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司法卷二297 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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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司法卷二2971

司法卷二-297

(总分:

139.00,做题时间:

90分钟)

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

33,分数:

50.00)

1.某市政府所属某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该机关被撤销,受到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的公民不服,应向哪申请行政复议?

()

A.取代该机关的行政机关

B.接受合并的行政机关

C.某市政府

D.市政府主管部门

(分数:

1.00)

 A.

 B.

 C. √

 D.

解析:

考点:

被申请人  讲解:

《行政复议法》第15条第5项规定:

“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故本题选C。

2.甲、乙、丙、丁共谋诱骗黄某参赌。

四人先约黄某到酒店吃饭,甲借机将安B民药放入黄某酒中,想在打牌时趁黄某不清醒合伙赢黄某的钱。

但因甲投放的药品剂量偏大,饭后刚开牌局黄某就沉沉睡去,四人趁机将黄某的钱包掏空后离去。

上述四人的行为构成何罪?

()

A.赌博罪B.抢劫罪C.盗窃罪D.诈骗罪

(分数:

1.00)

 A.

 B. √

 C.

 D.

解析:

[解析]赌博罪;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

[详解]根据《刑法》第303条的规定,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其中“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属于营业犯。

以赌博为业意味着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反复实施赌博行为。

每次赌博行为本身并不构成独立的赌博罪。

本案中的四人并未聚众赌博,也不能判定其是否“以赌博为业”,故不能认定其构成赌博罪。

故A项错误。

甲在投放安眠药时,主观上是想使黄某不清醒以致于输钱,但是考虑到其投放安眠药的客观手段和谋取钱财的主观目的,可以认为其主观上包容了抢劫罪的犯罪故意,因此综合全案来看,四人投放安眠药的行为和将钱包掏空的行为在刑法意义上应当视为一个统一的行为。

四人主观上有抢劫故意,客观上投放安眠药的行为也足以使他人不能反抗,属于抢劫罪构成要件中的“其他方法”,构成抢劫罪而非盗窃罪。

故B项正确,C项错误。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四人并无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也并未期待黄某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故不构成诈骗罪。

故D项错误,答案为B。

3.彭某因私仇蓄意杀害韩某。

一天在韩某回家途中向其开枪射击,但未击中。

这时枪里面尚有子弹3颗,彭某怕罪行暴露,遂停止开枪射击,彭某的行为是:

A.犯罪未遂B.犯罪中止

C.一般违法行为D.意外事件

(分数:

1.00)

 A. √

 B.

 C.

 D.

解析:

[解析]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解析]犯罪未遂,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题目中彭某已经着手实施故意杀害行为,只是由于未击中和惧怕罪行暴露而停止继续射击。

彭某的行为属于已实行终了的能犯未遂,选项A正确。

犯罪中止是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形态。

题目中彭某是出于对惩罚的惧怕而停止犯罪,并非自动停止,选项B不正确。

选项D明显错误。

4.张某出于报复动机将赵某打成重伤,发现赵某丧失知觉后,临时起意拿走了赵某的钱包,钱包里有1万元现金,张某将其占为已有。

关于张某取财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构成抢劫罪B.构成抢夺罪

C.构成盗窃罪D.构成侵占罪

(分数:

1.00)

 A.

 B.

 C. √

 D.

解析:

抢劫罪、抢夺晕、盗窃罪、侵占罩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数额较大的他人财物或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且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行为。

本题中张某本无抢劫之意,出于报复将赵某打成重伤,发现其丧失知觉后,临时起意,顺手牵羊拿走其钱包,构成盗窃罪。

故C项正确。

5.被告人王某经某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法庭审理阶段,公诉人提出的证据达不到法律要求的确实、充分的程度,也不申请补充侦查,此时法庭应当如何处理?

A.作出无罪判决

B.宣布延期审理,将案件返回检察院补充侦查

C.宣布延期审理,要求检察院重新提供证据

D.作出有罪判决,如果当事人上诉的,在二审程序中纠正;不—亡诉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纠正

(分数:

1.00)

 A. √

 B.

 C.

 D.

解析:

[解析]无罪推定

[解析]在这种情况下,法庭应当认定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

参见《刑事诉讼法》第162条: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6.A县乡镇企业局与B市公安局一同购买木材。

木材运回后,暂时存放在A县乡镇企业局院内。

后A县乡镇企业局未与B市公安局商量,擅自将属于公安局的100立方米木材变卖。

后公安局多次向A县乡镇企业局索要变卖货款均未果。

为要回货款,公安局于将到B市出差的A县乡镇企业局工作人员乘坐的轿车扣留,并发给工作人员一份交通违章处罚通知书。

A县乡镇企业局对此处罚决定不服,诉至法院。

就此案而言,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对公安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的处理正确的是:

()

A.判决维持B.判决撤销

C.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D.判决变更行政处罚

(分数:

1.00)

 A.

 B. √

 C.

 D.

解析:

[解析]行政诉讼判决的种类

[解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根据第

(二)项的规定,本案属于明显滥用职权的行为,应予撤销。

故B项正确。

根据第(四)项规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必须注意此项与第

(二)项规定的关系。

行政诉讼一般只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但“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是对行政处罚这一特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进行审查。

对合理性进行审查的基础是该行政处罚是合法的,如果该行政处罚是违法的,也就没有进行合理性审查的必要。

该案中,行政处罚明显违法,属于“滥用职权”,按照《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

(二)项的规定,应判决撤销。

根据同法第(三)项之规定一般适用于行政主体的消极不作为。

7.张某在某企业连续工作满10年,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张某提出与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应签订

B.张某与企业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张某提出与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应签订

C.张某与企业同意续签劳动合同,不论张某是否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都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D.企业有权决定是否与张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分数:

1.00)

 A.

 B. √

 C.

 D.

解析:

[解析]《劳动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所以B选项正确。

8.外资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刘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10万元归己所有,关于刘某行为的认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贪污罪B.保险诈骗罪

C.诈骗罪D.职务侵占罪

(分数:

1.00)

 A.

 B.

 C.

 D. √

解析:

[解析]本题中刘某不具备构成贪污罪的特定主体资格,选项A错误。

保险诈骗罪的主体限于投保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

故B项不正确。

根据《刑法》第183条规定: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271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382条、第38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题中刘某为外资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所以符合《刑法》第271条第1款规定,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故D项正确。

9.金某于2000年取得县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经营期为10年。

2001年年检时,县工商局将经营期限改为5年,金某不服。

他的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A.可在2个月内向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B.可在2个月内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C.可在2个月内向市工商局提起行政申诉

D.可在2个月内向市工商局提起行政复议

(分数:

1.00)

 A.

 B.

 C.

 D. √

解析:

参见《行政复议法》第6条。

10.某甲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销售金额30万元,则某甲的行为构成()。

A.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B.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罪

C.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D.构成ABC三种犯罪

(分数:

1.00)

 A.

 B. √

 C.

 D.

解析:

本案是法条竞合,特殊法优于一般法、重法优于轻法。

约翰是美国驻中国大使馆的大使,某日与中国籍公民李某发生冲突,遂动手将李某打成重伤,请问对约翰应当如何处置?

()

(分数:

18.00)

 A.直接驱逐出境

 B.适用该外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C.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

 D.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解析:

[解析]刑法适用范围之外交代表刑事责任

[解析]《刑法》第11条规定: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本案中约翰是大使,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因而属于属地管辖原则的例外情形,不能适用中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只能通过外交途径子以解决。

所以C是正确的选项。

 A.

 B.

 C. √

 D.

解析:

[解析]不作为犯罪的构成

[解析]本题侧重对不作为犯罪的考察。

不作为,即消极的行为,是指不实施其依法有义务实施的行为。

构成不作为犯必须以行为人负有特定义务为前提。

特定义务的来源有以下几种情况:

(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2)职务或业务上要求承担的义务;(3)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4)基于法律行为承担的义务。

显然在本案中章某由于其先行行为从而对4岁的男孩负有特定的义务。

但是构成不作为犯除了要求行为人负有作为义务之外,还要求行为人有能力作为。

法律不强求人们做其不可能完成的事情,在不作为的问题上也是一样。

在本案中章某有心救助小男孩,但无奈力不从心,故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既然不构成犯罪,那么也就没有必要考察章某的主观心态了。

故应选C。

 A.

 B.

 C. √

 D.

解析:

[解析]刑事责任年龄的计算;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实施转化抢劫行为的定性

[解析]首先,计算年龄应以实足周岁为准。

由题干可知,2003年做案时,王某尚未满16周岁。

所以王某只可能涉嫌法定的八类犯罪。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由此可见,在类似本案的情形下,已满14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将不会被认定为抢劫罪,而会被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故应选C。

 A.

 B.

 C.

 D. √

解析:

[解析]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

[解析]首先,陈某主观上认识到其下毒行为会杀害自己的妻子,并希望这一结果发生,并且实施了足以杀死其妻子的行为,由此可见对于其妻子的死亡陈某有直接故意的主观Jb态。

其次,行为人在故意犯罪过程中,若其放任另一个相近的结果,则通常认为其对这个结果是间接故意。

但是如果有证据表明行为人主观上的确排斥这一伴随结果的发生,并采取了一定的防范措施,就可认定其对于这一伴随结果发生的主观心态不是间接故意,而是过失。

本案中,陈某为避免将其儿子毒死,专门将其送到离自己家很远的父母家,并且叮嘱其不要回家,由此即可推断出陈某并非放任其儿子死亡的结果发生,因此可排除间接故意成立的可能性。

最后,陈某将儿子送到离家很远的地方,很难认定其已经预料到儿子可能在短时间内不听自己劝告返回,因此不宜认定陈某主观上存在有认识的过失,也即过于自信的过失。

同时,陈某儿子返回自己家中并与其母亲一起用餐也并非不可能预料到的,不属于意外事件。

因此应认定陈某对于其儿子的死亡主观上有疏忽大意的过失。

故选D。

 A.

 B.

 C. √

 D.

解析:

[解析]刑法巾的认识错误

[解析]认识错误包括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事实认识错误又包括客体认识错误、对象认识错误、行为认识错误和因果关系认识错误。

其中客体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客观上是否存在被侵犯的客体发生错误队识。

它包括行为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误认为存在犯罪客体而实际上不存在,或误认为不存在犯罪客体而实际上存在,或意图侵犯某种犯罪客钵而实际上侵犯厂另一种犯罪客体。

行为认识错误包括行为性质认识错误和行为方法认识错误。

前者即行为人对其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质与否存在错误理解,如假想防卫。

后者指由于行为的差误造成的认识错误。

在本案中甲误以为自己在侵犯乙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但实际上乙对甲的这一行为是默认的,也就是说甲误认为存在的犯罪客体实际上不存在,故属于客体认识错误。

由于甲主观上有强奸他人的故意,客观上着手实施了强奸他人的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其行为并未齐备强奸罪所需的犯罪构成要件,因此应被认定为“未得逞”,构成犯罪未遂。

故本题的答案为C。

 A. √

 B.

 C.

 D.

解析:

[解析]正当防卫。

[解析]正当防卫一般必须同时具备五个条件:

(1)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

(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这是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3)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行,对其他人不得进行正当防卫;(4)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这是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5)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的损害,这是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从本案发生的起因看,王某和郑某在饭店吃饭后未付钱,在他人催讨后,不仅不付钱,反而去寻衅滋事,进行行凶报复,这无疑是一种不法侵害行为。

叶某是在这种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为厂自己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的前提下进行反击,反击的对象也正是不法侵害人本人,因此满足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和主观条件。

另外,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这—规定,理论界也有称之为“特殊防卫”或者“无过当防卫”,能否适用本条规定是确定叶某能否成立正当防卫的关键所在。

从叶某的防卫目的看,他是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

因为叶某是在王某用东洋刀砍了他的左臂和头部各一刀之后才拔出尖刀还击的;之后,叶某又在与王某扭打砍刺中,发现在旁的郑某拿起一张方凳砸向其头部,才转身还击。

由此,可以认定叶某的行为是在自身安全已经受到实际威胁,并且是相当严重、紧急的情况下采取的一种正当的还击。

从不法侵害的性质看,卫某和郑某的行为均属持械暴力行凶的犯罪行为,在对叶某侵害时,砍刺、打砸的部位又都是人体要害部位,这说明当时叶某正处于人身已遭到和将再遭到严重伤害、甚至危及生命的境地。

故尽管叶某的行为最终致使两人死亡,仍然不属于防卫过当。

因此A正确。

 A. √

 B.

 C.

 D.

解析:

[解析]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解析]本题考察的是抢劫罪的既遂标准问题。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其既遂标准是劫得财产,对于人户抢劫的案件来说,既遂标准应当是携带劫得的财产离开被害人住所。

在本案中王某劫得8万元现金后离开罗某家,其抢劫罪就已经既遂。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到完成犯罪的过程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一个犯罪只能有一个停止形态,且各停止形态之间不能相互转化,因此在已经既遂的情况下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以及犯罪预备都已没有存在的空间。

因此在本案中尽管罗某和肖某在于某重返现场时将被劫款索回,王某的抢劫行为仍然不能成立未遂。

故答案是A。

 A.

 B.

 C.

 D. √

解析:

[解析]法条竞合及其适用原则

[解析]法条竞合又称为法规竞合,是指由于法律对犯罪的错综规定,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相互存在着整体或者部分包容关系的刑法分则条文,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条文而排斥其他条文适用的情形。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ABC选项中的各对应罪名都是法条竞合的典型表现。

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上遵循“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但也有极少数的例外,即在特定情况,适用“重法优先轻法”。

例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各种生产、销售特殊伪劣产品犯罪。

因此应选D。

 A.

 B.

 C.

 D. √

解析:

[解析]强奸罪的一罪与数罪

[解析]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性交的行为。

从强奸罪的犯罪构成看,暴力、胁迫手段通常是强奸罪的必备要件。

数罪并罚的前提是一个人犯数罪,其行为符合两个以上的犯罪构成。

如果认为王某的行为同时构成故意杀人罪和强奸罪,则会出现对王某杀人(未遂)行为的重复评价,即王某的行为在故意杀人罪中被评价一次,在强奸罪中作为暴力手段又被评价一次,这不符合犯罪构成理论。

因此正某的行为不能构成数罪,不应数罪并罚。

根据刑法理沦,牵连犯和吸收犯的前提足被告人的行为必须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犯罪构成,触犯两个或两个以上罪名。

而确定这两个犯罪构成时是不应将一个行为重复评价的,以故意杀人罪和强奸罪的犯罪构成来衡量,本案被告人的行为不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和强奸罪的牵连犯或吸收犯。

在本案中,王某为强奸而实施的暴力手段是故意杀人,比较残酷,但仍属于实施强奸的一种暴力手段,不宜另定故意杀人罪。

故D正确。

 A.

 B.

 C. √

 D.

解析:

[解析]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

[解析]刑法第77条第1款规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也就是说,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则撤消缓刑,没过追诉时效的要数罪并罚;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外发现漏罪,且漏罪没过追诉时效的,则只对漏罪单独定罪处罚;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无论何时发现都要撤消缓刑,没过追诉时效的要数罪并罚。

本案就属于第三种情形,因此应当撤销缓刑,并对新犯的强奸罪定罪量刑,之后将其与原判刑罚进行合并处罚。

由于缓刑考验期内刑罚尚未开始执行,所以不存在先减后并或者先并后减的问题。

因此应当选C。

 A. √

 B.

 C.

 D.

解析:

[解析]追诉时效期限及其延长和中断

[解析]我国刑法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以犯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标准,规定了4个档次的追诉时效。

根据刑法第87条的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法定最高刑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

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所以A是正确的;根据刑法第88条的规定,我国追诉时效延长分为两种情况:

1、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犯罪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2、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所以B、D的说法是错误的;我国刑法第89条第2款规定,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这一规定表明,我国追诉时效中断是以犯罪人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为条件的,但不论新罪的性质和刑罚轻重。

根据刑法的这一规定,追诉时效中断后时效起算的时间为“犯后罪之日”。

所谓犯后罪之日,即后罪成立之日。

所以C的说法也是错误的。

 A.

 B.

 C.

 D. √

解析:

[解析]盗窃罪;贪污罪中“利用职务之便”的认定

[解析]贪污罪必须具备的条件从主体看,行为人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从客观行为上看,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犯罪对象也必须是国家公共财产。

在本案中,该金属厂矿属于国有性质,因此,张某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是毋庸置疑的。

而且犯罪对象是国有的稀有金属,也符合贪污罪的特征。

但是,从客观行为上看,张某并没有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而是因为对工厂周围的环境较为熟悉,所以才能顺利潜入车间实施盗窃行为,因此,针对利用自己对环境的熟悉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的行为,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是符合盗窃罪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特征,应该以盗窃罪处理。

所以D选项是正确的。

 A.

 B.

 C.

 D. √

解析:

[解析]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的区别

[解析]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从事正常商品买卖、交易或者劳动服务的人,以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不大钱物,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买卖、交易、服务为幌子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悬殊的钱物的,以抢劫罪定罪处刑。

在具体认定时,既要考虑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绝对数额,还要考虑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比例,加以综合判断。

本题中,大概10元左右的车费,甲强行搜走200元,差额悬殊较大,应认定为抢劫罪。

 A. √

 B.

 C.

 D.

解析:

[解析]挪用公款罪与诈骗罪、侵占罪的区别

[解析]首先,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受害人限于错误认识并自愿处分财产,从而骗取数额较大以上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本案中,金某提出方案的行为确实属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骗取筹建办的信任的行为,但是金某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筹建办“同意金某具体处理该款”也不能构成对该财产的“处分”,因此不成立诈骗罪。

其次,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

本案中并不满足“代为保管”这一要件。

最后,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本案中金某利用了特殊的身份——银行的信贷员,且该身份使得其办理转账业务非常简单;同时存在银行的钱其所有权属于银行,筹建办的允许不能形成对金某挪用行为的豁免,因此应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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