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林地管护单位综合绩效考核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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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林地管护单位综合绩效考核办法

青海省林地管护单位综合绩效考核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不断加强我省林地管护,提高管护单位的管理水平,强化资源保护,促进林区稳定和社会经济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林地管护单位包括各级各类国有、集体和个人等林地的管护责任主体。

第三条林地管护单位考核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科学规范、公开公正、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考核工作由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财政等部门配合,并采取省、市(州)和县(区、市)两级考核方式。

第二章考核范围及内容

第五条考核范围为全省所有林地管护单位。

包括国有林场、林业站、国有农(牧)场、集体和个人等林地管护单位。

第六条考核采取分项、量化的评分指标体系,对全省林地管护单位的林地管理、营造林项目、苗圃生产管理、林业科技推广、林业产业、基础工作、资金管理与使用、档案建设与管理等项目进行客观、公正的考核,指标体系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和国家相关政策变动及时调整。

考核结果与次年建设任务、资金分配挂钩。

考核的具体项目及内容如下:

(一)林地管理。

考核内容包括工程管理、管护责任落实、森林管护质量和森林资源数量4项(见附件1,下同)。

县级考核要求覆盖县域内所有林地管护单位。

省、市(州)级联合考核抽查面积比例为不低于被抽查林地管护单位森林管护面积的5%。

(二)营造林项目。

对人工造林、封山育林和森林抚育分别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组织管理、作业设计质量、施工质量3项。

县级考核要求覆盖所有人工造林、封山育林和森林抚育小班。

省、市(州)级考核采用抽查的方法进行,抽查比例为营造林小班的5%。

(三)苗圃生产管理。

考核内容包括苗圃生产、苗圃管理2项。

(四)林业科学技术。

考核内容包括组织管理、技术人员比例与结构、技术培训、先进技术或成果推广应用、技术攻关、技术档案6项。

(五)林业产业。

考核内容包括组织管理、任务完成、经营管理、经济效益4项。

(六)基础工作。

考核内容包括总体规划、林地权属、场容场貌办公设施、基础设施建设、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森林旅游、制度建设、能力建设9项。

(七)资金管理与使用。

考核内容包括资金管理制度建设、资金执行进度、资金管理使用、管理机制创新、财务核算管理、管护费兑现6项。

(八)档案建设与管理。

考核内容包括档案设施、档案管理、责任制建立3项。

其中营造林项目中造林奖励按加分项目考核,资金管理与使用项目中问题查处按扣分项目考核。

对于集体和个人林地管护单位只考核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资金管理与使用、森林资源增减变化、档案建设与管理等4项内容(见附件2)。

第三章考核依据和程序

第七条考核依据

(一)《国有林场管理办法》

(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三)《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四)《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五)《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

(六)《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七)《青海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八)《青海省实施<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细则》

(九)《青海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十)《青海省国家重点公益林管理办法(试行)》

(十一)《青海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

(十二)《青海省国家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方案》

(十三)省级下达的年度计划,对项目单位批复的实施方案和施工设计

(十四)工程建设有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

(十五)各县(区、市)实施单位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年度实施方案

(十六)各县(区、市)实施单位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年度实施方案

第八条考核程序

(一)县(区、市)级考核:

首先由林地管护单位开展自评工作,在自评的基础上,县(区、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每年对县(区、市)范围内的所有林地管护单位开展全面考核,并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的考核报告上报上级林业和财政主管部门,同时报送省林业厅和财政厅备案。

(二)省、市(州)联合考核:

县级考核结束后,由省林业厅和财政厅采取重点抽查和聘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考核(以下简称专项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对全省范围内林地管护单位进行全面考核。

集体和个人林地管护按照每个乡镇随机抽取3个村以上,其中村总数在5个(含5个)以下的乡镇,抽样村数不少于3个;村总数在6-10个(含10个)的乡镇,抽样村数不少于4个;村总数在10个以上的乡镇,抽样村数不少于5个。

抽取的村采取集体统一管护形式的,对其管护人员全部进行检查考核;抽取的村采取农牧户个人管护形式的,随机抽取不少于农牧户个人数5%的比例进行检查考核。

抽查样本考核得分作为县级考核排名依据。

(三)考核报告:

省级考核结束后及时出具省级考核报告,报告中对林地管护单位和县级实施单位进行排名,并分析存在的问题,列出需要整改的相关项目并由相关单位负责督促进行整改。

第四章考核计分标准

第九条林地管护单位考核实行量化打分,分值采用百分制。

其中专项考核分值占90%,主管部门综合评定分为±10%。

考虑到各个林地管护单位的考核内容数量不同,设立如下权重:

林地管理占45%,资金管理与使用占15%,基础工作占6%,档案建设与管理占4%,营造林项目、森林抚育、苗圃生产管理、林业科学技术和林业产业等5项内容考核权重为30%,具体年度考核权重的确定由考核组织部门来确定,在考核前予以明确。

各林地管护单位考核总分为专项考核分值与主管部门综合加权分之和。

依据考核总分结果划分为四个等次,总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70-89分(含70分)为良好,60-69分(含60分)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条林地管护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考核总分基础上直接予以加分:

(一)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的,最多加3分。

其中:

获得省(部)级表彰奖励的加2分;国家级加3分。

(二)地方政府出台的林业建设重大扶持政策或地方各级财政给予林业财政补贴或资金支持,最多加3分。

其中:

资金≥100万元的加3分,资金<100万元≥30万元的加2.5分,资金<30万元>0万元的,加1.5分,有政策无资金的加1分。

(三)在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改革、林区转型发展措施得力,成效显著,且具有推广示范和指导意义、并得到省级或国家认可的典型经验,加2分。

(四)其他符合加分条件的情形,具体由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研究确定。

第十一条林地管护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直接确定为考核不合格单位:

(一)在自评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虚报完成任务数量占总完成量10%以上的。

(二)存在偷砍滥伐、毁林开垦、放牧等现象,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非法征占用林地未查处或征占用林地未按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方案及造林作业设计完成异地植被恢复任务的。

(四)经检察、审计、财政监督机构等检查出重大违规违纪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及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经群众举报、新闻媒体曝光等各种渠道反映并经查实存在违规违纪行为,后果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森林火灾发生超过24小时扑灭或造成重大火灾的。

(七)林业有害生物成灾面积达到管护总面积3%以上的。

(八)受到国家和省级通报批评的。

(九)其他可直接确定为考核不合格单位的情形,具体由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研究确定。

第五章考核结果应用

第十二条县(区、市)级考核结束后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财政等部门配合,限期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逐级上报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国有林地管护单位奖惩措施

(一)经省级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国有林地管护单位,调减下年度该县国有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和天保工程区国有林管护资金,其中基本合格调减资金总量的5%,不合格调减资金总量的10%,调减资金由省级统一奖补经省级考核为优秀的县级实施单位。

同时对省级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在下年度经考核后仍然不合格的单位,加大资金调减比例,在原调减比例的基础上,每年再调减5%,直至整改完成,并在考核中达到良好以上等次。

(二)经省级考核为优秀的林地管护单位,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表扬,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单位和企业法人评先评优的主要依据,同时按照优秀数额的一定比例,对排名靠前的优秀县级实施单位给予一定的资金奖补。

具体奖补方案由省林业厅和财政厅根据考核结果提出,并列入次年《青海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年度实施方案》和《青海省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年度森林管护实施方案》中报省政府批复实施。

(三)奖补资金用于安排管护单位基础设施设备建设项目、公益林营造(含封山育林、种苗繁育、低效林改造等)、森林抚育、林业产业(含森林旅游)等项目内容。

奖补资金具体使用方案由县级林业会同财政部门编入年度县级实施方案,经市(州)林业、财政部门或资金切块下达的县级政府审核批复后实施。

第十四条集体和个人奖惩措施

(一)以县为单位提取集体和个人林地管护补助费的5%作为绩效考核奖补资金。

(二)对于经县级自评考核和省、市(州)级联合考核认定等次为良好的集体和个人,将管护补助费中35%用于管护支出的资金全额兑现;经考核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集体和个人,调减管护补助费,具体调减比例由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予以确定,调减的管护补助费纳入本县绩效考核奖补资金,与该县提取的集体和个人林地管护补助费的5%资金合并使用,用于基础设施设备建设项目、公益林营造(含封山育林、种苗繁育、低效林改造等)、森林抚育、林业产业(含森林旅游)等项目内容。

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绩效考核奖补资金的具体使用方案,并编入次年县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实施方案,经市(州)林业、财政部门或资金切块下达的县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复后实施。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中的考核指标由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工程实施内容变化和政策变动进行适时调整。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林业厅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青海省林业厅关于印

发<青海省国有林场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青林造〔2013〕625号)和《青海省林业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国有林地管护单位考核评比奖补办法>(试行)的通知》(青林天〔2014〕3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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