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教师授课教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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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教师授课教案

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教师授课教案

课程

大学生就业指导

周次

8

授课日期

2013年4月26日

6月21日

课题

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

授课班级

制药1101,制药1102、医贸1101,医贸1102

教学

目的

通过本章讲授,让学生了解就业的相关权利与义务,学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重点

就业协议书与合同的办理

难点

就业协议书与合同的办理

授课方法

讲授法

讨论法 

挂图

 

教具

 

教学主要内容

毕业生、用人单位在就业中的权利与义务;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劳动争议的处理;求职中的安全应对策略;社会保障制度。

双基和能力的培养

 

课堂提问

结合案例,学生回答踊跃

作业

课后198页案例

本节教学体会

 

 

学生学习热情较高,反应积极。

 

第七章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

本章节的主要内容

毕业生、用人单位在就业中的权利与义务

求职过程中常见的侵权、违法行为

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签订

违约责任与劳动争议

社会保险的相关知识

一、用人单位在就业中的权利与义务

1、用人单位的权利:

自主录用的权力、到学校进行招聘的权利、了解毕业生生源信息的权利;

2、用人单位的义务:

实事求是的宣传、严格履行就业协议的义务。

二、求职过程中常见的侵权、违法行为

1、发布虚假招聘信息:

(1)主体合格(合法)的用人单位召开专场招聘会,名为招聘,实际上却大肆宣传单位形象;或者以提供实习机会为名,窃取毕业生的智力成果,如创意或设计等。

(2)主体不合格(非法)的机构,如非法人才中介机构借收取信息介绍费为目的,发布过时或子虚乌有的招聘信息;传销机构假借某知名企业的名义发布虚假招聘信息,高薪诱骗毕业生进入传销队伍。

2、招聘过程出现歧视条款:

(1)性别、户籍、身高、相貌、学校出身、学历、专业、家庭关系、血型等歧视。

(2)工作经验歧视(用人单位在招聘中需要大学生有实际工作经验)。

3、侵犯求职者隐私:

(1)将求职者的姓名、住址和电话号码及身份证号码转让给他人或中介机构。

(2)询问与工作无关的个人信息,如询问女性求职者有无男朋友,有无结婚计划等。

(3)非行业需要,强行要求求职者检查乙肝指标。

4、收取求职者的财物或扣压证件:

(1)招聘过程中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培训费、押金或服装费等。

(2)扣押求职者的居民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档案等。

•5、不按规定签订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

(1)签订就业协议时,对毕业生档案接收单位、户口迁移地址不明确,对工作内容、合同期限、工资福利等协商条款不明确注明。

(2)签订劳动合同时,为逃避责任,签订口头合同、两张皮合同、生死合同等。

(3)只签订就业协议,以就业协议代替劳动合同。

(4)只签订劳动合同,不签就业协议。

6、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的条款:

(1)就业协

议签订后,违约或不按时接收毕业生到职。

(2)不按就业协议安排工作岗位、不能兑现协商好的工资福利等。

(3)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4)不按劳动合同条款履行合同(延长试用期、不支付加班费、不按时加薪等),劳动者要求解除合同不支付补偿金。

三、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签订

1、就业协议书的内涵

2、就业协议书的签订

3、劳动合同的内涵

4、劳动合同的签订

5、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区别与联系

(1)就业协议书的概念

毕业生就业协书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

就业协议一般由国家教育部或各省、市自治区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制表。

通过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一致意见后,就需要以协议的形式加以确定。

(2)就业协议的主要内容:

毕业生基本信息

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包括档案接收单位和户口迁移地址)

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双方协商达成的条款

用人单位、毕业生、学校三方签名、盖章

2、就业协议书的签订

(1)就业协议书签订的基本原则

1.1主体合法原则

签订就业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

对毕业生而言,必须取得毕业资格。

用人单位必须是合法的主体。

高校而言,要如实介绍毕业生情况,如实将用人单位的信息发布给毕业生。

就业协议书的三方在签订就业协议时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学校不得采用行政手段要求毕业生到指定的单位(不包括有特殊情况的毕业生)。

用人单位亦不应在签订就业协议时要求毕业生交纳高额的风险金、保证金等。

(2)就业协议书签订的程序

2.1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达成协议并在就业协议书上签名盖章,用人单位应在协议书上注明可以接收毕业生档案的名称和地址。

2.2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盖章(主要指无人事权的单位)。

2.3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协议书起的10个工作日内将协议书送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

2.4学校同意盖章,并及时将协议书反馈给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各一份。

(3)就业协议书签订的履行

3.1毕业生要在毕业后规定的时间内(一般1个月)到用人单位报到,如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的,需征得用人单位同意。

3.2用人单位根据毕业生的要求及使用意图,做好各项接收工作。

3.3学校经审核就业协议书后,列入就业计划,报主管部门批准,办理派遣手续。

任何一方若违反协议,应承担责任。

(4)就业协议书的变更

就业协议书的变更是指协议当事人对依法签订的协议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补充的法律行为。

下列情况允许变更就业协议:

4.1订立就业协议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废止。

4.2用人单位严重亏损或发生自然灾害,确实无法履行就业协议规定的义务。

4.3用人单位转产或者调整生产任务、改变生产任务。

4.4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

4.5法律和有关规定允许的其他情况。

(5)就业协议的解除

就业协议的解除包括单方和三方解除

5.1单方解除包括单方擅自解除和单方依法解除

单方擅自解除是指未经另两方同意,擅自解除协议,属违约行为,需承担违约责任。

单方依法解除或依协议解除,是指一方解除就业协议有法律上或协议上的依据,如学生未取得毕业资格,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就业协议。

5.2三方解除是指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经协商一致,解除原订立的协议,使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

此类解除三方均不担承法律责任。

(6)无效协议的界定

所谓无效协议是指违反就业协议订立的原则,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协议。

6.1用人单位采取欺骗等违法手段签订的就业协议无效。

如用人单位没有营业资执,无录用权力而与毕业生签订的就业协议。

6.2毕业生采取多头签约的方式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无效。

(7)签订就业协议注意的事项

档案接收和户口迁移地址不明确或空白不填。

档案和户口涉及到职称评审、办理社会保险,出具相关证明等。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有档案、户口接收权(人事权),民企、私企、外资企业没有档案、户口接收权,其应委托当地的人才交流机构(中心)代理毕业生档案、户口。

人才交流机构(中心)即为此类企业的人事主管理部门。

提示:

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往往在附加条款中明确报到时间、毕业资格、体检要求及违约金等。

因用人单位事先拟好,所以毕业生没有协商的余地。

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后一定要履行协议,否则浪费用人单位的招聘成本、抢夺了其他毕业生的就业机会,对学校的信誉造成不可挽回的负面影响(用人单位从此不招该校的毕业生)。

违约金对用人单位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国家有关部门曾规定毕业生签订协议书时违约金不能超过一个月的工资,所以对用人单位设置的过高甚至天价违约金要协商,争取限制在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

3、劳动合同的内涵

2008年1月1日生效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

(1)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同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之间订立的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2)劳动合同的形式:

书面合同

 (3)劳动合同的类别:

固定期限、无固定期、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

(4)主要内容

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此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4、劳动合同的签订

(1)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

1.1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1.2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1.3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2)试用期的约定

所谓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相互了解、考察的时期。

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

2.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2.2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

2.3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2.4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2.5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注:

为保障劳动者的生活需要,各地出台了最低工资标准,它不含津补贴、加班工资、社会保险等。

(3)违约金的约定

3.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3.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5、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的区别与联系

5.1区别:

 

(1)主体不同:

就业协议主体为三方,合同的主体为两方。

(2)签订的时间不同:

就业协议签订在毕业之前,合同签订在毕业正式上班之后。

(3)目的不同:

协议表明达成就业意向,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

(4)有效期不同:

就业协议有效期至正式报到上班止,合同则以约定的时间为准。

5.2联系:

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派遣的依据,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前提条件;劳动合同是就业协议内容的落实。

四、违约责任与劳动争议

4.1违约责任

(1)劳动合同文本中未载明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用人单位应在用工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否则支付双倍工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试用期违规约定,应支付赔偿金。

(4)用人单位违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应限期退还劳动者。

(5)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加班工资及补偿金的,应限期支付,否则加付补偿金。

(6)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赔偿金。

(7)用人单位使用强迫手段给劳动人身心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8)劳动者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2劳动争议

1)劳动争议的概念

劳动争议又称劳动纠纷,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与义务发生的争执。

(2)劳动争议的范围

因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而发生的争议。

因执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等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为¡°一调一裁两审¡±制,主要包括:

劳动争议调解、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审理。

6、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国家为了帮助公民抵御各种生活危险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险的项目一般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

社会保险项目相关规定

养老保险:

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给合的模式。

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为工资总额20%,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的8%并计入个人帐户。

养老保险累计缴满15年达到法定退休后才能领取养老金。

失业保险:

所有组织及其职工必须缴纳失业保险。

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为工资总额2%,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的1%。

失业保险缴满1年符合规定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医疗保险:

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给合的模式。

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为工资总额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的2%并计入个人帐户。

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生育保险主要支付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和产假期间按月发放的生育津贴。

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工伤保险主要支付工伤医疗费、伤残补助金、抚恤金、伤残护理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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