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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本塔机租赁及服务合同0116

 

塔吊租赁合同

 

谈约方:

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采购中心

出租方:

中核华兴达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承租方:

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富力盈耀工程项目经理部

签约地点: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南路

签约时间:

2013年01月20日

 

富力盈耀J2-5(53层设计商业、办公楼工程1幢项目)塔吊租赁合同

承租方:

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富力盈耀工程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南路

出租方:

中核华兴达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江苏省扬州市仪征市新集镇工业集中区18号

谈约方:

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采购中心

住所:

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珠江新城J2-5盈耀大厦工程塔机租赁事宜,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1.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珠江新城J2-5盈耀大厦

1.2工程地点: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南路

2.现场代表

2.1承租方现场代表为张迎春,其职务为项目经理,其权限为负责对乙方施工进度过程中进行质量、安全等监控和把关,并协助乙方解决施工现场的各种问题。

2.2出租方现场代表为(待定),其职务为现场主管,其权限为代表乙方进行现场管理、安全文明施工、设备保养、设备服务等方面事宜。

3.设备要求

序号

品牌

型号

出产日期

安装高度

数量

额定载重量(臂前端)

额定载重量(臂根部)

备注

1

永茂

STT553-24T

2008年以后

暂定260米

2台

5.65吨

24吨

注:

1.实际数量以甲方通知且验收合格取得准用证明的塔机数量为准。

2.具体所需高度以满足项目实际需要为准。

3.乙方提供的塔机在进场安装前应全面维修保养,经自检合格,且出厂日期不得超过三年。

4.保养要求:

乙方提供的塔机为2008年以后的机械设备,在进场安装前应全面维修保养,经自检及验收合格。

5.材料:

设备维修保养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轴承等零配件、电机、电气备件、螺杆、电缆、钢丝绳、液压油、清洗用油、润滑油)、易耗品(棉纱、纸垫、弹簧垫等)。

4.出租方(乙方)资质要求和租赁设备

4.1乙方应具有相应的国家和地方政府授予的租赁资质。

4.2乙方自行进行塔机安装的,乙方应当是具有相应装拆资质的专业单位,在合同签订前向甲方提供本单位的相应装拆资质证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乙方无安装资质的,严禁乙方自行安装塔机,乙方另行委托有相应装拆资质的第三方进行塔机的安装的,应当出具双方就塔机安装签订的塔机委托安装协议和安全协议,第三方应与甲方签订安装安全协议,同时向甲方提供该第三方的相应装拆资质、营业执照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4.3乙方提供的塔机应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市场准入要求,必须经质量、安全技术监督等国家相关部门考核合格,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乙方应在塔机进场前10天向甲方出具建筑起重塔机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安全生产证、该塔机的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出租备案证明、产权备案证明、自检合格证明,并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及特种作业人员名单、资格证(必须与乙方及其委托方的进场人员一致)。

5.租赁期限

5.1计划租赁期为2013年01月20日至2014年08月20日,共计18个月(暂定)。

办理结算时以实际租赁期为准,租期起算日期从塔机安装测试及验收完毕并取得地方技术监督局相关部门准用证明文件之日起(或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准用且甲方启用时),至甲方工程完工通知乙方拆除塔机之日止。

具体日期以承租方签发的《启用/停用通知书》上所载日期为准。

安装检验合格准用后,如停滞时间超过20天的从第21天起开始计算租金。

5.2甲方因工程需要延长租期,应在计划租赁期满前___60___日内,书面通知出租方续租,如无特殊情况,出租方应按本合同条件予以续租。

5.3甲方如在计划租期内需提前终止使用租赁机械设备,应提前60日通知出租方退租或部分退租,通知内所列的租赁物字退租之日起不再计算租金。

6.合同价款及计价方式

6.1本合同价款由三部分构成,分别是:

租金包干、进出场费用包干、操作人员费用包干,具体如下表:

机械名称

数量

规格/型号

生产

厂商

安装

高度(米)

租金标准

(元/月/台)

进出场装、拆费(台/元)

操作人员工资(元)

人/月/台

备注

塔机

2台

STT553-24T

永茂

260米(暂定)

90000

180000

司机工资为5000元/人/月,指挥人员工资为4350元/人/月(具体人员配置根据承租方要求时间进场)

另每人每天工作超过8小时,则每小时计加班工资20元每小时/每个人

塔机在标准塔吊高度并附着前按照标准塔相应的月包干租金结算,塔机附着后按标准塔吊至现高度相应的月包干租金结算。

6.2租金包干,包括以下内容:

(1)塔机使用费(包含并不限于如下内容:

含基础预埋件,如:

地脚螺栓、固定支腿;塔机折旧费、动力燃料消耗费、合理损耗费用);

(2)加高所需标准节及附着框等的使用成本摊销;

(3)附着拉杆的加工制作及使用成本摊销(含材料及人工);

(4)附着预埋件的加工制作及埋设(含材料及人工);

(5)新购塔机的砼配重制作(含材料及人工,若由甲方制作,费用从甲方支付乙方第一次费用中按实扣除);

(6)压重制作(含材料及人工);

(7)塔机保养、维护、维修费(含材料及人工,包括差旅费及各种保险费);

(8)塔机保险费;

(9)塔机停滞费;

(10)管理费;

(11)税费、利润;

(12)因租期服务、市场租价涨幅、延长租期等引起的各类风险费;

(13)若租金包含了操作人员费用的,还包括了操作人员工资、福利、补贴以及购买的包括意外伤害保险在内的各类保险费等一切相关费用;

(14)出租方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所需发生的其它一切费用;

(15)其他:

100t以内的汽车吊由出租方承担,出租方提供的设备配置必需满足国家和地方安全(包含风速仪)要求,费用包含进出场费用中。

6.3进出场费用包干,包括以下内容:

(1)塔机及所有部件(包含并不限于如下内容:

加高所需标准节及附着框、附着拉杆及预埋件)的进出场运输、安装及拆卸费(含机械及人工,包括差旅费及各种保险费);

(2)塔机调试、报检、取证费;

(3)附着顶升人工费(包括差旅费及各种保险费);

(4)方案评审费;

(5)管理费;

(6)税费、利润。

6.4操作人员(指司机及指挥)费用包干:

包括为操作人员支付的工资、福利、补贴以及购买的包括意外伤害保险在内的各类保险费等一切相关费用。

6.5乙方在塔机安装拆除过程中,使用的吊车超过100吨,需书面提出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

6.6甲方根据工程需要提出不定期续租时,租金按实际使用天数计算,计算公式为月租金/30天*实际使用天数。

7.价款的结算与支付

7.1租金的支付:

双方每月25日或月底计算当月租金,甲方于次月10日前以现金或者转账方式支付乙方上月租金的80%,剩余的20%次月随进度款同期支付,最后一个月的租金在塔机拆除且清理出场及办理结算后的7天内支付。

每次办理结算请款时,乙方需出示经甲方项目部确认的塔机有效运行记录及形象进度确认单。

7.2操作人员费用的支付:

操作人员费用按月结算,与租金一并支付(若经双方协商,租金已含操作人员费用,则按租金的支付方式支付相应的操作人员费用)。

7.3进出场费的支付:

在塔机进场安装能正常使用并提供相关准用证明文件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进出场费的60%作为塔机进场运输和塔机安装、调试、检测、检验取证、手续等的费用;塔机拆卸离场后15日内支付余下的出场费;

7.4乙方在收取上述款项时应当提供等额有效的发票及乙方现场工作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投保证明复印件资料,甲方以6个月银行承兑汇票付款;

7.5乙方指定以下帐户为收款帐户,工程款均需通过该帐户支付。

如乙方须变更收款帐户,应提前十五天以上书面通知甲方,否则造成资金流失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开户行:

建设银行仪征市化纤支行

开户名称:

中核华兴达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账号:

32001747038059666999

7.6甲方如果根据工程进度要求或其他原因停用租赁设备达__15__天以上,在此期间的租金按__50%__计算。

在设备报停待拆或春节等节假日导致设备停用的情况下,乙方免收停用期间租金。

7.7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租赁设备停用的,费用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8.租赁设备交付的时间、地点及验收方法

8.1塔机交付时间(暂定):

2013年1月20日,具体以双方验收为准。

上款规定之交付时间为拟定交付时间,乙方同意甲方在施工期间根据施工实际进展及现场情款提出“进场计划”确定准确交付时间。

本条款约定交付时间为设备安装完毕并满足使用要求的时间,必要情况下,乙方应在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提前进场安装,以确保设备按期满足使用要求。

8.2塔机交付地点:

广州天河区冼村路。

8.3验收方式:

乙方将塔机运至甲方指定地点,安装完毕后,双方现场代表共同组织验收,并在进场验收单上签字确认。

如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对施工电梯有特殊验收标准的,应当按照当地行业主管部门的验收标准进行验收。

必要时,甲方可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联合验收。

9.乙方义务

9.1乙方在现场的一切管理活动需遵守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听从甲方的指挥安排,人员进入现场应统一着装。

甲方认为乙方派驻现场工作人员不合格的,有权通知出租方更换不合格人员,乙方应在甲方通知后7天内派合格人员到场工作。

乙方所有操作人员的上下班时间必须与现场工人同步(包括赶工及加班),在项目现场住宿,离开项目现场必须请假,否则甲方按30元/人/次进行处罚。

9.2乙方应按照承租方要求如期完成塔机的进场、安装、调试、拆除出场等相关工作,乙方还应按照国家及地方规定及时办理机械设备在当地的检验、检测、备案等相关手续,并向甲方提供设备的档案资料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乙方因上述工作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如乙方无机械设备拆装资质,经承租方确认同意后,租赁机械设备的拆装由乙方负责另找有相应拆装资质的公司负责拆装,由此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由乙方承担责任。

乙方在进出场时应采取相应的环保措施,符合国家环保要求,因违反环保要求所造成的一切罚款由乙方自行承担。

9.3乙方保证设备按设计参数正常运转,保证甲方的施工进度。

非因设备自身故障原因,乙方不得擅自停机。

因特殊原因需停机时,乙方现场管理人员应及时与甲方代表沟通,并在获得明确答复后方可停机,如因安全原因必须停机的情况除外。

9.4乙方应当保证塔机的安装和运行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若过程中出现相关部门检查或验收不合格而停用,乙方应赔偿停用期间甲方的损失。

9.5乙方必须确保塔机每日运作时间(含所需的操作人员)能够满足甲方现场施工(包括赶工)需要,否则,每停机1小时即扣减停机时间相应租金及塔机操作人员工资(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超过24小时的,除扣减停机时间相应租金及塔机操作人员工资外,乙方还应按500元/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9.6由于乙方原因导致停机的,超过7天未恢复正常运作的,乙方必须更换一台塔机,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退场并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9.7乙方根据甲方要求提供合格的维修、操作人员,保证持证上岗,证件应符合工程所在地相关部门的要求。

乙方承担操作人员的薪酬、奖金及相关保险费用。

9.8乙方负责工作期间租赁设备和操作司机的安全,严禁违章操作,如违章操作造成机械和人员的损伤,出租方承担一切责任损失。

9.9乙方所有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项目的管理制度,对工作不负责任、擅离工作岗位、不听现场负责人指挥、服务态度差的人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更换,乙方应当执行。

9.10合同期内,乙方应根据甲方的需要配备相应的操作人员。

乙方提供的操作人员应当持经年审合格的操作证上岗,证件(身份证、操作证)齐全,且操作熟练,能够满足工程项目的需要。

根据项目生产的实际需要,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增加或减少塔机的操作人员(甲方至少提前7天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当遵照执行。

9.11乙方应与其派出的操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支付工资、福利、补贴等一切相关费用,购买包括意外伤害险在内的各类保险,并在1月内向甲方提供人员综合保险复印件。

9.12乙方负责合同期间所发生的辅助费、维修费、保养费及配件费、各种保险费及当地安监局验收费、年检费等。

9.13乙方承担在租赁期内发生的非承租方责任造成的塔机的毁损(含正常损耗在内)和灭失的风险。

在租赁物发生毁损和灭失时,甲方应及时通知出租方,甲方有权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其一切费用。

(1)将塔机复原或修理至完全能正常使用的状态。

(2)更换与塔机同等型号、性能的部件或配件使其能正常使用。

(3)当塔机毁损至无法修理的程度时,乙方应更换同等型号性能的设备及时进场继续施工。

(4)当乙方不能更换同等型号性能的设备及时进场继续施工时,则视为该塔机自动退场,该塔机毁损的日期即为退场日期。

9.14乙方应承担因设备不能正常工作给甲方带来的误工费、增加投入设备使用费等一切损失。

9.15乙方与甲方共同负责现场安全管理和租赁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及任务交底。

9.16乙方向甲方提供相关的租赁资质证明文件、安装资质证明文件和特种作业操作人员的操作证。

9.17乙方负责租赁机械设备在现场的财产保管并办理财产保险。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租赁机械设备损毁、灭失的,由此产生的损失和费用由乙方承担。

9.18乙方应在甲方通知停租且结算后10天内拆机退场,否则,甲方有权另请其他单位拆除,所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因场地限制或不可抗拒的因素除外)。

9.19乙方必须为安装的塔机敷设接地并保证接地电阻达到规范要求,未达到接地电阻的由乙方自行增加人工接地极,否则甲方按500元/台进行处罚。

9.20乙方必须为塔机安装航空障碍信号灯并为司机操作室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否则甲方按200元/台进行处罚。

9.21塔机机身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要求,统一漆为黄色或规定要求的颜色,否则,甲方将不予以验收。

9.22乙方在甲方施工现场的企业形象宣传,必须遵守承租方的有关规定。

9.23除本合同约定外,乙方作为有经验的专业公司还应承担合同履行中的其他注意和勤勉义务,以保证合同目的的实现,并承担相应费用。

10.甲方义务

10.1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约定价款。

10.2甲方须严格按照乙方提供的塔机基础图的技术要求制作基础(乙方提供相应的技术配合),并将28天强度报告和基础隐蔽资料交乙方报检备案。

甲乙双方及监理单位应在安装施工电梯之前必须对基础进行验收确认。

10.3甲方提供乙方安装时使用的施工电源及场地,塔机专用电箱至塔机基础位置。

10.4负责租赁设备进出场的道路通畅。

10.5与乙方共同负责现场安全管理和租赁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任务交底。

10.6提供租赁机械设备维修人员和操作人员的食宿条件,但伙食费用由乙方自理。

10.7如果甲方不能提供场地安装,造成二次转运,则场内二次转运费用由甲方负责。

10.8负责协助乙方办理乙方工作人员、车辆进出施工现场的手续,积极配合提供安装报检所需的甲方资料。

10.9按合同约定返还租赁设备。

11.塔机进场、安装、调试、拆除和检验

11.1塔机进入甲方现场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施工电梯履历卡复印件和以往维修与保养记录。

11.2乙方或其委托的有相应安装拆卸资质的单位在安装拆卸前,应向甲方提供完整、合理、科学的安装拆卸方案,经甲方批准后实施,并确保在甲方通知进场后30日内完成安装、调试、报检、取证,否则,应承当300元/天/台的赔偿,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因甲方原因引起无法报检除外)。

乙方或第三方拆除塔机时,必须报方案予甲方审批后,方可拆除。

11.3乙方保证塔机中心与附墙点的垂直距离为6m,如超出此距离,乙方应咨询厂家认可并提供厂家文字资料,增加附墙拉杆长度的材料费和制作费由甲方负责。

11.4乙方应根据甲方出具的书面通知实施塔机的拆除出场工作。

塔机拆除出场前,应向甲方提供经乙方及乙方授权代表确认同意的拆除施工方案。

11.5乙方负责塔吊的附着、加节升高。

甲方需提前三天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接到甲方加节通知后48小时内必须组织相关人员进场加节安装,如果因乙方加节不及时造成工程停工,则每拖延4个小时罚款1000元,加节施工由甲方安排合理时间。

11.6上述11.1-11.5条所要求乙方提供的资料作为质量记录,乙方应当保证其真实性,在每项工作进行完毕后1日内,提交甲方存档备查。

11.7施工电梯的安装、调试、拆除等项工作,乙方需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和承租方的要求出具检验报告。

有关记录需交与承租方存档备查。

11.8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停机、拖延加节、附墙、拆卸等,若发生此类情况,均视为违约,须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11.9乙方负责组织施工电梯的验收。

12.塔机的保养

12.1乙方负责租赁期间塔机的保养,并承担全部费用。

12.2乙方应编制在塔机租赁期间的维修保养计划,按计划和塔机保养规程进行塔机的保养,并作好保养过程的质量记录。

12.3乙方应及时进行塔机的保养,乙方如需保养设备必须提前通知甲方,且尽量安排在休息日或施工空闲时间。

12.4甲方同意乙方按照塔机的保养规程安排塔机保养的时间,并经甲方确认。

13.塔机的维修

13.1乙方应保证有足够的设备配件库存,以便及时修复或更换不合格的施工电梯配件,保证施工电梯能够正常运转。

施工电梯配件包括: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2在甲方同意的时间内,乙方每月定期进行施工电梯的维修,维修内容包括: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3施工过程中,如塔机出现紧急故障,如塔机出现紧急故障,一般故障乙方应在限定4小时内维修完毕,大故障(主要部件或电机损坏)应在24小时内维修完毕,如果规定时限内不能修好,未超过4小时的,扣减半天租赁费及塔机操作人员工资;每超过4小时扣减一天租赁费及塔机操作人员工资(超过4小时但不足4小时整倍数的,按4小时计算)。

乙方塔机每台每月故障维修时间总计不能超过48小时,否则,除扣减停机时间相应租金及塔机操作人员工资外,每天还应承担1000元的罚款。

13.4如果租赁机械设备发生故障,停机时间超过___8___小时,给承租方造成经济损失或工期延误,承租方可就此提出索赔,并可从月租金或其它途径从出租方处获得补偿。

出租方应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

13.5出租方应如实填报租赁机械设备维修记录交与承租方存档备查。

14.安全责任

14.1甲方安全责任

14.1.1审核乙方提供的建筑起重塔机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等文件;

14.1.2审核乙方或其委托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塔机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装拆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4.1.3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塔机安装、拆卸、使用情况,参加安装后的自检和外部检验;

14.1.4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并进行交底,签字确认;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14.1.5将乙方制定的建筑起重塔机安装、附着、加节、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及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14.1.6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施工塔机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14.1.7制定使用单位的建筑起重塔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4.1.8在建筑起重塔机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

14.1.9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14.1.10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14.1.11建筑起重塔机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14.2乙方(及其委托安装单位)安全责任

14.2.1应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塔机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塔机安装、附着、顶升、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14.2.2应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塔机;

14.2.3应组织安装、拆卸的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14.2.4应当制定建筑起重塔机安装、附着、加节、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4.2.5按照建筑起重塔机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

14.2.6乙方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在安装、附着、顶升及拆卸现场进行现场监督,现场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

乙方现场负责人每周不少于两天对其施工塔机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及与甲方联系;

14.2.7建筑起重塔机安装完毕后,乙方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塔机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

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进行安全使用说明交底;

14.2.8乙方应当建立并向甲方提供建筑起重塔机安装、拆卸工程档案。

建筑起重塔机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a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协议书;

b安全协议书;

c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d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

e安装工程验收资料;

f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4.2.9乙方塔机机组人员应遵守甲方现场的相关规定,严格按塔机操作规程操作,积极配合工地完成任务。

如乙方工作人员不遵守现场的相关规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

如因乙方工作人员不听从指挥及违反操作规程导致安全事故所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14.2.10塔吊司机、指挥根据甲方要求足额配备,必须做到定机定人;未经甲方同意不得随意更换机组人员。

15.权利瑕疵担保

15.1乙方应确保租赁物所有权明晰,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

如第三人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影响合同的履行,乙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及赔偿承租方的一切损失。

15.2乙方应确保其提供给甲方的设备不存在任何的知识产权纠纷和争议(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商标权)。

如发生任何知识产权纠纷或争议,乙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及赔偿承租方的一切损失。

16.违约责任

16.1乙方违约责任

16.1.1乙方未按时间提供塔机,应向甲方偿付违约期租金10%的违约金,并按甲方许可的期限内提供。

如果乙方机械逾期进场且超过双方约定进场时间7天以上,甲方有权无条件终止与乙方合作,若甲方因此遭受损失,则乙方须负责赔偿。

16.1.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品牌、规格、型号等特征提供租赁设备,应向甲方偿付违约期租金1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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