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教育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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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教育法
学习《义务教育法》计划
富锦市砚山小学
宣传、学习和贯彻新《义务教育法》实施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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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将宣传、学习和贯彻新《义务教育法》落到实处,在全校尽快形成学法、知法和用法的良好局面,根据市教育局文件《关于宣传、学习和贯彻新<义务教育法>实施意见》,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计划。
一、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1.学校在校园醒目位置悬挂宣传新《义务教育法》的标语横幅。
2.学校举行一次学习、遵守新《义务教育法》,努力使自己成为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主题升旗仪式。
3.学校一期宣传新《义务教育法》黑板报。
4.各班举行一次以宣传新《义务教育法》为主题的班会。
5.利用家长学校、校刊、座谈会、晨检、小广播宣传教育法。
6.利用校园文化艺术节活动开展学生喜闻乐见的宣传活动。
二、人人学法,学以致用。
1.利用政治学习时间,认真学习新《义务教育法》原文、相关报道和有关释义文章以及指导学习贯彻新法的文章。
2.利用思想政治课教学,指导学生学习新《义务教育法》,其他学科在德育中渗透包括新法的内容。
班级利用班会课组织学生谈学法体会。
学校利用升旗仪式,组织学生开展关于学法体会的国旗下演讲活动。
3.分学年组集中开展学法、知法、守法专题讨论活动,做到学校统一定议题、定时间、定地点,并做好讨论记录。
4.学校在每周二的政治学习时间,进行交流个人的学习体会。
5.学校统一组织教师参加关于新义务教育法的考试。
6.学校要求干部并倡导教师积极撰写学习心得。
三、联系实际,贯彻落实。
1.修订和完善学校管理及教育教学工作规章制度,使其与新义务教育法的要求和精神相一致。
2.认真调查本校贫困学生的家庭情况和学习情况,建立贫困家庭学生简明情况登记册,及时、全面地做好帮扶、资助工作。
对具有接受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少年在我校就读的情况随时了解和掌握,并及时做好排忧解难工作。
3.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教育观念,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彻底转变观念,坚持不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均衡班级的生源、师资等教育资源。
加强师德建设,树立以爱生为核心内容的师德师风,教师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得胁迫或者诱骗学生辍学等,并使新法的有关要求通过校纪校规更加具体地得到贯彻和体现。
4.严格遵守收费公示制度,严格执行“一费制”,严格贯彻各级部门关于规范使用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规定,学校及个人不得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教辅用书,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针对以上规定,学校要专门制定严格的处理措施确保有效的贯彻执行。
5.认真总结学校宣传、学习和贯彻新义务教育法工作,做好资料收集整理工作;开展一次关于家庭教育、依法教育的咨询活动,以积极的态度参加全局性的统一活动。
8.及时将宣传、学习和贯彻新义务教育法的情况作好书面总结,。
学习《义务教育法》总结
富锦市砚山小学
学习《义务教育法》总结
我校接到教育局及总校关于学习《义务教育法》活动的安排意见并在总校召开动员会后,学校领导高度重视,召开了关于学习和宣传《义务教育法》的工作会议,并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了学校学习和宣传《义务教育法》的活动计划。
活动中,学校认真组织,广大教师积极参与,收到了预期的效果。
现将本次活动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制定活动目标
为了使本次活动收到良好的效果,我校制订了活动目标如下:
1、普及和宣传《义务教育法》法律知识,让每位师生提高和增强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的自觉性。
2、普及和宣传新义务教育法常识,增强法律意识,用法律保护自己。
二、具体活动情况汇报
(一)宣传发动
接到通知后,我校立即行动起来,利用有效的时间组织师生学习《义务教育法》的有关条款,明确新《义务教育法》实施的重大意义,在师生中进行普法宣传,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
(二)严格按照总校的安排进行活动的开展
1、对照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结合我校实际,在学校内、教师中开展自查自纠活动,学校以及教师本人写出自查材料,并且学校对学校本身及教师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归纳总结。
2、结合存在的问题召开了会议,对学校本身及教师身上存在的问题进行查摆,要求每位教师、班子成员结合学习情况写出心得体会或收获。
3、要求每位领导、每位教师分别针对学校及个人存在的不规范的行为制定整改措施,并要求要严格落实。
4、学校对办学行为再次检查,并作出书面总结。
(三)其他活动的开展
1、我们进行了学习《义务教育法》的征文活动和以学习《义务教育法》为主题的手抄报评比活动,并且要求各班出一期以学习《义务教育法》为主题的板报。
通过以上方式、方法,对师生进行法制教育,极大地增强了师生学法、知法、懂法、用法的法律意识,使学生能够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
2、召开班主任会,要求各班利用班会进行一次法律、案件的品评与讨论。
在学生中开展“知法、懂法光荣,违法犯罪可耻”的活动。
(1)学习违反义务教育法的典型的案例,让学生在一个个鲜活的案例中懂得我们每个人特别是青少年学生要严格遵守《义务教育法》以及其他与学生息息相关的法律。
(2)开展“我们为什么要学习并遵守《义务教育法》?
”、“有人侵犯到我们的合法权益我们给怎么办?
”等主题讨论活动。
通过学习和讨论,学生的法律意识得到增强,并且能够运用法律去解决实际问题,做到知法、懂法、用法。
通过《义务教育法》的学习和宣传,起到了宣传法律、预防犯罪的目的。
(四)总结提高
活动结束后,师生把参加此次活动的心得体会以及在今后的学习工作中怎样更好地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的打算和做法形成了文字材料,上交学校,学校统一存档。
《义务教育法》的事实,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如何正确开展指明了方向,明确了教师和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全面贯彻和落实《义务教育法》,将会保证我国科教兴国战略目标的早日实现。
今后,我校将严格按照《义务教育法》的规定,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为创办人民满意的教育而努力奋斗!
新《义务教育法》学习材料
主讲:
刘亚洲
内容提纲:
一、对义务教育法的总体把握与认识
二、什么是义务教育
三、关于修订《义务教育法》的背景
四、关于修订《义务教育法》的基本思路
五、《义务教育法》的修订过程
六、《义务教育法》修订的重大意义
七、贯彻《义务教育法》需重点关注的若干问题
八、《义务教育法》的义务性规定
1、关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义务性规定
――投入体制与投入职责的规定
--管理体制与管理职责的规定
2、关于学校的义务性规定
3、关于教师的义务性规定
4、关于社会的义务性规定
5、关于父母及其他监护人的义务性规定
6、关于适龄儿童少年的义务性规定
★对义务教育法的总体把握与认识
一、是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的权利保障法
二、是规定政府、监护人、学校和社会等义务主体保障义务教育实施的义务法,特别是重点规定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义务
三、是一部体现了教育理念的法律,确立的基本原则是义务教育发展的规律性要求和必然趋势
四、是一部规范性、现实性比较强的法律
五、对现行教育政策进行了全面总结并有选择地上升为法律的规定,新内容比较多
★什么是义务教育
一、根据法律的规定,义务教育是一项教育制度(第2条第1款)
二、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第2条第2款)
1、公益性
2、强制性
3、统一性
4、免费性
★关于修订《义务教育法》的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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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行《义务教育法》已难以适应新形势下实施义务教育的特点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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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家出台的新的义务教育的政策、措施,需要上升为法律规范。
3.近年来义务教育实施中出现的新问题亟待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1)义务教育财政经费投入总量不足。
(2)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习负担较重,应试教育没有得到根本改观。
(3)义务教育资源分配不尽合理,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学校之间的差距依然存在,在一些地方和有些方面还有扩大的趋势。
(4)有些义务教育学校乱收费现象严重,学生家长经济负担沉重。
(5)义务教育学校时有事故发生。
(6)一些人利用义务教育教科书的编写、出版和发行向学生家长伸手、谋求不正当利益。
解决以上问题,从根本上需要靠法治,靠修订《义务教育法》予以保障。
4.法律的可操作性需要进一步加强。
★关于修订《义务教育法》的基本思路
一是坚持全新的立法理念。
在修订过程中,坚持了以下立法理念:
(1)始终把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作为修订工作的基本指导思想和理论依据。
(2)把依法保障广大公民均衡共享平等的义务教育权利,作为立法的重要目标。
(3)把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作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财政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4)把规范政府职责作为完善义务教育制度的主要方面。
二是着重制度创新。
修订《义务教育法》吸收了近年来教育改革发展的重大成果,同时借鉴世界各国义务教育发展的成功经验,侧重于义务教育制度创新。
比如,实行国务院与地方各级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级统筹的义务教育投入体制;规范实施素质教育的一系列制度;明确教育督导制度等。
《义务教育法》在许多制度方面都做出了重大创新,可以预见,这些制度将对中国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三是注重实效,把法律的可操作性放在突出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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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法》的修订过程
●1986年4月12日,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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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在十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有近600名代表强烈要求修订《义务教育法》。
2004年和2005年,每年又都有22件议案涉及到修订义务教育法,签名的代表分别是727名和740名。
有近1/4的人大代表连续3年为一部法律的修订提出议案,这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历史上是罕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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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6月,十届人大常委会将修订《义务教育法》列入立法计划,《义务教育法》修订工作随即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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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6月,教育部将《义务教育法》修订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
国务院法制办随即征求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财政部、人事部等37家中央单位,以及上海、黑龙江、深圳等47家地方政府的意见,并多次进行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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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6月,国务院法制办在对送审稿进行三次修改的基础上,形成《义务教育法》修订征求意见稿,还就征求意见稿向曾提出过议案、提案的740名全国人大代表、44名全国政协委员以及有关中央单位、地方政府、义务教育学校和专家学者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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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8月,侯自新、乔守玮等22位领衔提出修订《义务教育法》议案的人大代表应邀到京,与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委员以及国务院法制办、教育部、财政部等有关部委的领导同志,共同商讨有关修订《义务教育法》的问题,开创了全国人大立法史上的一个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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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2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逐步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中央和地方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为义务教育立法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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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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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2月25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首次审议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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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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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法》修订的重大意义
1.新《义务教育法》将有力地推动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
2.新《义务教育法》将大大强化义务教育的公共保障机制
3.新《义务教育法》将有利于义务教育公平公正均衡发展
4.新《义务教育法》为解决教育热点难点问题提供了明确依据
★贯彻《义务教育法》需重点关注的若干问题
1.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高义务教育质量
2.切实落实政府责任,强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3.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4.加强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治理教育乱收费
5.加强政府统筹,解决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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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法》的义务性规定
◆关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义务性规定
――投入体制与投入职责的规定
--管理体制与管理职责的规定
◇投入体制与投入职责的规定
一、1986年《义务教育法》关于经费投入规定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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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6年《义务教育法》关于“实施义务教育所需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予以保证”的规定,没有明确各级政府的分担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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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2年实施细则规定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事业费和基建投资,仍是没有明确地方各级政府间的投入职责;而且将基建投入的责任进一步下移
二、义务教育经费保障问题得到广泛和高度关注
1、全国人大非常重视
2、教育部非常重视
3、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非常重视
4、国务院非常重视
三、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重要法律地位(第2条第1、4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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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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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
四、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保障体制 (第44条第1款)
1、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明确了中央政府分担义务教育经费的责任
2、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统筹落实
△ 省本级财政要负担义务教育经费
△ 制定本省各级政府分担经费的办法
△ 落实的责任主体为省级政府
3、关于“分项目、按比例”的分担原则
五、法律关于政府投入职责的具体规定
1、“四个标准”(第42条)
2、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第42条)
3、义务教育经费预算单列(第45条)
4、义务教育经费转移支付(第4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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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审计监督和统计公告制度(第50条)
▲义务教育经费预算单列
▲义务教育经费转移支付(第46条)
①规定国务院和省级政府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和义务教育专项转移支付。
有利于防止义务教育经费被侵占挪用。
②规定国务院和省级政府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
有利于增强地方财力,加大对义务教育的支出。
③规定国务院和省级政府要支持和引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增加对义务教育的投入。
需要制定相应的奖惩措施和完善调控手段。
④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确保将上级政府的转移支付资金按照规定用于义务教育。
有利于防止义务教育经费被侵占挪用。
◇管理体制与管理职责的规定
一、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
1、国务院领导
2、省级政府“统筹规划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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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定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
△ 依法制定完善有关规定
△ 制定义务教育实施规划
△ 保障实施的责任
3、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
二、关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管理职责规定
(一)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1、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都有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义务(第6条)
(1)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促进学校间均衡发展。
(2)保障农村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缩小城乡差距。
(3)保障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促进区域间均衡发展。
(4)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促进不同人群间的均衡发展。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的义务
(1)县级人民政府编制义务教育经费预算应当向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第45条第2款)
(2)师资的均衡配置和校长、教师的流动(第32条第2款)
(3)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第22条)
(二)组织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1、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保障入学的义务(第13条)
(1)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按照法定年龄按时入学(第11、13条)
(2)帮助解决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
(3)采取措施防止辍学
2、按照法律规定的入学原则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第12条)
(1)入学的免试原则
1)为什么要免试入学
2)免试与就近入学
3)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的免试问题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细则》第27条规定:
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可以自主确定招生范围、标准和方式。
《义务教育法》附则规定:
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未做规定的,适用本法。
(2)就近入学的原则
△ 保障在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是政府的义务
△ 就近入学并不当然地是家长和适龄儿童少年的义务
适龄儿童少年是否可以选择公办学校
△ 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的例外
在非户籍所在地居住入学
(三)设置学校和依法规范学校办学行为
1、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和进行学校建设的义务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制定和调整学校设置规划,包括新建居民区学校(第15条)
(2)建设学校要符合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适应教育教学的需要,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第16条)
(3)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置义务教育学校,包括寄宿制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接收具有严重不良行为适龄少年的专门的学校等。
(第17-20条)
2、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规范学校办学行为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校和非重点学校。
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第22条)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第22条)
(3)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第25条)
国家规定的收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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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义务教育法》规定,免收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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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实施细则规定可收杂费。
1996年《义务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杂费标准由省政府审批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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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关于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规定:
“一费制”的收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一费制”包括杂费、课本和作业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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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规定,从2006年春季开始实行经费保障新机制的地区,除向学生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以及向寄宿生收取住宿费外,不得再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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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新《义务教育法》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得收学费杂费”,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4)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开除学生(第27条)
(5)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第24条第3款)
3、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强学校安全管理的义务(第23、24条)
△ 贯彻落实第23、24条的规定,需要学习了解10部委发布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 24条第2款关于校舍安全的规定
(四)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保障教师合法权益
1、加强教师队伍的制度建设(第30条)
(1)教师资格制度
《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已经规定
(2)教师职务制度
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
2、依法保障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第31条)
(1)工资
△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 教师工资由各级人民政府保障
(2)福利与社会保险
(3)津贴补贴
(五)实施素质教育、加强教育教学监督指导
1、关于素质教育的法律规定(第34条)
2、关于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教学工作职责的法律规定(第35条)
(1)确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
(2)改革考试制度,改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法
(3)鼓励采用启发式等教育教学方式
(4)建立和完善教科书的编写、审定和定价制度,推行教科书循环使用(第38-41条)
(六)监督、表彰奖励与法律责任
1、关于监督的规定
(1)督导:
主体、内容与报告(第8条)
(2)社会监督(第9条第1款)
(3)审计监督与统计公告制度(第50条)
2、关于引咎辞职的规定(第9条第2款)
3、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第七章)
4、关于表彰奖励的规定(第10条)
◇关于学校的义务性规定
一、关于教育教学的义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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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第35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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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学校应当将德育放在首位,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第36条)
3、学校应当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开展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第37条)
二、关于规范办学行为的义务性规定
◇关于教师的义务性规定
一、教师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第28条)
△ 教师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 为人师表
△ 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二、更为强调的教师义务(第29条)
1、平等对待学生(包括关注差异、因材施教)
2、尊重学生人格(包括不得体罚)
3、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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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的义务性规定
1、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第5条第4款)
2、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第9条)
3、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第14条)
4、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第28条)
5、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为学校开展课外活动提供便利(第37条)
◇父母及其他法定监护人的义务
△ 保证按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 保证被监护人依法完成义务教育
◇关于适龄儿童少年的义务性规定
第4条规定: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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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受义务教育是适龄儿童少年权利与义务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