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品运输车辆动态监控违规信息闭环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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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品运输车辆动态监控违规信息闭环制度

运输有限公司

危运车辆

动态监控闭环制度

2019年3月

运输有限公司

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

(2019年3月修订)

为强化公司危运车辆安全管理,科学、有效地使用车辆动态监控系统,减少违法违规信息,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公司危运车辆安全运输,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湖北省“两客一危”车辆动态监控违规信息闭环处理基本规范》等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已安装使用车辆动态监控系统的危运车辆、驾驶员及监控人员、设备维护人员等相关人员,适用于公司及各

运输单位动态监控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司危运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

合治理”的方针和“全面监控,突出重点,提前预防”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公司成立危运车辆动态监控室,设在公司办公室,是公司危运车辆安全监控管理的职能部门。

监控室配备监控负责人和专职监控员,负责公司所属车辆监控系统、终端设备的故障检查和联系维修、车辆实时监控、平台数据分析、汇总、上报及监控档案、台账的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为加强危运车辆安全监控管理工作的领导,公司成立危运车辆监控工作领导小组,由公司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安全副经理任副组长,各运输单位负责人、公司安全机务科负责人、智能控制中心负责人、各运输单位分管安全副经理为成员。

第六条公司危运车辆监控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各级部门有关危运车辆动态监控的规定和要求,建立

健全动态监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审核危运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各项制度、标准和工作规程。

三、对本公司危运车辆安全监控管理工作进行安排部署、检查考核。

及时研究、解决监控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

四、保证公司监控工作资金投入,确保所需设备、人员等必备条件落实到位,不断改善监控人员工作环境。

第七条公司动态监控中心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监控系统的建设、应用和管理;定期组织各单位监控工作联系人、公司监控人员开展操作技能培训教育。

二、负责各级管理部门、公司领导有关动态监控工作要求的传达、督促落实和沟通协调。

三、及时获取、核实各类违法违规运营信息,向责任单位下达违规运营行为整改通知,根据驾驶员违规处理历史记录,提岀处理建议,并督促处理、整改到位,收集整改回复书面材料。

定期通报危运车辆动态监控违法违规情况。

四、负责制定、完善监控管理制度及各项工作流程、标准,并对

公司各单位、监控室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五、定期总结、分析监控管理工作,安排监控工作任务,及时解

决存在的问题

六、提出并落实改进监控工作的措施,逐步提高公司动态监控管理水平。

第八条公司监控室工作职责

一、落实公司动态监控管理制度,保持24小时值班值守。

对公司危运车辆运行情况和驾驶员驾驶行为进行全过程监控。

二、及时发现并纠正车辆超速行驶、超载、疲劳驾驶、凌晨2时至5时违规运行、不按规定站点停靠(含高速公路违停)、不按规定线路运行、故意屏蔽、遮挡、破坏车载终端设备、驾驶员不系安全带、开车违规接打手机、抽烟、驾驶姿势不正确等影响行车安全的行为。

三、加强车辆在线情况、轨迹运行情况和摄像头状态的巡查,发现

故障及时通知服务商,并持续关注修复情况,直至故障消除

四、监控室必须每日填写危运车辆监控记录表,详细记录每日监控情况。

每月对所有车辆运行情况进行一次数据统计,分析违法违规

趋势,并按月、年填报监控情况汇总报表,上报公司安全机务科

五、对新装、移机、换卡的车辆,及时核查变更信息及车辆在线情况,确保监控功能正常使用。

及时在平台上录入、更新车辆、驾驶员信息等。

六、建立健全监控管理档案、台账、记录,确保各类监控管理档案、台账、记录完整有效

七、车辆发生事故应及时分析车辆运行的有关数据,查找“事故疑点”,为查清事故原因提供科学依据。

因车辆发生故障、事故等不能移动的,监控室应及时核实情况,并通知车辆所属单位迅速采取救援措施。

第九条监控室负责人工作职责

一、监控室负责人是公司动态监控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主持监控室日常工作,负责制定并落实监控室工作计划。

二、严格落实动态监控管理职责,明确人员分工,督促监控人员做好车辆监控和值班值守工作

三、按规定设置车辆运行监控速度,根据道路限速要求、道路条件及相关规定合理进行分段限速设置。

四、组织或参与监控员培训教育工作,如实记录培训情况。

五、建立健全动态监控档案、台账,并加强管理,确保档案资料齐全、规范。

六、负责定期对车辆运行数据、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统计,定期向公司安全机务科及有关部门报送相关台账、报表。

及时向公司领导提供监控管理信息,提出完善监控管理工作的合理化建议。

七、协助公司安全机务科督促有关单位及时处理、回复动态监控违规信息,建立动态监控违规信息闭环处理档案。

八、加强对车载终端和监控平台工作状况的检査,发现平台或设备故障,应及时联系车辆所属单位和运营商落实维修,确保监控平台和车载终端的正常运行。

九、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监控员工作职责熟练掌握监控平台的操作知识和各项功能应用,以及基本的文档、表格制作、图片处理等技能;熟悉公司危运车辆运行线路、发班时间、驾驶员情况、道路等级和限速标准等;熟悉简单的计算机维护技术

二、值班期间要实时监控所有危运车辆的位置、速度、驾驶员状

态,及时处理平台报警信息。

定期发送安全行车提示信息。

重要监控信息要及时报告有关领导

三、发现驾驶员有超速、超载、疲劳驾驶、不系安全带、接打手机等影响安全的行为时,应及时提醒、纠正

四、随时关注天气情况,遇强降雨、低温雨雪、大雾等恶劣天气,应及时向驾驶员发送预警信息,提醒各车注意防范

五、规范填写交接班记录及监控记录,确保无漏、缺现象。

对监控中发现不在线、摄像头偏移或无信号、轨迹不正常的车辆,及时联系维修并如实记录,保证监控系统正常运行

六、监控中确认车辆驾驶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如实在监控值班日志上记录并及时汇总上报。

七、协助监控室负责人整理监控基础档案、记录,做好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八、监控员不得故意隐瞒、漏报驾驶员违法违规情况,不得营私舞弊,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处理违法违规驾驶员

九、坚守工作岗位,严禁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严禁擅离职守,保持监控室卫生,严禁私自篡改各种平台数据。

第十一条各运输单位动态监控工作职责

一、落实本单位危运车辆必要的监控管理,发现不安全行为及时提醒纠正,督促驾驶员服从公司监控人员发出的监控指令,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

二、明确本单位动态监控工作联系人,及时处理、回复公司监控室、运管部门、交警部门等提供的违规运营信息,落实整改措施,落实驾驶员违规信息闭环处理流程,做好违规行为经济处罚账款的清收工作

三、向公司监控室提供危运车辆发班信息台账及驾驶员联系电话、照片等信息。

危运车辆、驾驶员发生变动时要及时向监控室提供最新资料。

四、对车辆终端和轨迹运行状况、摄像头工作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建立健全设备故障检查及联系维修记录。

发现平台或设备故障,

应辨明故障状态,及时向运营商反馈,组织车辆落实检修,确保监控平台和车载终端的正常运行

五、新增、更新车辆、终止经营、长期停运、恢复运营的车辆,所属单位安全科应与营运商办理设备安装、监控平台销户、报停手续或恢复使用手续,确保相关费用核算准确,并作好相关记录。

六、建立健全并有效管理监控工作档案台账,主要包括:

驾驶员联系电话、抽査监控记录、违规行为处理台账、违规行为整改档案、故障检査及报修记录、车辆监控平台销户、报停记录等

第十二条监控人员条件

一、监控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工作责任心强,具备计算机操作技能

二、经有关部门培训合格后,具备安全生产相关知识,能够正确识别和纠正驾驶员违规信息,指挥驾驶员按规定安全行车,指导驾驶员正确使用车载终端设备。

三、熟悉车载终端设备功能及使用要求,经培训具有熟练的监控平台操作技术

四、熟知公司车辆牌号、驾驶员配备情况、行驶线路、道路状况、车辆发班及到站时间等具体情况,熟知监控管理制度和处罚标准、程序

第三章监控设备的安装和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车载终端的安装和停用

一、公司所属危运车辆必须安装符合管理部门要求的卫星定位车载终端,纳入公司危运车辆监控系统,经调试正常使用后才可上路营运。

二、车载终端的安装必须由运营商安排的专业技术人员实施,其他

人员不得进行设备的安装和拆卸。

运行中如发生设备故障,应及时通知设备管理人员。

三、车辆转让过户、更新、报废和业务报停,车辆所属单位安全科应做好终端设备的拆机、移机和设备保管工作。

停止营运、长期停运车辆,车辆所属单位安全科应与营运商办理监控平台销户或报停手续,避免继续产生相关费用,车辆启用时应及时予以恢复,并作好详细记录。

第十四条监控系统的使用管理

一、公司监控室应配置符合监控需要的电脑、打印机等设备、办公用品和上网监控所需网络,安装有效的值班固定电话,随时保持通讯畅通。

二、公司监控室要及时将车辆车号、车型、所在单位、运行线路驾驶员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由管理员输入监控平台,并将变化的信息及时更新,保证平台显示的信息有效。

三、危运车辆驾驶员严禁私自维修、拆卸、改装、损坏车载终端,严禁遮挡屏蔽信号接收天线、重物堆压终端设备;严禁私自取岀卡。

日常维护及做卫生时须使用干巾,防止仪器受潮损坏。

发现故障或工作状态不正常,当班驾驶员应及时报修,一时无法修复的,应向本单位安全科反映,确保及时修复。

四、危运车辆驾驶员应保护好车载终端,在“出车前、行驶中

收车后”经常性地对车载终端是否牢固、完整、设备接口是否松动、脱落等进行检查,确保设备始终处于正常工作状况。

在雨水天气或洗车时必须确保设备不受浸湿。

五、为保证行车安全,应当在车辆停驶状态下操作车载终端,车辆进入加油站和其他易燃易爆区域时,严禁操作车载终端设备。

六、监控终端设备主要连接线接口处应封上标签,严禁擅自撕毁封签。

因维修保养需要损坏封签的,应在设备维修保养完成后24小时内重新贴上标签。

七、危运车辆驾驶员必须遵守各项行车安全制度,在行车中要注意接收监控平台发送的短信、语音提示、安全警示等,及时纠正自己的违法违规信息

八、车载终端使用者,必须交纳所需的网络资费和维护费。

设备使用时间超过保修期后,维修中产生的配件费用,由车载终端使用者承担

九、因车辆发生事故等原因使监控终端设备遭受损失的,该车的终端设备修复所有费用由使用者全额承担。

第十五条故障检查、维护及报修

一、各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在日常车辆检查时要加强车载终端的检查,保证设备完好,发现问题及时联系运营商上车维修,并做好检查和故障报修记录。

二、监控人员每天要检查危运车辆在线情况和摄像头工作状况,查明不在线原因,确认存在故障后,应及时通知车辆所属单位和运营商维护人员,并持续跟踪维修情况,填写故障报修记录。

三、安全检查人员要密切关注驾驶员是否有擅自拆卸、改装、关闭车载设备、恶意屏蔽和遮挡天线等人为破坏监控终端的行为,发现

情况属实的,拍摄现场照片作为处理依据。

第四章值班管理

第十六条监控室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人员值班。

保证

24小时有人值守,对公司危运车辆运行情况和驾驶员驾驶行为进行全过程监控。

第十七条监控员要严格遵守监控工作纪律,不得迟到、早退中途脱岗,不得做与监控工作无关的事,不得将无关人员带入监控室。

值班时间内要负责监控室卫生,保持监控室干净、整洁。

第十八条未经领导同意,监控员不得将有关通知内容、特殊重要事件、数据、平台账号密码及监控录像资料等外传外借。

第十九条监控员当班期间,对各类与工作相关的电话,要将接打时间、主要内容在监控值班日志上做好记录

第二十条交接班管理

一、接班监控员应按监控室规定时间提前到岗,提前做好交接班的准备工作。

二、交班监控员提前30分钟整理当班记录,做好监控室内的卫生清洁除尘工作,监控工作台面不得摆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

三、接班人员未到岗前,值班监控员不得离开岗位,保证监控工作的连续性。

四、交班监控员应向接班监控员说明当班期间工作情况,接班监控员认真核对上一个班次工作记录,交接双方在值班日志上签字后,交班监控员方可下班。

以下内容应在交接班时当面检查核对,并在监控值班日志上做好记录,否则后果由接班监控员负责,具体内容如下

(一)监控平台、各车终端运行基本情况、故障情况和处理结果。

(二)监控室各项记录、办公用品、资料和器材是否完好。

(三)相关登记、通知、报告、上级指示的落实情况。

五、交接班过程中不得中断监控工作,遇有重大事件由交班监控员继续处理,接班监控员积极协助并尽快熟悉,在确认其能独立处理情况后方可交班。

第五章动态监控管理

第二十一条监控工作档案、台账、资料管理公司监控室要建立健全各类档案、资料、台账,确保各项工作有据可查,内容齐全、规范。

主要包括:

有关动态监控的文件、车辆终端安装台帐、平台报停、销户记录、日常监控记录、交接班记录、故障报修记录、会议记录、监控工作检査抽查记录、违规行为处理档案(整改通知、整改单位回复)、违规信息处理台账、月(年)报表、其他监控信息汇总表格、资料等。

违规驾驶信息及处理档案应当至少保存3年。

第二十二条监控工作规程监控员要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切实履行岗位职责,随时关注危运车辆位置、速度等运行情况和驾驶员状况,督导

车辆安全行驶。

一、巡查监控:

监控员每2小时对所有危运车辆运行轨迹、速度和驾驶员状况进行一次全面巡查,查找、提醒纠正和登记驾驶员违规驾驶行为,对视频监控发现的违规行为要截图保存,作为后期处理依据。

如未发现违规信息,应至少记录3台车辆实时情况。

二、重点监控:

监控员要在全面巡查监控的基础上,对重点线路重点路段、重点车辆(加班、包车、旅游车、频繁违规车辆、夜间运行车辆)、重点时段(节假日、恶劣天气等)、重点违规信息(超速行驶、疲劳驾驶)加大监控力度。

三、违规运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超速行驶、超载、疲劳驾驶、凌晨2时至5时违规运行、不按规定站点停靠(含高速公路违停)、不按规定线路运行、故意屏蔽、遮挡、破坏车载终端设备、驾驶员不系安全带、开车违规接打手机、抽烟、驾驶姿势不正确等影响行车安全的行为。

四、夜间值班人员要重点加强凌晨2点至5点的监控管理,从凌晨

1点开始,对在运行的车辆,通过平台语音播报通知驾驶员寻找服务区停车休息,到凌晨2点,发现仍在运行的,要再次提醒,责令停车休息,并做好记录。

五、及时处理平台报警信息,不得积压多条报警信息后集中处理,避免同一台车多条报警信息同时进行提醒处理,确保报警处理率达到90%以上

六、定期群发安全行车提示信息,提醒驾乘人员系好安全带。

七、遇强降雨、低温雨雪、大雾等恶劣天气,应及时向驾驶员发送预警信息,提醒各车注意防范,同时要加大巡查力度,严格控制车速,随时掌握车辆运行情况。

恶劣天气环境下和夜间(晚22时至早6时),严禁危车在三级(含三级)以下山区公路运行。

八、认真填写监控记录,做到字迹工整,表述准确。

对巡查发现的违法违规信息必须有提醒、处理记录。

九、加强监控故障的检査,发现摄像头故障、定位不准、轨迹异常或其他无法正常监控的情况,要及时联系运营商维修,并向监控室负责人汇报,必要时直接联系相关单位分管安全副经理或公司安全机务科。

第六章违规信息采集

第二十三条各运输单位要明确一名监控工作联系人,负责接收

公司安全机务科以及运管部门、交警部门提供的违规运营信息,经调

查核实后交本单位安全副经理落实处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公司监控室负责人为监控室监控工作联系人,负责向公司安全机务科报送动态监控违规信息。

第二十五条公司监控室负责人根据监控室日常监控记录、视频截图、监控平台报表数据等,每周对违规信息进行核实、汇总,报公司安全机务科。

第二十六条公司安全机务科应明确一名监控工作联系人,负责公司监控室、运管部门、交警部门、第三方监测服务平台等提供的违规运营信息的接收、核实、汇总,及时向责任单位提供违规信息相关资料

第七章违规信息核实处理

第二十七条违规信息核查标准

一、超速行驶:

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速度限制为90公里/小时,国道、省道、环城道速度限制为70公里/小时;普通公路、城市道路速度限制为60公里/小时。

以上道路有交通限速标志、标识及标线明确规定的,按路面限速规定行驶,路面限速高于公司限速规定的按公司限速规定为准。

夜间(22时至早6时)限速标准为日间限速标准的80%。

二、疲劳驾驶:

日间连续驾驶超过4小时不停车休息或未更换驾驶员,夜间连续驾驶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少于20分钟,或者24小时内累计驾驶超过8小时的,视为疲劳驾驶。

以监控值班记录、监控平台统计数据、运行车辆轨迹记录为准。

三、超载:

营运车辆行驶证核定载质量为标准,超过车辆核载质量的认定为超载。

以监控值班记录、截图、监控平台照片或视频查询为准

四、危运车凌晨2时至5时违规运行:

以监控值班记录、监控平台统计数据和车辆轨迹记录为准

5.危运车不按规定线路行驶、不按规定站点停靠、高速公路违法停车:

以监控值班记录、监控平台统计数据、运行车辆轨迹记录为准。

六、故意屏蔽、遮挡、破坏车载终端设备:

以公司安全机务科、车辆所属单位安全检查人员、运营商技术人员现场检查结果为准

七、驾驶员不系安全带、行车过程中违规接打电话、抽烟等影响行车安全的行为:

以监控值班记录、截图、监控平台视频查询为准。

八、擅自将危运车交给他人驾驶:

驾驶公司危运车辆的驾驶员必须经过公司审核备案并许可。

未经过审核备案并许可的人员驾驶公司危运车辆。

以监控值班记录、监控视频截图、视频查询为准

第二十八条违规信息核实处理程序

一、公司安全机务科收到的违规运营信息,由监控工作联系人核实违规情况,经安全机务科负责人审核签字,在3个工作日内向责任单位下达《动态监控违规运营行为整改通知书》,提出处理建议。

责任单位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反馈至公司安全机务科。

二、各运输单位收到违规运营信息后,由监控工作联系人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确定违规驾驶员姓名和违规事实,向责任驾驶员下达《违规运营行为处理通知书》,由本单位安全副经理审核签字并负责落实处理和整改措施。

《处理通知书》中处理措施有罚款处理的,应将原件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后送达本单位财务科,由财务科落实扣款

三、公司监控室发现的违规信息,以监控值班记录、平台数据、视频截图等为依据实施处理。

对监控室发现的违法违规事实,当事人有异议的,由其所属单位安全科在收到整改通知书3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公司安全机务科,申请复查,以公司安全机务科核查情况为最终结果。

超过3个工作日的,视为默认违规属实,不予受理复查。

四、根据“一次违法,三次受罚”的规定,凡交警部门、行业管理部门通报的违法行为,有处罚措施的,按照交警、行业管理部门处罚标准对责任车辆及驾驶员进行同等处理

五、公司安全机务科每月10日前,根据各单位违规行为整改回复对上月度有经济处罚的违规行为和处罚金额进行统计汇总,经相关单位安全副经理签字确认后,报公司分管安全副总经理审核签字,交公司财务科对相关单位进行扣款。

第二十九条违规运营行为处理措施及标准(五种形态)

一、批评教育:

超速行驶的,疲劳驾驶的,超载10%以下的,驾驶员不系安全带、行车过程中违规接打电话、抽烟的,对责任驾驶员进行批评教育。

由责任单位向驾驶员出具《违规运营行为处理通知书》,进行书面和口头批评教育,由安全副经理和责任驾驶员签字后存档

二、经济处罚:

批评教育累计达3次的,凌晨2时至5时违规运行的,危运车不按规定线路行驶、不按核定站点停靠的,危运车超载10%至20%的,对责任驾驶员给予经济处罚。

以第三次批评教育后的监控情况周报为依据统计违规运营行为,按次累计处罚。

具体标准如下:

(一)超速行驶

1、超过设定限速在10%以下,每次罚款50元。

2、超过设定限速在10%至20%,每次罚款100元。

3、超过设定限速在20%至50%,视为严重超速,每次罚款200元

(二)驾驶员疲劳驾驶的,每次罚款200元。

(三)危运车超载:

1、超过核定载质量10%至20%的,每次罚款200元。

2、超过核定载质量20%至50%的,每次罚款500元

(四)危运车凌晨2时至5时不按规定停车休息,违规运行的,每次罚款200元

(五)危运车不按规定线路行驶、不按规定站点停靠的,每次罚款200元。

(六)危运车在高速公路违法停车的,每次罚款3000元。

(七)故意屏蔽、遮挡、损坏车载终端设备的:

1、擅自关闭车辆车载终端电源或故意遮盖信号接收天线,使监控

系统处于失效状态的,每次罚款500元。

2、故意移动摄像头、遮挡摄像头或人为造成摄像头模糊不清而无法进行正常监控的,每次罚款500元。

3、人为对线路、车载设备进行改装,安装开关,洗车时进水浸湿,剪断或人为造成连接线路松脱,导致车载设备无法正常工作的,均视为人为破坏。

一经认定,全额收取维修费及更换车载设备的费用,每次并处罚款500元

(八)私自聘用未经考核录用的驾驶员的,每次罚款500元

三、停班学习: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前款规定罚款外,责任驾驶员停班学习3天,作出书面认识:

(一)经济处罚累计达3次的。

(二)超过核定载质量20%以上的。

(三)故意屏蔽、遮挡、损坏车载终端设备的。

(四)在高速公路违法停车的。

(五)经监控员提醒制止仍继续违法超速行驶、疲劳驾驶、违规使用手机的

四、辞退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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