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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目录

第一节、职业卫生责任制……………………………………………………

第二节 职业卫生目标管理制度…………………………………………

第三节 职业卫生办公会议制度…………………………………………

第四节职业卫生投入保障制度…………………………………………

第五节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制度 …………………………………………

第六节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治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第七节职业危害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第八节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第九节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及考核奖罚制度...……………………………

第一十节职业危害防尘管理制度…………………………………………

第十一节作业场所环境监测与评价制度…………………………………

第十二节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第十三节员工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第十四节职业卫生告知制度………………………………………………

第十五节职业病管理制度…………………………………………………

第十六节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七节职业危害与职业病统计报告制度………………………………

第十八节综合防尘安全技术措施………………………………………

 

杉桥煤矿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节、职业卫生责任制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加强对尘毒危害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保证职工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冶法》,制定本制度。

  

(一)管理机构与职责  

1、安全、卫生及相关部门负责本单位尘毒防冶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⑴、制定通风规章制度,负责通风系统的设计和资料管理,绘制相关图表,鉴定矿井通风指标。

  

⑵、负责制定矿山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和除尘、毒设备、仪器、材料计划。

  

⑶、测定、报告作业场所尘毒浓度以及其它职业危害情况。

  ⑷、开展尘毒作业现场横检查、管理、指导工作,有权制止、处理违章作业。

  

⑸、负责职业病查体时和人员的确定,协调安排职防、劳资等部门组织体检、复查等工作。

  

⑹、负责职业病患者的脱尘和管理工作。

  

⑺、负责接尘、接毒作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工作。

  

⑻、负责制定矿井火灾时的通风方法。

  

⑼、负责产生尘毒危害作业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2、矿卫生所负责矿内职业病防治与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⑴、负责执行本单位职业病患者检查、冶疗、疗养管理等实施办法。

⑵、贯彻有关职业病管理的规定,并监督实施。

  

⑶、按规定负责协助、组织职业病患者的健康检查工作。

  

⑷、参与矿山职业病患者劳动能力的鉴定工作。

  

⑸、组织开展职业病防冶教育工作。

  

⑹、协调办理与各部门的有关专业工作。

  

(二)职业病防冶  

1、职业病是职工在生产环境中,由于生产性有害因素而引起的各种疾病的总称。

矿山职业病按国家规定种类执行。

  

2、公司招录新工人,上岗前职工医院必须按本岗位职业危害的范围进行规定内容的健康检查,不合格者严禁录用。

  

3、对从事粉尘作业的人员应进行定期检查,矽肺病患者应定期复查,检查时间为:

  

⑴、矽肺观察对象和各期矽肺病患者每年复查一次,亦可与定期检查一同复查。

  

⑵、对接尘工龄超过矽肺最短发病工龄(15年)者,脱尘后每四年检查一次,连检三次无症状者再检时间由职业病防冶部门确定。

 ⑶、离岗退养职工接尘工龄不是15年的,于办理退养手续的当年或次年安排查体,无症状者,今后不再安排查体。

接尘超过15年的第14条规定执行。

 

4、其它职业危害可根据情况不定期检查。

  

5、职业危害的健康检查由安全生产部门、职工医院及生产单位提出名单,经审查合格后组织进行检查。

未经公司审查安排查体、自身查体的检查结果无效。

  

6、职工退养后继续人事有关原职业危害相同的作业,造成职业病或加重病情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职业病范围与冶疗规定  

1、职业病范围:

按国家现行职业病范围内规定的,与所从事的职业危害相差的职业病病种执行。

  

2、冶疗规定:

⑴、对已确诊的各期矽肺病例人均应立即调离接尘岗位,实行冶疗或疗养。

Ⅰ期:

安排脱尘工作Ⅱ期、Ⅲ期:

(含Ⅰ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及代偿机能乙、丙者),照顾安排脱尘工作。

  

⑵、对于职业病患者,要积极开展治疗工作,脱离原职业危害,适当照顾安排工作,医疗终结确诊为残废或医疗无效死亡时,应按上极有关规定处理。

  

(四)必须保证职业病患者正当医疗制度,严格审批手续,对违章者费用自理。

  

第二节 职业卫生目标管理制度

 一、目标:

加强职业卫生管理,有效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障员工健康。

 二、目标分解:

 1、针对职业危害的各种影响因素,将其分解到不同职能部门进行监测和管理,各部门制定并落实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规划措施和管理制度,将考核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做到指标分解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

 2、各单位分别将职业危害因素的各项考核结果进行汇总,报办公会讨论进行奖罚。

 三、目标管理强调以目标为中心,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目标分解过程,充分发挥自我管理、自我控制和自我激励的作用,实现企业职业卫生的良性循环和整体目标。

第三节 职业卫生办公会议制度

 一、每月召开一次职业卫生健康工作办公会议,及时学习和贯彻上级有关职业卫生健康的管理方针、政策。

 二、职业卫生健康办公会议由分管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副矿长长主持,副总以上领导参加,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

 三、职业卫生健康办公会议前必须做好充分准备,会议要抓住重点,讲究实效。

 四、职业卫生健康办公会议,要研究分析当前本矿在职业卫生健康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解决的措施办法,并落实到有关部门、人员。

 五、要认真做好职业卫生与健康办公会议记录,存档备案,并下发会议纪要。

 六、要认真落实职业卫生与健康工作办公会议的各项决议,对没有落实的单位,追究该单位党政负责人的责任。

 七、每季度初召开由各单位职业卫生负责人和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的职业卫生办公会议,对各单位每月汇总的考核结果进行讨论,根据各基层单位在职业卫生工作中的表现给予奖罚。

 八、每年初要召开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年度职业卫生办公会议,对上一年度职业卫生工作进行总结,对在职业卫生工作表现较好的单位根据其贡献给予奖励;对于表现较差的单位,给予批评和处罚。

九、年度会议要在总结上一年度职业卫生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年度职业卫生管理目标,并将目标进行层层分解。

在分解过程中,广泛征求员工意见,并对目标分解的不足之处进行修改,在此基础上,制定本年度职业卫生工作分解计划。

第四节 职业卫生投入保障制度

 一、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每年新增或更新的职业危害防治系统,列入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

主要包括在以下项目内:

 1、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

 2、完善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测系统与抽放系统支出;

 3、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支出;

 4、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支出;

 5、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支出;

 6、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

 二、为消除职业危害事故隐患,必须加大在“一通三防”方面的投入,主要在通风设备、瓦斯监测、矿井防治水、矿井防灭火及综合防尘方面的支出。

 三、计划下达后,资产类由供应公司集中负责采购,费用类、工程方面主要由企管部门负责。

 四、根据上级文件要求、每年度下达的计划、具体项目,分轻重缓急做到合理安排。

 

第五节 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制度 

 一、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是安全教育培训系统工程,同时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必须纳入企业安全培训计划,建立健全培训教育长效机制。

 二、坚持办班授课与开展讲座相结合,把预防措施、保健知识、操作技能、创新工艺、现场管理、岗位责任、制度纪律、安全文化作为讲座内容,集知识性、趣味性、科学性融为一体,每年不得少于2次。

 三、培训内容:

包括职业卫生及职业危害防治知识;《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尘肺病防治条件》、《煤矿安全规程》、《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本岗位安全责任制、岗位责任制、职业卫生和安全文化知识、急救互救知识;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等各项内容。

 四、职业卫生培训对象:

企业新工人、转岗工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监管人员、特殊作业人员,从事井下现场施工接触粉尘、有害气体及与危害人身健康的场所的工作人员。

 五、教育培训形式:

利用办班、讲座、班前班后会、自学与集中辅导进行讲授,同时利用信息网络、黑板报、广播电视广泛宣传职业卫生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开展职业卫生知识竞赛活动,在员工中开展职业卫生调查问卷,采取多层次、多形式的教育培训方法进行教育培训,使职业卫生、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及有关法律法规深入人心,成为员工遵章守纪、自保互保的自觉行动。

第六节 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治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护员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订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施工生产单位。

 二、术语和定义

 建设项目――是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职业危害――是指存在于工作场所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相伴随,对从事该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造成健康损害或者影响的各种危害。

 三同时――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管理职责

 1、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必须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2、企管科是建设项目职业危害控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项目“三同时”各项管理工作。

 3、安全监察站是职业卫生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职业危害进行监督和检查。

 4、各施工生产单位负责职业病防治措施的实施,对职业病防治设备进行经常检查、维护和定期检测,保持正常运转,并按规定发给员工符合质量要求的个人卫生防护用品。

 5、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享有获得职业病预防、保健、治疗和康复的权利。

 四、一般规定

 1、对可能产生一般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必须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危害设施“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的卫生审核,设计阶段应当进行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竣工验收时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职业防护设施的卫生验收。

 2、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3、矿属施工生产单位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经常性的职业安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和培训。

 4、矿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对从事有害作业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和每年一次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本人,对从事有害作业的合同制工人、农民合同工应当在解除合同前进行职业病健康检查。

 5、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与禁忌相关的有害作业。

 6、严格管理有毒物品、放射源或其他对人体有害的化学物品,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标志。

 7、施工生产单位必须采取综合的防治措施,在控制施工噪音、扬尘及建筑垃圾等方面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和无毒材料,控制、消除职业危害。

第七节 职业危害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一、按照“企业负责、国家监督”的原则,对职业危害事故隐患进行排查。

 二、矿长对事故隐患排查全面负责;矿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对矿长负责,负责组织分管范围的事故隐患排查;各业务部门实施本责任范围的事故隐患排查。

事故隐患排查每月进行一次,汇总到安监站,月底将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反馈到安监站,并记录在隐患排查表内。

 三、矿井职业危害事故隐患系指在煤矿生产现场、技术管理、装备设施上所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的隐患。

 1、事故隐患按严重程度、解决难易分为A、B、C三级:

 A级:

难度大,矿解决不了,必须由公司解决的隐患。

 B级:

难度较大,区队解决不了,必须由矿解决的隐患。

 C级:

区队、业务部门职责范围可以解决的隐患。

 2、事故隐患按种类分:

通风、瓦斯、煤尘、火灾、顶板、机电、运输、放炮、水害以及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噪声、高温等。

 四、矿在日常检查的基础上,每月必须组织一次矿井事故隐患等级的确定。

按级别和类别逐级上报。

事故隐患在未整改完成前,必须每次都报,直到隐患整改完成。

 五、事故隐患的整改要贯彻“分级负责,责任落实”的原则。

矿长全面负责,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组织各业务部门进行事故隐患的整改,做到项目落实、措施落实、资金落实、时间落实、责任落实。

治理标准达到规程规定和有关标准要求。

 六、安全监察部门负责事故隐患的综合管理,监督检查事故隐患的整改,负责事故隐患的统计和报告。

 七、事故隐患排查必须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

对于存在事故隐患的作业场所,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无措施的不准生产。

 八、因事故隐患整改不落实,导致事故发生,应在事故隐患排查责任内确认事故责任者。

第八节 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一、目的和范围

 1、根据“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为防止职业危害事故的发生,并在一旦发生事故时,能有效地防止事故扩大和迅速抢救受灾遇险人员,控制矿井潜在的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的影响,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矿井潜在事故和紧急情况的处理。

 二、事故汇报

 1、生产现场发生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矿调度室接报后应及时向矿值班领导和矿长汇报。

并通知安监、生产和医疗等部门。

 2、接到重伤以上和一级非伤亡事故报告后,在两小时内,矿调度室必须向公司调度室汇报,安监站必须向公司安监部汇报。

 3、事故报告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类别、伤害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事故简要经过,初步原因或直接原因的判断等。

 4、事故报告要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

对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和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一经查清,除责成补报外,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5、凡工作范围内的人身伤害,无论是否构成工伤级别,均应立即报告调度室和安监站,并在24小时内到安监站登记。

超过期限的按照故意迟报、瞒报处理。

 三、应急救援

 1、井下发生紧急情况时,发现人应当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事故发生地点、性质及遇险人员情况。

矿调度室值班人员接到电话后,立即向值班矿长汇报,并根据灾害情况实施抢救措施或起动相应的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2、在发生重大灾害事故后,必须立即成立救灾指挥部,救灾指挥部设在调度室,矿长任总指挥;处理事故时,应在灾区附近选择安全地点设立基地,基地指挥由指挥部选派具有救护知识的人员担任;基地设有通往指挥部和灾区的电话,并有必要的救护装备及器材。

 3、各职能部门和区队主要负责人要在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好本部门人员积极参加救灾工作。

 4、应急救援的指导原则和措施:

 4.1灾害处理的指导原则和处理措施

 ⑴任何地点发现火灾、透水、沼气或煤尘爆炸、冒顶、提升运输等事故时,都必须及时汇报调度室和通知附近工作人员撤至安全地点。

 ⑵矿调度室值班人员迅速通知和引导灾区及受威胁人员按避灾路线撤出,并清点人数,同时通知下列有关单位和领导:

矿救护队、矿医院、矿长、总工、党委书记、各分管副矿长、副总工、公司调度室、安监站、人力资源科、矿灯房、通防科(工区)、生产科、技术科、机电科、运输工区、保卫科、供应科、工会等有关单位,采取防治事故的措施。

 ⑶对火灾、沼气或煤尘爆炸事故,员工自救除正确使用自救器外,还应根据现场具体情况,充分利用峒室或独头巷道作为避难场所,创造自救条件;避灾时,应在避难所前留有衣物、矿灯等明显标志,以便抢救时发现,要保持冷静,避免不必要的体力消耗,借以延长时间待救,并可间断地敲击铁器、岩石等发出呼救信号。

对小范围的片帮、冒顶、运输伤人事故,应立即采取措施自救和互救,最大限度降低伤情。

 ⑷发生各种大灾害事故的针对性处理措施基本要求如下:

 Ⅰ发生火灾时:

 ①应设法查明火灾性质、地点和范围。

 ②发现火灾,应切断灾区电源,尽量采取措施直接灭火。

电器设备着火,应设法切断灾区电源,然后迅速将其扑灭在初始状态,防止灾情扩大。

若火势较大或老空区煤层自燃无法直接灭火时,应采取隔绝灭火法封闭火区,并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爆炸。

 ③根据已控制的火区地点和范围,确定井下通风制度,其中在井口、井底车场范围内,可考虑反风或使用风流短路等措施;在井下其它地点一般要保持事故前的风流方向;在进风的下山巷道,必须有防止由火灾造成风流倒转的措施;有沼气涌出的采掘工作面要正常通风,必要时可考虑调节风量。

 ④无论是采用正常通风或增减风量、反风、风流短路、隔绝风流以及停止主扇等都必须有利于防止灾害扩大、抑制火势,不致使危及井下人员的安全,不使瓦斯积聚、煤尘飞扬,防止爆炸发生。

 ⑤封闭火区时,必须在保证安全情况下,尽量缩小火区范围,建立临时或永久密闭墙,如有瓦斯爆炸危险时,应先用沙土设置防爆墙(厚度不小于5米),然后封闭进风侧、建立永久密闭墙;待火区气体没有爆炸危险时,再密闭回风侧。

 Ⅱ矿井主要大巷及采区皮带发生火灾时处理的基本原则是:

 ①若主要进风巷道,则可以优先考虑全矿井性反风的方法,其次再考虑风流短路法。

 ②若火灾发生于进风巷,火源之后有与回风巷通道时,则应用短路法,直接将烟雾排到回风道,同时采取调压法控风。

 ③若火灾发生于进风、且为下行通风巷道,如果发火点有通回风巷通道,则可以采用上风侧短路法;否则应控制火风压,则可以采用下风侧短路法。

 ④若火灾发生于进风、且为上行通风巷道,则可以采用下风侧短路法与控制火风压相结合的方法控制风流。

 ⑤若火灾发生于回风、且为平巷或上行通风巷道,则一方面防止其下风侧与进风相连的旁侧分支风流逆转而使烟流流入进风流中,另一方面采取措施控制火风压。

 ⑥若火灾发生于回风巷,应尽可能将其回风流中的所有障碍物都清除,以保证畅通的排烟路线。

 Ⅲ矿井发生瓦斯、煤尘爆炸时:

 ①除全力以赴抢救遇难人员外,同时切断电源,组织救护队探明事故的地点和范围,发现火源立即扑灭,防止二次爆炸。

 ②对充满沼气巷道要引入回风道排出,受灾范围内及排放瓦斯路线区段采取停电和撤人措施。

 ③处理事故时严禁使用灾区的电话和电气设备。

 ④处于回风侧人员,应佩带好自救器,尽快撤到新鲜风流中。

 Ⅳ矿井发生透水、溃砂(浆)事故时:

 ①要撤出灾区和下方受威胁的作业人员。

 ②针对具体情况进行堵截(阻),防止二次透水事故。

 Ⅴ发生冒顶事故时:

 ①积极恢复冒顶区域的正常通风,如一时不能恢复,可利用管路向被埋人员输送新鲜空气。

 ②处理时必须坚持由外向里,先易后难,并加强支护,防止二次冒顶,必要时掘巷救人。

 4.2救护组织和有关人员职责

 Ⅰ矿成立以矿长、总工程师为首的救护指挥部。

 Ⅱ有关人员职责如下:

 ⑴矿长和总工程师:

是处理灾害事故的全权指挥者,矿长任总指挥,总工程师任副总指挥,公司经理、公司总工程师和(公司)矿山救护队队长协助矿长,井下基地指挥由指挥部派出具有救护知识的人员担任,制定营救遇难人员和处理事故的作战计划。

 ⑵各副矿长:

根据营救遇险人员和处理事故作战计划,负责组织处理事故所必须的人员待命,保证调集救灾必需的设备器材和严格控制入井人员,签发抢救事故专用的特别许可证。

 ⑶矿副总工程师:

根据指挥部命令,负责指挥某一方面的救灾工作。

 ⑷矿山救护队队长:

是指挥部成员,领导矿山救护队和辅助救护队,根据营救遇难人员和处理作战计划所规定的任务,完成对灾区遇难人员的营救和事故处理。

 ⑸矿党委书记:

在救灾和事故处理过程中,组织党委部门,做好员工稳定思想和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⑹矿安监站站长:

根据批准的事故灾害应急救援预案和处理事故作战计划对抢救工作和入井人员的控制实行有效的监督工作。

 ⑺通防科(区长)长:

根据指挥部的命令,负责改变矿井通风制度,监测主扇的工作状况和组织完成必要的通风工程,并执行与通风有关的其它措施。

 ⑻矿调度室主任:

负责迅速召集人员,根据救灾指挥部命令组织协调抢险救灾工作。

 ⑼生产、技术(副)科长:

根据指挥部命令,负责提供灾区及救护所需要的生产技术资料,并执行生产技术方面有关措施和指定工作。

负责准备好必要的图纸和资料,并根据总工程师的命令完成测量打钻任务。

 ⑽有关采掘区队长、班长:

负责查明在本区域或工作面的人数,听从调度室的指令,并采取措施将他们有组织带领撤退到安全地点或地面,将现场所掌握的事故性质、范围和发生原因等情况详细报告矿调度室,并随时接受指挥部的命令,完成有关的抢救任务。

 ⑾矿值班调度员:

负责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矿山救护队、矿长、总工程师和其他有关领导,及时向下传达作战指挥部的命令,通知有关人员到调度室报到待命,随时统计和掌握入井人数和井下各采掘区队人数。

 ⑿人力资源科和矿灯房负责人:

根据下井考勤和灯牌号码查清在井下的人数和姓名,并迅速报告调度室,立即准备足够的矿灯供救灾人员使用,严格控制矿灯的发放,对不持有特别许可证的人员不得发给矿灯。

 ⒀供应科科长:

及时准备好必要的抢救器材,并根据矿指挥部命令迅速发运救灾地点。

供应科必须备足处理各种灾害事故的物资,井下非常仓库器材按标准配备。

 ⒁机电科科长:

根据指挥部的命令,负责改变矿井主扇工作制度并掌握矿井停送电工作和完成其它有关任务。

 ⒂运搬工区区长:

按指挥部命令,迅速调集井下车辆,保证救灾人员和器材及时运送到事故地点,满足救灾需要。

 ⒃医院院长:

负责组织对伤员的救护和组织药品供应。

 ⒄保卫科负责突发事故时的秩序维护工作。

 5、在消除了事故危害后,由救灾总指挥下令解除紧急状态,各单位按矿统一部署组织恢复生产工作。

 四、培训、演习及记录管理

 1、已审批的《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和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应向员工传达贯彻,并熟悉避灾路线。

 2、特殊岗位人员(救护队员、危险品管理员等)应在学习后组织相应的训练。

 3、《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和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如有修改补充还应组织员工重新学习。

 4、在条件可行时应进行事故应急救援演习,演习后要进行适应性和可行性评审,并做好评审记录;对演习中发现的问题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立即整改。

 5、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紧急事件发生后的记录管理,调度室负责紧急事故发生后的指挥记录管理。

第九节 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及考核奖罚制度

 一、监督检查

 1、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是安全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必须纳入日常管理和安全监督检查过程中。

 2、每月矿安全大检查由矿领导组织,副总、有关科室和安全监察部门参加。

每旬专业系统专项安全大检查,由分管领导组织专业科室和安全监察部门参加。

 3、每次安全大检查、动态检查和巡回检查之前,都要按照“三大规程”、规章制度、有关标准的规定,认真做好准备工作,检查要盯住现场,抓住重点,检查内容要包括:

 ⑴检查执行党和国家安全方针、政策、法令、规程、条例的贯彻落实情况。

 ⑵检查规程、施工措施的编制审批、现场兑现和各项规章制度贯彻落实情况。

 ⑶检查安技措资金使用和工程进度情况。

 ⑷检查安全培训、安全教育和持证上岗情况。

 ⑸检查各级领导干部和员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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