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运行与维护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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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运行与维护管理制度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运行与维护管理制度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是电力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公司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管理,确保公司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地运行,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总部设备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各单位要加强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全过程管理,保证电力系统安全、可靠运行。
第二条继电保护与安全自动装置(以下简称保护装置)主要包括:
完成数据采集和处理、遥控和通信等功能的监控装置;发电机、变压器、电动机、电抗器、电力电容器、母线、线路及滤波补偿等设备的保护装置;自动重合闸、备用设备及备用电源自投装置、自动调整励磁、发电机低频自启动、发电机自同期与准同期、按频率自动减负荷、振荡或预测(切负荷、切机、解列等)、故障录波装置及其它保证系统安全的自动装置等;连接控制与保护装置二次回路与元件。
第三条35KV及以上重要变电站(所)必须设置故障录波器,新选用的微机保护装置宜带有故障录波功能,以便于各单位要认真做好保护装置的动作统计和分析评价工作。
第四条继电保护工作必须由具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承担,各单位必须确定继电保护管理网络,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
第二节管理机构及职责范围
第五条公司在继电保护专业上实行统一领导,做到公司、厂(部)及车间分级管理。
第六条各单位依据本制度制定本单位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运行与维护管理实施细则。
落实本单位设备管理部和电气车间(或保运部门)管理职责,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所管辖系统的继电保护的整定计算、审核批准、技术管理和运行校验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各单位加强对所管辖系统的继电保护装置的维护、检验和试验的管理工作。
各单位或保运部门要设置继电保护班(组)。
第八条公司设备管理部是公司继电保护主管部门,其职责:
(一)负责公司继电保护的技术和管理工作;协调各单位之间继电保护整定值的配合。
(二)负责各单位6KV及以上电压等级变电站(所)主母线、分段(母联)、发电机、1000KW及以上电动机、1000KVA及以上变压器等重要电气设备继电保护配置方案和定值的批准工作。
(三)负责组织公司电力系统最大、最小运行方式的确定。
根据电力系统参数变化及时组织修改并下发公司电力系统阻抗图。
(四)负责公司电力系统继电保护规程的审查,参加主要系统运行方式的制定。
(五)参加公司继电保护管辖范围内的新建、改扩建电气工程一次主接线图的审查,以及继电保护的配置、保护方式、二次接线图的审查、保护装置的选型和验收。
(六)组织继电保护专业人员对重要继电保护装置的不正确动作进行调查和统计分析,制定对策,编制反事故措施,组织执行电力部门反措,并监督执行。
(七)组织公司继电保护工作会议,总结工作,交流经验,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继电保护专业技术培训工作。
(八)组织公司各单位之间继电保护定值配合及定期检验的协调工作;参加本企业电力系统和外部电网继电保护定值配合的审查工作。
(九)组织公司继电保护资料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各单位继电保护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所辖系统范围内继电保护的定值计算、审核审批工作,继电保护装置的校验、技术管理和运行管理等工作。
下达所辖系统内的继电保护定值。
(二)负责所辖系统内和与之相关的用电单位的新建、改扩建电气工程的设计审查,包括:
一次主接线的审查,继电保护的配置、保护方式、二次接线图的审查和保护装置的选型,并参加工程验收。
参加与之相关的继电保护定值现场调校及工程验收。
(三)编写本单位的《电气运行规程》中有关继电保护章节的内容;参加一次系统运行方式的制定。
(四)统计和分析保护装置动作情况;组织本单位继电保护人员及时对保护装置不正确动作进行调查和分析,查明原因,做出评价,提出反事故措施。
编制本单位年度保护装置的运行评价书。
(五)执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有关继电保护整定原则、保护方式和保护定值。
(六)负责继电保护的检验工作和试验仪器管理。
(七)组织本单位电力系统继电保护人员的技术培训。
(八)负责本单位继电保护资料的管理。
第三节基础资料
第十条继电保护基础工作的资料
(一)系统一次接线图、系统阻抗图、二次接线图、一次运行方式和二次保护配置方式(最大和最小、正常和特殊运行方式),用电负荷状况。
(二)被保护设备的说明书、基本性能和有关参数;
(三)反映系统中性点接地方式和接地位置的有关资料;
(四)保护装置说明书。
微机保护原理图、故障检测手册、合格证、出厂试验报告、软件框图及有效软件版本说明、专用检验规程(调试大纲)等技术文件;
(五)断路器的说明书,断路器的基本性能:
其跳、合闸线圈的起动电压、电流;跳、合闸时间,动热稳定时间及其三相不同期时间;辅助接点、气压或液压闭锁接点的工作情况;
(六)电流和电压互感器的变比、结线方式及安装位置,电流互感器的伏安特性;
(七)直流电源方式(蓄电池、整流装置、电容储能跳闸等)、滤波性能及直流监视装置;
(八)系统稳定计算结果及其对所管辖部分的具体要求;
(九)系统继电保护配置图;
(十)继电保护计算书、继电保护定值表、继电保护定值通知单、微机保护程序文件。
(十一)继电保护动作评价表。
(十二)继电保护校验报告
第四节继电保护的定值管理
第十一条保护装置的整定计算,应符合DL/T584《3-110千伏电网继电保护装置运行整定规程》和DL/T559《220-500千伏电网继电保护装置运行整定规程》等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结合电力系统发展变化,定期进行继电保护定值计算。
统一考虑定值间的相互配合。
由外电网供电的单位每年向电力部门索取系统最大和最小方式下的短路阻抗,并报公司设备管理部。
各单位根据系统变化及时核算本系统继电保护定值,核算结果报公司设备管理部。
第十三条各单位6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变电所进线、母联、发电机、1000千瓦及以上电动机等重要设备的保护定值必须在需要执行15天前报公司设备管理部批准(见天津石化公司重要电气设备继电保护定值审批表,并附计算书),各单位应按批准后的保护定值执行。
第十四条热电部根据系统变化及时计算最大最小运行方式下的配出线路末端短路参数,并将结果报公司设备管理部,公司设备管理部审核后将相关参数下发各用户单位,各用户单位依据系统的变化参数及时对所管辖供电系统进行全面核算。
公司设备管理部负责组织对供用电双方继电保护定值配合进行审核协调。
第十五条整定继电保护定值应尽量考虑各种运行方式。
当不能满足各种运行方式时,可不考虑特殊运行方式和重复故障,以正常运行方式计算保护定值,并以书面形式向电力调度和运行值班人员提出运行方式变更时继电保护调整方案。
第十六条计算保护定值必须有整定方案,整定方案(定值计算书)主要内容包括:
整定原则、设备名称、型号、负荷情况、保护类型、阻抗参数图(110千伏及以上系统计算所需的设备及线路参数,必须采用实际测试值)、计算公式及过程、系统主接线图和定值表,变压器中性点接地点的安排,正常和特殊方式下的注意事项或规定事项,系统运行、保护配置及整定方面遗留的问题和改进意见。
第十七条整定方案编制后,应经专人分步进行全面校核、审核,集体讨论,重要和复杂保护装置整定方案还需与调度运行部门讨论,由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整定计算原始底稿需整理成册,归档保管,以便日常运行或事故处理时查对。
第十八条继电保护定值的执行要使用“继电保护整定值通知单”,该通知单上要有计算人、审核人、批准人方为有效。
通知单上应注明复杂保护的二次接线简图、所适应的运行方式和要求完成的日期。
“继电保护整定值通知单”应编号并注明编发日期。
第十九条定值通知单由定值审批部门和计算部门存留并下发到本单位调度、运行值班、检验等部门。
第二十条保护定值执行单位接到通知单后,必须在通知单规定的时间完成现场保护装置整定值的调整和更改,并及时回执,不得无故拖延和拒绝执行,继电保护定值的调整和更改应由两人进行,一人执行一人监护,并将录入微机综合保护器的参数、压板位置等准确填写到“继电保护整定值通知单”,并经执行人、监督人、审核人确认签字,定值整定后应进行相关试验合格方可投用。
如有特殊情况或对定值有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向定值下达部门陈述理由,并按定值审批程序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和决定。
第二十一条在特殊情况下急需改变保护装置定值时,由保护装置整定部门向管理部门发出临时通知单,再由管理部门下令更改定值。
第二十二条继电保护整定值通知单的下发,必须办理收发手续,收发签字本要妥善保存,防止丢失。
第二十三条继电保护定值改变后应及时变更相关继电保护定值表等相关台帐。
第五节保护装置检验
第二十四条检验的分类
(一)新安装的继电保护装置的验收检验。
(二)运行中的继电保护装置的全项检验(全检);
(三)运行中的继电保护装置的定项检验(定检);
(四)运行中的继电保护装置的补充检验。
全检是对所有继电器的动作特性和互感器及二次回路全面检验。
定检只对与定值有关的继电器的整定值进行检验。
补充检验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检验内容。
第二十五条检验一般规定
(一)对已运行或准备投入运行的保护装置,应按电力行业有关检验规程规定的检验周期,全检和定检的检验项目和技术要求按电力行业颁发的《保护继电器检验》和《继电保护和电网安全自动装置检验规程》执行。
进口保护装置和新型微机保护装置按厂家说明书检验。
(二)新安装的或更改的继电保护装置投入运行前,应仔细检查并确认元器件选型、接线符合设计图、检验报告符合电力行业颁发的《保护继电器检验》和《继电保护及电网安全自动装置检验条例》,整定值符合定值通知单,保护传动正确无误。
(三)主系统的接地保护、母线保护、电压保护和自动装置的定检应在雨季前进行。
其它保护装置应根据季节特点、负荷情况并结合一次设备的检修或清扫合理安排检验计划。
(四)生产装置许可的情况下,应定期利用保护装置进行一次断路器分合闸试验、进线、分段(母联)开关的分合闸自动投切试验,以检验保护动作的正确性。
(五)因生产装置连续运行限制,不能按照规程规定周期进行检验的保护装置,必须报请本单位分管领导批准。
(六)检验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水利电力部颁发的《继电保护和电网安全自动装置现场工作保安规定》等有关规定,复杂的检验工作要事先制定实施方案。
(七)检验工作必须保证检验质量,性能下降的元器件必须及时更换,以保证检验周期内装置的可靠性。
检验微机保护装置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坏芯片。
各单位对每一种型号的微机保护装置应配备一套完好的备用插件。
长期冷备用的微机继电保护装置每年应进行一次通电(1~2天)
(八)整定检验应按通知单进行,继电保护人员应熟知通知单内容,并核对所给定值是否齐全、互感器的参数与实际是否一致。
二次回路如需变动,必须征得定值管理部门的同意,并按其下发的修改简图进行变动。
(九)检验工作中需要拆除二次线时,必须做好记录和标记,工作结束后按原样恢复,并用动作试验检查接线的正确性。
所有接线端子或连接片上的电缆标号应完整齐全,连接螺丝牢固可靠,标记清晰并与图纸符合。
(十)继电保护人员要对二次图纸进行校对,以保证二次图纸与现场实际一致。
(十一)认真做好继电保护检验记录。
工作结束时将检验结果及时填写试验报告,并由电气运行人员确认。
结束后,应及时整理检验报告,并经试验人、审核人等签字确认。
(十二)继电保护班(组)必须配备齐全的专用试验仪器、仪表、整组试验装置及试验电源设备。
检验用仪表的精确等级及技术特性应符合规程要求,并定期检定,以确保检验质量。
(十三)现场检验工作必须由有相应资格、技术熟练人员担当,检验前应熟知检验的有关规定。
(十四)对数据已送入监控系统的保护继电器,继电保护人员应定期对微机继电保护装置进行采样值检查。
(十五)应定期对保护装置进行巡检。
(十六)保护装置改造后、检修或更换一次设备后、运行中发现异常情况后及事故后均要进行补充检验。
第二十六条新建、改扩建工程继电保护管理
(一)工程设计必须从整个系统统筹考虑,对继电保护变化做出相应设计。
保护装置设计的选型、配置方案及原理图应符合有关规定,并事先征得继电保护主管部门同意。
(二)新建110千伏及以上的电气设备及线路参数,应按照有关基建工程验收规程的规定,在投入运行前进行实际测试。
(三)一次设备投入运行时,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应同时投入。
所需的电气一次接线图、保护原理图、保护装置说明书、电气设备(包括线路)参数等资料,由工程管理部门在投运前提交给所委托计算单位。
被委托计算单位应配合工程进度及时提出保护整定值及计算书。
实测参数亦应提前送交,以便进行最终核算,给出最终正式整定值(提交的时间由双方按实际核算工作量商定)。
被委托计算单位必须在正式投运前将继电保护定值计算的有关资料、定值计算书和定值表交给工程管理部门,由工程管理部门提交给工程所属运行单位,经相关部门审核无误后,由负责继电保护管理部门正式下达继电保护整定值通知单。
(四)保护装置的检验和整定试验均由施工单位负责并提出调试方案,报工程所属运行单位的继电保护管理部门审核。
(五)新建、改扩建工程保护装置正式投运前,工程管理部门必须通过相关部门向运行单位继电保护主管部门提交有关资料(被保护设备的说明书和线路的设计资料、设备参数(包括实测参数)、图纸及说明书、保护整定值通知单、保护装置的检验报告、电流互感器和电压互感器的检验报告、断路器的说明书、技术参数和试验报告)以及生产试验仪器、专用工具和备品备件等。
(六)所有保护装置均应在检验和整定完毕,按有关规程验收合格后,方能正式投入运行。
第二十七条检验设备的基本要求
(一)交流试验和相应调整设备应具有足够的容量,在保证最大试验负载下,通入装置的电压、电流均应为正弦波,不得有畸变现象。
谐波分量不宜超过基波分量的5%。
(二)直流试验电源应与装置现场所用的直流额定电压相同,试验回路应设有专用的开关,所接熔断器必须保证选择性。
(三)装有微机保护装置的变电所、发电厂的试验电源,一次侧应为三角形接线,二次侧应为三相四线制的星形接线,相电压为(100/)V,容量不小于10kVA。
(四)整定定值用的仪表精度不应低于0.5级,接于继电器内部电压回路上的仪表要用高内阻的仪表,被测电压小于1伏时,应用电子毫伏表或数字型电表;串入继电器内部电流回路中的仪表要用低内阻仪表。
(五)测量绝缘电阻按电力行业标准选用兆欧表。
(六)微机保护装置的检验应采用微机保护校验仪和记忆示波器等专用仪器、仪表。
第二十八条检验的方法
(一)检验回路的结线,原则上应使通入保护装置的电气量与实际工作情况相符。
(二)对反映过电流的元件,应用突然通入大电流的方法进行检验。
(三)反映低电压的元器件应用电压由正常运行值突然下降的方法进行检验。
(四)对复杂保护装置的检验,应具备试验电流、电压相对相位在0~360度范围变化的移相设备。
(五)保护装置检验工作结束后,应做整组传动试验,并测量整组动作时间。
第六节保护装置的运行
第二十九条有关保护装置及二次回路的工作必须有工作票。
第三十条在保护装置及二次回路上工作前,运行人员必须审查继电保护工作人员的工作票及其安全措施,凡可能引起保护装置误动作的一切工作,运行人员必须采取防止保护装置可能误动作的有效措施。
第三十一条保护继电器或微机继电保护装置检验合格后应由继电保护检定人员加铅封或加密,密码资料在继电保护管理部门书面备案。
在继电保护工作完毕后,运行人员应进行验收,如检查拆动的接线、元件、标志是否恢复正常,压板位置、试验交接记录所写内容是否清楚等,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三十二条保护装置在新投入或经过变更时,属电力调度管辖的设备,运行人员必须和当值电力调度员进行整定值和有关注意事项的核对,无误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三十三条运行人员必须对保护装置及其二次回路进行定期巡视。
如发现异常,应及时汇报电力调度员和有关人员;按保护装置整定所规定的允许负荷电流或允许负荷曲线,对电气设备或线路的负荷潮流进行监视。
如发现可能使保护装置误动的异常情况时,应及时与继电保护部门联系,并按管辖范围的划分向有关人员汇报。
紧急情况下,可先行将保护装置停用,事后立即汇报。
发现保护装置及二次回路存在缺陷及不正常情况,应作出记录,通知有关部门消除及处理。
第三十四条对继电保护动作时的信号,必须经值班长与值班人员共同确认,准确记录后,方可复归,并按管辖范围的划分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
第三十五条正常情况下,变电所的电压互感器和线路侧电压互感器(或电压抽取装置)不允许退出运行,必须退出运行时应充分考虑到其对保护装置的影响,并征得继电保护主管部门的同意,采取防范措施。
第三十六条为避免综合继电保护、微机保护装置等电子设备受电磁信号的干扰而发生误动作,在该类设备运行时,其周围2m内严禁使用对讲机、手机等电子器具,该类设备的装设地点必须有明显的警示标识。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运行场所应清洁无尘并确保以下条件:
温度18-24℃变化率<3℃/hr
湿度40-60%变化率<6%/hr
第三十七条各单位在每年1月初对本单位上年度继电保护装置运行情况进行总结,准确填写继电保护动作评价表,报公司设备管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