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财经大学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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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经大学章程
浙江财经大学章程
(征求意见稿)
序言………………………………………………………………1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职责与任务……………………………………………2
第三章学生……………………………………………………4
第四章教职工…………………………………………………5
第五章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8
第六章教学科研单位…………………………………………14
第七章财务与资产……………………………………………15
第八章学校与社会……………………………………………16
第九章校训、校徽与校庆日…………………………………17
第十章附则……………………………………………………18
序言
浙江财经大学是浙江省属全日制本科院校,前身是创建于1974年的浙江财政银行学校;1978年,分设成立浙江财政学校;1984年筹建浙江财经学院,筹建期间称浙江财政专科学校;1987年成立浙江财经学院;2013年更名为浙江财经大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学校法律地位,保障依法自主办学,实现管理与履行公共职能科学化、民主化与法制化,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浙江财经大学,简称浙财;英文名称为ZhejiangUniversityofFinance&Economics,英文缩写为ZUFE。
第三条学校法定住所地为浙江省杭州市文一西路83号。
学校设有文华、下沙、长安等校区。
学校网址为。
第四条学校是浙江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主管部门是浙江省教育厅。
举办者依法决定学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任免学校负责人,对学校进行指导和监管,保护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为学校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五条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等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学校秉承“育人为本、创新为魂、特色为要”办学理念,坚持“依法治校、民主决策、尊重人才、教授治学”治校方略,以“学生成才、学者成功、学校成名”为办学追求,致力于建设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特色鲜明的创新创业型财经大学。
第七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强调人格养成、知识传授、能力培养相融合,专业教育、通识教育、创新创业教育相渗透,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的应用型、复合型、创新型和创业型高素质人才。
第八条学校以经济、管理学科为特色,学科专业设置涵盖经济学、管理学、文学、法学、理学、工学、艺术学、哲学等学科门类。
第九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浙江财经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第二章职责与任务
第十条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第十一条学校主要实施全日制本科和研究生学历教育,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
同时开展继续教育和留学生教育。
第十二条学校根据国家政策法规、社会需要、办学条件和举办者核定的办学规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制定招生和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三条学校依法颁发学历证书和其他学业证书,对符合条件者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
学校可依法向为社会进步和学校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名誉学位或其它荣誉称号。
第十四条学校统筹规划学科建设,促进多学科交叉融合、协调发展。
第十五条学校组织和鼓励师生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坚持以理论研究为基,应用研究为主,支持自由探索,倡导团队协作,推动学术进步,不断提升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
第十六条学校依托学科专业、人才优势和研究平台,促进“政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发挥思想库、人才库、信息库作用。
第十七条学校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吸收借鉴世界优秀文明成果,推进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化。
第十八条学校坚持开放办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与境内外政府部门、高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各种主体开展科技、教育、文化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第十九条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高效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聘任教职工,开展考核评价,实施收入分配。
第二十条学校对国家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资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学校遵守法律法规、本章程以及学校规章制度,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认真履行各项职能,依法维护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保护学校资产不被侵占、破坏和流失,实行党务、校务等信息公开,依法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章学生
第二十二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生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第二十三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全面发展所需要的基本条件和保障。
(二)公平获得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选修课程,参与国内外进修学习的机会。
(三)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等,获得就业创业指导服务。
(四)在品德、学业和能力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五)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组织和参加各类科技、文化、体育、艺术和社会实践等活动。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制度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二十四条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敬师长,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
(四)遵守学校考试制度和学历学位制度。
(五)按规定交纳学费及其它费用。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等。
(七)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制度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二十五条学校为学生全面发展提供必要条件、创造良好环境,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科学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创业、文体活动、社会实践等,增强学生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二十六条学校加强对学生的思想引领和人生导航,为学生提供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等服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等形式的助学项目,奖励评学兼优的学生,帮助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
第二十七条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和权益救济机制,健全申诉听证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生通过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党团组织等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违规学生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九条学校为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其学位。
第三十条在学校接受教育的其他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规定。
第四章教职工
第三十一条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学校依靠教职工办学。
第三十二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四)公平获取工资报酬,依法享受国家和学校规定的福利待遇。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就职务变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制度和聘约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三十三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教育事业,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四)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六)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制度和聘约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三十四条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
学校尊重和爱护教师,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和学术创业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维护教师学术自由,规范教师学术行为,重视师德建设,引导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和职业道德风尚。
第三十五条学校实行全员岗位聘任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定编定岗,按程序公开招聘和选拔各类人才。
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主要实行资格认证制、专业技术职务和岗位聘任制;管理人员主要实行职员制和岗位聘任制;工勤人员主要实行劳动合同制和岗位聘任制。
第三十六条学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进行分类管理,定期进行分类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或解聘、晋升或降职、奖励或处分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学校建立合理的人事分配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薪酬福利,努力改善教职工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三十八条学校建立教职工发展制度,重视教职工职业生涯发展规划,构建完整的职业培训和技能提升体系,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国(境)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三十九条学校建立困难教职工救助机制,为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教职工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第四十条学校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与权益救济机制,健全申诉听证制度,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教职工通过教代会、工会等形式依法参与学校管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教职工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或聘约规定的教职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学校的特聘教授、兼职教授、博士后研究人员、访问学者等其他教育、研究、管理工作者,在学校工作期间,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五章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四十三条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
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
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学校党委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学校党委定期向学校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学校实行党代会常任制和党代表任期制。
学校党委会是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最高决策机构,是学校党委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主要形式。
学校党委会根据党委的职责及学校实际制定议事范围和议事规则,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民主决策。
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召集并主持学校党委会,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四十四条中国共产党浙江财经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十五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
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
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
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
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学校设副校长若干名,协助校长行使职权。
校级行政领导班子每届任期5年。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
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校长办公会根据校长职权和学校实际制定议事范围和议事规则,按照“集体研究、校长决定”的原则进行议事、决策。
第四十六条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
校务委员会是学校咨询议事机构,依法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工作规则,依工作规则对学校的事业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校园建设等重大咨询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校务委员会由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学院(部)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教授代表组成。
校务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由党委书记担任。
第四十七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依法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章程,依章程开展活动,负责对学校重大学术事务进行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发挥其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学术委员会由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
学术委员会委员经民主推荐、自荐、公开公正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按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主任委员候选人由校长提名,学校党委会讨论通过,经全体委员会议民主选举产生。
第四十八条学校设立教学委员会。
教学委员会是学校教育教学事务的审议、评议、指导、监督和咨询机构,依法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章程,依章程开展活动,负责审议学校教学计划方案,评定教学成果,评估教学质量,检查、指导教学管理和教学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对教育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提出咨询建议。
教学委员会由相关校领导、学院(部)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教授代表组成。
教学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由校长担任。
第四十九条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依法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章程,依章程开展活动,负责学位评定、授予和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学位争议裁定等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相关校领导、学院(部)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教授代表组成。
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由校长担任。
第五十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行使民主权利。
教职工代表由全体教职工依法选举产生。
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实施细则,依实施细则行使权利。
学校尊重和支持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处理好代表提案。
校长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教职工代表大会设执行委员会,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委员会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履行职责。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指导,依据其实施办法行使权利。
第五十一条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在学校党委领导、学校团委指导下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
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依照相关章程开展活动,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其职责由其常设机构依法依规履行。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学生代表大会制度。
第五十二条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
学校建立校院两级工会组织。
第五十三条学校共青团在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等作用。
第五十四条学校支持各民主党派组织和社会团体,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五条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和发展需要,按照精简、统一和效能的原则,设置党政职能机构、保障服务机构和其它机构,各机构根据学校规定履行保障、服务、管理和监督等职能,为师生提供优质服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授权相关领导担任负责人,作为学校非常设机构履行职责。
第五十六条学校举办或出资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法独立运行与管理,独立承担责任。
第六章教学科研单位
第五十七条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立学院(部),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
第五十八条学校实行校、院(部)两级管理体制。
学院(部)在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范围内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接受学校的统一领导。
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学院(部)相应的管理权力,指导和监督学院(部)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第五十九条学院(部)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负责本单位的党建和师生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做好基层统战工作,保证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提出的目标任务在本单位的贯彻落实,支持行政班子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院长(主任)是学院(部)主要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学院(部)的发展规划、学科建设、教学科研、队伍建设、行政管理、对外交流合作等工作。
第六十条学院(部)实行院(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党政联席会是学院(部)最高决策机构,研究决定本单位发展规划、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重要事项。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商定,会议可根据议题内容由行政主要负责人或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分别主持。
第六十一条学院(部)设立学术委员会或教授委员会。
学术(教授)委员会是学院(部)学术决策与重大事项咨询机构,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负责决策、评定纯学术事项,对其他与学术有关事项、涉及学院(部)整体发展的重大事项提出审议或咨询意见。
学术(教授)委员会接受校级学术机构的指导。
学术(教授)委员会由学院(部)各学科、专业教授代表组成。
学术(教授)委员会委员通过自下而上民主选举产生。
学术(教授)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主任委员通过全体委员会议民主选举产生,原则上由学院(部)非现职领导教授担任。
第六十二条学校设立研究院(所)、研究基地、研究中心(协同创新中心)等科研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开展人才培养、学术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等活动。
第七章财务与资产
第六十三条学校的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具体形式包括财政补助收入、教学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十四条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六十五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内部财务监督制度,完善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第六十六条学校资产为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六十七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依法配置、处置占有的国有资产,维护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和校有知识产权。
第六十八条学校坚持节俭办学,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和资产使用效益。
第六十九条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生活以及学校改革发展提供切实保障。
第八章学校与社会
第七十条学校设立理事会。
理事会是学校邀请社会参与、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学校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
理事会由举办单位相关部门、学校、校友和社会知名人士等各方代表组成,依法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章程,依章程开展活动。
第七十一条学校设立校友总会。
校友总会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依法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章程,依章程开展活动,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拓展社会资源。
校友是指在学校学习或工作过的受教育者和教职工,获得学校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会和校友分会;欢迎和鼓励校友以各种形式参与学校建设和发展;向为学校建设作出重大贡献的校友授予荣誉称号或设纪念标志。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