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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x

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企[2007]205号

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进口贴息资金的管理,发挥财政资金在扩大进口,促进贸易平衡发展,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等方面的宏观导向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口贴息是国家财政对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列入《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技术,以贴息的方式给予一定的支持。

第三条贴息资金的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科学管理、突出重点、利于监督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贴息资金的规划、组织、实施、审核和管理工作。

财政部负责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进口贴息的申请条件、贴息标准与需提供的材料

第五条企业申请进口贴息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企业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的行为;

(二)进口产品的,申请贴息的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收货单位;进口技术的,应当是付汇凭证上的付汇单位;

(三)申请贴息的产品应当是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已完成进口报关;申请贴息的技术应当是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四)进口产品、技术未列入其它贴息计划;

(五)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规定的条款;

(六)进口《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财政部公告2007年第2号)。

第六条进口贴息的标准

(一)以进口额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

进口产品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列明的进口金额乘以固定人民币汇率计算;进口技术的,以技术进口付汇凭证上的付汇金额乘以固定人民币汇率计算。

(二)贴息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近一期的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利率。

  第七条企业申请贴息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签字的贴息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包括:

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等)及申请说明(见附表一);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见附表二)及电子数据;

(四)进口产品订货合同或技术进口合同(复印件);

(五)进口产品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六)进口技术的,提供银行出具的注明技术进口合同号的付汇凭证(复印件);

(七)进口“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需提供《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含进口设备清单,复印件)、《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复印件)及《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第三章申请贴息资金的程序

第八条每年1月31日前,地方企业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和财政主管机构提交第七条规定的上一年度的申请贴息材料和相应的电子数据。

逾期各商务、财政主管机构不予受理。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和财政主管机构对地方管理企业申请贴息的材料进行联合审核和汇总,并应于每年3月1日前上报商务部和财政部。

中央管理企业由集团总部汇总后,于每年3月1日前直接向商务部和财政部提交上一年度的申请贴息材料。

第十条地方商务和财政主管机构、中央管理企业向商务部和财政部报送申请贴息材料包括:

1、本地区、企业贴息资金申请报告;2、《进口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见附表三)及其电子数据;3、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有关材料。

第四章贴息资金的审核与下达

第十一条财政部和商务部共同委托专门机构对地方商务和财政主管机构及中央企业集团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财政部和商务部在确定的年度贴息资金总额内核定贴息系数,对审核后符合要求的企业下达贴息资金。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拨付相应资金。

第十四条企业收到贴息资金后,按照现行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五章贴息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财政部和商务部共同负责进口商品贴息的追踪问效工作。

第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进口贴息资金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贴息资金及时到位,并负责于每年5月1日前向商务部和财政部联合报送上年度贴息资金使用报告。

报告应包括贴息资金的拨付、使用、使用效益等情况的汇总分析和评价。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申请或取得贴息资金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违反本办法行为:

  

(一)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贴息资金;

  

(二)挪用或截留侵占贴息资金;

  (三)拒绝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或对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不予配合。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依法进行以下处理:

  

(一)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二)全额收回已取得的贴息资金;

  (三)被处罚的企业不得再申请进口贴息资金;

  (四)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对相关人员或单位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涉嫌触犯国家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或单位的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一:

企业贴息资金申请说明

申请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企业注册地

省市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申请人郑重声明如下:

1、申请人本次共上报申报文件资料页;

2、申请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合法经营;

3、申请人申报的所有文件、单证和资料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4、申请人申报的所有复印件均与原件核对,完全一致;

5、申请人承诺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为审核本申请而进行的必要核查。

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签名)

申请企业盖章:

日期:

年月日

开户银行账户账号

 

开户银行账户户名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行地址

 

企业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移动电话

 

联系传真

 

 

 

说明:

1、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名栏必须手签,使用名章无效;

2、若由授权人签署,需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手签并加盖公司印章的授权书原件;

3、银行账户信息必须为公司账户,用于拨付贴息资金,务必正确填写。

附表二:

年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

申请企业:

序号

海关报关单号/技术合同号

进口商品/技术

实际进口额

(美元)

备注

商品税号/技术目录编号

商品名称/技术合同名称

商品技术规格

总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厅(委、局)、中央企业意见:

 

(盖章)  年月日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意见:

 

               (盖章)

     年月日

企业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表三:

年进口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

 

地区(中央企业):

序号

企业名称

海关报关单号/技术合同号

进口商品/技术

实际进口额

(美元)

备注

商品税号/技术目录编号

商品名称/技术合同名称

商品技术规格

 

 

 

 

 

 

 

 

 

 

 

 

 

 

 

 

 

 

 

 

 

总计

 

 

 

 

 

 

商务部门联系人:

联系电话:

财政部门联系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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