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规章制定程序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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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市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立项
第三章起草
第四章审查
第五章决定和公布
第六章备案、解释、修改与废止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规章制定程序,提高规章制定效率,保证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修改、废止和解释,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制定规章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本市实际,突出地方特色。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对规章的制定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统筹规章的制定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备案、修改、废止、解释等具体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应当按各自职责范围和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承担起草规章的具体工作,并积极配合市政府法制机构做好规章制定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五条制定规章所需经费列入市政府或者部门年度预算。
第二章立项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通过编制年度立法计划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
年度立法计划包括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
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编制年度立法计划,并督促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
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在上一年度第四季度内编制完成。
第七条需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根据市人大的立法计划予以确定。
第八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认为下一年度需要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方面的事项制定规章的,应当于当年9月30日前向市人民政府报送规章立项申请,立项申请及相关材料径送市政府法制机构。
报送规章立项申请,应当对规章的名称、制定规章的必要性、可行性、法律依据、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有关部门意见、起草工作进度安排等作出说明。
第九条市政府法制机构于当年的8月份向社会公开征集下一年度的规章立项建议。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提出规章立项建议。