作为原料出售给附近的养殖户。

为了方便收集和保管待售的酒糟,该厂在生产车间旁建造了一个酒糟池,并在未向当地环保部门申报的情况下,在酒糟池顶部加了一条排水管道,同时用土将管道填埋了5米左右,形成埋在地下的暗线,以暗管的方式排放酒糟池产生的废水。

请问:

某厂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应当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要点:

首先,该厂的行为违反了国家环境保护法律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其次,环保部门应当依法对该厂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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