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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离婚协议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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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离婚协议,诉讼费

  篇一:

离婚诉讼费用问题的具体法律适用指引

  离婚诉讼费用问题的具体法律适用指引

  20xx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

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

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20xx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三十三条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20xx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

  第七十九条诉讼费的承担

  家庭暴力离婚案件经调解或判决离婚的,一、二审诉讼费用原则上由加害人承担。

  20xx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十六、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应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收取诉讼费用,不应按普通收费标准计收诉讼费。

  20xx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说明

  16、第十六条是对离婚后的财产纠纷案件诉讼费标准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收费标准的请示的复函》(『20xx』民立他字第10号)认为《人民法院诉讼费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只适用于当事人在提起离婚诉讼时同时提出财产分割的案件。

本案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时已提出请求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建办的煤厂,人民法院因该请求涉及案外人财产在离婚判决中未予分割,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在离婚案件判决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该煤厂,且该煤厂所涉及案外人财产已经人民法院的有关民事判决所确定。

因此,应视为该案属当事人在提

  出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财产分割的案件,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收取诉讼费用,不应按普通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收诉讼费。

  二、关于结婚问题

  参考法律规范

  【20xx】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说明

  链接: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

  一、关于程序问题

  1、第一条是对一方未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的婚姻如何处理的规定。

  2、第二条是针对审判实践中对《婚姻法》第34条中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

  婚请求情形有不同理解而作出的规定。

  3、第三条是对二审发现不符合《婚姻法》第34条中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

  婚请求情形如何处理的规定。

  4、第四条是对无效婚姻适用范围的规定。

  5、第五条是对无效婚姻案件中当事人申请撤诉或拒不到庭如何处理的规

  定。

  6、第六条是对无效婚姻案件当事人称谓、列法、判项表述的规定。

  7、第七条是对婚姻案件举证时限、被告答辩意见、提出反诉等程序性问

  题如何处理的规定。

  8、第八条是对涉港、澳婚姻案件的管辖权如何处理的规定。

  9、第九条是对当事人不提出离婚仅提出分割财产如何处理的规定。

  10、第十条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出离婚程序问题如何处理的规定

  11、第十一条是对抚养费案件的诉讼主体的规定。

  12、第十二条是对离婚案件如何适用公告送达方式及缺席判决的规定。

  13、第十三条是对离婚案件中的夫妻公司的诉讼保全和证据保全如何处理

  的规定。

  14、第十四条是对离婚案件重审时如何适用程序问题的规定能。

  15、第十五条是对离婚案件是否应当准许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规定。

  16、第十六条是对离婚后的财产纠纷案件诉讼费标准的规定。

  二、关于结婚问题

  17、第十七条是对如何理解结婚的实质要件的解释性规定。

  18、第十八条是对如何理解婚姻法规定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解释性规定。

  19、第十九条是对未办理复婚登记情形如何处理的规定。

  三、关于离婚问题

  20、第二十条是对夫妻感情已破裂酌定情形的规定。

  21、第二十一条是对诉讼离婚中的离婚协议效力的认定及处理原则的规定。

  22、第二十二条是对亲子鉴定能否强制以及如何适用推定的规定。

  23、第二十三第是对男方受欺骗扶养非亲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扶养

  费的规定。

  24、第二十四务是对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规定。

  25、第二十五条是对离婚案件中的扶养费和抚育费纠纷案件中的诉讼时效

  如何处理的规定。

  26、第二十六条是对离婚案件中的探望权利如何处理的规定。

  四、关于财产分割问题

  27、第二十七条是对离婚案件财产分割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性规定。

  28、第二十八条是对离婚案件财产形态变化的认识问题的规定。

  29、第二十九条是对婚前个人财产的婚后收益如何处理的规定。

  30、第三十条是对夫妻公司股权工商登记及收益如何理解和处理的规定。

  31、第三十一条是对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股权或出资

  无法通过评估方式确定价值时如何处理的规定。

  32、第三十二条是对以一方名义婚前购买的房产并有按揭贷款延续至婚后

  如何处理的规定。

  33、第三十三条是商品房、安居房权属和价值如何确定的规定。

  34、第三十四条是对农村自建房如何处理的规定。

  35、第三十五条是对离婚案件中的买断工龄款如何处理的规定。

  36、第三十六条是对离婚案件中的人身保险如何处理的规定。

  37、第三十七条是对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债务涉及生效判决如何处理的规

  定。

  一、关于程序问题

  1、第一条是对一方未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的婚姻如何处理的规定。

《婚姻法》第10条采用列举方式规定了无效婚姻的四种情形,将无效婚姻严格限定在特定范围内,无扩大解释的余地,且无效婚姻的审理程序按照《婚姻法解释

(一)。

第9条

  第1款的规定应为一审终审制,司法解释所确定的特别程序更加限制了无效婚姻的适用,因此排除了其他情形的适用。

依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9条的规定,必须双方亲自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双方亲自申请结婚登记体现了结婚自愿原则。

一方未亲自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虽然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但当事人是否自愿结婚尚不能判定,因为当事人存在知情和不知情两种可能性。

因此我们认为,《婚姻法》第11条仅规定了受胁迫结婚的婚姻为可撤销婚姻是谨慎的,已经考虑到此种情况,也排除了扩大解释可撤销婚姻的可能性。

对于一方未亲自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的情形,当事人可以通过两种途径解决,一是依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5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撤销婚姻登记;二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4条的规定请求离婚。

  2、第二条是针对审判实践中对《婚姻法》第34条中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情形有不同理解而作出的规定。

  《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但女方在婚前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导致婚后怀孕的情形是否属于确有必要受理的范围存在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所谓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情况主要包括:

(1)女方怀孕系婚后与他人通奸所致;

(2)女方小产后,身体健康已恢复的;

  (3)男方受虐待,不堪忍受的:

(4)一方对对方有危险生命、人身安全等情形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因通奸怀孕男方能否提出离婚的批复》中指出女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应与婚后通奸行为加以区别,婚姻关系尚未确立,男女双方之间未产生夫妻间的相互忠实的

  法律义务,婚前性行为属道德问题,不属法律问题,所以此种情形不属确有必要受理的范围;另一种意见认为,女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导致怀孕,应赋予男方起诉离婚的权力,在此情况下无必要再保护女方。

我们采纳了第一种意见。

  3、第三条是对二审发现不符合《婚姻法》第34条中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情形如何处理的规定。

  参见《婚姻法》第3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原审法院在未发现女方怀孕时判决离婚宣判后女方发现怀孕提起上诉应如何处理的复函》(1957年7月19日)。

一般情况下,女方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请求,除非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

因此不论是一审阶段或者二审阶段,只要女方不提出离婚、人民法院又认为不存在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情形的,均应裁定驳回男方起诉。

  4、第四条是对无效婚姻适用范围的规定。

  无效婚姻是指男女双方虽已登记结婚,但由于违反结婚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婚姻效力,应被宣告为无效的婚姻。

无效婚姻案件不适用调解,且采取一审终审制审理。

事实婚姻则应进行调解,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5、第五条是对无效婚姻案件中当事人申请撤诉或拒不到庭如何处理的规定。

《婚姻法解释

(二)第2条规定了无效婚姻案件不准许撤诉的规定,但原告撤诉不成时可能拒不到庭,在此情况下同样也不应按撤诉处理。

第二款根据《婚姻法解释

(一)第8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法定的婚姻无效情形已消失的,人民法院对该申请不予支持。

因此此时当事人申请撤诉不受无效婚姻相关条文的限制,如登记时未达法定婚龄,申请无效时已经达到法定婚龄的情形。

  6、第六条是对无效婚姻案件当事人称谓、列法、判项表述的规定。

  《婚姻法解释

(二)》第6条明确规定了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当事人列法,即一般应称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但对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发现婚姻无效,当事人仍坚持提出离婚而不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情况下,当事人的称谓和列法没有规定。

我们参照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那法司法解释

(二)若干问题的解答

(二)》的规定明确当事人列法及判项表述。

  7、第七条是对婚姻案件举证时限、被告答辩意见、提出反诉等程序性问题如何处理的规定。

  离婚之诉是复合之诉,子女抚养问题、财产分割问题均是附属于离婚之诉的从诉,不能吞并原告提出的离婚之诉,因此被告提出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方面的新请求或反请求均不构成反诉。

但人民法院应引导当事人明确诉讼请求并就其提出的诉讼请求涉及的财产分割部分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预交诉讼费用,经人民法院告知后当事人仍不明确其诉讼请求或拒不交纳诉讼费的,可以不予审理。

离婚案件的财产方面当事人取证困难,经常在举证时限内无法完成全部举证,举证时限届满后发现新的财产也由于受证(不履行离婚协议,诉讼费)据规则的限制无法提出请求,如要求当事人另行起诉不符合方便当事人的原则,既增加当事人诉讼成本,也不能解决纠纷,因此建议放宽离婚案件关于增加诉讼请求的限制(实质上也放

  篇二:

诉讼版离婚协议书范文

  诉讼版离婚协议书范文

  一、男方离婚起诉书范本

  民事起诉书

  原告:

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电话、邮政编码。

  法定代理人:

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电话、邮政编码。

  被告:

(同上)

  诉讼请求:

  1、要求与被告离婚。

  2、儿子(女儿)随原告(被告)生活,被告(原告)每月支付抚育费元。

  3、财产依法分割(见清单)。

  4、××××房子(产权或使用权)归原告(被告)所有,原告(被告)一次性补偿被告(原告)元。

  5、诉讼费由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年月经人介绍(自行)相识,年月登记结婚,年月生育一子(女)姓名。

----------(结婚前后感情如何、现为何要求离婚)。

  主要证据:

  结婚证、身份证、房屋产权证或公房租赁凭证(复印件)、财产清单等。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手写签名)

  年月日

  二、女方离婚起诉书范本

  原告:

姓名:

性别:

女出生年月,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联系方法。

被告:

姓名:

性别:

男出生年月,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联系方法。

诉讼请求

  1、判决原、被告离婚;

  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3、婚生女(子)×××由原(被)告抚养。

  4、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承担(或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在此叙述离婚的事实和理由,包括何时结婚,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和原因,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孩子多大等。

例如:

我与被告于××××年××月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生育儿子×××。

由于婚前我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地与其结婚,婚后发现被告经常参与赌博、嫖娼等违法活动,不务正业,经我多次苦心规劝仍劣性不改。

被告婚后的所作所为,对家庭及亲人极端不负责任,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加之双方性格不合,夫妻长期分居,现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

另我们夫妻存续期间拥有夫妻共同财产约××××元。

现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并由我抚养儿子xx,另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元中的××××元归我所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特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签名盖章年月

  >入党申请书格式>借条的标准格式>《山居秋暝》赏析

  篇三:

离婚诉讼费用明细

  离婚案件诉讼费的主要内容

  费用一法院案件受理费

  从20xx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法院收取离婚案件的受理费为,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

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费用二律师案件代理费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主要考虑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为此,各地的律师收费不一。

对于如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经济发达地区的律师基本收费,一般在5000元左右。

  此外,考虑到具体的案件情况,会根据财产标的的大小加收1%-5%的费用。

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律师承办的婚姻、继承案件,不允许风险代理。

  费用三财产保全费

  离婚案件中,为防止一方转移财产,导致判决生效后不便执行,律师一般会建议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也需要交纳相应的费用。

  法院收取财产保全费的标准是: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费用四财产评估费

  双方需要分割的财产究竟价值几何,这也是离婚双方有最多争议的一个问题。

对于需要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的价值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并且双方又无法通过竞价来对财产进行评估的,法院会要求原告申请评估。

  评估机构的选择,并不是由当事人在市场上随意挑选,必须在法院事先认定的评估机构中选择。

  费用五法院执行申请费

  在人民法院做出的离婚判决或调解书生效后,并不代表您的离婚花费支出已经到了头。

如果一方当事人对法院的判决或调解结果故意不予执行,这时就需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就要收取执行申请费。

  按照规定,这个申请费是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人在申请执行时不用预交。

但如果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如果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则由法院决定谁来“埋单”。

  以上就是离婚案件诉讼费如何计算的全文内容,离婚诉讼费用主要由败诉一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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