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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安全工作的实践

幼儿园安全问题的研究

襄樊市直机关第一幼儿园王平

[摘要]通过调查、分析幼儿发生安全事故的原因,针对事故发生的原因采取相应的对策,探索行之有效的做好幼儿园安全工作的方式方法。

以期对幼儿园的安全工作提供指导。

[关键词]幼儿安全教育管理

一、问题的提出

幼儿园的安全是保教工作得以开展的前提条件,也是家长、老师和社会各界最关心的事。

一旦幼儿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仅给国家造成损失,给家庭带来巨大的灾难,幼儿园的声誉也毁于一旦。

所以幼儿园到底应该采取哪些措施,才能有效地保证幼儿的安全,防止各种意外事故的发生?

幼儿园到底该怎样保护儿童?

幼儿园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应该如何处理?

国家对幼儿园幼儿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法律条款如何理解与执行?

这是值得我们认真反思,不断探索的问题。

《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指出:

“幼儿园必须把保护幼儿的生命和促进幼儿的健康放在首位”。

为了保证幼儿的生命和健康,减少意外事故的发生,我们采用调查分析法、对比法、行动研究法进行研究。

设计了调查表,通过调查近三年幼儿园幼儿发生安全事故的数量、原因、地点等,分析幼儿最容易发生的意外事故及其原因,并针对事故发生的原因采取相应的对策,探索行之有效的做好幼儿园安全工作的方式方法。

以期对幼儿园的安全工作提供指导。

二、调查结果与分析

(一)近三年幼儿园幼儿安全事故统计共13例

年份

在园幼儿人数

意外事故

总人数

摔伤缝合

骨折

烫伤

溜出园外

在实践中采取相应措施干预+

2006

722

7

5

1

1

干++

2007

719

5

4

1

+++

2008

728

1

1

++++

 

(二)幼儿发生意外事故时间、地点统计共13例

时间

地点

早餐后

午餐后午睡前

教学活动中

生活活动中

教室区域活动中

户外游戏

寝室

1例(幼儿溜出园外)

2例(幼儿碰伤)

9例(摔伤、碰伤)

1例(幼儿烫伤)

5例

6例

2例

(三)分析

1、幼儿园最易发生的安全事故

1)幼儿在活动中骨折、碰伤、摔伤。

2)幼儿溜出园外

3)幼儿之间嬉戏、打闹造成的骨折、碰伤、摔伤、戳伤等。

4)因为老师工作失误造成的幼儿烫伤等。

5)幼儿耳、鼻塞的异物、幼儿吞食扣针等危险物品等。

2、幼儿园发生安全事故的时间地点

1)早餐后,集体活动前

2)集体户外游戏活动中

3)寝室里午睡前

4)教室区域活动中

3、幼儿意外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

1)幼儿的身体、心理发育尚不成熟。

幼儿园是3—6岁幼儿集中生活和活动的场所。

这个年龄段的幼儿活泼好动,但身体机能发育还不完善,特别是腕骨和骨盆发育不成熟,动作还不协调,很容易发生骨折、跌伤、摔伤、磕伤等意外事故。

加之幼儿缺乏生活经验及安全常识,对可能出现的意外没有防范能力,例如幼儿在活动中互相碰撞出现摔倒骨折。

2)教师责任心不强、思想松懈、体罚幼儿。

幼儿园里意外事故的发生时间多在户外活动时,午餐前,幼儿离园前。

此时幼儿较兴奋而教师则因为刚完成集体教学活动或因为快完成一天的工作而思想有些松懈,没有很好地组织幼儿;有的教师责任心不强,在组织幼儿户外活动时与他班教师聊天,不履行职责;有的教师安全意识淡薄,班上使用的消毒液随手放置,被幼儿拿到误服;有的教师在活动区的布置中没考虑安全因素等。

3)幼儿园管理上的漏洞。

幼儿园的管理质量是安全工作的保障。

许多事故的发生都是因为管理不善所致。

例如:

没有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责任制,没有落实园长安全值班制,没有定期对园舍、大型玩具、电器等进行安全检修,晨检不细致,没有实行封闭式管理,没有严格门卫制度,没有严格使用幼儿接送卡,导致幼儿摔伤、碰伤、触电、溜出幼儿园、幼儿被人冒领。

4)幼儿园设施存在着安全隐患。

幼儿意外事故发生的场地以大型玩具处最多,因大型玩具设计不合理、草地被硬化、幼儿在玩的过程中推挤等因素导致摔伤、骨折等;教室里,桌子、椅子有尖棱,钉子冒出,幼儿被碰伤、扎伤;盥洗室,地砖太滑,电器线路不顺,电线漏电,插座安装位置太低发生幼儿触电事故;楼梯有坎,上下楼梯没有标志,幼儿把楼梯扶手当滑梯滑等都易导致幼儿绊倒,挤倒、摔倒等。

三、幼儿园安全事故的防范

首先要从源头上即导致幼儿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原因入手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同时要认真贯彻《纲要》提出的“既要高度重视和满足幼儿受保护、受照顾的需要,又要尊重和满足他们不断增长的独立要求”的精神,正确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增强幼儿的自我保护能力,再则要加强对成人的安全教育,加强成人监护的责任感。

由家庭、幼儿园、社会共同筑起一道安全防线,才能确保幼儿的安全。

1、安全管理规范化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建立园长—保健医生—各班、组、门卫的安全网络。

园领导与各部门签定安全工作责任状,将安全工作落实到人。

实行园领导安全值班制,每天检查安全工作,随时发现、处理安全隐患,并将一天的情况做好记录进行交班。

门卫严格执行来人登记制度,严禁闲杂人员进入园内,每天幼儿入园、离园时门卫加强值班力量,注意观察,防止幼儿溜出和坏人进入。

严格晨间检查,防止幼儿携带珠子、刀子等不安全的物品入园。

教师严格使用幼儿接送卡,家长持卡接送幼儿。

幼儿食堂严格食品卫生,坚持采购食品索证制,认真做好餐具消毒,防止食物中毒的发生。

严禁用报废车、故障车、拼装车接送幼儿,要求接送幼儿车辆证照齐全,车况良好,驾驶员技术精湛,责任心强,身体心理健康。

2、环境创设安全化《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防护制度,严禁在幼儿园内设置威胁幼儿安全的危险建筑物和设施,严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

幼儿园在环境美化、硬化的同时要注意环境的绿化和安全化,尽量淘汰铁制大型玩具,大型玩具要放置在草地或橡胶地板上;地板砖最好改铺木制地板;外窗户加防护网;桌椅转弯处做成钝角。

经常检查桌椅有无钉子冒出并随时修理;电器统一线路,经常检修。

上下楼梯处、大型玩具上可以贴上醒目标志提醒幼儿注意安全;楼梯上可以贴上小脚丫,提示幼儿上下楼梯靠右行。

电器插头处贴上严禁触摸的标志等。

教师在活动区的创设上要充分考虑安全因素,不得使用有毒、有害的材料做教具、玩具,不得使用废弃的医疗垃圾给幼儿做活动区的材料。

装修教室、寝室一定要达到环保要求。

3、安全教育经常化安全教育包括对儿童的安全教育和对教职工、家长的安全教育。

(1)对儿童的安全教育“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于渔”。

儿童的活动半径与发展成正比,保护幼儿并不是要禁锢幼儿,幼儿园要正确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对幼儿进行内容全面的、形式多样的安全知识教育,让幼儿主动去获取安全知识,知其不安而后安,学会保护自己。

现代多媒体的运用可以很直观、形象、生动地对幼儿开展安全教育,教师在保教活动中可以不断强化幼儿的安全行为,例如:

鞋带松了要系好,吃饭保持安静,细嚼慢咽;走路按秩序,不疯闹,不推攘其他小朋友,正确使用剪刀等。

还可以利用儿歌、游戏等形式教幼儿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识。

例如开展“我是安全小卫士”活动,通过让幼儿主动收集身边发生的危险,教幼儿认识常用的安全标志提高幼儿的观察力和对危险的预见力。

并可以让幼儿自己设计安全标志,例如孩子们会设计出不推人,下楼梯禁止在扶手上滑,小心门夹手等标志。

还可以让小朋友轮流当“安全小卫士”,负责提醒和监督小朋友的行为是否安全。

还可以开展“警察叔叔进课堂”活动,让幼儿掌握基本的交通安全常识,还要让幼儿记住110、120、119求救电话。

可以设计情景表演让小朋友知道走失了怎么办?

着火了怎么办?

遇到坏人怎么办?

(2)对家长进行安全教育许多幼儿安全事故都是由于家长缺乏安全知识,疏忽大意造成的。

例如:

让孩子自己乘坐三轮车上幼儿园,孩子不交给老师而是送到幼儿园门口家长就走了;用扣针给孩子别手帕,怕孩子哭给孩子带一些豆子等零食在口袋里,给孩子穿的裤子太长,鞋子不合脚。

有的家长喜欢带孩子去参加宴会,孩子乱窜被服务员端的汤烫伤,有的家长骑自行车带孩子缺少防护措施车轮绞伤孩子的脚等。

所以幼儿园要在家长学校里对家长进行幼儿安全知识的教育,还可以利用板报、专栏、安全知识测试来丰富家长的安全知识,便于形成安全教育的合力。

(3)对教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强化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增强教职工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教师要为幼儿提供一个安全的空间,提供一个和谐、信任、安全的精神环境。

安全第一的意识要在每一名教职工心中扎根。

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教师在布置环境时不要使用针或钉子做固定物,以免脱落后被小朋友捡到成为不安全因素。

教师组织幼儿开展活动前要向小朋友讲清规则与要求,幼儿活动时老师要做到管而不死,放而不乱,放手不放眼。

并适时给予幼儿提醒、指导与保护。

4、体质锻炼多样化有的老师因为担心小朋友受伤而尽量少开展体育活动,少玩大型玩具。

致使幼儿缺乏户外活动,影响生长发育。

事实证明在幼儿园发生意外摔伤、碰伤的幼儿多是体质较差、平时缺乏体育锻炼、户外活动少、家里对其特别娇惯的幼儿。

因为缺乏锻炼机会,有的孩子弱不禁风,一推就倒;有的动作不协调,在活动中易扭伤、摔伤。

有的孩子因为缺乏阳光照射导致缺钙,影响了骨质的发育。

所以教师要为幼儿提供足够的时间和空间,积极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多彩的户外游戏和体育活动,例如:

组织幼儿骑车、拍球、抛投、跳跃、攀爬、平衡训练等,用幼儿感兴趣的方式发展幼儿的基本动作,提高幼儿身体素质,增强幼儿的力量、耐力、速度、灵敏度、柔韧性、协调性、灵活性。

也可以让家长经常带孩子到户外进行一些有益的活动,如春游、登山、游泳、放风筝等,这样既可以让孩子在大自然中得到美的熏陶,又能达到锻炼身体,培养体育活动兴趣的目的。

四、幼儿园意外事故的处理与责任

近年来,幼儿园意外伤害事故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3-6岁的孩子均是未成年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他们在幼儿园受到伤害或者是伤害了他人,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

是幼儿园、幼儿家长,还是伤害人的家长?

这是长期困扰着幼儿园及幼儿家长的一个难题。

(一)敏感问题:

幼儿园是不是在园幼儿的监护人?

家长对幼儿的监护职责是否随着幼儿入园转移到幼儿园?

在园幼儿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幼儿园究竟应该按什么原则来承担民事责任?

(二)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父母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权非因法定事由不能免除。

此外,该条规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可见,法律并未规定幼儿园能够成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所以,即使父母把未成年人送进幼儿园学习、生活,使未成年人处于幼儿园的管理之下,幼儿园也并不因此而具备监护人的主体资格。

2、我国教育类的法律法规,如《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幼儿园管理条例》等都明确规定,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幼儿园对幼儿负有进行安全教育、通过约束指导进行管理、保障其健康成长的职责,这说明幼儿园对在园幼儿主要负有三个责任:

一是教育责任,二是管理责任,三是保护责任。

3、《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60条规定:

“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补偿。

”可见,依据法律,幼儿园在赔偿问题上实行的是“过错原则”,即幼儿园对在园幼儿伤害承担责任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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