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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四川科创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一)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

(二)食品索证索票制度

(三)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四)食品进货台账制度

(五)食品质量检查制度

(六)食品存贮制度

(七)环境卫生检查制度

(八)食品销售制度

(九)食品售后服务制度

(十)食品退市制度

(十一)食品召回管理制度

(十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

(十三)企业负责人岗位职责

(十四)食品卫生管理员岗位职责

(十五)购、销人员岗位职责

 

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本食品经营企业现建立员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

第二条加强对企业职工安全知识培训是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

本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经营人员及经营活动有关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培训目的:

(一)加强本企业员工的食品安全培训,强化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增强职业素养,提升食品安排管理技能。

(二)通过对食品安排知识的培训和学习,本企业员工要明确自身的安全责任。

特别要明确食品经营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

(三)积极开展对本企业员工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确保本企业食品经营安全。

第四条培训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一系列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第五条培训方式:

本企业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以企业定期组织集中学习和员工自学方式为主,以外部培训为辅,任何人无正当理由,均不得缺席本企业培训,并自觉完成学习计划。

第六条培训时间:

本企业规定员工每周对食品安全内容进行自学,每月组织一次集中学习,每季度组织员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并制定年度员工培训计划。

按照培训计划合理安排全年的食品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七条培训要求:

本企业员工要端正态度、明确目的,认真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和培训。

本企业员工不仅要了解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还要掌握与本岗位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标准的具体规定。

第八条对新录用员工为转岗员工上岗前须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第九条对培训结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有关岗位人员聘用的安全依据,并作为员工晋级、加薪和奖惩等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一十条对本企业食品安排知识培训及学习情况建立培训档案。

对组织和参与情况、学习情况进行汇总、归纳、整理并进行归档。

档案保存期限不低于五年。

食品索证索票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经营行为,保证食品质量,做到食品可追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索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食品生产企业或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副本。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或流通许可证明文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三)食品批准证书(含技术要求、产品说明书等)和企业产品质量标准、强制性认证证书(国家强制认证的食品)、商标和专利等证明。

(四)进口食品代理商的营业执照、代理资料、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报关单、注册证。

(五)食品出厂检验合格报告及省检验合格报告。

进口食品还应当索取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无法提交文件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复印件应当逐页加盖食品生产企业或供货者的公章原印章并存档备查。

第三条本企业应当索取供货者出具的销售发票及相关凭证。

凭证应当至少注明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单价、金额、销售日期。

第四条本企业旗下的连锁门店由于实行统一购进、统一配送、统一管理,可由总部统一索取查验相关凭证、票存档,建立电子化档案,供各连锁门店从经营终端进行查询索证情况。

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本食品经营企业现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加强对食品进货货源的检查验收。

第二条本企业的食品进货查验制度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食品生产者或其他供货者之间的合同约定,对购进的食品质量进行检查,符合规定和约定的予以验收的制度。

第三条检查验收的目的是为了对本企业销售的食品货源进行把关,保证本企业所销售食品的质量。

第四条本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经营人员已经和经营活动有关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五条本企业查验内容:

(一)食品生产企业或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副本。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或流通许可证明文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三)食品标注通过质量认证食品的相关证书

(四)食品质量检验证明、检疫证明

(五)销售凭证

(六)其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证明文件

(七)对食品进行查验,检查食品包装标识、外观等内容。

第六条经营包装食品的,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检查核对,主要检查内容包括:

(一)查验食品包装是否有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家厂名、厂址;是否在包装上显著位置清晰标明食品名称、配料清单、配料定量、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含量。

特殊膳食食用食品是否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能量营养素、食用方法和适宜人群。

(二)是否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贮藏说明、产品执行标准、质量等级。

(三)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损害及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是否标警示标记或中文警示语。

(四)经感官鉴别是否存在已经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五)食品是否符合产品说明的质量情况。

(六)是否存在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七)进口食品是否用中文标明的原产国国名或者地区名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名称和地址的。

(八)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是否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的。

第七条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

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第八条加强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不得进入库,并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九条审查食品是否与其广告宣传相一致,是否存在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第一十条本企业对所进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当拒绝进货。

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是,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应在管理部门。

第一十一条本企业员工必须严格执行该制度,在签订购货合同时,必须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等,并亲自验货,货证相符方可采购。

食品进货台账制度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对食品经营企业现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加强食品进货检查。

第二条本企业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作为对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等一系列文件进行查验的书面证明,应当真实。

第三条本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经营人员及与经营活动有关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进货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进货日期等内容。

第五条本企业须留载有相关信息的进货或者销售票据,且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第六条本企业为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经营企业,有企业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食品质量检查制度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本食品经营企业现建立食品的检查制度,切实保证食品安全。

第二条本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经营人员及与经营活动相关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食品检查目的是及时发现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确保销售食品质量安全。

第四条本企业检查内容包括对经营设施条件自查和对所经营食品的安全进行检查

(一)贮存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

(二)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储存;

(三)销售需低温保存的食品,应当使用冷藏设施;

(四)冷藏温度应当符合食品标签明示温度已经食品安全要求;

(五)检查食品,及时清理超过保存期的食品;

(六)其他需要检查的与食品经营相关的设施。

第五条本企业由专人按早、晚两个时间段各检查一次,并做好检查记录。

如发现第四条所列问题应当坚决清理。

食品存贮制度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本食品经营企业现建立食品存贮制度,确保食品贮存安全。

第二条本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经营人员及与经营活动相关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本企业存贮制度是按照经营食品的品质特性分类进行存贮。

避免食品存贮在恶劣的条件下,是食品腐败变质。

第四条应距离开放式厕所(包括倒粪池、化粪池)、游泳池、垃圾桶(站)邓污染物较为集中的有碍食品卫生的场所直线距离10m以上,并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之外。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标准、规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经营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个人生活区分开。

第六条食品要分类、分架、隔墙、离地上架存放,各类食品有明显标准,有异味或易吸潮的食品应密封保存或分库存放,易腐食品要及时冷藏、冷冻保存,植物性食品、动物性食品和水产品冷藏、冷冻时应分类摆放。

第七条销售生鲜食品的,应当按照生鲜品的保鲜温度要求,选择陈列设备,陈列设备应保持清洁,无积水和污渍。

第八条贮存生鲜区域的商品和原材料、辅料应配置必要的低温贮存设备,包括冷藏库(柜),冷藏库(柜)温度-2℃--5℃,冷藏库(柜)温度低于-18℃。

第九条采用高温保藏销售熟食的应当另设专柜,设置隔离设施和能够开合的食品输送窗。

第一十条食品贮存应配备专用的消毒设备、随时对存贮设备、工具、容器等进行洗涮消毒。

第一十一条食品储存要做到先进先出,尽量缩短储藏时间,定期清仓检查,防止食品过期、变质、霉变、生虫,及时清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环境卫生检查制度

第一条制定定期或不定期卫生检查计划,将全面检查与抽查、问查相结合,主要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第二条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各项卫生管理制度的落实,每天在营业后检查一次卫生,检查各岗是否有违反制度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指导改进,并做好卫生检查记录备查。

第三条各岗负责人应跟随检查、指导,严格从业人员卫生操作程序,逐步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和卫生操作习惯。

第四条卫生管理人员每周1-2次全面现场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并提出限期改进意见,做好检查记录。

第五条检查中发现的同一类问题经两次提出仍未改进的,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理。

食品销售制度

第一条所有销售人员必须经卫生知识和产品知识培训后方能上岗。

第二条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的要求正确介绍食品的作用、适宜人群、使用方法、食用量、储存方法和注意事项等内容,不得夸大宣传其作用,严禁宣传疗效或利用封建迷信进行食品的宣传。

第三条严禁以任何形式销售假劣食品。

凡质量不合格,过期失效、或变质的食品,一律不得销售。

第四条销售过程中怀疑保食品有质量问题的,应先停止销售,立即报告质量部,由质量部调查处理。

第五条卫生管理员负责做好防火、防潮、防热、防霉、防虫、防鼠及防污染等工作,指导保管员每天上下午各一次做好营业场所的温湿度检测和记录,如温湿度超出范围,应及时采取调控措施,确保食品的质量。

第六条在营业场所内外进行的食品营销宣传(包括灯箱广告、各种形式的宣传资料),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未取得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在营业场所内外发布广告;广告批文超过有效期的,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食品售后服务制度

第一条公司应建立一支专业的售后服务队伍,负责解答和处理顾客对食品的保健功能、使用方法、食用量、储存方法、注意事项以及质量问题的咨询和投诉。

第二条售后服务部应建立售后服务档案,对顾客提出的意见和处理结果予以登记,定期汇总上报公司相关部门。

第三条定期开展用户访问,积极做好售后服务工作,及时向质量部反馈客户质量查询或投诉信息,并落实相关质量改进措施。

第四条对消费者投诉的质量问题,应在接到信息后第一时间予以处理,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公司分管负责人,必要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条营业场所内应设立顾客意见本、服务公约、服务电话和行业主管部门投诉电话,便于消费者监督。

第六条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应积极予以采纳,并予以感谢。

第七条制定便民服务措施,提供义务咨询、免费送货上门等服务提高顾客满意度。

食品退市制度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本食品经营企业现建立食品退市制度。

第二条本企业食品退市制度是指按照规定程序,对某一批次货类别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其他的问题食品,通过核货、退货、召回、销毁、补救措施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维护消费者利益的活动。

第三条本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经营人员及与经营活动相关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本企业入发现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立即停止经营,并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第五条下列食品为不合格食品,应停止销售,退出市场:

(一)食品的供货商未按规定提供合法有效的证照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

(二)腐烂变质、污秽不洁的;

(三)包装破损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

(四)超过安全使用期或保质期的;

(五)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

(七)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质加工的;

(八)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灯质量标志等,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使用绝对宣传用语的;

(九)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

(一十)经食品安全专家评估认为具有潜在严重危害的;

(一十一)接到上级和本部门下架通知的。

第六条发现已经销售或存储待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时,应当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单独存放,通知食品供货商生产厂家,并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七条加强日常检查工作,对有过退市记录的食品供应商、生产厂家的依照和食品合格证明等文件进行特别标准,及时清点下架退市食品的数量。

第八条本企业会加强和公司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反馈食品动态信息,积极协助工商部门对食品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建立退市食品台账,记录退市食品的名称、规格、库存数量和销售数量、生产批号、保存期、生产厂家或供货商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销售日期、处理情况,且保存期限不低于五年。

食品召回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规避企业经营风险,规范食品召回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适用于各种原因的食品召回的管理

第三条权责

(一)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召回的收集、分析、确认,监督召回程序。

(二)采购部收集、反馈有关食品召回信息,及实施召回工作。

(三)销售部负责收集下游客户品种召回信息,及实施下游企业的品种召回工作。

第四条内容

(一)“食品召回”是指就本公司已经销售的存在安全隐患的商品(包括其它与人体健康相关的食品),协助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的程序收回的过程。

(二)食品召回条件

1.上游供货商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协助召回其所生产(经营)的产品的。

2.国家食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它政府监管部门依照法规规定,公布并明确规定立即停止停售使用或责令召回的。

3.本公司质量管理部门根据国家质监部门质量公告、处罚通知、在库检查发现或客户退货、投诉反映的质量问题,经核实判定为不合格或可能存在安全隐患、危害人体健康的产品。

4.其它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能给公司造成经营风险的产品。

(三)食品召回的分级与召回时限:

1.根据食品安全隐患的严重程度,食品召回分为:

一级召回:

使用该食品可能引起严重健康损害或者死亡的;

二级召回:

使用该食品可能引起暂时的或者可逆的健康损害的;

三级召回:

使用该食品一般不会引起健康损害,但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收回的。

2.通知传达与召回时限:

一级召回:

应在1日内通知所有相关下游客户,要求其在3日内退货;

二级召回:

应在2日内通知所有相关下游客户,要求其在7日内退货;

三级召回:

应在3日内通知所有相关下游客户,要求其在14日内退货。

(四)食品召回程序

1.由质量管理部、采购部、销售部收集召回产品信息。

2.质管部根据食品召回条件确认召回品种,启动召回程序,编制《食品召回通知》,发放采购部、销售部、储运部。

3.各部门根据《食品召回通知》,停止采购及销售需召回的品种,并实施食品召回。

4.对可以退回供应商的召回食品按《退货食品管理制度》执行;对供应商不接受召回的品种则执行报损处理。

5.质量管理部对最终召回的食品进行汇总,建立档案并上报药监部门。

6.无论是否得到生产企业的书面《召回通知》,必要时本公司可自行启动召回程序,并向食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7.食品召回流程图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本食品经营企业现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以加强企业员工健康情况的管理,确保食品安全。

第二条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是为了防止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因其所患疾病污染食品而建立的制度。

第三条本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经营人员及与经营活动相关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本企业凡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员工应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第五条本企业员工健康检查应每年进行一次,对新录用员工或转岗员工应先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六条对患有某些特定疾病的人,禁止其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这些疾病包括:

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人员。

第七条如发现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中患有第六条规定的不能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法定疾病的,本企业将立即调换其工作,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工作的岗位。

第八条本企业建立健康档案制度,记录与员工健康状况相关的信息。

第九条健康内容包括每位员工的既往病史、诊断治疗情况、家族病史及历次体检结果等。

第一十条健康档案应根据员工每年健康检查情况及时更新。

第一十一条健康档案由专人保管,保存期限不低于五年。

企业负责人岗位职责

第一条对公司所经营食品负全面责任,保证公司执行国家有关食品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第二条负责建立、健全公司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业务经营人员的质量教育,保证公司质量管理方针和质量目标的落实和实施,

第三条负责签发食品质量管理制度及其他质量文件,负责处理重大质量事故,定期组织对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第四条负责对食品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审批,对公司购进的食品质量有裁决权。

第五条负责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食品的法律法规及各项政策在公司内部的贯彻实施。

第六条负责选拔任用各方面的合格人员,定期开展质量教育和培训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全员身体检查。

食品卫生管理员岗位职责

第一条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食品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严格遵守公司的质量和卫生管理的规章制度,对食品的卫生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一条按时做好营业场所和仓库的清洁卫生工作,保持内外环境整洁,保证各种设施、设备安全有效。

第二条每年负责安排公司经营人员的健康检查,建立并管理员工健康档案,监督检查员工保持日常个人卫生。

第三条负责监督做好营业场所和仓库的温湿度检测和记录,保证温湿度在规定的范围内,确保食品的质量。

第四条保证保食品的经营条件和存放设施安全、无害、无污染,发现可能影响食品质量的问题时应立即加以解决,或向总经理报告。

第五条

购、销人员岗位职责

第一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食品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遵守公司各项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特别是采购和销售方面的管理制度。

第二条采购人员应根据公司的计划按需进货、择优采购,严禁从证照不全的公司或厂家进货。

第三条对购进的食品应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条款,认真检查供货单位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工商执照》和食品的《批准证书》、《检验合格证》,对食品逐件验收。

第四条销售人员应确保所售出的食品在保质期内,并应定期检查在售食品的外观性状和保质期,发现问题立即下架,同时向质量部报告。

第五条销售时应正确介绍食品的保健作用、适宜人群、使用方法、食用量、储存方法和注意事项等内容,不得夸大宣传保健作用,严禁宣传疗效或利用封建迷信进行食品的宣传。

第六条营业员应每天上下午各一次做好营业场所的温湿度检测和记录,如温湿度超出范围,应及时采取调控措施,确保食品的质量。

第七条营业员应经常注意自己的身体状况,当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精神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应立即停止工作并向主管负责人报告。

第八条营业员应热心为顾客服务,随时听取顾客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工作并向上级领导反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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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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