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山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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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山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普陀山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对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有效控制,快速、及时、高效、有序地处置各类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危害程度,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山经济社会安全、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浙委〔2009〕8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0〕47号)、《中共舟山市委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舟委〔2010〕2号)、《关于印发普陀山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普管委〔2008〕80号)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山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中,已经发生或可能发展为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需要普陀山管委会组织指挥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规定,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上述三类事故统称为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以防为主。

  

(2)统一指挥,分级管理。

  (3)各负其责,协同作战。

  (4)科学决策,专业救援。

2组织机构及职责

成立普陀山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1指挥部

2.1.1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

普陀山管委会主任。

副总指挥:

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主任。

成员:

委综管处(安监局)、委办公室、委组人处、委社发处、委规划处、委经贸处、委旅管处、委宗教处、委环保处、委监察室、公安分局、消防大队、交警大队、海事处、执法分局、文广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供电所、电信支局、移动公司、劳动监察大队等单位负责人,必要时请驻山部队领导参加。

2.1.2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管委会党委有关事故应急救援指示精神,组织领导、指挥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并实施监督和指导。

(2)紧急指挥调度应急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备设施,指挥调度、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3)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管委会党委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必要时由管委会请示市政府,要求启动市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2.1.3成员单位职责

(1)委综管处(安监局):

负责全山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协调工作;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委办公室:

负责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上报及应急救援的重点物资紧急调运。

(3)委组人处:

负责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国(境)内外媒体活动的管理、协调和指导。

委社发处:

负责组织协调事故善后处置等相关工作。

(4)委规划处、执法分局:

负责建筑施工领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工作。

(5)委经贸处:

负责组织协调委属企业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调山内客车、客运服务等公司参与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6)委旅管处:

负责组织协调旅游行业主管范围内企业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7)委宗教处:

负责组织协调宗教场所内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8)委环保处:

负责组织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环境监测工作。

(9)委监察室:

负责对各有关部门履行监督职能,及时查处违反本预案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违纪责任。

(10)公安分局:

负责组织协调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及治安保卫工作。

(11)消防大队:

负责参与全山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承担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中火灾扑救工作。

(12)交警大队:

承担道路交通领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现场交通管制工作。

(13)海事处:

承担水上交通领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14)文广中心:

负责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新闻报道及有关信息发布工作。

(15)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负责组织医疗人员参加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病工作。

(16)供电所:

负责组织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障工作。

(17)电信支局、移动公司:

负责组织协调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通信保障工作。

(18)劳动监察大队:

负责组织协调事故工伤保险等相关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在指挥部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畅通。

2.2由委综管处(安监局)根据景区发展需要,视情聘请相关行业和领域的专业人员,筹建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为指挥部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3信息报送和预防机制

3.1信息报送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单位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委综管处(安监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及时报告普陀山管委会和上级部门。

管委会和相关部门根据事故性质和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和有关部门。

3.2事故预防与准备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强化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人员和应急救援器材、装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确保正常使用。

委综管处(安监局)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能的部门应当切实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结合本山实际,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适时进行修订,并定期组织演练;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应急救援小分队,加强各支应急救援队伍的训练与合作,提高合成应急、协同应急的能力。

委综管处(安监局)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能的部门应当对本山区域内容易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委办公室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

根据本山的实际情况,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供给。

4应急响应

(1)普陀山管委会接到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后,经管委会领导批准,启动本预案,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指挥部领导与相关成员负责人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及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调集应急救援力量,参加和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及时向管委会党委和市委、市政府报告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相关应急救援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责,按照快速反应、统一指挥、协同配合的原则,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主要包括启动本部门(单位)相应预案,协调本部门的应急救援力量,组织或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提出现场应急行动要求;做好事故现场周边区域的危险源监控工作;及时向指挥部报告救援进展情况。

(3)事故发生后,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参与现场应急救援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可成立综合协调、安全保卫、新闻报道、灾害救援、医疗救护、后勤保障、事故调查、善后处理等专业组,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4)事故超出我山应急救援处置能力的,指挥部建议管委会请求市政府实施应急支援;并为市政府应急支援行动提供条件保障。

5应急结束及后期处置

5.1应急结束

在各项应急救援行动结束、事故影响消除后,由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5.2善后处理

善后处理工作由委社发处负责,管委会和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支持。

因救援工作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出其他处理。

管委会应协调相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妥善处理事故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救济、补助和赔款,对应急救援过程中牺牲的救护人员进行嘉奖。

依据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整改意见,指导事故发生单位积极做好恢复生产等相关工作。

5.3调查评估

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管委会对事故发生后的应急决策能力、应急保障能力、预警预防能力、现场处置能力、恢复重建能力等问题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并向市政府作出报告。

5.4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由管委会办公室按照《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

6应急保障

6.1物资保障

各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救援物资、装备、设备的储备,一旦发生事故,确保物资、装备、设备到位。

6.2技术保障

委综管处(安监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方法、技术和设备的调研,争取得到市安监局和相关专家的专业技术支持,确有需要筹建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咨询。

6.3救援队伍保障

依托普陀山消防大队资源,组建一支专业的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委机关、公安分局、工商分局、行政执法分局、园林管理处、房地产管理处、客运服务公司(百步沙休闲园)等单位要建立应急救援小分队,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各自应急救援力量,并做好日常训练和演练,确保事故发生后救援力量及时有效发挥作用。

必要时还要发动广大干部群众,共同参与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6.4资金保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由委综管处(安监局)提出预算,经委财政处审核后列入委级财政预算。

7应急管理

7.1宣传教育和培训

全山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教育工作力度,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规章、标准、预案和预防、预警、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增强群众和香游客的责任意识和预防、自救、互救能力。

加强应急救援培训,将应急救援知识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内容,增强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急意识和应急技能。

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救援队伍的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救援人员的业务知识和专业救援能力。

7.2演练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结合实际,定期组织开展不同性质、规模的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7.3奖惩

对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并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者迟报、瞒报、漏报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处分,直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8附则

本预案由委综管处(安监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负有安全监管职能的部门和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制订与之相配套的综合或专项预案。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对策的不断完善和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调整,及时修订本预案。

蜈蚣峙区域根据本预案另行制定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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