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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的原产地规则

普惠制原产地规则

李光编写

原产地规则是各给惠国对于受惠国出口产品享受普惠制待遇必备条件的规定,它是普惠制的主要组成部分和核心内容。

为了确保普惠制关税优惠待遇的好处,只给予在发展中国家生产、收获和制造,并从发展中国家运出的产品,各给惠国都制定了详细的原产地规则。

原产于第三国的产品,如果仅在受惠国进行轻微的加工,或经受惠国转运,一般是没有资格享受普惠制待遇的。

原产地规则一般包括三个部分:

原产地标准,直接运输规则和书面证明。

但澳大利亚的原产地规则不包括直接运输规则

此外,欧盟、瑞士、挪威等国的原产地规则还包括行政合作。

(一)原产地标准(ORIGINCRITERION)

原产地标准是各给惠国分别为原产品概念所下的定义。

原产地标准把原产品分为两大类:

1.完全原产品,或完全在一国获得的产品,即全部使用本国的原材料、零部件,完全由受惠国生产、制造的产品。

虽然各给惠国对完全原产品的定义在文字表述上不尽一致,但含义大致相同。

例如:

欧盟对完全原产品的定义如下:

(1)从该国或共同体成员国土壤或海床开采的矿产品;

(2)在那里收获的植物产品;

(3)在那里繁殖和饲养的活动物;

(4)由那里饲养的活动物所制得的产品;

(5)在那里狩猎或捕获的产品;

(6)由该国或共同体成员国船只在本国以外的海域获取的水类产品和其它产品;

(7)由上述第(6)项提及的产品在该国或共同体成员国加工船上制得的产品;

(8)在该国或共同体成员国收集的仅供回收原料用的废品;

(9)在该国或共同体成员国进行加工制作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和废料;

(10)从该国或共同体成员国领海外的海床或海床之下获得的产品,但该国或共同体成员国须对该海床拥有独立开采权;

(11)在该国或共同体成员国内完全用上述

(1)至(10)项所述产品进行加工制得的产品。

2.含有非原产成份的原产品,即全部或部分使用非原产(包括原产地不明)的原材料、零部件生产制造的产品。

这些原材料、零部件在受惠国经过充分加工、制作,其性质和特征达到了实质性改变的程度。

此时,这种含非原产成份的产品,应视为该受惠国的原产品。

衡量这种产品的原产资格的标准有两个,一个是百分比标准,一个是加工标准。

(1)百分比标准(PERCENTAGECRITERION)

根据非原产成份(或原产成份)的价值占制成品价值的百分比率,确定进口成份是否达到实质性改变的标准,称为百分比标准。

采用百分比标准的国家有13个,它们是:

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哈萨克斯坦、保加利亚和美国。

这些国家的百分比规定各不相同。

加拿大规定:

进口成份的价值不得超过包装完毕待运加拿大的产品出厂价的40%。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规定:

产品的最后加工工序必须在出口受惠国内进行;本国成份的价值不得小于产品出厂成本的50%。

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捷克、斯洛伐克、哈萨克斯坦、匈牙利、保加利亚规定:

进口成份价值不得超过产品离岸价的50%。

美国规定:

本国成份价值不得低于产品出厂价的35%。

(2)加工标准(PROCESSCRITERION)

根据对非原产成份的加工程度来确定制成品的原产资格的标准,称为加工标准。

加工标准通常包括两个要素,即,1.对非原产成份进行了充分加工,2.使其达到了实质性改变。

充分加工是指:

对非原产成份的加工要超出“不充分加工”的范围。

这种所谓的不充分加工大致如下:

①在运输和仓储过程中,为确保产品处于良状态而进行的操作(通风、摊开、干燥、冷冻、加盐、通二氧化硫或其它溶液、剔除损坏部分以及类似的操作);

②包括除尘、筛选、挑拣、分类、配套(包括使物品成套)、冲洗、油漆和等简单操分割作;

③A.更换包装、分批或并批;

B.简单的装瓶、装烧瓶、装袋、装盒、固定到卡纸或木板上等,以及所有其它类似的包装操作;

④对产品或包装刷标记、贴标签或加上其它类似的识别记号;

⑤将产品简单混合,无论这些产品是否属于不同类别的产品,只要组成此混

合物的一种或数种产品不符合使它们成为原产自某一受惠国的原产产品的条件;

⑥将部件简单装配成一个完整的产品;

⑦同时完成上述⑴至⑹项的两道或更多的工序;

⑧动物的宰杀。

实质性改变:

一般地说,如果非原产成份与其制成品的HS品目号不同,即认为非原产成份的品目号发生了变化,非原产成份达到了实质性改变;如果非原产成份的品目号与制成品的品目号相同,则非原产成份没有达到实质性改变。

所谓品目号变化,是指HS四位数品目号中任何一位数字的变化。

但是,HS并非为协调制定原产地规则的需要而制定的,在某些情况下,品目号的改变,并不能完全准确反映出非原产成份是否经过实质性改变。

因此,采用加工标准的国家又规定了某些附加的加工条件,并汇编成《加工工序清单》,作为对品目号改变规则的补充。

加工清单由三个栏目组成:

第一栏是HS章号或四位数品目号;第二栏是前述品目号相应的品名;第三栏是赋予前述产品原产地资格的加工条件。

也就是说,加工清单第三栏列出的加工条件,是该产品取得原产品资格所必须符合的条件。

没有列入加工清单产品,按品目号改变的标准衡量。

加工清单第三栏中有关加工条件的规定,大致有以下五种:

①规定必须使用何种起始原料;

②规定某种起始原料必须原产于出口受惠国;

③规定可使用或不可使用某品目号项下的原料;

④规定某些加工工序必须在出口受惠国内完成;

⑤规定补充的百分比要求。

从制定原产地规则的过程看,是首先考虑品目号改变的规则,再制定加工清单作为补充。

但从应用顺序看,则应首先查阅加工清单,再考虑品目号改变的规则。

综上所述,可按下列原则进行:

①对于加工清单的产品,按清单第三栏的标准判定产品所含非原产成份是否发生实质性改变;

②对于未列入加工清单的产品,其所含非原产成份的四位数HS品目号必须不同于制成品的四位数HS品目。

采用加工标准的给惠国的原产地标准中的一些基本概念和特殊条款

制造:

意指任何制作或加工,包括装配或专门操作,加工清单第三栏或第四栏中的制造是指对非原产原料所实施的制造;

原料:

意指产品生产中使用的任何成份、原材料、部件或零件等,加工清单第三栏或第四栏中的原料是指非原产原料;

产品:

意指被制造的产品,包括准备以后用于生产其他产品的产品;

货物:

包括原料和产品;

海关估价:

指根据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7条(世界贸易组织海关估价协议)确定的估价;

加工清单中的“出厂价格”:

指支付给对该产品进行最后加工或制作的制造商的价格,该价格包括所有原材料的价格,但要减去出口时退回或可能退回的任何国内税款;

加工清单中的“价值”:

指非原产材料进口时的海关估价,如果不知道海关估价且无法查明,可指在受惠国或受惠地区或国家联盟可查得的这些原料的最初价格。

当需要时,上述规定,经在细节上作必要修正,适用于确定原产材料的价值;

章和品目:

意指《协调制度》分类目录中的“章”和“品目”(四位数编码);

归类:

意指将一个产品或一种原料归入某一特定的品目;

批:

意指某一出口商在同一时间内发运给某一受货人的产品;或指一份单一的运输单据上所列的由出口商运往受惠人的产品,或者,在没有上述运输单据的情况下,指一张单一的发票所列的产品。

原产资格的判定单位:

判定原产资格的单位应为按照《协调制度》的分类原则可被视为一个基本单位的特定产品。

当一项由一组物品或一套装配物品组成的产品,按照《协调制度》归类在单一品目号内时,整个产品就是判定原产资格的单位。

如果一批货物由若干个归类于《协调制度》的同一品目的相同产品组成,在实施本节规定时,每个产品必须被单独对待。

在按照《协调制度》总则5的规定,包装材料与其产品一起归类的情况下,在确定原产地时,包装材料应与产品一同考虑。

附件、备件和工具:

与某一部设备、机器、器械或车辆一起发运的附件、备件和工具,作为正常设备的一部分,且价格也包括在内或未另开发票时,可与该设备、机器、器械或车辆视为一体。

成套零售产品原产资格的判定:

《协调编码制度》归类总规则第三条所述的套货,当其组成物品都是原产品时,应视为原产产品。

然而,当某一套货由原产物品和非原产物品组成时,只要非原产物品的价值不超过该套货出厂价的15%,此套货作为一个整体仍视为原产产品。

关于生产设备等:

为确定一个产品是否是原产产品,不必确定可能用于其生产的下列物品的原产地:

A.动力和燃料;

B.工厂和设备;

C.机器和工具;

D.未构成,并且未准备构成最终产品成份的物品。

微小含量:

作为对第69条规定的背离,在某一特定产品的生产中允许使用非原产的原料,只要其价值不超过成品出厂价的10%。

尽管可以运用上述条款,如果在加工清单中对非原产材料的最大值,规定了一个或几个百分比,这样的百分比不可被超过。

上款不适用于《协调制度》第50章至第63章中的产品。

(欧盟)

本注释中对于不符合在清单的第3栏内为制成品设置的规定要求的纺织材料(衬料和衬里布除外)只要满足了如下条件,便可使用,即:

这些纺织材料归入的品目与其制成品不在同一品目号内,而且其价值不超过该产品出厂价的百分之八(主要针对61章和62章的产品)(欧盟)。

瑞士和挪威也有类似的规定,但所用的这种按清单中的规定或品目号改变的规则不可使用的材料的价值不能超过成品出厂价的5%。

该规定同样不适用于HS50-63章的产品。

中间产品(分段计算)

分段计算规则是在确定含非原产成份的产品是否具有原产资格时可使用的一种方法,欧盟,瑞士的原产地规则允许采用这种方法。

分段计算规则的一个关键的要求是,作为零部件的产品,只有在符合给惠国针对它制定的原产地标准的情况下,它所含的非原产成份的价值,在计算最终产品的非原产成份时,才可忽略不计。

例如,一个价值10元的变压器(归入HS品目85.04),所含非原产材料仅是价值3元的漆包线(归入HS品目85.44),由于该变压器所含非原产材料的价值未超过其价值的40%,且不能归入变压器的HS品目,符合欧盟对HS85章产品规定的标准,如果它作为零件用在收录机的生产中,其价值10元可算作原产的。

另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不要把由通过运用“分段计算”的规则而获得原产资格的产品(零件)制成的产品与完全原产品混为一谈,分段计算的使用并不能改变含非原产成份但获得原产资格的产品含有非原产成份这个事实,当然也不能改变由这些产品制成的产品的原产地标准(W)的属性。

首先从内容看,分段计算规则的大意是:

一个含非原产成份的产品,其本身符合欧盟有关的原产地标准,因而具有原产资格,如果它作为零件用于另一产品的生产,它所含非原产成份的价值可忽略不计。

由此可见使用分段计算规则的前提是产品含非原产成份。

其次,从其出处看,就欧盟的情况而言,完全原产品必须符合欧盟委员会第1602/2000中的第六十八条的定义,而分段计算规则出现在欧盟委员会第1602/2000中的第六十九条中,其原文如下:

“第六十九条

为执行第57条的规定,非完全原产自某一受惠国或共同体的产品,如果满足加工清单规定的条件,就可以视为经过了实质性的加工或制作。

对本节列出的所有产品,这些条件规定了对生产中采用的非原产材料必须实行的加工或制作,并且,只要在涉及到这样的材料时,才适用。

如果一个符合加工清单规定的条件、已经取得原产资格的产品用于另一个产品的生产,适用于该产品的条件不适用于前者,用于生产前者的非原产材料可不予考虑。

因此,分段计算规则并不是用于确定产品原产地标准属性(P或W)的,而是在确定了产品原产地标准属性的条件下,用于判定含非原产成份的产品是否具有原产资格的一种方法,通过这一方法的使用,一些非原产成份的价值可被忽略不计,但并不能改变有关产品含有非原产成份的事实,因而当然也不能改变该产品的原产地标准属性“W”。

加工清单的应用

①确定该产品的四位数HS品目号

②在加工清单中查找该品目号,如果有并且包括该产品,按相应第三栏的标准判定产品的原产资格;

例如:

仿制首饰

HS编号

品名

对非原产原料取得原产资格应实施的加工或制作

7117

仿制首饰

生产中使用本税目号以外的原料制成或由未经镀覆或包覆贵金属的贱金属零部件制成且所用各种非原产原料的价值不超过产品出厂价的50%

或,扬声器

HS编号

品名

对非原产原料取得原产资格应实施的加工或制作

ex8518

麦克风及其座架;扬声器,不论是否装在其外壳内;声频电放大器;声音放大器

生产中:

——使用非原产原料的价值不超过该产品出厂价的40%

——使用非原产原料的价值不超过原产原料的价值

如果没有该品目号,或虽有,但品目号前有ex,并且相应第二栏未包括该产品,

例如:

山地自行车

HS编号

品名

对非原产原料取得原产资格应实施的加工或制作

ex8712

无轴承的自行车

由品目号8714以外的原料、零部件制成

则:

③查找该品目号所在章的章号,如果有,且章号前无ex,或虽有,但相应第二栏包括或未排除该产品,按相应第三栏的标准判定产品的原产资格;

HS编号

品名

对非原产原料取得原产资格应实施的加工或制作

ex第87章

铁路车辆或有轨电车车辆以外的车辆及其零件和附件,下列产品(8709、8710、8711、ex8712、8715、8716)除外:

生产中使用非原产原料的价值不超过该产品出厂价的40%

例如:

钢琴

HS编号

品名

对非原产原料取得原产资格应实施的加工或制作

第92章

乐器及其零附件

生产中使用非原产原料的价值不超过该产品出厂价的40%

如果没有该章号,或虽有,但章号前有ex,并且相应第二栏未包括该产品,则:

④按品目号改变的标准判定产品的原产资格。

日本加工清单的特点:

HS编码

品名

对非原产原料应施的加工和制作

第87章

铁道或电车道轨以外的车辆及其零件和配件

生产中使用品目号不同于成品品目号的非原产材料,其价值不超过成品价值的40%

如果使用与成品属同一品目号的非原产材料,其价值不超过成品价值的5%

这里的成品价值是离岸价,总的非原产材料的价值可用到成品价值的40%(不同品目的)+5%(同品目的)=45%。

采用加工标准的给惠国有29个,它们是:

欧盟25个成员国、挪威、瑞士、日本和土耳其。

与上述的情况不同,欧盟1999年1月14日开始实施的新原产地标准将所有产品都列入了加工清单,除上述的三栏外,该清单增加了一栏,即第四栏,对于部分产品,在三四栏中列有两个标准,产品符合其中任何一个标准,即具有原产资格。

(3)原产地累计(ORIGINCUMMULATION)

原产地累计的基本概念是:

在确定受惠国产品原产地资格时,把若干个或所有受惠国(地区)视为一个统一的经济区域。

在这个统一的经济区域内生产、加工产品时所得的增值,可以视为受惠国的本国成份加以累计。

原产地累计,可分为全球性原产地累计和区域性原产地累计。

全球性原产地累计是指在实施原产地累计时,把世界上所有的受惠国(地区)视为一个整体,产品中所含的任何一个受惠国(地区)的原材料或劳务的价值,都可视为出口受惠国的本国成份加以累计。

区域性原产地累计,则是把若干个受惠国(地区)视为一个统一的经济区域,它们之间的原料和劳务的价值可互相累计。

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波兰、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捷克、斯洛伐克、哈萨克斯坦等国家实行全球性原产地累计,这对我国产品享受这些国家的普惠制待遇十分有利,我们从其它受惠国非原产原材料、零部件加工成产品,向这些给惠国出口时,仍可享受普惠制减免关税的待遇。

其它给惠国实行区域性原产地累计,对我国不适用。

(4)给惠国成份(DONORCONTENT)

一些给惠国规定,受惠国从该给惠国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加工成产品后再出口到该给惠国时,这些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称为给惠国成份。

在确定产品的原产地资格时,给惠国成份不作为进口成份,而作为该受惠国的本国成份考虑。

目前,在对我国优惠的给惠国中,实行给惠国成份的国家有:

欧盟15国、瑞士、挪威、土耳其、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波兰、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斯、捷克、斯洛伐克。

对于给惠国成分的利用,大多数给惠国不要求受惠国签证机关提供其它证明。

但日本规定,当使用了从日本进口的成份时,签证机关还需要签发一份《从日本进口原料证书》,作为普惠制产地证格式A的附件。

另外,日本还规定,对部分皮革、人造革制品、毛皮制品、编结材料制品、纺织品、鞋类、帽类、玩具类、旅行用品等,给惠国成份不适用(具体规定见日本给惠方案)。

欧盟规定,原产于欧盟成员国的产品只有在受惠国经过充分加工(即超出上述不充分加工范围的加工)才能被视为该受惠国的原产成分,当受惠商品采用给惠国成份时,FORMA证书第四栏应加注“EUCUMMULATION”字样。

在签发FORMA证书时,应参照欧盟成员国海关签发的欧洲一号流动证书(MOVEMENTCERTIFICATEEUR.1)或欧盟成员国出口商的发票声明。

如果给惠国主管当局对这样签发的FORMA进行退证查询,受惠国主管当局在复函时,应将有关的欧洲一号流动证书或发票声明的复印件一并提供给给惠国主管当局。

发票声明有两种:

由经海关批准的出口商作的,其所涉及商品的金额不受限制;

由其他出口商作的,其所涉及商品的金额不超过6000欧洲货币单位(欧盟)或NOK25000(挪威克郎)。

发票声明用语如下:

Invoicedeclaration

Theexporteroftheproductscoveredbythisdocument(customsauthorizationNo.…)declaresthat,exceptwhereotherwiseclearlyindicated,theseproductsareof…preferentialoriginaccordingtorulesoforiginoftheGeneralizedSystemofPreferenceoftheEuropeanCommunity.

(placeanddate)

(Signatureoftheexporter;inadditionthenameofthepersonsigningthedeclarationhastobeindicatedinclearscript)

最近,欧盟的给惠国成分的适用范围已扩大到瑞士和挪威,条件是:

①上述给惠国对该产品给予普惠制待遇;

②上述给惠国对该产品采用的原产地概念的定义与欧盟的一致;

③该产品直接从挪威或瑞士出口到受惠国;

④该产品在受惠国经过加工或制造,且程度超出不充分成分加工的范围;

⑤挪威和瑞士对欧盟的产品给予相同的待遇。

⑥农产品除外。

相应地,FORMA证书第四栏应加注“NORWAYCUMMULATION”、“SWITZERLANDCUMMULATION”字样。

在签发FORMA证书时,应参照瑞士海关或挪威海关签发的欧洲一号流动证书(MOVEMENTCERTIFICATEEUR.1)或瑞士或挪威出口商的发票声明。

挪威的给惠方案也有类似的规定。

瑞士的给惠国成份包括原产于欧盟和挪威的材料,但仅限于HS25-97章的工业产品。

(二)直接运输规则(DIRECTCONSIGNMENT)

直接运输规则的基本概念是,受惠国的原产品必须从该受惠国直接运至进口给惠国。

但是,由于地理的原因或运输的需要,也允许货物经过产品原产国以外的第三国(地区)的领土,不管是否在过境地转换运输工具或暂存于仓库,其条件是:

①货物一直处于过境地海关的监督之下;②未投入当地市场销售或交付当地使用;③除装卸和为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而作的必要处理外,未经任何再加工。

直运规则与产品原产地并无直接联系,但它是一个必要的技术手段,以确保运至进口给惠国的产品就是出口受惠国发运的产品,避免在运输途中可能进行的再加工或被调包。

加拿大政府于1982年4月正式通过一项对中国放松直运规则的享受普惠制待遇,但必须符合两项条件:

①产品必须是中国原产,并持有中国签发的FORMA证书及海关发票,这些单证随货物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②产品应从香港直接运至加拿大港口,送加方收货人。

经中国政府与欧盟委员会协商,中国出口至欧盟成员国的货物在香港转运时,香港中间商应持已签发的中国FORMA证书,向香港中国检验有限公司申请签发“未再加工证明”,但已持有中国境内签发的提单的,可不受此约束。

这一规定从1996年4月1日起实施。

其它给惠国对中国出口经过香港转运或转口的商品,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从而使我国出口商品经港转运这一做法一直未获得可靠的法律依据。

(三)书面证明(DOCUMENTARYEVIDENCE)

受惠国凡是要求享受普惠制待遇的出口商品,都必须持有能证明其原产资格和符合直运规则的证明文件。

证明原产资格的文件就是原产地证明书。

目前,绝大多数给惠国都接受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格式A(GSPFORMA)。

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现已不要求提供FORMA证书。

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格式A的全称是:

《普遍优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申报与证明联合)格式A》,英文为:

GENERALIZEDSYSTEMOFPREFERENCESCERTIFICATEOFORIGIN(COMBINEDDECLARATIONANDCERTIFICATE)FORMA,它是受惠国的原产品出口到给惠国时,产品享受普惠制关税减免待遇时必备的凭证。

格式A证书相当于一种有价证券,因而贸发会议优惠特委会规定,仅证书的正本有效。

证书正本必须印有绿色纽索底纹,以便于识别任何机械或化学方法进行的涂改或伪造,其规格为297x210mm,与国际通用A4规格的文件相同。

证书只能使用英文或法文填制。

格式A证书由受惠国的出口商填制并申报,受惠国签证机构审核、证明及签发。

签证机构还负责对已签证书的事后查询工作,答复给惠国对已签证书的查询。

签证机构必须是受惠国政府指定的,其名称、地址、印模都要在给惠国注册登记,向联合国贸发会议秘书处备案。

在我国,各地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是签发普惠制产地证的唯一机构。

大多数给惠国对格式A证书的有效期作了定,例如,欧盟和日本规定,格式A证书从签发之日起,10个月内有效。

加拿大规定,格式A证书从有关货物进口之日起两年内有效。

通常,一份格式A证书只对一批货物有效,但欧盟新原产地规则规定,根据进口商的要求,考虑到进口成员国海关当局所规定的条件,一份格式A证书可对多批货物有效。

特定条件和实施方法是:

①商品具有相当大的商业价值并频繁而持续地进口,

②商品是同一的销售合同所涉及的,且此合同的签约方设在出口国和欧盟,

③商品归类于联合分类目录的同一(8位数)编码内,

④商品全部来自同一出口商,销售给同一进口商,并在欧盟的同一海关办理入关手续

在此情况下,可以在第一批货进口时,向海关当局提供一份原产地证明。

这种方法可按主管海关当局的决定以数量和期限的形式实施。

在任何情况下期限不能超过3个月。

其它的普惠制证明文件还有:

⑴格式APR证书,其全称是《邮政条例规定的格式A证书》,它是限定金额内的小额邮寄商品享受普惠制待遇的凭证。

欧盟成员国、瑞士和挪威接受这种证书,它由出口商自行签发,由受惠国签证机构办理复查事宜。

⑵格式59A证书,其全称是《输往新西兰货物原产地证明书》,是享受新西兰普惠制待遇的证明文件之一,由出口商自行签发。

⑶简易的原产地证书,产品输往澳大利亚时使用,它有两种形式:

一是出口商自行签发未印底纹的格式A证书,二是在商业发票正面由出口商自行填打两句固定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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