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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自动化规划导则.docx

配电自动化规划导则

Q/CSG

ICS

备案号: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

Q/CSG1201001-2014

 

配电自动化规划导则

 

 

2014-01-28发布

2014-02-01实施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发布

目次

 

 

 

前言

为指导和规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各省公司、地(市、州)、区县供电企业配电自动化规划,提高配电自动化建设和实用化水平,特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以国家及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导则为基础,结合南方电网配电网现状及发展需求而提出。

本导则起草单位:

南方电网公司计划发展部、中国能源建设集团省电力设计研究院、南方电网科学研究院。

本导则主要起草人:

戴志伟,罗俊平,黄邵远,浩,磊,志铿,柔伊,曲毅,袁超,巍。

本导则由南方电网公司计划发展部提出并解释。

本导则由南方电网公司技术标准化委员会批准。

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请反馈至南方电网公司计划发展部。

 

配电自动化规划导则

1 适用围

2 

本导则规定了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10kV电压等级配电自动化的规划原则,适用于南方电网围10kV配电自动化的规划工作。

20kV电压等级配电自动化规划可在参照本导则执行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有条件地选用新型的配电自动化方案。

3 规性引用文件

4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4285-2006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

GB/T13730-2002地区调度自动化系统

GB/T13729-2002远动终端设备

GB/T50293-1999城市电力规划规

DL/T721-2013配电自动化远方终端

DL1080电力企业应用集成配电管理的系统接口

DL/T890-2010能量管理系统应用程序接口

DL/T634-2009远动设备及系统

DL/T516-2006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运行管理规程

DL/T599-2005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

DL/T814-2002配电自动化系统技术规

DL/T550-1994地区电网调度自动化功能规

国家电监会电监安全[2005]5号令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

国家电监会电监安全[2006]34号文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总体方案

Q/CSG11109007-2013配变监测计量终端技术规

Q/CSG115001-2012南方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不间断电源配置规

Q/CSG110017-2012南方电网一体化电网运行智能系统技术规

Q/CSG110005-2012南方电网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技术规

Q/CSG11005-2009地/县级调度自动化主站系统技术规

中国南方电网公司110千伏及以下配电网规划技术指导原则

5 术语与定义

6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导则:

16.1 配电自动化

16.2 

配电自动化是以一次网架和设备为基础,综合运用计算机技术、自动控制技术、电子技术、通信技术,实现对配电网的监测与控制,为配电网的安全、可靠、优质、经济、高效提供技术支持。

16.3 典型接线

16.4 

指《中国南方电网公司110千伏及以下配电网规划技术指导原则》确定的中压配电网网络接线方式。

16.5 配电自动化主站

16.6 

配电自动化主站(简称配电主站)主要实现配电网数据采集与监控等基本功能和电网分析应用等扩展功能。

16.7 配电自动化子站

16.8 

实现所辖围的信息汇集、处理或当地监控、故障处理等功能,简称配电子站。

16.9 配电自动化远方终端

16.10 

配电自动化远方终端(简称配电终端)安装在中压配电网的各种远方监测、控制单元的总称。

主要包括馈线终端(FTU)、站所终端(DTU)、配电变压器监测终端(TTU)及故障指示器远传终端等。

采用通信通道,完成数据采集和控制等功能。

16.10.1 馈线终端

16.10.2 

安装在配电网馈线回路的柱上开关等处并具有遥信、遥测、遥控等功能的配电终端。

16.10.3 站所终端

16.10.4 

安装在配电网馈线回路的开关站、配电站等处,具有遥信、遥测、遥控等功能的配电终端。

16.10.5 配电变压器监测终端

16.10.6 

用于配电变压器的各种运行参数的监视、测量的配电终端。

16.10.7 故障指示器远传终端

16.10.8 

以故障指示器为基础的一遥或二遥配电终端,实现故障指示器的状态和(或)测量信息的采集和上传。

16.11 馈线自动化

16.12 

利用自动化装置或系统,监测配电线路的运行状况,实现配电线路的故障定位、故障隔离和恢复非故障区域供电。

16.13 一遥、二遥和三遥

16.14 

一遥是指具有遥信功能。

二遥是指具有遥信和遥测功能。

三遥是指同时具有遥信、遥测和遥控功能。

7 总则

8 

18.1 配电自动化应以提高供电可靠性、改善供电质量、提升运行管理水平为目的,根据本地区配电网现状及发展需求分阶段、分步骤实施,宜建设一个区域、完善一个区域,逐步推广。

18.2 

18.3 配电自动化规划应以“简洁、经济、实用”为原则,综合考虑地区经济发展需求、配电网网架结构及一次设备装备水平、配电网生产运维管理体制,并进行综合投资效益分析,合理选择配电自动化建设模式。

18.4 

18.5 配电自动化规划应纳入本地区配电网整体规划,配电自动化应按照设备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充分利用已有设备资源,结合一次设备的建设与改造逐步实施,避免对一次系统进行大规模的提前改造。

18.6 

18.7 配电自动化应满足南方电网配电自动化系统相关技术规及一体化电网运行智能系统(OS2)的要求。

18.8 

18.9 配电自动化规划应充分利用现有的通信资源和终端资源,综合考虑配电自动化及其它业务需求统一规划。

18.10 

18.11 配网通信网络业务的接入须满足国家电监会5号令和34号文的要求。

18.12 

18.13 通信技术的选用应遵循“可靠、安全、经济、可扩展”的原则,结合地区配电网规划,可采用光纤通信、无线通信(专网、公网)、中压电力载波等多种通信方式。

18.14 

18.15 配电自动化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及设计应以配电自动化规划为基础,以保证配电自动化建设的持续性、经济性、实用性。

18.16 

9 建设模式

10 

110.1 模式分类

110.2 

按照实际业务需求的不同,配电自动化的建设模式可分为运行监测型和控制型。

110.2.1 运行监测型

110.2.2 

以及时定位配电网故障,监视配电网运行状态为主要目的的配电自动化建设模式。

具备完整的配电主站、终端及通信通道,通过具有遥信、遥测功能的配电终端,将配电网的运行状态及故障信号及时上传配电主站。

110.2.3 控制型

110.2.4 

以实现故障快速隔离与供电恢复为主要目的的配电自动化建设模式。

根据实现技术手段的不同,可分集中控制型和就地控制型两种基本模式,具体实施时可采用二者结合的混合模式。

110.2.4.1 集中控制型

110.2.4.2 

具备完整的配电自动化主站、终端及通信通道。

通过配电终端与配电主站的双向通信,根据实时采集配电网和配电设备的运行信息及故障信号,由配电主站自动计算或辅以人工方式远程控制开关设备投切,实现配电网运行方式优化、故障快速隔离与供电恢复。

110.2.4.3 就地控制型

110.2.4.4 

在配电网发生故障时,可不依赖配电主站和配电子站,仅通过现场配电终端、保护装置或自动化开关装置相互配合及自我决策,即可准确定位故障区域,快速自行隔离故障、恢复非故障区域供电,并支持将故障信号、开关动作情况、开关运行状态等信息及时上报配电主站系统或相关调度、运维人员。

就地控制型主要包括智能分布式、就地重合式和级差保护式三种基本方式:

(1)智能分布式

通过现场配电终端或保护装置间相互通信实现馈线自动化功能。

(2)就地重合式

通过变电站出线开关与线路上的配电自动化开关间的逻辑配合实现馈线自动化功能,其技术手段包括电压-时间逻辑配合、电压-电流-时间配合等方式。

(3)级差保护方式

变电站带电流保护的出口开关与分段断路器或分支线路断路器间电流保护配合实现馈线自动化功能。

采用这设模式时,应充分考虑各级保护的时间配合,保证电流保护的选择性。

一般情况下每回10kV配电线路可配置2级电流保护(含变电站10kV出线断路器)。

110.3 模式选择

110.4 

规划时应根据表1选择配电自动化建设模式,并应结合城市定位及供电可靠性要求分区域、分阶段推广,优先在供电可靠性要求较高、网架结构相对完善和稳定的区域开展建设。

表1配电自动化建设模式选择

供电分区

特级城市

一级城市

二级城市

三级城市

备注

A

1.电缆线路应优先采用集中控制型。

2.架空线路应优先采用集中控制型。

在规划期不具备可靠、安全的通信条件时,可采用就地重合式。

3.配置断路器的线路可采用级差保护式。

1.电缆线路宜优先采用集中控制型。

2.架空线路宜优先采用集中控制型。

在规划期不具备可靠、安全的通信条件时,可采用就地重合式。

3.配置断路器的线路可采用级差保护式。

--

--

1.对于特级城市和一级城市符合典型接线的线路,在具备可靠、安全的通信条件时,可采用就地型智能分布式。

2.对于二级城市,在已经具备配电主站,开关设备已经具备遥控功能,且通信通道满足遥控要求时,可采用集中控制型。

B

1.电缆线路宜采用运行监测型为主。

2.架空线路宜采用就地重合式为主。

--

C

1.电缆线路应优先采用运行监测型。

2.架空线路应优先采用就地重合式。

可混合采用运行监测型和架空线就地重合式。

可混合采用运行监测型和架空线就地重合式。

D

1.电缆线路应优先采用运行监测型。

2.架空线路应优先采用就地重合式。

可结合新建或改造项目在线路较长、故障易发、维护工作量大的部分架空线路采用就地重合式或采用故障指示器远传终端的运行监测型。

可结合新建或改造项目在线路较长、故障易发、维护工作量大的部分架空线路采用就地重合式或采用故障指示器远传终端的运行监测型。

--

E

可混合采用运行监测型和架空线就地重合式。

可结合新建或改造项目在线路较长、故障易发、维护工作量大的部分架空线路采用就地重合式或采用故障指示器远传终端的运行监测型。

F

可结合新建或改造项目在线路较长、故障易发、维护工作量大的部分架空线路采用就地重合式或采用故障指示器远传终端的运行监测型。

注:

对于电缆架空混合的10kV公用线路,根据其主要构成部分按电缆线路或架空线路考虑配电自动化的建设模式。

11 一般技术原则

12 

112.1 总体架构

112.2 

运行监测型和集中控制型配电自动化应采用由配电主站、配电终端和通信通道组成二层体系架构,或由配电主站、配电子站、配电终端和通信通道组成三层体系架构。

112.3 配电主站

112.4 

112.4.1 配电主站应满足标准化、可靠性、一致性、开放性、扩展性、可用性、安全性的总体要求。

112.4.2 

112.4.3 区、县局应采用远程工作站方式实现对本地配电网络的监控,不单独建设配电主站。

112.4.4 

112.4.5 配电主站应按照配电网规模及发展需求建设配电主站支撑平台、配电SCADA和馈线自动化等基本功能,在基础数据满足应用需求后逐步扩展配置配电网分析应用、配电网智能化等功能。

112.4.6 

112.4.7 应按照配电自动化覆盖围及发展需求,合理规划配电主站的数据接入容量和处理能力,并可根据需要进行扩容。

112.4.8 

112.4.9 配电主站系统的配网设备参数、模型参数、网络拓扑等应具备由配电GIS系统导入的能力,确保设备参数模型的唯一性和网络拓扑的正确性。

112.4.10 

112.4.11 配电主站应通过运行信息交互总线实现与调度自动化、计量自动化、配网GIS、配网生产管理、营销管理等系统的信息共享和应用集成,扩大信息覆盖围,促进配电网自动化信息综合利用。

112.4.12 

112.5 配电自动化子站

112.6 

一般情况下不推荐配置配电自动化子站。

112.7 配电终端

112.8 

112.8.1 运行监测型配电自动化的配电终端宜采用具备二遥功能的馈线终端、站所终端,或带远传功能的故障指示器终端。

112.8.2 

112.8.3 集中控制型配电自动化的配电终端应采用具备三遥功能的馈线终端、站所终端。

112.8.4 

112.8.5 就地重合式配电自动化应优先采用少维护的电流型、电压型或电流电压混合型配电自动化开关。

若在5年规划区域的通信和配电主站建设能够满足“三遥”要求,可采用具备“三遥”条件的一次开关设备和配电终端,待通信和配电主站条件具备后过渡为集中控制型配电自动化。

112.8.6 

112.8.7 智能分布式配电自动化一般采用具备互相通信功能和三遥功能的馈线终端、站所终端。

112.8.8 

112.8.9 级差保护式配电自动化应采用具备电流保护功能的馈线终端、站所终端。

112.8.10 

112.8.11 对于计量自动化系统配变监测终端已覆盖区域,应通过“一发两收”方式与配网自动化系统综合应用数据资源,提高投资效率。

112.8.12 

112.9 配网通信

112.10 

112.10.1 建设与改造A、B、C类供电区的电缆沟管时应同步建设通信光缆管孔。

A、B类供电区5年有配电自动化实施计划时,宜与配电网同步建设通信光缆。

112.10.2 

112.10.3 生产控制大区控制类业务应以光纤通信方式为主,中压载波通信为补充,具备电力无线专网条件时,可采用电力无线专网;禁止使用无线公网承载生产控制大区控制业务;生产控制大区非控制类业务和管理信息大区业务宜以无线通信方式为主,具备电力无线专网条件时,优先采用电力无线专网。

112.10.4 

112.10.5 在满足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的情况下,多种业务宜共享专网通信通道。

112.10.6 

112.10.7 配网通信网宜建设配网通信运行管控系统。

112.10.8 

112.11 配电自动化设备电源

112.12 

112.12.1 配电主站系统应配置UPS不间断电源,其配置应满足《南方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不间断电源配置规》的规定。

112.12.2 

112.12.3 配电终端(故障指示器远传终端除外)应支持交流双路电源输入,双路电源宜分别取自不同的电源点。

112.12.4 

112.12.5 配电终端(故障指示器远传终端除外)主电源可通过电压互感器、照明箱或者站用变供电,具有母线的站所宜采用母线取电方式。

112.12.6 

112.12.7 配电终端配置备用电源时,应尽量采用维护工作量小、寿命长的储能装置,其容量应满足南方电网公司配电自动化相关技术规的要求。

112.12.8 

112.12.9 在站所具备直流屏的情况下,配电终端的主电源应优先采用直流屏供电,不配置独立备用电源。

112.12.10 

112.12.11 通信设备电源应与配电终端设备共用电源。

112.12.12 

 

112.13 监控选点原则

112.14 

应根据开关分类和所采用的配电自动化建设模式,合理选择配电自动化监控点。

“关键分段开关”应根据开关安装位置,在故障情况下有利于快速恢复重要用户、较多用户或负荷供电的作用确定,每回线路的关键分段开关不宜超过3个;“重要分支开关”指分支较长、用户数量较多的支线的首个开关。

具体选点原则如表2所示。

表2配电自动化监控选点原则

集中控制型

就地控制型

运行监测型

联络开关

(1)具备条件1时,进行配电自动化三遥改造2,并配置配电终端实现集中控制型馈线自动化功能;否则,应整体更换。

(2)新建的一次设备应同步配置配电自动化三遥功能。

(1)具备条件4时,对开关进行必要的改造,并配置配电终端实现就地控制型馈线自动化功能。

否则,应整体更换。

(2)新建的一次设备应同步配置就地控制型配电自动化功能。

具备条件5时对开关进行配电自动化二遥改造3。

否则,应配置带远传功能的故障指示器终端。

 

关键分段开关/重要分支开关

(1)具备条件1时,进行配电自动化三遥改造2;否则,应根据具体情况整体更换或进行配电自动化二遥改造3。

(2)新建的一次设备应同步配置配电自动化三遥功能。

(1)具备条件4时,对开关进行必要的改造,并配置配电终端实现就地控制型馈线自动化功能。

(2)新建的一次设备应同步配置就地控制型配电自动化功能。

注:

1.开关能够安装电动操作机构和辅助接点,且具备安装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配电终端、通信设备、后备电源等必要设备的空间和接口。

2.安装开关设备的电动操作机构和辅助接点,以及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配电终端、通信设备、后备电源等。

3.安装开关设备的辅助接点,以及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配电终端、通信设备、后备电源等。

4.开关能够安装电动操作机构和辅助接点,且具备安装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配电终端、后备电源等必要设备的空间和接口。

采用就地型智能分布式配电自动化时,还应具备安装通信设备的必要空间和接口。

5.开关能够安装辅助接点,且具备安装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站所终端或馈线终端、后备电源等必要设备的空间和接口。

 

112.15 与一次系统的协调

112.16 

112.16.1 配电自动化建设宜结合配电网一次系统规划,与一次系统新建及改造同期开展。

112.16.2 

112.16.3 应结合开关设备全寿命周期管理,充分利用现有的一、二次设备资源,对于运行时间小于十年的开关设备不宜进行整体更换。

112.16.4 

112.16.5 在5年有自动化实施计划的区域,其一次设备在建设改造时应同步进行配电自动化建设;列入自动化规划但5年没有实施计划的,应预留安装配电终端、电操机构、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所需要的空间、接口,并配置工作电源及二次接线端子等。

112.16.6 

附录A供电区分类原则

(规性附录)

根据南方电网五省(区)地区的行政级别、城市重要性、经济地位和负荷密度等条件将其划分为四级,参见附表A.1地区级别划分表;根据各供电区规划发展定位或规划负荷密度指标将其划分为六类,参见附表A.2地区级别与供电区分类对照表。

(参见《中国南方电网公司110千伏及以下配电网规划技术指导原则》)

附表A.1地区级别划分表

地区级别

特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划分标准

国际化大城市

省会及其它主要城市

其它城市,地、州政府所在地

注:

现阶段主要城市包括、、、、、、、、、、红河、、、、,其中、为国际化大城市。

根据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其它城市可以过渡为主要城市或国际化大城市。

 

附表A.2地区级别与供电区分类对照表

供电区

地区级别

A类

B类

C类

D类

E类

F类

特级

中心区或

30MW/km2及以上

一般市区或

20-30MW/km2

10-20MW/km2

的郊区及城镇

5-10MW/km2

的郊区及城镇

城镇或

1-5MW/km2

乡村

一级

30MW/km2及以上

中心区或

20-30MW/km2

一般市区或

10-20MW/km2

5-10MW/km2

的郊区及城镇

城镇或

1-5MW/km2

乡村

二级

20-30MW/km2

中心区或

10-20MW/km2

一般市区或

5-10MW/km2

郊区、城镇或1-5MW/km2

乡村

三级

10-20MW/km2

县城或

5-10MW/km2

城镇或

1-5MW/km2

乡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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