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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财贸工字40号

 

甬财贸工字〔2007〕40号

关于印发《宁波市财贸系统企业

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的通知

各直属工会: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推动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的落实,市财贸工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了《宁波市财贸系统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现印发你们,望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实施,建立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制度,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在企业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中的作用,促进和谐企业建设,推进企业健康发展。

附件:

1、宁波市财贸系统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工作规程;

2、×××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非公企业适用)。

宁波市财贸工会

2007年11月12日

主题词:

印发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通知

抄送:

市总工会,各局(社)工会,各行、公司工会

宁波市财贸工会2007年11月12日印发

(共印140份)

附件1:

宁波市财贸系统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促进和谐企业建设,推进企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协调企业劳动关系的重要制度,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

企业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教育引导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组织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发扬民主、集中民智,实现企业管理的民主化、科学化现代化;代表职工行使企业民主管理权利,调动职工积极性,实现企业共同目标;反映职工利益诉求,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建立平等协调渠道,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共谋企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第五条国有企业以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听取审议企业生产经营、安全生产、重组改制等重大决策以及实行厂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审查同意或否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和企业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职工生活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项。

四、民主评议监督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五、选举、变更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职工协商代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集体(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修改企业章程。

二、选举、罢免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三、审议决定经营管理以及企业合并、分立、变更、破产等重大事项。

四、监督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等法律法规、实行厂务公开、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等情况。

五、审议决定有关职工福利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听取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经营管理等方面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集体合同草案等。

三、监督企业贯彻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等法律法规、实行厂务公开、签订劳动合同、履行集体合同和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处分和辞退职工的情况。

根据企业授权,评议企业管理人员的工作业绩和表现。

四、选举、变更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职工协商代表。

五、法律法规、政策和企业规章制度规定及企业授权和集体协商议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职工代表

第八条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职工,均有当选职工代表的资格。

第九条职工代表的条件: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各项规章制度;热爱企业、工作负责、业绩优秀;能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具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有实际工作经验,得到所在单位(或部门)多数职工的信任。

第十条职工代表的名额:

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的企业一般应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下的,可实行职工大会制度或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职权、工作程序与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相同。

小型企业较多的地区和行业,可以建立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凡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不得少于30名。

职工人数在200人以内的,代表名额为职工总人数的(下同)25—30%;

职工人数在201—500人的,代表名额为15—25%;

职工人数在501—1000人以内的,代表名额为10—15%;

职工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代表名额为6—10%。

第十一条职工代表的构成比例:

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应由一线职工、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领导班干部和其他方面的职工组成。

其中,一线职工代表一般占代表总数的30%至50%;普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一般占代表总数的20%至40%;企业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占代表总数的20%,大型企业集团领导干部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不超过代表总数的30%,青年职工和女职工代表应占适当比例,外来务工人员较多的企业应有外来务工人员代表。

第十二条职工代表的产生

一、由企业工会制定选举代表方案,内容包括:

代表人数、组成比例、代表条件、选区划分、名额分配、选举办法等。

二、职工代表的选举,以班组、科室为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集团公司或大型企业的职工代表,可以由子公司(分公司)为选区进行,应当有本选区全体职工2/3以上参加。

各选区召开会议,依据分配的名额和条件,商定代表候选人名单(侯选人名额一般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1/5),然后,按照差额选举的原则,采取无计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候选人获得应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始得当选。

三、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或企业工会委员会,负责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为当选代表是否符合所规定的条件,是否符合所分配的结构、比例,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程序。

审查合格后张榜公布,将代表登记表存档。

四、职工代表大会按选区建立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团(组),民主选举正副团(组)长。

分工会负责人一般应为代表团(组)长人选。

第十三条职工代表的资格终止、撤免及增补

一、职工代表因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离岗退养、离退休、职务变动等不能履行职工代表职责的,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二、职工代表因违法违纪受到处罚或处分,无故不履行职工代表职责失去选区职工信任的,应由原选区提出撤免建议,报请企业工会审核,按民主程序予以撤免。

三、职工代表因代表资格终止、撤免发生缺额时,应由原选区按规定补选职工代表,并在下次职工代表大会上予以确认。

代表出现缺额,应及时补选。

补选代表条件和程序与选举代表相同。

四、罢免、更换或补选代表,须获得原选举单位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的同意,并报企业工会备案。

第十四条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一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或撤换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第十五条职工代表大会的列席和特邀代表

一、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设列席和特邀代表。

特邀代表一般指有影响的专家,离退休的老领导及获得较高荣誉称号的职工等;列席代表一般是未被选为正式代表的企业领导干部和中层干部、管理干部等。

列席或特邀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筹备组提名,经企业党政工联席会议协商产生,但总数不宜超过正式代表的五分之一。

二、列席和特邀代表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六条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按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对大会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参加大会各项议题的讨论、审议;

三、有权向企业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提出建议或批评;

四、有权对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参与对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与督促;

五、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第十七条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理论政策水平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密切联系职工,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热心为职工服务,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协助党政做好职工工作;

四、模范地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提高工作水平,做好本职工作,在推进企业改革、促进企业发展、建设和谐企业中起表率作用。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制度

第十八条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

一、主席团成员的产生及构成比例

大会主席团成员由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提名,经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通过。

大会主席团成员应由一线职工、技术人员、普通管理人员、工会干部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组成,人数一般为7—21人,其中一线职工、技术人员和普通管理人员应超过半数。

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本届职工代表大会的正式代表。

二、主席团的主要工作职责

1、主持召开职工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2、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组)对各项议题审议的意见;

3、研究大会议题中需要审议和决定的事项,草拟大会决议;

4、处理大会期间的有关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委员会(或小组)

一、专门工作委员会(或小组)的设立

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设立若干个精干的临时性的或经常性的专门工作委员会(或小组),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事项。

1、专门工作委员会(或小组)的设立,应根据企业的实际需要而定。

一般可设立生产经营工作委员会(或小组)下同,规章制度工作委员会,生活福利工作委员会,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工作委员会,民主评议工作委员会,提案工作委员会等。

企业规模小、职工代表大会人数少的,可以设立综合民主管理委员会(小组);

2、专门工作委员会(或小组)受职工代表大会领导,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在企业工会的指导下开展日常工作。

3、专门工作委员会(或小组)一般由5—9人组成,其成员应按专业性质挑选热心群众工作,有专长和有经验的人员担任。

根据工作需要,也可聘请少量的非职工代表担任。

4、专门工作委员会(或小组)成员,由职工代表团(组)酝酿提出名单,工会委员会汇总平衡,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产生。

二、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委员会(或小组)的任务

1、审议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议案;

2、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大会的授权,审定属于本委员会(或小组)职责范围内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提交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审议决定,并将审定事项报告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由大会予以确认;

3、检查、督促企业有关部门贯彻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和职工提案的办理情况,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4、组织专项调研活动,参与企业有关规章制度和活动方案的制定,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二十条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企业工会委员会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企业工会委员会召集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以确认。

一、联席会议的组成

联席会议的成员应由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团(组)长、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负责人、工会主要负责人组成。

联席会议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邀请企业党政主要负责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二、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

1、审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议程方案,提出大会主席团候选人建议名单;

2、在授权范围内,对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协商采取弥补完善措施;

3、其他需要临时决定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职工代表大会每届3年或5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为有效。

闭会期间如遇有重大事项,经企业行政主要负责人、企业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的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二条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围绕企业改革发展,提高经济效益,改善经营管理,促进技术进步,提高服务水平,完善分配制度和改善职工生产、生活条件等方面的重要问题确定。

第五章职工代表大会与党组织、行政、工会

第二十三条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企业党组织、行政和工会的共同责任。

职工代表大会接受企业党组织的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股东和职工的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积极支持企业依法行使经营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生产活动的职权。

第二十四条企业党组织要加强对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的领导。

保障职工代表大会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教育各级干部增强民主意识;定期研究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协调、解决职工代表大会在工作中遇到的各类问题;为职工参加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企业负责人要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民主管理权利。

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工作,认真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落实职工代表大会作出的决定、决议,责成有关部门认真办理职工代表大会提案,自觉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为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时间安排,为企业民主管理创设良好环境。

第二十六条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闭会期间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并承担下列工作任务:

一、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

二、提出职工代表大会有关议题的建议,主持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和会议的组织工作;

三、主持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四、组织专门工作委员会(或小组)进行调查研究,向职工代表大会及有关方面提出建议,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发动职工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五、宣传有关企业民主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职工代表培训,学习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职工代表的素质;

六、提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和职工协商代表候选人;

七、接受和处理职工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八、组织企业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七条职工代表大会实行向上一级工会备案制度。

上级工会要加强对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的指导。

第六章三级民主管理

第二十八条集团公司(总公司)的子公司(分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等形式,对本单位权限范围内的事务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子公司(分公司)民主管理的日常工作,由子公司(分公司)工会委员会主持。

第二十九条班组的民主管理,由职工直接参加,在班组的工会组长和职工代表的主持下开展活动,也可根据需要推选民主管理员,负责班组的日常民主管理。

第七章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

第三十条职工代表大会召开程序

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一般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

筹备阶段。

主要是征集提案,确定大会议题和起草文件。

1、成立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小组。

筹备小组根据需要可设立若干工作组,一般设:

秘书组、代表资格审查小组、提案小组、宣传组、会务组等。

职工代表人数较少的企业由工会筹备。

筹备小组一般由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及职工代表组成,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工会主席(或常务副主席)任副组长。

2、确定大会议题。

大会召开前,筹备小组围绕企业的中心任务,针对改革、发展、管理、分配和职工普遍关心的突出问题,提出大会中心议题的建议,报党组织确定。

3、需提交大会审议的文件应于会议召开7天前印发职工代表,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

4、工会或筹备小组提出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方案,大会主席团建议名单;拟定会议日程、议程;编制会议经费预算。

5、做好提案征集和职工代表培训工作。

6、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费用,按规定由企业行政列支。

第二阶段:

预备会议

预备会议由工会主席主持,全体代表参加。

通过各类事项一般采取举手表决方式。

1、听取会议筹备情况的报告;

2、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3、通过大会议程;

4、通过大会主席团成员名单;

5、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方案;

6、通过大会其他事项。

经预备会议选举产生大会主席团后,召开大会主席团第一次会议,通过大会执行主席和主持人,通过和讨论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阶段:

正式会议

正式会议的主要议程:

1、听取企业行政工作报告及企业有关部门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有关议案的报告;

2、听取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委员会(或小组)有关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职工代表提案处理落实情况的报告;

3、分组讨论审议行政工作报告及提交大会审议的其他方案;

4、召开主席团会议,听取各代表团(组)审议工作报告和方案的意见;

5、根据职工代表的审议意见,对有关报告和方案进行修改;

6、根据需要选举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和集体协商的职工代表;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委员会(或小组)组成人员;

7、在充分酝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有关报告和方案的决议草案进行表决,形成职工代表大会的正式决议。

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会合并召开的,增加工会工作报告和经费审查工作报告等项议程。

第八章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工作处理

第三十一条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急需解决问题的处理程序

一、对涉及面广,与职工利益关系重大的问题,经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二、召开联席会议。

由工会负责召集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团(组)长、各专门工作委员会(或小组)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协商处理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

会议确定的问题,需提请下次职工代表大会确认。

根据会议内容及需要,可邀请企业领导及有关人员参加。

第三十二条职工代表大会档案资料管理

一、建档、存档范围:

有关职工代表大会的上报文件、批复;职工代表、主席团成员、执委会、专门委员会(小组)成员名单;职工代表大会有关文件、讲话、报告、决议、决定、总结及音像资料等;提案表及处理结果记录;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及专门工作委员会(或小组)重要活动记录等。

二、档案资料由工会负责保存。

第九章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

第三十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征集

提案征集是提案工作的基础。

职工代表大会召开15日前,提案小组(工会)发出征集提案通知,并将提案表印发给全体职工代表。

提案内容应围绕职工代表大会中心议题及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提出。

每个提案应包括案名、案由、解决措施及建议等内容。

提案应是一事一案,附议人至少为2人,少于2人的,视为无效。

也可以以代表团(组)名义集体提出。

第三十四条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处理和落实

一、提案审议。

各代表团(组)初审后,由提案小组根据规定程序和提案要求,对符合立案的应当立案。

对有争议的提案,可提交党政工联席会议讨论确定。

对没有立案的提案,应向提案人说明理由。

二、提案转交。

由提案小组或工会负责将立案提案转交企业负责人,经会议研究并签署意见后交承办部门。

三、提案落实。

承办部门在接到提案后,一般在半个月内作出解答或提出处理意见。

对于条件不具备或近期内确定不能办理的提案,有关领导和部门要作出解释。

立案提案处理意见和落实情况要反馈给提案人。

四、检查催办。

提案小组或工会对提案的办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督促。

五、提案登记。

立案的提案应分类登记。

提案表及处理结果情况记录由工会存档。

下次职工代表大会上,对立案的处理情况进行汇报。

六、提案工作的奖惩。

为鼓励职工代表和职工多提提案,不断提高提案的质量,鼓励有关部门认真做好提案的办理及落实工作,对优秀提案和落实提案最佳部门,给予适当奖励。

对办理提案不认真、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的有关人员,有权提出质询,严重者建议企业负责人给予批评乃至处分。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规程适用于财贸系统各类企业,各企业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实施细则(或办法)。

第三十六条本规程如与国家、浙江省、宁波市制订、修订的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七条本规程由宁波市财贸工会负责解释。

附件2: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非公企业适用)

(2007年月日×××公司一届一次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保障职工各项民主管理权利,充分调动职工群众的积极性、智慧和创造力,团结动员广大职工共建和谐企业,共谋企业健康发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二条职工代表大会是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协调企业劳动关系的重要制度,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

第三条企业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在企业党委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在维护国家、企业总体利益的同时,表达和维护职工的具体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职权。

第五条职工代表大会要积极支持企业行政领导行使经营管理和统一指挥经营管理活动的职权,引导职工以主人翁的态度从事经营管理工作,认真履行劳动合同,保证经营管理和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企业领导要尊重职工的民主权利,保证职工的合法权益,认真履行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商协议,自觉接受职工的监督,执行职工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保障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依法独立自主地行使职权,发挥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

第六条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

第七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经营管理等方面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集体合同草案等。

三、监督企业贯彻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等法律法规、实行厂务公开、签订劳动合同、履行集体合同和执行职代会决议、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处分和辞退职工的情况。

根据企业授权,评议企业管理人员的工作业绩和表现。

四、选举、变更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职工协商代表;

五、法律法规、政策和企业规章制度规定及企业授权和集体协商议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职工代表

第八条职工代表的条件

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本企业在职职工均有资格当选为职工代表,同时,须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企业、工作负责、业绩优秀;

2、能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具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

3、有实际工作经验,得到所在单位(或部门)多数职工的信任。

第九条职工代表的人数

为职工总数的5%左右。

职工代表由一线职工、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其它方面职工组成。

其中,一线职工约占40%;中层以下管理人员代表约占30%;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代表约占30%。

青年职工、女职工代表应有适当比例。

第十条职工代表的产生

职工代表应以各子公司、分公司和机关各部门为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由企业工会制定选举职工代表方案、比例、人数,征得企业党委同意后,分配到所属单位。

各单位通过召开职代会或职工大会,采用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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