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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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青海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积极服务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提高用地预审效率。

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42号令),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第二条建设项目分为审批、核准、备案三种类型。

建设单位在申请用地预审时,需在申请文件中注明项目的申报类型。

(一)审批项目。

在建设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由建设用地单位向项目审批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二)核准项目。

在建设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由建设用地单位向核准项目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三)备案项目。

在建设项目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建设用地单位向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农村宅基地,城镇建设规划区内实施招标、拍卖、挂牌的房地产开发,用地规模不增加、用途未发生变化及土地使用权人不改变的在原址上进行改建,地下管网建设项目不进行用地预审。

确需进行用地预审的,由项目所在地的州(地、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负责预审。

第三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三)合理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

(四)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

(一)由县(市、行委)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预审的,项目业主(单位)直接向县(市、行委)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预审申请,经县(市、行委)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后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二)由州(地、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预审的,项目业主(单位)向州(地、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预审申请,项目所在地的县(市、行委)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经州(地、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后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三)由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预审的,项目业主(单位)向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预审申请,项目所在地的县(市、行委)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经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后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应当由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预审的生态移民安置、农牧民定居、农村人畜饮水安全、35KV以下农村电网升级改造等建设项目,委托项目所在地的州(地、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预审意见,需抄送同级的发展改革、建设、环保、统计等部门。

同时报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四)由国土资源部负责预审的,项目业主(单位)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提出预审申请,经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由项目业主(单位)连同建设项目用地单位的预审申请一并报国土资源部。

其中,建设项目占用西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的,由西宁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经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后,转报国土资源部。

涉密军事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建设单位可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提出预审申请。

第五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需提交的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见附件1);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见附件2);

3、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备案批准文件;

4、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经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的规划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和修改规划听证会纪要;

5、由省、州(地、市)预审的用地项目,需附有县(市、行委)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申报项目用地的初审意见;需国土资源部预审的用地项目,需附有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申报项目用地的初审意见。

初审意见的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是否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用地标准和总规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征地补偿费是否落实、补偿标准是否符合规定、项目选址是否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实地踏勘和论证的书面意见,提出的建设项目用地优化方案等;

6、标注申报项目位置的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分幅图(图上准确标出拟用地范围,并经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盖章确认);

7、建设项目拟选址位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需提交经省级国土资源地质环境部门审查备案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登记表(见附件3)。

其中,工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农业生态园等园区已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其园区内的建设项目,不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8、压覆矿产资源证明材料。

对占地面积在20公顷(含20公顷)以下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需提交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情况调查表(见附件4);对在省域内建设铁路、公路、水库、输油(气)管道、输电线路、大型建筑物(建筑群)等项目,需提交经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情况审查意见;对城镇建设用地规划区内、工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农业生态园等园区内的项目,不

再提供压覆矿产资源情况的调查材料;

涉及矿山项目的,需提交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准文件。

第六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前应做好下列工作:

(一)项目用地预审机关应指导项目业主(单位)做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前的相关工作;

(二)做好项目用地实地踏勘和论证工作:

1、项目实地踏勘和论证的范围。

公路、铁路、管道、能源、矿山、水利设施等属于国家或省级重点工程项目,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2、项目踏勘和论证的内容。

组织专家重点对项目建设方案的合理性、项目用地选址的合理性、项目用地规模的合理性、规划修改和基本农田补划方案的合理性、耕地补充方案的可行性等五个方面进行论证。

第七条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用地预审材料,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受理。

不符合的,应在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逾期不通知的,视为受理。

第八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内容。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实行会审制。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预审(初审)的建设项目,由省级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牵头,组织耕地保护、土地利用、地籍管理、执法监察、项目所在地的州(地、市)、县国土资源局等共同对项目业主(单位)申请用地预审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查。

(二)主要审查内容:

1、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

2、建设项目用地标准是否符合有关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用地规模和各功能区用地是否合理;

3、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

4、征地补偿费用和具有土地复垦任务的工程项目的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

5、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建设项目通过用地预审的,有预审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出具预审意见,预审意见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针对建设项目的依据,反映已列入经批准实施的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发展规划、区域发展规划的情况,反映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明确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供地政策等,并明确提出预审审查结论;

2、针对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提出应当依据的《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等标准和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幅度的要求;

3、针对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提出补充耕地资金应当依据的标准、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等方面的要求;

4、对征收集体土地的,提出做好征地补偿安置有关工作的要求;

5、对涉及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明确其修改规划方案、评价报告、听证会纪要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政策的规定,并提出建设项目在经有权机关批准、核准后依法实施修改规划方案的要求。

6、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规定,应当明确提出预审文件的有效期限。

第九条对没有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确需修改或调整规划的,依法修改或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一)建设项目列入或为实施国务院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专项规划、行业发展规划、区域发展规划,以及其它决定和批复等;

(二)建设项目列入或为实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批准的有关规划、计划等;建设项目列入或为实施国务院其它部门批准的相关规划、计划等,并且其它部门的相关规划是为落实国务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批准的规划、计划、决定、批复的;

(三)建设项目列入或为实施省政府批准的有关规划;

(四)军事、卫生防疫等具有特殊选址要求的建设项目。

第十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在正式受理预审申报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本级的预审工作,出具预审意见。

二十日内不能出具预审意见的,经负责预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对中央和省级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正式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完成;涉及灾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正式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完成。

受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委托负责初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十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转报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预审意见是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必备文件。

预审意见提出的用地标准、用地规模、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等方面的要求,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应当充分考虑。

建设单位应当认真落实预审意见,并在依法申请使用土地时出具落实预审意见的报告。

第十二条监督检查。

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下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预审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对州(地、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预审的建设项目和委托州(地、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的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现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预审时有不负责或弄虚作假、越权预审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两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

已经预审的项目,如土地用途、项目选址、建设规模、用地规模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进行用地预审;如在预审文件有效期内未通过审批、核准确需延期的,在符合土地用途、项目选址、建设规模和用地规模与申请用地预审时基本一致的条件下,项目业主(单位)可向原预审批准机关申请延期。

申请延期应提交下列材料:

项目业主(单位)的延期申请、

县级国土部门对项目用地情况的确认意见、用地预审批复文件。

第十四条严格执行建设项目预审制度。

未经预审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不得办理供地手续。

预审审查的相关内容在建设用地报批时,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不再重复审查。

第十五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执行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之规定。

第十六条本细则发布之日起施行。

《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国土资规[2005]6号)停止执行。

附件: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登记表

4、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情况调查表

 

 

附件1: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参考)

主送单位(负责预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是列入(为实施)《××》规划的××类建设项目(能源、交通、水利、城市基础设施……等)。

项目建设规模为××(千瓦、公里),建设内容主要为××,拟定总投资××亿元。

拟选址情况:

××项目位于×省×市×县×乡(镇)×村。

选址比较的简况和拟选址用地的充足理由,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取得划定矿区范围批准文件的情况,等等。

拟建项目用地情况:

拟用地总规模××公顷,拟占用农用地××公顷,拟占用地农用地中耕地××公顷(其中拟占用基本农田××公顷),各功能分区拟用地情况……等等(根据《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规定的各组成部分填写)。

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涉及占用耕地的项目填写):

是否已经将补充耕地的资金列入工程投资(概算);拟采取(自行组织开垦、耕地开垦费委托开垦)的方式补充耕地,委托开垦的是否承诺按照当地××元/亩的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等等。

征地补偿费用和具有土地复垦任务的工程项目的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

抄报: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附件2: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项目名称

项目拟建

地点

项目需审批、

核准、备案机关

 

项目拟投资

规模(亿元)

项目依据的相关规划名称及批准文号

项目拟用地总规模(公顷)

用地

总面积

农用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合计

其中:

耕地(基本农田)

项目各组成部分(功能分区)

用地情况

补充耕地资金标准和总额、补充耕地拟采取方式及措施

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

通讯地址

联系人及电话

邮政编码

备注

 

建设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登记表

编号:

建设项目或

规划区名称

评估级别

用地范围

及面积

地理位置

东经

北纬

建设或规划单位

名称

法人

代表

地址

联系人

项目

名称

电话

用地

性质

传真

评估单位

名称

法人

代表

地址

联系人

评估

资质

等级:

电话

编号:

传真

评估报告

报告

名称

报告

主编

电话

专家组

审查时间

专家组长

 

评估单位对评估结论负责的承诺

 

(单位签章)

年月日

建设或规划单位按评估结论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承诺

 

(单位签章)

年月日

对建设项目或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意见

 

(备案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盖章)

年月日

 

附件4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情况调查表

填报单位:

年月日

项目名称

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

项目选址

拐点座标

压覆矿产资源情况调查结果

矿区(井田)简况

压覆范围拐点座标

名称

矿种

矿床规模

有无矿权

建设项目所在州(地、市)、县(市、行委)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年月日

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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