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厂管理制度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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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厂管理制度表
一、公司一般规定
所谓规定分为常规性、一般性及临时性,凡属本公司员工均需遵守,若有违反者除依『奖惩办法』惩处外,另若涉及刑事部分者将报送公安机关处理。
1、四项规定
1.1侵占、盗窃公司财产者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辞退或开除,依违反劳动合同规定处理。
1.2泄漏公司机密者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辞退或开除,依违反劳动合同规定处理。
1.3染指女同事者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辞退或开除,依违反劳动合同规定处理。
1.4欺凌同仁者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辞退或开除,依违反劳动合同规定处理。
2.雇佣
2.1公司员工之甄选、报到、试用、任用、人事异动、续约、离职等,依据「员工雇佣规定」办理之。
3.考勤
3.1公司员工之作息、出勤、迟到、早退、旷职及公出依据『考勤制度』规定处理之。
4.请假
4.1公司员工之假别分为病假、事假、婚假、丧假、产假、特别假、例假日、国定假日和临时休假。
员工请假手续及核准权限依『考勤制度』办理之。
5.奖惩
5.1xxxxxxx有限公司『奖惩办法』实施之。
6.门禁规定
6.1为保障公司各项财产及人员安全特订定之。
详见『门禁管制规定』。
7.其它规定
7.1由总裁室核准后公布实施之。
二、员工雇佣规定
1.公司依整体发展需要与营运计划﹐拟订用人计划﹐各部门得因业务需要﹐提出【人员增补申请单】﹐请求人员增补﹐经总裁室核准后实施。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雇佣为员工:
2.1曾在本公司或相关企业被开除,或未经批准擅自离职者。
2.2受剥夺政治权之宣告﹐尚未复权者。
2.3通缉在案者。
2.4受有期徒刑之宣告﹐尚未结案者。
2.5经本公司医务机构或指定医院体格检查不合格者。
2.6患有精神病或传染病者。
2.7视力异常,不适工作者。
2.8未满十八岁者。
3.甄选:
新进员工须经甄选﹐由相关部门知会人事部门办理甄选有关事项:
3.1面试或考试日期、地点及通知方式。
3.2命题、考试、阅卷。
3.3考试通过者,到公司指定医院体检。
3.4其它配合事项。
4.报到:
4.1人事部根据体检结果,将应考人员成绩及录用情形呈报﹐并填具【人事异动表】,经权责主管核准后﹐人事部凭此通知报到。
4.2应征人员接到报到通知后按指定日期/时间/地点前往办理报到手续﹐并缴验下列证件:
4.2.1本人最近半身脱帽彩色照片四张。
4.2.2学历证件、身份证之正本及影印本各一份。
4.2.3其它指定应交之证件。
5.经甄选合格之应征人员﹐未于通知时间办理报到手续者视为拒绝受雇﹐该通知因而失去效力。
6.试用:
新进人员于报到后签订【劳动合同】(包括试用期3个月)﹐对试用不合格者将停止试用或视情形延长其试用期;对试用合格的将转为正式员工。
7.停止试用:
新进人员有下列之一者﹐应予停止试用或辞退﹐并依违反劳动合同规定处理,由行政部开具【试用期通知书】,填写第三项,解除劳动合同。
7.1确实不能胜任工作者。
7.2受记过及以上之处分者。
7.3有旷职现象者。
7.4请事假超过3天﹐或病假超过3天﹐或迟到早退超过3次者。
7.5经调查发现有不良记录者。
7.6患有严重传染病或疾病有碍工作或公共卫生者。
7.7违反劳动合同之规定情节严重者。
7.8其它应予辞退之事实者。
7.9发现个人资料不真实,有欺骗公司之行为者。
8.任用:
正式任用须由部门主管提出并经权责主管核准后,办理以下手续:
8.1由人事部开具【试用期满通知书】。
8.2将档案调到公司管辖区之人才交流中心。
8.3合同鉴证。
8.4合同由人事部、当事人各执一份。
9.人事异动
9.1人事异动时机与手续
9.1.1新进人员经甄试录用时﹐应由任用部门主管填具【人事异动表】﹐依核准权限呈请主管核准后送人事单位进行报到作业。
9.1.2部门/单位异动时﹐应由异动后部门/单位主管填具【人事异动表】﹐经会签异动前部门/单位主管后﹐依核准权限呈请主管核准﹐再送交人事单位。
9.1.3职务异动或晋升时﹐由所属部门主管填具【人事异动表】﹐依核准权限呈请主管核准后﹐送交人事单位。
9.1.4若部门/单位异动之同时变更职务或晋升时﹐依9.1.3条方式办理。
9.1.5新进人员任用薪资或在职人员薪资变动时﹐于【人事异动表】第二联(财务单位)注明﹐并以密件作业﹐经核准后送交财务单位。
9.2人事异动核准权限
异动原因
异动人员
部门主管
处主管
总裁室
总裁
新进人员
四职等(含)人员以下
审
决
五职等(含)人员以上
审
审
审
决
异动
四职等(含)人员以下
审
决
五职等(含)人员以上
审
审
决
晋升
四职等(含)人员以下
审
审
决
五职等(含)人员以上
审
审
审
决
9.3人事异动公告
9.3.1经公告之人事异动﹐相关部门免填【人事异动表】﹐由人事单位依公告内容进行异动作业。
9.3.2公告若有未详尽之处﹐由人事单位填具【人事异动表】﹐会签相关部门
主管确认﹐经核准后异动之。
9.4异动生效
各种人事异动应于事先经过核准后生效实施之﹐并依下列准则作业:
9.4.1异动生效日为每月1日或16日。
9.4.2公告之人事异动﹐其生效日依公告所载。
9.4.3人事异动表所填注之生效日先于核准日时﹐该异动生效日依核准日后1日或16日。
9.4.4人事异动生效日由核决主管裁定。
9.4.5人事异动核准而未签注核准日期时﹐若送交人事部已逾所填注之生效日﹐该异动生效日依送交人事部后之1日或16日。
9.5变更职务代理人
四职等(含)以上人员﹐因职务异动或其它原因需变更职务代理人时﹐【人事异动表】上填妥变更后之职务代理人﹐经部门主管核准后送交人事单位修正存查。
9.6各公司人事异动与升迁
9.6.1外籍派驻人员属经副理(含)以上人事异动或晋升由总裁审核呈报集团总公司裁定。
9.6.2五职等(含)以上人事异动或升迁若属当地聘雇人员﹐由权责主管核定后向集团总公司报备。
9.6.3遇人事异动时应将人事异动信息传回给集团总公司,修订人事资料。
10.续约
续签正式任用须由部门主管提出经权责主管核准后,办理以下手续:
10.1合格之绩效考核表。
10.2由人事部主管与当事人签订正式合同。
10.3合同鉴证。
10.4合同由人事部、当事人各执一份。
11.离职手续
11.1主动提出离职的员工,须提前三十日提交【员工离职申请书】,经核准后,凭【员工离职申请书】到人事部取【员工离职手续表】,办理以下离职手续:
11.1.1工作业务交接。
11.1.2缴回各项工作用品。
11.1.3人事、资产、财务、咨讯物品缴验。
11.1.4解除聘用。
11.2停止试用人员由部门主管提出,经权责主管核准后,由人事部按11.1办理。
11.3违反公司规定,未办理离职手续者,由人事部以备忘录的方式提出处理意见,经核准后办理以下手续:
11.3.1办理【员工离职手续表】。
11.3.2以信函的方式通知本人在三日内必须至公司办理离职手续。
11.3.3未办理完成离职手续,一切责任自负,严重者将向公安机关报案。
11.3.4备忘录将正式呈交劳动局/人事局,列入个人档案中。
三、考勤制度
(一)、作息时间
1.工厂
上班时间:
08:
00~17:
00每周休息二天。
中间休息时间:
10:
00~10:
05
15:
00~15:
05
午休时间:
12:
00~12:
50
加班用餐时间:
17:
00~17:
30
加班工作时间:
17:
30~20:
30
2.各分公司上班时间:
周一~周五
上班时间:
09:
00~17:
30
午休时间:
12:
00~13:
00
周六 9:
30~12:
00
周日休息
示范员:
以每周40个工作小时为配班基准。
(二)、考勤规定
1.刷卡
1.1员工上下班及加班均应「亲自」刷卡,若未刷卡﹐视为缺勤。
代刷卡者,依奖惩办法之规定给予处分。
1.2正式员工于报到当天配发刷卡卡片,隔日开始刷卡。
非正式员工由行政部发考勤卡,使用打卡钟。
1.3工作日进出公司皆须刷卡,此为当日之出勤记录(含迟到、上午请假、未进公司直接外出洽公)。
请假者在上下班时必须刷卡,否则视为上班无效。
1.4各种(例)假日加班进出公司皆须刷卡(含外出、返回)。
2.迟到与早退
2.1早上开始上班时间以后到公司者皆视为迟到。
每月迟到不得超过三次,每月累计不得超过30分钟。
每月累计迟到超过三次或累计超过30分钟者,含该次迟到及以后每次迟到均需办理请假手续。
月薪人员请假以小时为单位,日薪人员请假以半天为单位。
2.2生产现场人员迟到依以下规定办理:
2.2.1迟到15分钟以内,月累计迟到不超过三次(含第三次)者,每次迟到须请事假一小时。
2.2.2迟到15分钟以内,月累计超过三次,须请事假半天(四小时)。
2.2.3迟到15分钟以上者,每次迟到须请事假半天(四小时)。
2.3凡未按规定时间上下班者视为迟到早退﹐应依请假手续于当天办理请假,否则该时段以旷职处理。
2.4凡因业务需要﹐前往他处办事而迟到者应事先向各处主管备案,并于事后提出【公出申请单】,否则以迟到早退处理。
2.5人员因乘坐公司交通车上班于开始上班时间以后才到达者不必刷卡,但于进厂时需由警卫人员登记并经车长确认,行政部根据记录将乘车人员之当日出勤记录记为正常。
2.6当日考勤异常者(刷卡损坏、遗失、忘带、刷卡无效)须在当日提出【考勤证明单】,经各处主管核准后交行政部以便更正考勤记录,逾期不予受理。
3.请假
3.1请假应「亲自」办理并于事先填具【员工请假卡】,注明起止日期/时间/事由,并缴付必要之证件请主管核准,再送行政部复核,若与规定不符合,将通知当事者修正之。
3.2请假卡填写:
3.2.1先向所属各处主管报备后,至行政部领取【员工请假卡】。
3.2.2假别栏由人事单位盖假别章,事由栏须写明具体理由,未写明具体理由者可不予准假。
3.2.3职务代理人栏,须由职务代理人亲笔签名。
3.3任何假别(除婚假、丧假外)都要以特别假先请之。
(如有特别假的话)
3.4月底请假者应事先通知经办人员处理,证件后补﹐以利当月工资作业,否则以旷职处理。
3.5请假期间应有职务代理人,由职务代理人于请假卡上签名﹐代行请假期间职务相关作业。
3.6请假卡须经各级主管核准签名后方予准假,若有任何一栏漏签者视为请假手续未完备,将以旷职论。
3.7月薪人员请假以小时为基本单位,日薪人员以半天为基本单位。
3.8假别:
3.8.1事假
3.8.1.1至少须于事前一天提出申请并经核准,事后补假一律不准。
3.8.1.2当天突有不能预知之急事且能于事后提出具体证明者(例如:
A.盗窃、火警,须提出公安证明;B.亲属病、伤、亡,须提出医院证明),依以下方式办理。
3.8.1.2.1于当日开始上班时间后一个小时内以电话报备者,准予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