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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复习上外完整版

经济法复习

经济法的定义

教材:

经济法是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老师:

为了实现国家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调整政府与市场主体以及市场主体之间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中的经济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关系:

在市场经济运行中,基于经济活动所形成的主体间的相互关系。

经济活动是经济关系形成的基础,没有经济活动就不会形成经济关系。

经济活动是主体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所进行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活动的总称。

 

经济活动的基本特征: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主要指社会组织、国家进行的活动,公民个人的活动不处于主导地位

经济主体的目的和意志

受国家经济政策宏观调控和国家经济目的制约

通过一定的内部关系、外部关系表现出来。

 

政府对于市场经济三项主要职能:

1、通过促进竞争、控制诸如污染这类外部性问题,以及提供公共品等活动来提高经济效率。

2、政府通过财政税收和预算支出等手段,向某些团体进行有倾斜的收入再分配,从而增进公平。

3、政府通过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促进宏观经济的稳定和增长,在鼓励经济增长的同时减少失业和降低通货膨胀。

 

经济法内容—“四块”

总论:

产生、概念、范围、地位、体系

主体:

涵义、类别、各种企业

市场规制: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消费者、产品质量、价格、会计、审计

宏观调控:

原理、投资、国有资产、财政、税收、金融、外贸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相互之间的关系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

经营者与经营者------竞争关系

竞争是市场经济活力的源泉,维持市场竞争是市场经济存在的基础。

垄断和各种不正当竞争会破坏市场经济的基础,必须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

法律规范——强制性特点。

法律界定合法竞争与非法竞争,比如《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利保护法》

人大和政府对国民经济——宏观调控关系

市场自发地调控经济,是在相应条件下进行。

若条件发生根本性改变,市场价值规律就会“失灵”,市场就难以发挥作用。

这就需要政府利用利率、税率、财政、价格等手段,对国民经济进行调控,维持经济整体平衡发展。

政府行为必须依法进行。

这方面法律包括金融法、税法、财政法、价格法等。

经营者与政府------监督管理关系

政府对市场行为进行监督,目的是平衡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对等。

因为市场主体有强有弱,法律上的平等不等于事实上的平等,需要政府监督防止以大欺小、以强欺弱、利用信息不对称进行欺骗。

这方面的法律带有偏向性。

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法》

资源使用------分配关系

经济活动是消耗资源的行为,需要政府对资源进行调配,

这方面法律包括《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水法》、《草原法》、《森林法》、《矿产资源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煤炭法》、《电力法》

 

经济法的本质:

国家干预经济活动导致经济法产生和发展:

良性市场秩序需要国家介入才能维持,国家对市场秩序干预要在法律范围内进行。

传统民商法制度是建立在存在良好市场秩序下,商品的价格和销售数量是根据市场上的需要和供给来决定的,是市场(亚当斯密称为“看不见的手”)自动调节,在特定的历史时期是存在的。

但随着生产技术提高,社会生产力高度发展,股份公司制形成,资本集中,公司企业越做越大,本身具有在市场中支配操纵价格的力量,人为地操纵市场,导致市场自动调节难以实现。

由此产生国家介入市场,干预经济活动的需要。

国家介入经济活动方式

●以法形式的介入,建立对所有产业部门共同适用的一般客观规则,制定垄断禁止法。

维持市场竞争,经济运转就可以带来良好的经济效果

●国家在市场外直接介入作出决定,市场秩序不完善,应寻找代替竞争的合理方案。

●干预的表现通常是通过适应各个产业(行业)特殊性的个别立法而进行介入。

 

经济法特征

●既不属于传统公法,也不属于传统私法,而是带有两种法律的混合特征

●多为实体法,而程序方面的规定较少

●既不以国家利益为本位,也不以个人(个体)利益为本位,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

●复杂、面宽、系统性弱

 

经济法的客体(三种)相互之间的关系

经济法客体指经济法主体相互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经济法律关系是以经济法律关系客体为中介所建立起来的。

以客体为中介,才会实际上形成主体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主体建立经济法律关系的目的,是为了取得一定的经济利益,但经济利益本身并不是权利、义务联系的中介。

自然资源:

指自然界中一切有利用价值的天然的物资和能源,是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自然物资资源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法律关系客体。

具有固定性、不可替代性、有限性特点,如土地、草原、森林、水资源、动物、植物、矿产资源、大气、阳光、地热。

《土地管理法》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耕地保护、建设用地管理实现严格管理,土地成为土地法律关系客体。

《矿产资源法》对矿产勘查、开采、探矿权、采矿权作出规定,使各种矿产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产品(商品、货物、物资、生活资料、生产资料):

是人们在改造自然中利用自然资源生产的物资,是经济法律关系的最普遍、最直接的客体形式。

产品不仅处于当事人间的交易领域,经济法强调其作为人造资源参加到社会总资源配置。

经济法对产品在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的社会经济总过程中的客体关系进行全方位调整。

初级产品、工业制品

产业部门分类法:

以生产过程和消费过程是否同时进行、生产者与消费者的距离、产品是否有型分。

通常将农、林、牧、水划归第一产业,工矿业、建筑业、制造业为第二产业,其他为第三产业

经济行为:

指引起主体间经济权利、义务发生、变更和终止的一切经济活动,分为三大类:

政府的经济行为、经济组织的经济行为、市场中介组织的经济行为

政府的经济行为:

政府代表国家成为经济行为的重要主体,对国民经济运行进行宏观调控,直接参加经济活动。

政府宏观调控行为:

经济组织行为、经济调控行为、经济监督行为、经济仲裁行为、政府指导和服务行为、政府经营行为、政府采购行为

经济组织的经济行为:

从事生产经营的实体,创造社会财富、扩大社会积累的社会经济实体,直接从事市场经济活动。

包括组织性行为和营利性行为。

 

市场机制

主体之间自主交易的自治机制;

自由公平竞争的经济形态;

市场经济是建立在多元财产权利主体间

市场机制原理

●供求关系形成价格机制

●引导资源向以最低成本提供最佳产品与服务的市场主体集中

●没有成本优势或效率不佳的市场主体,逐步被市场所淘汰

●资源和财富必然集中到能者手中

●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着基础性作用

供求机制价格机制产权机制竞争机制…

价格机制原理

●消费者在相同质量前提下必然选择价格最低商品

●认同管理成本最低、管理效率高的企业

●不能适应这种价格选择机制的企业将被清理出市场

产权机制原理

●平等的产权主体之间自主进行交易自治(自治体现在收购兼并)的机制

●价格机制的背后是产权机制

●企业具备三要素才可能具有市场运作的高效率,主体明确+交易顺畅+组织形态高效,在价格竞争机制中胜出

●产权机制使资源向最具效率的所有者集中

竞争在市场机制中的作用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素。

竞争引导并与供求、价格机制交互作用;

竞争机制与供求、价格机制相互联系、交互作用、不能割裂。

积极作用:

1优化配置资源:

有限资源集中到效益好的经营者手中

2优胜劣汰:

失败者、苟延残喘、淘汰出市场。

迫使经营者主动、积极、进取,增强(核心)竞争力,促进整个社会经济发展

3调整价格与价值的关系。

竞争、供求、价格相互作用,使价格趋向于价值;使供求趋向于平衡;使资源得到合理配置

4体现了消费者利益。

经营者之间的竞争成果=消费者的果实,产品和服务必须被消费者认可并接受,才在真正意义上转化为商品,趋利避害,选择优质低价

5驱除非市场因素对经济不良影响,腐败、权利经商、内幕交易…市场竞争机制作用远比各种行政手段更为有效

负效应:

1导致垄断。

打败对手,对手数目减少,资本积累集中,形成垄断组织。

阻碍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竞争微弱情况下,抬高价格,罕取暴利,损害消费者利益

2要付出成本。

竞争带有盲目性。

效益好的行业,一哄而上,造成重复、浪费。

竞争将一部分企业淘汰出局,这部分就投入物力,人力等不能回收。

优化配置资源是以一部分资源浪费为代价。

这是竞争所要付出的成本。

3可能与社会利益发生冲突。

竞争是以个体利益为出发点,追求个体利益最大化。

对竞争者有利的,不一定对社会有利。

只顾个人利益,损害社会利益。

掠夺性开采煤矿,生产中污染环境,化工厂水、二氧化硫。

竞争滋生外部不经济现象。

竞争不可避免地出现惟利是图的倾向;挑战法律和道德。

 

经济力量集中体现

1、合并,又称“一体化”,组成大企业主要方式

2、控股:

3、连锁董事:

 

竞争的性质如何区分正当与不正当竞争?

竞争是一个中性概念,可分为正当与不正当竞争。

只有符合道德规范和法律规则要求的才是正当竞争。

正当竞争有如下特点:

●公平性:

不因权力、地位、所有制等差别,都适用同一竞争规则;

●诚实性:

没有恶意、没有取得不当利益的企图,行为符合商业准则的要求;

●合法性:

符合法律规定;

竞争法的作用

1确立市场竞争的行为模式,维护竞争的正常秩序;

竞争法为衡量市场竞争行为设定了标准,“按规则游戏”。

2保障公平竞争,遏制竞争机制的异化,

竞争者的联合等形式是竞争机制的异化,

竞争法禁止遏制限制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

3保障市场价格机制正常运作,实现社会财富最大化

不正当竞争行为,垄断行为扭曲了市场价格的形成机制;错误的价格信号造成社会财富的错误分配和极大浪费。

4保护消费者利益:

(1)供应商针对竞争对手,

(2)供应商针对消费者

竞争法在市场经济法律规范中的地位

●属于基础性的制度建设,一但形成,就具有相对稳定性;

●起着指导性、保障性的作用,不是主导行为的法律规范。

●对市场主体日常进行的大量经营行为进行直接、全面地约束。

为各个部门的经济立法提供一般性的依据,竞争法的一般原则弥补经济立法可能存在的不足。

 

竞争法的目的和终极目的

直接目的:

遏制、消除市场中的限制竞争行为,引导市场主体进行正当的竞争,发挥竞争机制的作用

终极目标:

维护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社会财富的增长,培育政治民主的经济基础。

 

反垄断法结构:

八章57条

一总则,12条

二垄断协议,13-16

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17-19

四经营者集中,20-31

五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32-37

六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38-45

七法律责任,46-54

八附则,55-57

反垄断法立法目的

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垄断协议的定义、种类、法律性质

定义:

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不一定书面形式)

种类:

1)横向限制竞争协议:

自身违法原则,一定违法------固定价格的协议、控制生产或销售数量的协议、划分市场和消费者的协议、联合抵制协议、行业协会的限制市场竞争行为…

2)纵向限制竞争协议:

与其有供应关系的经营者签,不一定违法-----限制转售价格、固定转售价格…价格是否合理应该通过竞争来判断

法律性质:

是什么东东。

垄断协议是垄断行为的一种?

 

1、经营者集中的类型预先审查制度

经营者集中指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类型:

资产转移型合并(公司法意义上的企业合并),包括横向、纵向、混合合并

经营控制型合并,包括股份控制、经营控制以及人事控制等

预先审查制度:

书上没有预先审查制度这个概念,应该就是申报制度吧

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一年,全球100亿、4亿,国内20亿、4亿)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然后要行政审查、司法审查、国家安全审查

审查经营者集中应考虑:

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

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

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

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

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

市场支配地位含义

含义:

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

(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低价购买商品;

(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只能与其指定经营者进行交易;

(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类型:

垄断价格行为、掠夺性价格行为、差别待遇行为、拒绝交易行为、强制交易行为、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独家交易行为

如何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考虑六大因素:

(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份额、竞争状况

(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原材料采购市场能力

(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其他因素第十八条

经营者集中

经营者合并;

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

●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

●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我国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

既要符合国家鼓励企业重组、兼并、联合,促进企业做大做强的政策,有利于经济结构调整;

又要防止因经济力的过于集中而影响市场竞争。

既不能过高,也不能过低。

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

●初步审查

●反垄断执法机构收到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

●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

审查经营者集中,应考虑的因素

(一)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

(二)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

(三)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

(四)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

(五)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

行政垄断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1.指定交易:

限定经营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2.地区封锁:

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

3.限制市场准入:

采取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4.强制垄断:

强制经营者进行垄断行为

5.规定限制竞争:

制定含有排除竞争内容的规定

歧视性待遇第三十三条

(一)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标准、价格

(二)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技术要求、检验标准,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三)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行政许可,限制进入本地市场;

(四)设置关卡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本地商品运出;

(五)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

 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34

反垄断法的适用例外

●予以保护,包括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国家安全、专营专卖

●不适用反垄断法,包括农业、知识产权

●虽适用但不禁止,包括不禁止的协议、不禁止的集中

反垄断法执行机关

(一)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

●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

●职责:

(一)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

  

(二)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

  (三)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

  (四)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组成和工作规则由国务院规定

(二)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

●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

●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反垄断调查程序和举报

●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

●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

●保密

●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

关于调查程序、法律责任,我猜不会考,想看的话去看PPT吧,反垄断法二

2、奥美定案、微软案、华硕案消费者、经营者、生产者的关系

奥美定案

富华:

原本是乌克兰公司授予富华“英捷尔法勒”的代理销售权,但后来乌克兰终止合同并将经销权交给了另一家公司,富华公司便自己研发出了“奥美定”进行生产销售。

奥美定质量不合格,严重侵犯消费者权益。

国家药监局:

先是批准了奥美定后又撤销了,药监局监管不力,打开了产品进入市场的大门

(有关领导接受贿赂,为一些制药企业在审批等方面谋取利益)

华硕案

黄静购买了一台华硕电脑,在修理过程中发现其CPU存在问题。

然而在维权过程中,黄静却被华硕以敲诈勒索之名告到公安部门(她索赔500万美元,狮子大开口?

维权过度?

)。

此后,黄静被批准逮捕,在看守所度过了10个月。

华硕?

黄静?

执法机关?

微软案

三个案子企业行为规制

认为微软定价政策构成不正当竞争,有捆绑销售行为,非法垄断

课件上没有找到华硕案,奥美定案和微软案的内容也比较复杂(偶有些搞不懂啊),请各位自己看PPT(消费者保护法2014和经济法三竞争法原理xin中)了解下。

奥美定案和华硕案应该是关于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权利义务以及政府方面的职能,微软案着重在垄断那一块

消费者:

是指为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或使用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自然热、法人或其他组织。

消费者应当理性消费,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

中国消费者的九项权利(具体看PPT吧)

安全保障权;知悉真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获取赔偿权;结社权;获得相关知识权;受尊重权;监督批评权

经营者:

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经营者义务:

履行法律义务的义务;听取意见接受监督义务、保障人身安全义务;提供真实信息义务;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出具凭证、单据义务;商品、服务品质量担保义务;三包(包修、包退、包换)义务;格式合同限制;不得侵犯人身自由义务

第49、50、38、46条

 

3、亚当斯密说:

“一只看不见的手成功地引导自私追求自己利益的个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

”你相信吗?

为什么?

正常情况下,市场会以它内在的机制维持运行。

其中主要依据的是市场经济活动中的经济人理性原则,以及由该原则支配下的理性选择。

这些选择逐步形成了市场经济中的价格机制、供求机制和竞争机制,这些机制就像一只看不见的手,在冥冥之中支配着每个人自觉地按照市场规律运行。

亚当斯密在这句话中肯定并强调了自由市场的作用,你相信吗?

为什么?

主观题,自由发挥

 

4、中国当下产品质量问题频发,之前的产品质量法为什么不能阻止他们的发生?

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那个。

可能是因为之前我国的产品质量法不够完备健全?

相关部门没有有效贯彻执行?

商家为取谋利而罔顾法律?

消费者没有树立正确的消费维权意识?

为解决产品质量问题,我们需要建立建全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产品责任制度。

质量管理:

标准、检验、认证质量监督:

抽查、质量公告

产品责任:

我国有关法律对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立法有缺陷,人们的认识有分歧,没有专门的产品责任法。

书上说是严格责任与疏忽责任相结合的双重归责原则,生产者对其生产的缺陷产品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害承担严格责任,而销售者则承担疏忽责任。

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

缺陷、损害、因果

网上也有各种说法:

我国的产品归责原则目前采取的是以严格责任为主,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和担保责任相结合的综合责任。

我国学者对我国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种是过错责任原则,认为《民法通则》所规定的“产品质量不合格”本身就意味着产品经营者有过错,因此承担的是过错责任,由受害人证明产品生产经营者存在过错。

另一种观点是过错推定原则,当产品造成消费者损害时,先推定生产经营者有过错,将举证责任转换至他们身上,如果他们无法举出抗辩理由,就需要承担责任。

还有一种观点即严格责任说。

此种观点认为产品缺陷致害责任不以主观过错为要件,不论生产经营者有无过错,都应对产品所致损害承担责任

●过错责任:

1)销售者致使产品存在缺陷,导致的损害(第42条)

2)先行无过错赔偿受害人,再行向过错人追偿(第43条)

3)销售者的“三包”责任(第40条)

4)瑕疵产品,不符标准,不符表明的质量状况

●无过错责任(第41条)

原则:

产品缺陷造成损害生产者赔偿

例外:

未将产品投入流通;

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

科技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开发缺陷)

不能指明生产者或供货者,销售者赔偿(第42条第2款)

●连带责任

1)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对产品质量作出承诺、保证,而该产品又不符合其承诺、保证的质量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2)认证机构违法对不符标准的产品使用认证标志未加制止,与生产者、销售者(第57)

3)生产者、销售者对受害者(第43条)

产品质量法三大案件

丰田翻车案

不达标西瓜化肥

不合格水泥

产品质量问题的法律分析解读

产品不适用:

存在瑕疵违约

产品不安全:

存在缺陷违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主管全国质量、计量、出入境商品检验、出入境卫生检疫、出入境动植物检疫、进出口食品安全和认证认可、标准化等工作,并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直属机构。

产品定义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指劳动产品,不包括自然产物

●指物资产品,不包括精神产品、不包括农业原产品、猎物,但畜牧、渔业产品和猎物经过加工的属于产品,不包括军工产品、核设施、核产品。

产品质量的含义

●指“产品满足规定需要的特性总合”

●指产品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

●指产品可供使用:

性能、耐用、经济

●指产品具有安全性:

可靠、卫生

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责任虽联系密切但并不相同。

产品责任质量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它既是事前责任,又是事后责任。

而产品责任属于产品质量责任中的民事责任,是一种在产品造成实际损害后的消极责任。

产品质量法相关法条:

第2、26、27、33、34条

第40、41、42、43、44、45、46条

 

价格法案例

南京混泥土市场价格垄断案

吉林水泥市场价格垄断案

价格法原理

●市场经济的核心是市场

●价格是市场的核心

●市场自发配置资源是通过价格机制实现的。

●价格是是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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