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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合同书6

 

中山大信新都汇

租赁及统一经营合同书

 

类别:

   合同号:

     供应商编码:

 合同期: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就乙方租赁甲方商场铺位经营一事,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商铺的位置、面积、经营范围

(一)甲方将座落于新疆乌鲁木齐市苏州路与北京路交汇处的“京华盛世商业中心”    号铺位,建筑面积   平方米(如附件一所附平面图),提供给乙方,供乙方设置专柜经营本合同所列之商品。

(见附件二)

(二)乙方专柜经营范围:

       品牌,      商品。

(注:

甲方另设品牌专柜或与该品牌更高级经销商、厂商合作时,乙方应自接到书面通知三十日内停止重复品牌的销售。

(三)甲方如基于统一管理、营运或实际需要,有权变动乙方所设专柜位置、增减面积或做其他改变,应事先通知乙方,乙方须配合甲方实施。

第二条合同期限

(一)本合同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以下简称合同期限)。

(二)在合同期限内,乙方不得中途停止营业,也不可以任何形式转让本合同之权利于第三者,或与第三者合作经营所设之专柜,或作出任何损害甲方本合同项下权益之事。

(三)乙方如需续约,应于合同期满前两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若经甲方书面同意方可续约,否则本合同期限届满时即告终止。

(四)合同期限满前,乙方如需撤去所设专柜,终止本合同,应于六十天前书面向甲方提出撤柜申请,并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撤柜。

若乙方未经同意而中途撤柜或停止营业,本合同即时终止,乙方应赔偿甲方损失,其计算方法如下:

A、固定租金的租户:

赔偿金额=乙方进场前所缴纳之任何形式的押金、保证金及自撤柜之日起本合同期限届满日止之租金的总额。

B、抽成经营的租户:

赔偿金额=乙方日均营业额×抽成率×自撤柜之日起至本合同期限届满止之天数。

第三条合作费用及结算方

(一)乙方按下列条款方式支付租金:

1、保底、抽成方式:

乙方每月保底销售额达到元,按%上缴甲方,超出保底销售额的部分按%上缴甲方,如果月销售额不足保底销售额的,乙方仍按每月保底销售额的%上缴甲方。

2、代销抽成方式:

乙方每月按实际销售款%抽成上缴甲方,乙方月目标销售额不得低于元。

3、租金方式:

乙方按照元/平方米/月,共计元/月上缴甲方固定租金。

(二)结算方式:

1、乙方上缴款项由甲方从营业额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于每月5日-10日缴纳,乙方如为自收银,则于每月24日前上交甲方下月租金,每拖欠一天,则按相应应缴款项的1%向甲方支付违规金。

2、乙方每月营业款以上月25日至本月24日为结算期,于当月最后一日前对帐。

税金:

□乙方于次月5日前按确定的营业额全额开具税率为17%的增值税票交甲方;□乙方于次月5日前以营业额全额的4.16%税金交甲方代扣代缴,乙方开具收据结款,甲方再于次月2-8日支付货款(遇节假日顺延)。

3、合同有效期内,若乙方销售状况持续不佳:

□保底方式:

乙方存在三个月达不到合同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规定的保底销售额;□代销方式:

乙方存在三个月完不成合同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设定销售额;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对其予以清场处理,乙方须于接到甲方书面通知三十日内撤场。

(三)除上述条款外,乙方应遵守下列条约:

1、顾客购买乙方商业所产生的信用卡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并由甲方在货款中扣除。

2、本合同签定时,如乙方按固定租金方式(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交纳租金,则乙方应向甲方交付一个月租金和相当于二个月租金的款项作为租赁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以保障乙方遵守本合同所有条款。

该保证金在本合同终止时,在乙方交清所有欠款费用及交还场地后,无任何经济纠纷的情况下三个月后,甲方无息退回。

3、本合同签定时,如乙方按保底方式(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交纳租金,则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元进场保证金(不低于一个月场地使用费)。

该款项在乙方撤场后,无任何经济纠纷的情况下三个月后,甲方无息退回。

4、本合同签定时,如乙方按代销方式(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交纳租金,则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元进场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以保证乙方遵守本合同所有条款,该保证金在本合同终止时,在乙方结清所有费用并交还场地,且无任何经济纠纷的情况下三个月后,甲方无息退回。

5、乙方同意在本合同签定时一次性支付甲方进场赞助费元,该款项作为乙方对甲方商场的支持,不论任何情况均不退还。

6、乙方同意在本合同签定时一次性支付甲方装潢费元,该款项作为乙方对甲方商场装修的支持,不论任何情况均不退还。

7、乙方同意支付甲方管理费元/月/平方米,共计元/月。

乙方同意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每月一次由甲方在当月货款中扣除。

第四条营业时间

(一)商场营业时间由甲方制定,乙方需严格遵守,甲方可根据实际需要对营业时间进行调整,但需事先书面通知乙方进行配合。

(二)除甲乙双方议定外,乙方不得于甲方规定的营业时间内停止营业,若甲方因整体或局部装修改造要求乙方暂停营业时,乙方必须服从甲方安排,停止期内乙方免交相关费用。

第五条营业项目及经营规定

(一)乙方销售商品之种类以附件二所规定者为限(以下简称“商品”),所有商品必须经甲方审核及采用统一标签标价后,方可陈列销售,乙方不得任意变更或增加销售商品的种类,除非事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陈列销售。

(二)乙方应接受甲方核定发放之礼券及甲方发行之各类优惠卡。

(三)顾客要求退换货时,乙方应按甲方规定之办法办理。

第六条商品、人员、商场管理

(一)乙方增加经营项目、品种或新品上柜须事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执行,在经营中,甲方可根据专柜实际情况,对乙方提出商品更换的意见,乙方须配合并做出相应调整。

(二)乙方陈列在甲方专柜内的商品由乙方派驻人员自行负责管理。

为确保商品安全管理,如需进退货,应由甲方商场主管同意,并开具放行单由警卫人员检查后,依甲方规定的出入口进出,违者按甲方制定的商场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三)乙方通过运输公司运到甲方商场的货品,由乙方自行保险。

甲方收到乙方货品时,协助验收(大箱)工作。

(四)乙方应遵守甲方所颁布之各种管理规则。

(五)乙方所陈列或销售之商品不得有假冒伪劣品,应使用其合法使用之商品名称、商标、著作权、图案或专利权,乙方的专柜应使用依法取得使用的商号(或公司名称)或服务标章,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下列各种和经营有关的证明文件。

1、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2、商品品牌在国内或国外的注册证明或转让、授权使用证明;

3、国内代理商须有时效性、区域性、品类性的代理资格证明及授权代理或授权销售的协议或证明;

4、商品生产许可证、销售许可证和检验合格证;

5、商品的质量检验标准及本地的主管部门和专业部门出具的质量检验鉴定书;

6、进出口商品须具备海关税单、商检证明等完整的进口手续证明;国内生产或加工的商品须具备生产厂家的有关资料;

7、商品品类、品种、价格及数量资料(按规定应有中文说明的应附中文资料)

8、其他必要的信用资料;

(六)乙方商品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及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入甲方场地的商品必须完好无损,按国家政策法律规定实行三包(包退、包换、包修),如属商品质量问题,按甲方有关规定办理退换货;如乙方混入假冒伪劣商品,甲方有权予以代为没收,并向乙方收取该商品零售价格总额10倍的违约金,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

向乙方收取的违约金,甲方可在其货款中直接扣除。

乙方自收银的,甲方可先从其押金中扣除,再由乙方向甲方补交押金差额。

(七)营业人员

1、乙方为了推销商品,应派具备该项商品专长、技能之服务人员名,常驻乙方之专柜区,其派出的服务人员应事先将姓名、简历、照片、身份证复印件送交甲方审核后列管。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随便更换服务人员。

乙方保证所派员工严格遵守甲方规章制度,保证按《劳动法》履行用工手续,按时给付营业员工资和法定福利待遇,因专柜营业引起的劳动纠纷,由乙方负责。

2、乙方服务人员人数一经核定,乙方不得擅自增减和更改对甲方所推荐的服务人员,乙方同意负担服务人员制服费(元/套),该费用在乙方入场前一次性以现金形式交付甲方;

3、乙方同意以不低于月销售额%的金额为服务人员的奖金。

(八)乙方派驻人员应着甲方规定的制服和佩带统一的识别证。

如乙方有统一之制服,须向甲方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向甲方支付工服管理费200元/人,该费用在乙方入场前,一次性以现金方式支付,方可着厂方工服上岗。

(九)乙方营业员应遵守甲方统一管理的各项规定,如有违规行为,愿接受甲方处罚,乙方应服从甲方的决定,更换其违规人员。

因乙方营业员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甲方经济损失。

(十)乙方派驻人员应接受甲方举办之各种培训活动,甲方向参加培训人员收

取元/人次的费用,费用由乙方承担。

该费用在乙方入场前,办理员工入职手续时,一次性以现金形式交付甲方,乙方派驻人员更换时,该培训费用另行交纳;

(十一)乙方不得在本商场的楼面、楼梯间、防火通道及其他非经甲方许可的场所加装设备、堆积货物和放置危险品。

乙方必须接受甲方有关消防及安全工作的管理,并无条件为此提供方便。

(十二)乙方对专柜内的贵重物品,应自行妥善保管,同时不得储存危险物。

(十三)合同签定三日内,乙方将装修设计方案平面图、效果图及电路图送交甲方审核。

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入场装修手续,如乙方逾期(超过三天)送交甲方所需的上述资料,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没收乙方所交款项。

(十四)乙方应尽甲方在“京华盛世商业中心”所包含的设备维护责任,如乙方需对专柜进行装潢及电气等设备变更、整修、维护、增设或移动时,应事先书面通知甲方,经取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施工,其费用概由乙方负担。

施工期间乙方应派人员会同监工,以维护商场安全,完工后由甲方检查认可后方可营业。

乙方专柜内的电气等设备如有故障或不良反应时,应立即通知甲方处理,甲方酌收成本费。

甲方提供商场的基本照明,乙方专柜如需加装照明灯具或其他电器,应事先向甲方书面申请,并经甲方根据用电负荷核定后,才能按甲方批准的瓦数安装。

加装的电费由乙方承担,在每月货款中扣除。

(十五)乙方对所设专柜所有物品及自费部分之装潢可委托甲方代为办理保险,但费用由乙方承担,如乙方拒不办理财产保险,应书面知会甲方。

如发生意外事故造成损失,概由乙方承担,甲方不负责任。

(十六)乙方使用各项设备如有故障或不良反应时,应立即通知甲方处理,否则造成损害时由乙方负责赔偿。

(十七)如因乙方人员(包括乙方或其代理人,受雇人等)之行为或过失引致购物广场大楼结构和设备以及商场其他设柜商家之设备、财产、人员蒙受损失,乙方应负全部赔偿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而引起的一切损失及费用。

(十八)商场管理之其他事项,悉依照甲方制定之管理规定处理。

第七条促销

(一)甲方举办各种促销企划活动,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应全力配合及通力合作,并分担经费,以求共同之发展。

乙方配合甲方的促销折扣,由甲、乙双方事物协商之。

乙方如对顾客发放优惠卡,优待券或其他有价票券,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二)乙方如需对商品卖价作任何调整及折扣促销,必须书面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经营权益

(一)乙方的经营资格由乙方自行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申请及年检、注册等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

(二)乙方租赁的专柜应依法经营,如因违法经营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负责。

(三)乙方租赁的专柜,盈利或亏损及经营的风险概由乙方享受和承担。

(四)在经营中,乙方所发生之债权、债务及纠纷、诉讼等概由乙方负责,一切与甲方无关,乙方不得将经营的设施、场地向任何单位和个人作抵押、担保、转让、转租、转借,否则按违约处理,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期内,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有关专柜管理规定,如有违约,甲方有权作出相应处罚。

第九条违约处理

(一)乙方如有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之规定,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解除乙方设柜权利,乙方应赔偿因违规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二)合同期限届满未再续约,或乙方违反本合同而经甲方终止时,乙方应于接到甲方终止合同书面通知之日起二天内或合同期限届满之日,负责将所陈列销售商品撤离所设专柜;如拖延未履行时,甲方有权自行腾空该专柜,或依甲方认为适当之方法处理。

乙方物品如因此有遗失或损毁,概与甲方无关,乙方不得要求赔偿。

(三)乙方于合同期限届满或本合同终止之日,应即向甲方清偿各项费用及欠款;如不足额清偿,甲方将依法追诉,甲方有权留置乙方商品作抵偿或自应付予乙方的货款中扣除,乙方不得有异议。

(四)乙方销售之商品,若因品质不佳,或售价高于乙方在其他商场所设立之专柜、自营店、连锁店内所订的售价,经检举或查证属实者,甲方有权按乙方该商品库存量及已经销售数量处以差额十倍的罚金,并可视其情况提前终止合同。

(五)乙方商品之品质、品种、规格、数量,无法达到与甲方原定之要求,或因其他因素造成不正常之营业状况者,得按违约规定处理。

(六)乙方在其他场地所设专柜或商店或其他连锁商店销售之商品有打折特卖等活动时,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否则甲方有权在其商场内将乙方所售商品自动降价,或按原价/折扣数×扣率,计算甲方得利。

(七)乙方每次销售商品之货款应一律送交甲方之收银台收,不得漏缴或短缴;严禁乙方人员截留销售收入或将业务转至商场外进行,如查获乙方漏缴或短缴,应处漏缴或短缴货款的五十倍之罚款,甲方并有权终止本合同。

(八)合同面积一经确定,乙方不得任意改变,若乙方随意增加或占用面积,甲方有权对乙方增加面积的部分,向乙方收取3000元/平方米的违约金,并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撤出多占用的面积。

(九)乙方销售人员销售商品后不给顾客发票或收银单的,一经发现,甲方有权依据本条第七款处理。

(十)顾客要求送货、换货时,乙方不按甲方规定之办法处理,以违约论。

(十一)乙方做广告时,若使用与甲方有关的名称、图案及文字等,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十二)乙方撤场时,应及时将活动货架、货柜搬走,但不得破坏、损坏和拆走固定货柜(含货柜墙)、地板和射灯轨道等,不得影响甲方正常营业,因乙方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甲方将视情况扣除乙方进场保证金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十三)如乙方违反下列其中任何一项规定者,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所有装修设施和货物均归甲方所有,并向乙方收取5000元违约金,而乙方所拖欠的相关费用仍需缴纳。

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或第三者信誉、经济损失,甲方有权没收乙方所有的物品、商品,其价值不足弥补甲方或第三者损失的,乙方需补足,同时甲方保留法律追溯的权利。

1、拖欠应交款项两个月以上(含)或拖欠款项总额达元以上(含)

2、转租、转包或转让;

3、擅自更换应须甲方认可之专柜设施或改变装修;

4、截留销售收入或将业务转移至商场外进行,合同期内累计2次以上(含)者;

5、擅自终止营业八小时以上(含);

6、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不接受管理;

7、经营过程中有严重损害甲方利益的其他行为;

8、被国家有关部门查封。

第十条不可抗力

如发生战争、暴动或自然灾害,其后果对任何一方有严重不利影响的,而双方在三十日或经双方延长的期限内未能达成双方同意的解决办法,则受影响一方可书面向另一方发出通知,九十日后终止本合同。

第十一条损害或损毁

如因火灾或其他意外事故时造成“京华盛世商业中心”严重受损,则甲方通过在该事故发生后四十五日内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有权终止本合同。

第十二条乙方之代理人、受任人或受雇人若违反本合同之行为,视为乙方自己之行为。

第十三条履行本合同时如有纠纷诉讼时,双方同意交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

第十四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生效,但合同期限依本合同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

第十六条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代表人:

代表人:

签字:

签字:

签约时间:

附件一:

专柜位置面积图

 

附件二:

商品列表:

品牌

品名

备注

 

乙方资料:

单位名称

开户银行

帐号

税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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